瑞安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瑞政办[2020]35号 瑞安市政府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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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瑞安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20】15号)等规定 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 动,参照本办法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工作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设立的,统一领 导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园林绿化工 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 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市政公用建设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本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

    第四条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自然资源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 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 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关于 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 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 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 流。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 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不低于65%,且养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 70%。 (二)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65%,兼具人流 集散功能的,不低于60% (三)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充 许兼容设置小型市政类设施、公共停车场、体育健身等设施。兼 容后整个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规定 第七条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 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道宽度在20米以上的河道堤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 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升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涉及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水 利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 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公园绿地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筑物、构 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有关规定 中相关内容。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 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 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 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 遵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加大对绿化工程的管控和监督,充分发挥质监部 门监管作用,实行标化工地管理,落实不达标苗木的退场机制: 亚格要求土壤和苗木的各项指标,特别是土壤性状和深度,苗木 要考量胸径、冠幅、分支数和造型以及土球状况。市园林绿化工 作委员会将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督查并下发督办单,施工单位 必须整改到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能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施工、 监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将其列入黑 名单,建设、质监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第于九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 化工程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工测绘后经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3个月内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核实时,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 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自 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向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自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 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于一条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公共 绿地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 护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竣工验收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施工单位达不到整改 要求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 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三)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移 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养护等 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 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由 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养护技 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 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 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抵扣绿地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 体绿化及设施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鳝等确需 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而降低原审批绿地率指标的,应当在占 用、拆除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改 建、扩建、修鳝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第二于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 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受法律保护。 除已获得规划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绿离、围墙等任何 软、硬设施对居住区绿化进行阻隔归为已用

    第二十七条已建城市绿地需要进行改造提升的,按照以下 条款进行办理: (一)改造提升未减少绿化种植面积的,在符合国家、省、 温州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和防护绿地涉及设施布局、绿地 立置等绿地面积调整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其改造提升方 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 门审批后实施。 (三)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俊工测绘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 抄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四)测绘核实时,改造提升项自绿化面积少于本条第二项 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划面积测绘 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自 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向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于八条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 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

    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 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抄送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城市绿 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 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 公用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 绿化相关信息。 各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和普查 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于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 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 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印发

    2020年8月15日印发

    安全生产标准2020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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