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4-2021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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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园路和活动场地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公园门区集散活动场地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 为依据,应按500m/万人计算; 2通行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3.2.2公园和广场的出入口、主园路、游憩和服务建筑的通行 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2.3不应在有地质灾害和山体稳定性隐患的自然岩壁、陡峭 边坡附近设置园路和活动场地。 3.2.4园路和铺装活动场地的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园路的纵 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场地的地表排水坡度应大于0.3%。 3.2.5园路和活动场地的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水型铺装材料及可 再生材料;透水铺装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 要求。
3.3.1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应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 后在当地适生的植物,并应结合场地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3.3.2植物种植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植 和过度密植。 3.3.3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环境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 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符合表 3. 3. 4 的规定
表3.3.4树木根颈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 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装修工艺、技术3.3.5地下空间顶面、建筑屋顶和构筑物顶面的立体绿化应保
正植物自然生长,应在不透水层上设置防水排灌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1.5m; 2建筑屋顶树木种植的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 应大于树木高度。
3.3.6不得使用非检疫对
公匹总建巩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古地面积的1:5倍。
开应付下别规定 1临路的岩石、山洞洞顶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有 锐角; 2充许游人进出的山洞应设置采光、通风和排水措施,并 应确保通行安全
3.5.1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 护设施: 1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 工驳岸; 2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3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 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 天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 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3.5.3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 INV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 影响。
3.5.5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
3.5.5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
游戏等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分区。 4.0.2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 出人口与城市干道连通; 2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 市生态修复区域。 4.0.3社区公园和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并应设置满足 儿童和老人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 4.0.4改建、扩建的综合公园面积应大于5hm,新建综合公园 面积应大于10hm。 4.0.5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4.0.5的规定
表4.0.5 综合公园的建筑、园路及 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4.0.6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 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4.0.6社区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hm;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
表4.0.6社区公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寸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
.7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游园的建筑、园路及铺 杨地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游园的建筑、园路与铺装场地用地
注:其中不对游人开放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3
4.0.8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 次出入口和专用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大于20hm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入口外还应 设养护管理专用出入口; 2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 游憩活动的地势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 较平坦的区域。
4.0.8综合公园的出入
4.0.10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人口宽度应大于1.8m。
5.0.1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
集和展示本植物区系内的乡土植物资源、迁地保护珍稀濒危植物 和经济植物,并应满足物种多样性的要求。 5.0.2植物园布局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以及城市生 态修复区域 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502的机定
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应符 表 5. 0. 3的规定。
表5.0.3植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
注:展览科普建筑面积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3
5.0.4植物园应设置科普展示、植物信息管理和生产管理等设 施,面积大于40hm的植物园还应设置科研试验、引种生产、 标本管理等设施。
5.0.6植物园各植物展示区和代表性植物应设置解说标
6.0.1动物园应通过饲养、展示、繁育和保护野生动物,为公 众提供科普教育和休闲游览的功能。 6.0.2动物园布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 呆持安全距离,并应至少设置两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出入口。 6.0.3动物展示区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符合动物生活、游人观赏和饲养管理的安全要求; 2应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 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3应提供适合动物正常生活的面积和环境 6.0.4动物园应设置动物展馆、动物保障和安全卫生隔障设施 面积大于20hm?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保障建筑和科普教育设施。 6.0.5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 表 6. 0. 5的规定,
表6.0.5动物园的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
0.0.6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应天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 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应大于1.5m。
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 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 结构必须能够耐受4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
动物医院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室、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育维室以及笼舍内因动物季节性 设置的供暖、空调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7.0.1郊野型公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自 然、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适宜的自然体验和游憩活动。 7.0.2郊野型公园布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山水地貌和生物多样 性,应具有便利的公共交通条件。 7.0.3郊野型公园在游人活动集中区应配备必要的游憩、服务 和管理设施,并还应配备医疗救助和安保设施。 7.0.4郊野型公园的湿地区域水体应与城市和区域水系统保护 利用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地水系布局应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 2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水位高程控制点应按照 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3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5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不 得使用外来入侵物种; 4不应抽取地下水和使用自来水作为湿地水源。 7.0.5具有保护性动物和候鸟栖息的郊野型公园,应对游览时 间、游览季节和游人量进行控制管理
8.0.1道路绿化应与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道 路交通组织、设施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要求。 8.0.2城市新建道路应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十道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0%; 2 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养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大于1.5m 8.0.3 道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 8. 0. 3 的规定
表8.0.3道路行道树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m)
8.0.4道路行道树应选择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 环境条件的树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道树分枝点高度不应影响车行与人行交通; 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根据树种壮年期冠幅确定 8.0.5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应协调处理与道路 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控等设施的关 系,并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未经净 化处理的车行道初期径流雨水不得直接排人道路绿带
3.0.6道路绿化树木应定期修剪
9.0.1绿道工程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海岸,严禁破坏沿线 地形地貌; 2应保护大然植被,保留、利用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 3应避开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 9.0.2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 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9.0.3 绿道应符合所通行用地主体功能,并应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 9.0.4绿道不应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5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 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9.0.6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 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 宽度小于1.0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2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出口产品标准,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 应设置交通标线,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当通行车速为大于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 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 设置。 9.0.7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0.7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十线公路及快速 路等道路; 2绿道连接线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 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8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绿道游径中 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应符合表9.0.8的规定
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
9.0.9绿道应设置驿站,并应配置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设施 9.0.10绿道标识应具有引导与警示作用,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 通及其他标识。
10.0.1绿化隔离带应实现城镇组团隔离以及城镇周围和城镇间 绿化隔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周围和城镇间应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态空间网络,保 留并设置绿化隔离地区、通风廊道、生态廊道和设施防护绿地; 2城镇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 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实施组团隔离,并应与城镇外围绿 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10.0.2绿化隔离带应实现环卫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业仓储用地安全和卫生隔离的功能,以及蓄滞洪区的地质和自然 灾害防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等防护绿地应具有保障交通安 全的隔离宽度,植物种植应实现隔声降噪功能; 2水厂、水源地等防护绿地应具有保障卫生隔离的宽度 植物种植应实现涵养水源功能: 3蓄滞洪区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防护绿地应具有 呆障安全的隔离宽度,植物种植不应妨碍行洪。 10.0.3滨水绿化隔离带应实现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防护 功能。 10.0.4绿化隔离带的植物选择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 2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的不同,植物种植应采用相应的 分层结构
电线电缆标准11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
11.0.1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应保护山、水、林、由、湖、草等 生态要素,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实现绿化、美化城 乡环境。 11.0.2生态保育应实现对自然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培育,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自然生境类型、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培育生 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应严格控制引种植物种类,严禁种植入侵植物: 3不应建设与生态保育无关的设施,环境监测、科学研究 设施的建设不应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 4应限制与生态保育无关的活动。 11.0.3生态修复应实现对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 与恢复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完善城市绿地和水生态系统; 2 应完善城市防护绿地,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3 应逐步恢复受损生态系统功能,着重抚育与恢复生境 类型; 4应根据条件设置一定规模的本地区乡土植物、适生植物 生产繁育基地。 11.0.4对遭受污染、破坏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应实现形 态、土、植被和系统功能恢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地质、土壤、植被等生态现状摸底调查和安全评估: 2 应排除地质灾害隐惠,恢复受损山体、水体的自然形态: 3应改良有污染的土壤,治理水体污染并提升自净能力; 4 应营建近自然群落,呈现自然生机,修复自然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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