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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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 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 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 同装饰标准规范范本,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 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 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0Hz~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 的无规人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所得到的材料吸声特性的 单一值。
3.0.1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 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 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 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 3.0.2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 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 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 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十线不应贯穿小区。 3.0.3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 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 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 或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 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 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 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 措施。 3冷却塔、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于扰 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 泉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设置 在楼项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3.0.4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 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 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 造上的防噪措施。 3.0.5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 夏季主风向的上风侧
3.0.5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 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0.5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 表4.1.2的规定。
表4.1.2离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 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网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 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3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高要求住宅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
4.2.4高要求住宅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4.2.4的规定。
2.4高要求住宅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 4. 2.5的规定。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
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4.2.6的规定。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
4.2.7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警的可能条件
4.2.8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
声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高要求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福声标准
4.3.1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4.3.2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 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 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4.3.3在选择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 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 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2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3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户的窗 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 4.3.5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 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 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 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4.3.2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 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 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 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2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3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户的窗 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
全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
4.3.5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
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 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 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 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 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 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对分户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 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 措施。 4.3.7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 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 立,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4.3.8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 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 2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 口噪声的措施。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 免室外机噪声对居室的干扰。 3排烟、排气及给排水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3.9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 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 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表5.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5.1.2学校建筑中教学辅助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2 的规定。
5.2.1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表5.2.1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2.2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
5.2.3教学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 表5.2.3的规定。
表5.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5.2.4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4的 规定。
5.2.4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
表5.2.4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5.3隔声减噪设计5.3.1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m。5.3.2教学楼内不应设置发出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机械设备,其他可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尽量远离教学用房,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措施。5.3.3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项棚,在条件允许时宜设置降噪系数(NRC)不低于0.40的吸声材料。5.3.4各类教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房间容积房间名称空场500Hz~1000Hz(m3)混响时间(s)A200普通教室0.8emN>200≤1.0≤300<0.6语言及多媒体教室>3000.8<2500.6音乐教室>250<0.8≤50≤0.4琴房>50<0.6≤20001.2健身房>2000<1.5《1000<1.2舞蹈教室>1000≤1.514
5.3.5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
5.3.5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 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 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1.1B 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
2:表中听力测听室充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阅测听 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6.2.1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表6.2.1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2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2 规定。
表6.2.2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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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3的 规定,
6.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3的
表6.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 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 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住: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 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 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普的可能条件
1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 诊楼可沿交通于线布置,但与干线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 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线,室内噪声级不符合标准 规定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处 理措施(如临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2“综合医院的医用气体站、冷冻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 备用房如设在病房大楼内时,应自成区。 6.3.2临近交通干线的病房楼,在满足本规范表6.2.3的基础 上,还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室内 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 体、窗、门等构件)。 6.3.3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 间毗邻,并应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6.3.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 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当设计上难 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5医生休息室应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避免护士 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6.3.6对于病房之间的隔墙,当嵌人墙体的医疗带及其他配套 设施造成墙体损伤并使隔墙的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声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6.2.1、表6.2.2的规定。 6.3.7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 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 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6.3.8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
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其室内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宜大 于2s。病房楼、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项所用吸用材科的降噪系数长)不成小于0.。 6.3.9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手术室的上层,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 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6.3.10听力测听室不应与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相 邻。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房中房设计,且房间入口设置声闸; 听力测听室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6.3.11诊室、病房、办公室等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不应设置 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 6.3.12医院内的机电设备,如空调机组、通风机组、冷水机 组、冷却塔、医用气体设备和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均应选用低 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隔振及综合降噪措施。 6.3.13在通风空调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通风空调系统在
1.1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1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
表7.1.1室内允许噪声级
7.2.1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客房 外墙(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1客房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
7.2.2名 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
7.2.2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
7.2.2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 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 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2.3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3 的规定
表7.2.3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2.4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7.2.4的规定。
表7.2.4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其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撞击声隔声性能标 准应根据噪声和振动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对噪声和振动源进 行减噪和隔振处理,使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内的噪声级 满足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7.2.6不同级别旅馆建筑的声学指标(包括室内允许噪声级、 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所应达到的等级,应符合本 规范表7.2.6的规定
表7.2.6声学指标等级与旅馆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
7.3.1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 2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应远离客房及其他要求安静的房 间,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3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 一区域内。 4: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 也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 要安静的房间。 5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并可能在夜间营业的附属娱乐设施应 远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应进行有效的隔声、隔振 处理。 6可能在夜间产生千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 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廊内。 7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
取样标准采用密闭窗或双层窗;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7.3.2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相 邻客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2.2的规定。 2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 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 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 的上部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3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布置。走廊 内宜采用铺设地毯、安装吸声吊顶等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 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4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 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 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宜相互错 开,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封堵措施。 5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隔 声性能的材料封堵,以保证整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满足标准 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条件。 6当相邻客房橱柜采用“背靠背”布置,两个橱柜应使用 满足隔声标准要求的墙体隔开。 首 7.3.3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 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Rw 计权隔声量(dB);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B)
1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1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8.1.1的
外墙标准规范范本表8.1.1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8.2.1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 表8.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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