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30-2016 绿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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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30-2016 绿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供人们通行的区域,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步行道、自行 车道和混合慢行道三种类型
green gallery
钢管标准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isolation faciliti
courier station
提供绿道使用者途中保想、交通换乘的场所,是绿道肌 施的主要载体。
保障游憩休闲活动能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
3.0.1绿道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
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宜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 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禁正破坏控制区内地形地貌、水体、地带 性植物群落、文物古迹等要素。 3.0.2绿道的建设等级可按表3.0.2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 和社区绿道。
表3.0.2绿道的分级
3.0.3绿道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确需移植或砍伐 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保护。
地取材、保护环境等目的,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 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4.1.2 绿道设计应收集有关规划、文化、景观和名胜古迹方面 的资料。
4.1.3绿道出入口宜设置在已有道路、居住区或景观节点
4.1.3绿道出人口宜设置在已有道路、居住区或景观节点附近。 4.1.4观景平台的空间布局应与绿道沿线的景观密切相关,应 按照绿道周边的景观现状进行设置
围无法覆盖的路段。休憩点宜结合城乡居民点和风景优美的山 林、滨溪、乡村由园景观灵活设置,设置在郊外的休憩点,可不 设置配套小卖部
4.1.6露营点的选址应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同时靠近资源
6露营点的选址应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同时靠近资 交多、交通便利的区域
4.2.1绿道选线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交通设 施规划等规划成果,在现有交通体系与自然环境基础上,有效整 合各种生态景观资源,实现绿道景观性、多样性与通达性的有机 统一
4.2.2绿道宜串联的节点包括自然节点、人文节点
度、建设条件和节点等级等因素,优先选择开敬空间边缘、城市 绿地内的慢行系统、废弃的道路等作为绿道选线的依托。 4.2.4绿道依托江、河、湖、滩涂、湿地、溪流等水体岸线进 行选线时,应顺应水系走向。
4.3.1绿道连接线的选择和设计应
1绿道连接线的总长度不宜超过绿道总长度的10%,单段 长度不宜超过3km,其中城镇型绿道单段绿道连接线长度不宜超 过1km; 2借用城市道路在机动车道两侧建设绿道连接线时,步行 道有效宽度不得小于1.5m,有效净空不低于2.5m:自行车道及 综合慢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3m,有效净空不低于2.5m;有条 的路段,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宜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色彩的路面 铺装或划线来区分通行空间: 3绿道连接线沿线应设置与机动车道实现有效隔离的设施 优先次序为:绿化隔离带、隔离墩、护栏、交通标线: 4绿道连接线所在路段应全线禁止停放机动车,并设置全 线禁止停车标志; 5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绿道连接线应有无障碍设计。 4.3.2绿道连接线人口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绿道连接线入口处的两端前30m~50m处设置机动 车限速标志; 2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减速带,车速不宜超过20km/h; 3在慢行道弯道、涵洞、陡坡、缺少标志的交叉路口等可 能出现安全事故的路段,应在危险地段前方80m处开始连续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1应在绿道连接线入口处的两端前30m~50m处设置机动 车限速标志; 2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减速带,车速不宜超过20km/h; 3在慢行道弯道、涵洞、陡坡、缺少标志的交叉路口等口 能出现安全事故的路段,应在危险地段前方80m处开始连续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4绿道连接线所在道路沿线有车辆或行人出入口时,应在 绿道连接线两端及线出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有车辆
或行人出人; 5在绿道连接线的两端,距路缘石300mm处应设置绿道连 接线专用标志,箭头指示连接线方向。
4.4与其他道路交叉处理
。4.2当绿道与其他道路采取平面交叉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设置绿道专有斑马线并满足下列要求: 1)交叉路段各进口或路段过街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 绿道专有“斑马线”,可根据人流或自行车交通流量大 小增加宽度,增加幅度以1m为单位;机动车停止线距 离“斑马线”不应小于2m; 2)道路宽度大于16m时,应考虑实施二次过街,根据道路 断面形式可考虑设置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 于2m; 3)绿道专有“斑马线”两端或中间应设置隔离桩,引导自 行车推行通过交叉路段,隔离桩之间净宽度在0.8m 1.5m,结合实际均匀设置,方便行入无障碍通行; 4)绿道与其他道路平面交叉路段,可通过设置绿化带或护 栏限制自行车和行人随意进人交叉路段内部,引导行人 和自行车通过绿道专有“斑马线”过街。 2应设置交通信号灯,设置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 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CB14886的相关规定
4.5.1绿道沿线应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绿廊,绿廊控制线宜根据 绿道所在的不同区域,宽度宜为20m~200m,并纳入各类城乡 规划的绿线或绿地控制等相关内容中。
标志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控制绿道设施的建 设规模、密度和高度。
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 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 康与稳定。
4.5.4紧邻慢行通道的植物种植应考虑
4.5.5对场地内已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采月
等技术手段,以地带性植物为主,恢复具有地域特色的植 ,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行道的边缘绿化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养术种植点距 路缘应大于0.5m
4.5.8绿廊水体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水 资源系统维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5.8绿廊水体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水
理恢复”的方针。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宜开展大幅度开 发、游赏活动,应配合植物建设,满足野生动物所需的生存环 境,逐步恢复绿道区域生物的多样性。
4.6.1位于城镇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可选择步行道、自行车 道和综合慢行道。
自行车道设计时速宜为5km/h~10km/h;设计年限应为
4.6.2自行车道设计时速宜为5km/h~10km/h;设计年
10年~15年,栈桥应为50
4.6.3慢行道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生态最小干预的原则,利 用现有道路进行改造利用。 4.6.4慢行道严禁设置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 宝的地段行道空越滨水地带应注音防油安全
表4.6.5绿道慢行道宽度控制表
注:当必须借用城市道路时,宽度宜在上表基础上至少增加0.5m。当在城镇区域内
业 正时 见度月仕 基础上全少增加0.5m。当在城镇区域 的绿道设置综合慢行道时应将表中数据加0.5m
的绿道设置综合慢行道时应将表中数据加0.5m
4.6.6慢行道的坡度设计应与现有自然条件下的横坡、纵坡相 匹配。针对不同类型的慢行道,其坡度的设计范围应符合表 4.6.6的规定。
4.6.6慢行道的坡度设计应与现有自然条件下的横坡
表4.6.6慢行系统坡度设计范围
4.6.7慢行道借用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借用国道、城市快速道,不宜借用省道、县道和城 市交通性十道,可合理借用乡村道路和城市步行商业街: 2绿道联通成网必须借用国道、省道的,在借道路段的机 动车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在绿道慢行道与机动车道间设
置安全隔离设施。绿道联通必须穿越国道、省道的,穿越处应设 在有红绿灯的交叉口; 3绿道借用县道和乡道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绿 道标志,无非机动车道的县道和乡道不应借用作绿道; 4受现状条件限制,必须借用城市道路的,应借用有独立 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城市道路,并设置清晰的绿道标志: 5慢行道借用省道及以上等级公路或无独立非机动车道的 成市道路的单段长度不宜超过2km,借用路段的累计长度不宜超 寸绿道总长度的20%
4.6.13慢行道路面材料应优先选用经济、环保、生态
.6.13慢行道路面材料应优先选用经济、环保、生态、透 材料。
4.6.14采用自然材料铺装慢行系统路面,宜采用软性
用硬性铺装时,应优先采用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青 等透水材料。
4.6.15慢行道需跨越河流等水系时,宜借道现有桥梁
据轮渡等衔接方式。确需建设桥梁时,应以小体量景观桥梁为 主,满足步行和自行车通行要求即可
栈桥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之处:
栈桥选址应根据水体的大小、水流及河道现场情况确定: 3 栈桥选址应与景观效果相匹配; 栈桥体量应与河道水体相适应: 5 栈桥面层距水面高度应符合防洪水位的要求,并应做好 安全防护措施; 6栈桥配套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要求。 4.6.17栈桥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嵌岩、单柱、双柱、组合式四 种。
1.7.1驿站宜分为一级驿站、二级驿站和三级驿站三个等级。
注:●必须设置○可以设置 一不做要求
f./.3 文 1一级驿站应结合绿道沿线城镇、大型公园、大型文化体 育设施和主要景区布局; 2一级驿站的建设内容应包括游客中心、零售点、纪念品 售卖点、餐饮、住宿、科普宣传点、公共厕所、医疗救助、治安 点、消防站、自驾车紧急维修、停车场等,有条件的还可配套网 络和充电设备等服务。一级驿站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建设需要具体
决定(控制在2000m~4000m之间)。机动车停车场口 个~50个机动车停车位
7.4二级驿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二级驿站设计应符合下
1二级驿站应与绿道沿线公园绿地、村庄、农业园及现有 设施紧密结合,5km~15km设置一处; 2二级驿站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游客咨询点、零售点、餐饮 科普宣传点、公共厕所、医疗救助、自行车租赁点,自驾车自助 维修点及自驾车停车场。二级驿站的用地规模控制在500m~ 1000m之间:机动车停车场可提供20个~30个机动车停车位
4.7.6驿站应利用已有设施和建筑进行适当改造和提升。
1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区,应尽量结合现状对已有的服务 设施进行改造,尽量靠近景区、景点服务区、农家乐、乡镇等区 域; 2应美观、舒适、经济、实用,不与环境相冲突,并应尊 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凸显当地特色 3建设规模应适当,限制开发强度和建筑体量: 4宜利用生态环保材料,建设可移动、非永久性的服务设 施; 5服务设施的建筑高度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 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应服从景观需要
4.7.8驿站宜结合绿道出人口、公共接驳点、景观节!
4.8.1绿道标志应统一设置。涉及城市道路的部分应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有 关规定
警示标志等四种类型,具有引导、指示、解说、命名、禁止、警 示等多种功能
确地传递信息,提供正确的视见形象。
1 绿道停车场出入口: 2 与道路交汇处; 3 绿道主要出人口处: 4 具有代表性景观的主要节点处; 5 各级驿站、小卖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处; 6 休憩点或观景平台处; 7 需设置的其他地段
4.9.1配套设施的布设密度应因地制宜,不得对绿道所经地区 的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和破坏,并应充分考虑沿线现有的城市 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
1配套设施的布设密度应因地制宜,不得对绿道所经地 态环境造成较天影响和破坏,并应充分考虑沿线现有的城
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自行车停车场应与驿站合并,不应单独设置; 2停车场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尽量少修建新的各类停车 场; 3停车场可采用软性铺装改造或新建,以实现绿化、生态 化和透水化;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距绿道出入口宜在150m~ 200m。应与一、二级驿站合并,不宜单独设置。
4.9.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4.9.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
1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只设1个出入口,其宽度 宜采用双车道; 250个~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2个出人口; 3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20m。
4.9.4环境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4.9.7绿道的防火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机 火设施。
4.9.8绿道的给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
4.9.9绿道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
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
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
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绿道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 量体系。
5.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
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 制
5.1.3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其质
13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满足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绿道生态,不得破坏 三态。
5.2.1绿廊植物种植应符合
1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 采取相应的消毒、施肥和客土等有效措施; 2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碱 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规定,采用 客土或采取改良土壤的措施: 3种植穴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理埋 设情况。种植穴定点放线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位置应准确,标 记明显; 4挖种植穴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 况而定,穴应垂直下挖,不得挖成锅底状; 5在土层干燥地段应于种植前浸穴。挖穴(槽)后,应施
人腐熟的有机肥作为基肥: 6行道树或行列种植苗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 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苗木保持直立,不得 项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7种植带土球苗木时,包装物必须拆除: 8种植时,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种植深度应 与种植线一致; 9苗木运输应确保行车安全,并不得损坏苗木; 10 施工期养护应采取保湿、补充养份等措施进行养护
5.2.2慢行道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
量验收规范》CJJ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和《透水沥青路面 见程》CJJ/T 190的规定。
.2.3慢行道两侧或单侧排水沟或截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道路配合施工。位置、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砌体和混凝土水沟的土基应夯实; 3砌体沟应座浆饱满、勾缝密实,不得有通缝。沟底应平 整,无反坡、凹兜现象;边坡应表面平整,与其他排水设施的衔 接应平顺; 4混凝土水沟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露面应平整
5.2.4栈桥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
质量验收规范》CJ2的要求。当栈桥型式为木结构时, 手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 的要求。
5.2.5驿站的施工应包括建筑工程和景观工程的施工。
吊环标准5.2.6驿站工程的地基基础、
5.2.7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13标志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位置测定后按照设计图规定的尺寸于指定的地点进 行基础开挖,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立模板、扎钢筋、浇筑混凝 土,地脚螺栓和底座法兰盘位置正确并达到规定标高; 2标志支撑结构的架设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并得 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进行: 3支柱的法兰盘与混凝土基础的底座法兰盘应水平、密合 地脚螺栓配合妥当,拧紧螺栓后支柱不得倾斜; 4通过滑动螺栓、抱箍等连接配件固定于支柱上的标志板 应牢固,不得松动、倾斜。柱式标志的标志板内缘距路肩边缘的 距离应控制在200mm±20mm,单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高度应 控制在2500mm±100mm
6.1.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峻工报告须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规定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 6.1.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 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 收和复验结果应经蓝理工程师检香认可
1.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 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 场检测项目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自和一般项自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6.1.4 工程峻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验 收移交,
6.2.1绿廊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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