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156-2021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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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居住区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休闲游憩、防护隔离、景观 文化、社会善治及应急避险等功能 3.0.2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应理解并 贯彻居住项目场地环境整体的规划思想和技术要求。 3.0.3居住区绿地设计应统筹考虑居住建筑、道路交通、配套设 施之间空间与功能的关系,并通过区域内各级各类绿地的合理配 置,组成有机协调的居住区绿地系统。 3.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 共绿地控制指标及最小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及最小规模
注:每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均不含其以下各级生活 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也不包括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 3.0.5既有社区改扩建确实无法满足表3.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 点分布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 制指标的70%。 3.0.6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 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170m2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0.7居住街坊绿地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3.0.8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天津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 要求且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绿地可计入绿地;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 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 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3.0.9新建居住街坊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地范围内,绿化种植面 积占总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75%,其余园路场地铺装、人工水 景、园林建(构)筑物及小品等硬质景观的占地面积之和所占比例 不应大于25%。 3.0.10既有社区改扩建时应保留原有绿地内的特色植物,新植宜 以小养木及直立灌木为主,且绿化植物种植面积占该绿地总面积的 比例不应低于原指标。 3.0.11居住街坊内绿地的主要公共活动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与附属道路、住宅及相关配套建筑出入口共同构成社区无障碍环境
碍消防车道、消防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止常使用。 3.0.13居住区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 范》GB51192的规定外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还应设置占地总面积10%~15%的体育 活动场地。
3.0.14居住区夏季户外活动场地应有遮阳,遮阳覆盖率不应小于 表3.0.14的规定。
表3.0.14居住区户外活动场地的遮阳覆盖率限值(%)
3.0.15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采用、灌、草结合 的复层绿化,并结合立地条件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进行 有效的立体绿化,丰富绿化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3.0.16居住区绿地宜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等低影响开发生态措施, 充分利用雨水等绿色资源,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第9.2.2 条的相关要求。
4.0.1居住区绿地的总体设计应通过点、线、面等设计要素的均 好性布局,统筹协调居住功能与绿地景观、平面流线与空间营造, 形成清新自然、简洁流畅、区划清晰的整体效果。 4.0.2居住区绿地的竖向设计在顺应自然地形走势的基础上,宜 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塑造出开合有致、起伏延绵的竖向变化: 利用地下建筑顶板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高 出室外地坪不应大于1.0m。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利于地表径流的控制、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2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和止常生长的需要 3保证竖向起伏的构造稳定和环境安全。 4.0.3居住区绿地的总体平面设计应兼顾从高层住宅俯视观赏的 整体效果,直线构图宜简洁大方,曲线构图宜舒缓流畅。 4.04居住区绿地的植物配置应根据环境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 植物材料的选择和空间布局,形成生态结构稳定、疏密错落有致、 李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4.0.5居住街坊集中绿地宜位置适当且独立布置,当集中绿地采 用与宅旁绿地自然衔接融为一体的布局时,其开放空间、完整形态、 适度场地和适用设施配置的有效占地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第3.0.6条 的规定。 4.0.6大于1.0hm的居住区公园应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 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设施 的设置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大于1.0hm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〇”表示应设置,“O”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一”表示可不 设置
4.0.8居住区绿地中各类地表的最小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草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1.0% 之 运动草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5%; 3 栽植地表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5%; 铺装场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3%。
5.1.1居住街坊绿地中的园路与铺装场地应符合总体布局的构想 和上位规划设计的要求 5.1.2各种游憩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连接园路或附属 道路,场地不应与主要附属道路直接毗连。 5.1.3园路与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材料和结构, 面层应平整、防滑、不积水;路(地)面结构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 宜具有透水性,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5.1.4园路与铺装场地边缘可采用与路(地)面平齐的平缘石或 采用高于路(地)面50mm~100mm的立缘石。立缘石外露侧长边 立做倒角处理且平面转折处不应有尖角构造。 5.1.5路面及铺装场地布置收水边沟时应加盖鼠子,收水篦子应 与路(地)面平齐且篦子净空不应大于13mm
5.2.1居住街坊绿地中的园路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5.2.1居住街坊绿地中的园路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序衔接居住街坊中附属道路与各种游憩活动场地: 2结合绿地中的地下车库行人出入口,沟通绿地两侧不同方 可的附属道路,协调步行捷径: 3避让地下建筑物的风井、采光井及绿地中的配建市政设施;
4微地形绿地中的园路宜采用平坡过渡高差, 5.2.2园路应适配附属绿地的空间尺度,其宽度不宜大于2.5m, 不宜小于1.5m,局部非主要空间小径宽度不宜小于1.0m。 5.2.3园路横坡坡度应为1%~2%,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 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5%。
喷泉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222 的规定。喷泉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 喷泉周边地面应采用防滑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7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
7.1.1居住区绿地的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坚持以人为本 的原则,配合植物绿化,满足景观要求及使用功能:布局合理,体 量适度,色彩造型与环境协调。 7.1.2应结合地域特征和传统风貌,充分利用场地可利用资源, 包括有保留价值的建(构)筑物遗存、大树及地形等。 7.1.3宜使用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既有资源及本地材料;宜采 用预制装配式结构。 7.1.4居住区绿地构筑物、小品、游憩活动设施及相关场地应方 便老年人、儿童使用,并满足安全及无障碍要求。在正常游憩活动 可能触及的范围内,不得采用具有锐角或锋利边缘的材料、构造与 造型。 7.1.5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镜面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 料。
7.1.5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镜面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术
7.2.1亭、廊、花架等供居民游想使用的构筑物宜采用无台基形 式,居民活动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景观构筑物需设台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围墙、设施设备围挡宜结合垂直绿化设计。
7.3.5指示标识应功能明确、清晰醒目、位置适当、风格统一;
存在安全隐惠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3.6绿地内活动场地及景观构筑物一侧临空高差大于0.7m时: 应采取有效的植物隔离或设置防护措施
8.2.1宜选择抗逆性强、观赏性强、易管理、生态效益明显的乡 土树种为绿化骨干树种。 8.2.2宜强调不同色彩植物的应用,通过植物的花、枝、叶、果 等创造景观的季相变化。 8.2.3应选择病虫害少、无毒、无刺、无明显飞絮的植物品种。 8.2.4不宜大量选用嫁接类植物,不应选用入侵性强的外来植物 8.2.5宜选择分泌杀菌素的植物和芳香类植物,不应选择有异味 和容易诱发人体过敏的植物 8.2.6停车场、林荫场地、休想广场和运动场地周边及人行道两 侧应选择冠大荫浓、主干通直、生长速度适中、无根業、无浆果及 无滴脂污染的落叶木,不应选用寿命过短、易发病虫害的速生树 种。 8.2.7宜选择易管理、覆盖度高、观赏性强的宿根地被植物。 8.2.8根据居住区绿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地下水矿化度或土壤改 良结果,宜选用相应的耐盐碱植物。 820 准
8.2.9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
8.3.1应根据居住区绿地的功能和性质,采取多种植物配植形式 利用植物与植物、植物与其他景观要素之间的合理搭配,创造持久, 稳定、丰富的人工植物群落景观,营造自然和谐的园林生态环境和 人居空间。
8.3.2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做到适地适树,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8.3.2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做到适地适树,并应符合
8.3.8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8.3.8的规定。
表8.3.8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养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养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术或绿离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聚枝十中最外的校十基部 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B.3.9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8.3.9 的规定
注:养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养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术或绿离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聚枝十中最外的校十基部 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3.9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8.3.9 的规定
表8.3.9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养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养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 筑物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 分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净距离
9.1.1居住区绿地应设置灌溉系统,灌溉给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居 住区已有的给水管网系统和相应设施,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可按灌溉 面积1.0L/(m2.d)~3.0L/(m2.d)计算。 9.1.2绿化灌溉水源宜采用中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园 林绿化灌溉水质量要求》DB12/T857的规定。 9.1.3绿化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龙头。管道取水口应设带锁装 置,且必须采取严格的避免误饮、误用的防护措施。 9.1.4绿化给水管道应单独成系统,不应与其他给水系统混接。 9.1.5绿化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钢塑复合管或其他有可 靠防腐性能的给水管材。 9.1.6绿化灌溉系统应设置快速取水阀进行绿地灌溉和场地冲 洗,并宜采用喷灌、微灌及滴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绿化灌溉 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的规定。 9.1.7景观水体用水宜采用中水、雨水及其他天然水源,其水质
9.2.1居任区绿地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雨水管网
10.1.1居住区绿地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供电电源点的布局, 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220/380V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大 于500m。 10.1.2居住区绿地中公共活动场所宜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10.1.3配电箱等设备的安放位置应隐蔽、安全且不应对整体景观 产生影响。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1.4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理地灯具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2绿地照明及控制
10.2.1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按照明质量、景观效果、节能指标和环 保要求综合考虑,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 应小于65。 10.2.2居住区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 求,应避免产生对居民不舒适的眩光,并应避免对住户的生活产生 不利影响。 10.2.3居住区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 控制,自动控制宜采用定时控制、光控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10.2.4居住区室外环境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灯具造型应与环境 协调,使其成为景观中的一部分。
附录A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化植物
表A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化植物
E:1“含”表示雄株
”表示耐盐碱能力不小于0.2%土壤含盐量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
10.1 供配电系统 10.2 绿地照明及控制 55 10.3 安全防护 55
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汇
木及亭廊等景观构筑物。应注意遮阳覆盖率是遮阳体正投影面积总 和占该场地硬化地面面积的比率(%),并区别于以往的绿化覆盖 率。
3基本规定3.0.1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绿地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改善环境功能:通过低碳设计引导居民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为居民提供健康、生态的绿色活动空间;休闲游憩功能:通过场地设施的合理布置,为居民提供卫生、安全、优美的户外活动交往场所:防护隔离功能:通过科学的功能区块划分和绿化种植,使安全、安静的居住环境不受破坏;景观文化功能:通过园林空间、植物配置、景观小品等提供视觉享受和文化品位欣赏:社会善治功能:社区善治是社会善治的基础,通过营造优美宜人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应急避险功能:主要由规模较大的公共绿地承担。3.0.2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同步进行,不应滞后和脱节。在项目实施设计阶段,可依据上位规划对居住街坊场地各项技术要求逐一落实,参照表1列出其相关指标。表1居住街坊场地统计表项目名称场地明细单位数量备注建设用地面积m2建筑密度%≤X%;居住户数:建筑户;居住人口:人指标m?低层口多层I类口多层Ⅱ类口建筑基底面积高层I类口高层ⅡI类绿地率%≥X%(按上位规划指标)绿地面积m2集中绿地m?≥0.5m/人(注:含游憩活动健身场地、其中按景观构筑物)绿地绿地形式宅旁绿地(注:含其中可能布置少量的园路铺装及m?指标休憩活动场地)绿化种植m?≥75%绿地面积(注:项目用地绿化的基其中按占地面积本保证)种植比例硬质景观m2≤25%绿地面积(注:景观构筑物、园路占地面积活动场地铺装等)35
注:表中数量一栏按项目实际设计统计;备注一栏中“X”的限值均按上位 规划或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
另据该标准第4.0.3条(强制性条文):“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 会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3的规定”。该标准“表4.0.3”相关内容节选如下: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节选)
表4.2.1居住区活动场地的遮阳覆盖率限值(%)
天津地区属于I建筑气候区,应避免居民在夏李白天户外烈日 下长时间暴晒。环境遮阳可采用养木类绿化遮阳方式,或采用底护 性景观亭、廊、膜结构等的构筑物遮阳方式,也可采用绿化和构筑 物混合遮阳方式。 3.0.15垂直绿化、屋顶绿化(这里指非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等 方式应结合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
3.0.16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 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 等工程措施,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恢复和修复,并在建 设过程中采用低影响开发措施:同时本条文对绿地中的透水铺装 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提出基本要求
消防标准规范范本4.0.1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绿地设计总体设计的均好性、系统性利 整体性原则。
4.0.2本条明确了居住区绿地竖向设计的原则和基本要
园林微地形是营造园林空间的重要方式之一,竖向设计时要把 握场地特征,扬长避短,用不同微地形划分出不同的空间,丰富景 观环境的塑造。 1总平面规划应依据现状地形条件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合理 确定内部道路、厂场、绿地的控制高程和雨水的排水方向,实现居 住区雨水径流的源头管控。 2不同的地形变化应能够满足不同的植物生态习性和生长需 要。 3应控制微地形的起伏高度,满足地基承载力及土壤自然安 息角核算,保持土壤的稳定:同时,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还应 符合该建筑结构的荷载要求。 4.0.3目前我市居住区高层住宅居多,居民在窗前观景的几率很 高,绿地的布局除了满足各种功能之外,还应有很好的构图效果和 艺术感。居住区绿地的总体平面构图设计应兼顾高层住宅居民俯视 次赏社区优美景观环境的需求。 4.0.4植物是构成园林景观的主要素材,由植物构成的空间环境 是极为丰富的。本条从居住区绿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的角度对植
4.0.4植物是构成园林景观的主要素材,由植物构成的空间环境 是极为丰富的。本条从居住区绿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的角度对植 物配置提出要求。
4.0.4植物是构成园林景观的主要素材,由植物构成的空间环功
4.0.5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布局及设计要求。居住征
坊集中绿地与住宅同属住宅用地,与居民关联密切,对于居民就近 开展日常休闲、健身、游憩、娱乐等户外活动士分重要。宜独立布
防雷标准规范范本4.0.7本条强调了居住街坊环境总体布局中相关场地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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