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156-2021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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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156-2021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
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 游憩功能的绿地,
2.0.5居住街坊集中绿地
.0.5居住街坊集中绿地neighborhoodconcentratedgreenspace 居住街坊内满足一定宽度且集中设置的开放式附属绿地,简权 街坊集中绿地。
居住街坊内玻璃钢管标准,除集中绿地以外紧邻住宅建筑周围的其他附属
2.0.7配套设施绿地
城市道路用地内的附属绿地。
2.0.9遮阳覆盖率shading coverage rate
在居住区的广场、人行道、游憩场及停车场等特定场地的硬化 地面范围内,遮阳体正投影面积总和占该场地硬化地面面积的比率 (%)。
3.0.1居住区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休闲游憩、防护隔离、景观 文化、社会善治及应急避险等功能。 3.0.2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应理解并 贯彻居住项目场地环境整体的规划思想和技术要求。 3.0.3居住区绿地设计应统筹考虑居住建筑、道路交通、配套设 施之间空间与功能的关系,并通过区域内各级各类绿地的合理配 置,组成有机协调的居住区绿地系统。 3.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 共绿地控制指标及最小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及最小规模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170m2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0.7居住街坊绿地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3.0.8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天津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士 要求且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地下建筑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 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 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 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3.0.9新建居住街坊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地范围内,绿化种植面 积占总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75%,其余园路场地铺装、人工水 景、园林建(构)筑物及小品等硬质景观的占地面积之和所占比例 不应大于25%。 3.0.10既有社区改扩建时应保留原有绿地内的特色植物,新植宜 以小养木及直立灌木为主,且绿化植物种植面积占该绿地总面积的 比例不应低于原指标。 3.0.11居住街坊内绿地的主要公共活动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与附属道路、住宅及相关配套建筑出入口共同构成社区无障碍环境 系统。 3.0.12居住街坊内绿地的植物配植及景观构筑物的设置不应妨 碍消防车道、消防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3.0.13居住区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 范》GB51192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占地总面积10%~15%的体育 活动场地。
碍消防车道、消防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3.0.13居住区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 范》GB51192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占地总面积10%~15%的 活动场地。
.0.14居住区夏季户外活动场地应有遮阳,遮阳覆盖率不应小于 表 3.0.14 的规定。
居住区户外活动场地的遮阳覆盖率限值
3.0.15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采用乔、灌、草结合 的复层绿化,并结合立地条件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进行 有效的立体绿化,丰富绿化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3.0.16居住区绿地宜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等低影响开发生态措施, 充分利用雨水等绿色资源,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第9.2.2 条的相关要求。
4.0.1居住区绿地的总体设计应通过点、线、面等设计要素的均 好性布局,统筹协调居住功能与绿地景观、平面流线与空间营造 形成清新自然、简洁流畅、区划清晰的整体效果。 4.0.2居住区绿地的竖向设计在顺应自然地形走势的基础上,宜 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塑造出开合有致、起伏延绵的竖向变化; 利用地下建筑顶板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高 出室外地坪不应大于1.0m。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利于地表径流的控制、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2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和正常生长的需要; 3保证竖向起伏的构造稳定和环境安全。 4.0.3居住区绿地的总体平面设计应兼顾从高层住宅俯视观赏的 整体效果,直线构图宜简洁大方,曲线构图宜舒缓流畅 4.0.4居住区绿地的植物配置应根据环境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 植物材料的选择和空间布局,形成生态结构稳定、疏密错落有致、 李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4.0.5居住街坊集中绿地宜位置适当且独立布置,当集中绿地采 用与宅旁绿地自然衔接融为一体的布局时,其开放空间、完整形态、 适度场地和适用设施配置的有效占地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第3.0.6条 的规定。 4.0.6大于1.0hm的居住区公园应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 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设施 的设置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大于1.0hm2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〇”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一”表示可不 设置,
4.0.8居住区绿地中各类地表的最小
草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1.0%: 运动草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5%; 3 栽植地表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5%: 4 铺装场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3%
5.1.1居住街坊绿地中的园路与铺装场地应符合总体布局的构想 和上位规划设计的要求。 5.1.2各种游憩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连接园路或附属 道路,场地不应与主要附属道路直接毗连。 5.1.3园路与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材料和结构, 面层应平整、防滑、不积水;路(地)面结构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 宜具有透水性,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5.1.4园路与铺装场地边缘可采用与路(地)面平齐的平缘石或 采用高于路(地)面50mm100mm的立缘石。立缘石外露侧长边 应做倒角处理且平面转折处不应有尖角构造。 5.1.5路面及铺装场地布置收水边沟时应加盖鼠子,收水鼠子应 与路(地)面平齐且篦子净空不应大于13mm。
1有序衔接居住街坊中附属道路与各种游憩活动场地: 2结合绿地中的地下车库行人出入口,沟通绿地两侧不同方 向的附属道路,协调步行捷径; 3避让地下建筑物的风井、采光井及绿地中的配建市政设施;
4微地形绿地中的园路宜采用平坡过渡高差。 5.2.2园路应适配附属绿地的空间尺度,其宽度不宜大于2.5m, 不宜小于1.5m,局部非主要空间小径宽度不宜小于1.0m。 5.2.3园路横坡坡度应为1%~2%,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 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5%。
3.5机动车地上停车场可设置为塑料植草格、嵌草砖铺装或条 块)石离缝嵌草式铺装,无障碍机动车位及通道铺装应满足无随 寻设计要求。
6.0.8水中汀步最小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0.4m,表面应做防滑处
6.0.8水中汀步最小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0.4m,表面应做阳 理;平面布置应保证连续跨越顺畅,与常水位水面垂直高差 于0.2m
责泉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22 规定。喷泉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 泉周边地面应采用防滑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7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
7.1.1居住区绿地的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坚持以人为本 的原则,配合植物绿化,满足景观要求及使用功能;布局合理,体 量适度,色彩造型与环境协调。 7.1.2应结合地域特征和传统风貌,充分利用场地可利用资源, 包括有保留价值的建(构)筑物遗存、大树及地形等。 7.1.3宜使用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既有资源及本地材料;宜采 用预制装配式结构。 7.1.4居住区绿地构筑物、小品、游憩活动设施及相关场地应方 便老年人、儿童使用,并满足安全及无障碍要求。在止常游憩活动 可能触及的范围内,不得采用具有锐角或锋利边缘的材料、构造与 造型。 7.1.5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镜面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 料。
7.1.5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镜面金属、玻璃等高反身
7.2.1亨、廊、花架等供居民游憩使用的构筑物宜采用无台基形 式,居民活动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景观构筑物需设台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围墙、设施设备围挡宜结合垂直绿化设
7.3.1置石、假山及雕塑等景观小品应结构可靠,具有一定艺术 性,对环境景观起点缀作用。
7.3.5指示标识应功能明确、清晰醒目、位置适当、风格经
存在安全隐患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绿地内活动场地及景观构筑物一侧临空高差大于0.7m时 采取有效的植物隔离或设置防护措施。
8.2.1宜选择抗逆性强、观赏性强、易管理、生态效益明显的乡 土树种为绿化骨干树种。 8.2.2宜强调不同色彩植物的应用,通过植物的花、枝、叶、果 等创造景观的季相变化。 8.2.3应选择病虫害少、无毒、无刺、无明显飞絮的植物品种。 8.2.4不宜大量选用嫁接类植物,不应选用入侵性强的外来植物 8.2.5宜选择分泌杀菌素的植物和芳香类植物,不应选择有异味 和容易诱发人体过敏的植物。 8.2.6停车场、林荫场地、休憩广场和运动场地周边及人行道两 侧应选择冠大荫浓、主干通直、生长速度适中、无根葉、无浆果及 无滴脂污染的落叶养木,不应选用寿命过短、易发病虫害的速生树 种。 8.2.7 宜选择易管理、覆盖度高、观赏性强的宿根地被植物 8.2.8根据居住区绿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地下水矿化度或土壤改 良结果,宜选用相应的耐盐碱植物。
8.2.9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
8.3.1应根据居住区绿地的功能和性质,采取多种植物配植形式, 利用植物与植物、植物与其他景观要素之间的合理搭配,创造持久、 稳定、丰富的人工植物群落景观,营造自然和谐的园林生态环境和 人居空间。 8.3.2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做到适地适树,并应符合
人居空间。 8.3.2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做到适地适树,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8.3.8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8.3.8的规
表8.3.8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灌木或绿禽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 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3.3.9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8.3.9 的机定
表8.3.9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m)
主:乔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建筑物、构 筑物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 分枝于中最外的枝王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净距离
9.1.1居住区绿地应设置灌溉系统,灌溉给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居 住区已有的给水管网系统和相应设施,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可按灌溉 面积1.0L/(m.d)~3.0L/(m.d)计算。 9.1.2绿化灌溉水源宜采用中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园 林绿化灌溉水质量要求》DB12/T857的规定。 9.1.3绿化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龙头。管道取水口应设带锁装 置,且必须采取严格的避免误饮、误用的防护措施。 9.1.4绿化给水管道应单独成系统,不应与其他给水系统混接。 9.1.5绿化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钢塑复合管或其他有可 靠防腐性能的给水管材。 9.1.6绿化灌溉系统应设置快速取水阀进行绿地灌溉和场地冲 洗,并宜采用喷灌、微灌及滴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绿化灌溉
先,并宜采用喷灌、微灌及滴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绿化灌温 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 的规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 的规定
淋水隔离层可采用碎石、煤渣等材质,厚度不应小于15cm; 2 管道可采用钢丝骨架透水管、PVC穿孔管等透水管材 3 排水管宜接入场地室外雨水收集井中
10.1.1居住区绿地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供电电源点的布局, 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220/380V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大 于500m。 10.1.2居住区绿地中公共活动场所宜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10.1.3配电箱等设备的安放位置应隐蔽、安全且不应对整体景观 产生影响。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1.4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理地灯具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2绿地照明及控制
10.2.1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按照明质量、景观效果、节能指标和环 呆要求综合考虑,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 应小于65。 10.2.2居住区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 求,应避免产生对居民不舒适的眩光,并应避免对住户的生活产生 不利影响。 10.2.3 居住区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
10.2.3居住区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 控制,自动控制宜采用定时控制、光控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0.2.4居住区室外环境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灯具造型应与环理 办调,使其成为景观中的一部分。
附录A 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化植物
表A天津市居住区常用绿化植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林业标准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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