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36-2020 绿道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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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36-2020 绿道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绿道系统内从地下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供行人、自行车通行 的构筑物。
绿道系统内承担连通功能,且对人们步行或自行车骑行有交 通安全保障的绿道短途借道线路。包括借用的非干线公路、非主 干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人行天桥等。
绿道系统内具有引导指示、解说、安全警示等功能的 括指示标识、解说标识及警示标识三种类型,
2.0.9配套服务设施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绿道系统内配套设置的,保障绿道系统正常运行的设施的总 安全标准,包括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
绿道系统内供使用者途中临时休憩、交通换乘等为主要功能 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综合载体
3.0.1绿道分为市级、区级、社区级三个级别,外环内的中心城绿 道为独立系统,各级绿道应有效衔接,实现网络化布局。 3.0.2绿道根据所在区域不同,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 种类型
3.0.3绿道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生态廊道、河流水系、
林荫道、公园绿地等本底资源,保护物种迁徙通道,减少对原有 植物资源和景观的破坏。
3.0.4绿道选线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绿道专项规划的要
3.0.4绿道选线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绿道专项规划的要求, 联全市重要生态空间节点,连接主要城镇、公共开放空间等节点 联系城乡居民点和生态景观资源
3.0.5绿道应仅供行人与自行车通行,且与机动车道分离。绿道
3.0.6绿道应使用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
4.1.1安全性指标应符合下列
1机动车禁止进大绿道。绿道游径系统与机动车道应设置 有效的隔离设施或标识,包括绿化隔离带、隔离墩、护栏或交通标 线等。 2靠近水体区域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防护围栏、救生圈 与警示标识。 3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应小 于0.7m;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端与常水位垂直距离应小于 0.5 m。 4借用城市道路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机动车限速 标志。 5应在弯道、桥梁(地下通道)陡坡、交叉路口等危险地段 设置警示标志。 6绿道应合理设置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安保设施。 4.1.2月 服务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条绿道游径系统的总长度不应低于0.5km。 2绿道驿站应与沿线景点紧密结合,中心城区相邻驿站的 间距应不大于8km,驿站可包括配套服务、游憩健身、展示、安保、 环卫等设施。 3绿道应根据长度和类型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点、休闲坐 登、公厕、废物箱、照明、安保等配套服务设施
设置警示标志。 6绿道应合理设置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安保设施。 4.1.2月 服务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条绿道游径系统的总长度不应低于0.5km。 2绿道驿站应与沿线景点紧密结合,中心城区相邻驿站的 间距应不大于8km,驿站可包括配套服务、游憩健身、展示、安保、 环卫等设施。 3绿道应根据长度和类型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点、休闲坐 凳、公厕、废物箱、照明、安保等配套服务设施。
1.3管理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1借用市政人行道作为绿道连接线,其单段长度不应超过 1km,累计长度不应超过绿道总长度的10%。 2绿化植物栽植土壤的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其中乔木 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150cm,灌木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60cm, 草坪地被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 95%,名贵树种栽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3市级、区级绿道养护标准应根据绿道体量、年均服务量、 周边绿地等级等情况综合设置养护标准。社区级绿道养护标准 应不低于一级绿地的养护标准,
4.2.1绿廊应以现有绿化资源为基础,有效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 然和人工植被。 4.2.2绿廊设计应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营造自然优美的植 物景观。
丛等布置方式, 4.2.4中心城区(外环以内)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5m,对于绿 化设施欠缺的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应小于2m;郊区(外环 以外)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8 m。
1植物配置应以自然式为主,以养木为主体进行配置,构建 合理而富有特色的植物景观群落, 2植物选择应考虑植物多样性,以抗性较强的乡土植物为 主,适地适树。还应注意季相变化,常绿、落叶树种以及速生、慢 生树种合理搭配,宜选用开花色叶植物。 3植物选择应考虑使用者的安全性,绿道游径系统边缘不
宜选用枝叶有硬刺的植物,严禁选用危害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有 害、有毒植物,应控制果毛、飞絮较多的植物用量
4.2.6绿廊植物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植物种植前应对土壤理化性质指标进行合理分析,种植土 襄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 DG/TJ08一23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2种植技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植 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18的要求。 3绿廊建设应对植物种植密度过高的区域进行树木抽稀与 修剪。保留生长健康的苗木,淘汰健康程度较低的苗木;古树名 木及后续资源严禁迁移。 4植物种植应保证绿道与相邻环境有视线沟通,排除安全 隐惠。紧邻绿道游径系统两侧的植物种植应兼顾安全通行和适 度遮荫,乔木枝下高应大于2.5m。
4.3.1绿道游径系统应根据现状与实际使用情况,灵活设置步行 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城镇型绿道宜为步行道,郊野 型绿道有条件的可设置步行骑行综合道。 4.3.2绿道游径应与机动车道分开设置。 4.3.3绿道游径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应与现状地形 水体、建筑物等相结合,形成完整合理的游览线路。 4.3.4绿道游径系统宜保持连贯性,与道路相交时,可采取平面 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与河流相交时,宜借用现有桥梁或新建慢 行桥连通两岸,条件受限也可采用水上交通的方式进行衔接。
4.3.5绿道游径系统出入口宜选择邻近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
4.3.6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计年限、平曲线设计和 曲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4.3.6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计年限、平曲线设计和竖 曲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4.3.7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游径设计宜采用单幅路的断面形式。 2绿道游径横断面包括设施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 带与绿廊宜结合设置。 3绿道游径宽度应满足使用者安全通行的要求,新建绿道 游径宽度以不大于3.5m为宜。具体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绿道游径宽度建设一览表
:对于中心城区内用地紧张、绿化空间有限的区域可酌情降低标准,但绿道游径 应小于1.2m。
4绿道游径设计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度以1.0%~2.0%为 宜,透水铺装路面的横坡宜为1.0%~1.5%。 5绿道游径需设置立缘石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路口应设置平缘石。 4.3.8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游径纵坡最大不宜超过5%,最小不应小于0.3%;当 条件受限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 改造路面或铺设透水铺装的绿道游径可酌情降低标准。 2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纵坡不小于2.5%时,其纵坡
1绿道游径纵坡最大不宜超过5%,最小不应小于0.3%; 条件受限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放 改造路面或铺设透水铺装的绿道游径可酌情降低标准。 2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纵坡不小于2.5%时,其纵
大坡长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坡长建设要
3.9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
4.3.9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游径线形组合遵循安全、舒适原则,平面、纵断面线 形应均衡、连续,并应与相邻路段进行衔接,路面排水应顺畅 2建设条件受限时,绿道游径的纵断面与平面各接近或最 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 行进速度的影响。 3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应按时速15km/h~20km/h 进行线形设计。 4绿道游径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组合设计。 4.3.10铺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铺装在满足荷载、防滑、耐久等要求的基础上,宜优 先采用生态、环保、经济的本地材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新建绿道应采用透水铺装。现状路面条件符合要求的区 域,不宜重新铺装;绿道游径与其他道路共建时,应兼顾全部功能 要求进行铺装材料的选择。 3透水铺装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 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T 135和《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的规定。 4透水基层或碎石垫层宜每隔2m设置R30PVC万孔管, 万孔管应与大容量排水沟直接相连,保证垫层不积水。 5应强化道路结构稳定性和过滤作用,宜在碎石层与土路 基之间增加反滤土工布。 6当透水铺装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室顶板上时 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防渗和排水设施,
7路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填充材料、压实系数、强 求、边坡要求等,并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设施的设置 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4.3.11安全隔离设施设计
1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包括隔 离绿带、隔离墩和护栏等。 2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当隔离宽 度小于1m时,可设置隔离墩或护栏。 3绿道游径入口处应设置阻车桩,阻车桩宽度以阻止机动 车、助动车、电动自行车等进入为限。 4步行骑行综合道的步行道和自行车车道之间宜设置隔离 设施;若无隔离设施,应用标线或铺装颜色加以区分
4.3.12慢行(天)桥、慢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慢行(天)桥、慢行地道设计应符合城镇景观的要求,应与 周边建筑物密切结合。 2慢行天桥、慢行地道净空应考虑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 规范》CJJ11的规定。 3有安全隐患的慢行(天)桥,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 度必须不小于1.05m。 4慢行(天)桥、慢行地道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桥面均布荷 载应按4.5kN/m取值;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m的均
4.3.13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游径应符合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具体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执行。 2慢行(天)桥、慢行地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行进盲道和提 示盲道。 3绿道游径通行区域内的安全岛应与车行道同高或设置缘
石坡道,宜在路口处设置提供通行方向信息的音响设施。 4绿道游径通行区域内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且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4.4.5绿道编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级绿道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各区所建绿道为 市级绿道一部分的,绿道编号应采用全市统一规定的数字编号, 按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2区级、社区级绿道编号,应由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区绿 道专项规划自行制定,编号形式应和市级绿道相统一,每条绿道 应具有唯一编号。 3市级、区级和社区级绿道的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规则,东西 走向的绿道应按双数进行编号,南北走向的绿道应按单数进行编号。 4.4.6标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牌宜设置在游客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设施带内。 2同类标识牌间距应不大于500m,不应跨街坊设置;路面
4.5绿道编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牌宜设置在游客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设施带内, 2同类标识牌间距应不大于500m,不应跨街坊设置;路面 标识、标线间距应不大于100m。 3绿道重要节点1km范围内,500m为间距,以标识牌、地 面标识、标线为主要形式,提前设置。 4使用交通标线的绿道游径系统所在路段的两端应提前
80m~150m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车速不得超过20km/h。 5绿道出人口、驿站、交通站点、停车场、公厕等地点,应提 前50m设置指示性标识牌。 6市政道路交叉口、弯道、陡坡等危险路段两端及沿线出入 口等地点,应提前150m设置警示性标识牌。滨水区域应在醒目 处设置警示性标识牌
4.5.1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优先利用周边区域现有设施。 4.5.2配套服务设施宜布置在绿道游径系统的设施带内,设施带 宽度应根据布局设施的种类和数量确定 4.5.3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绿道整体景观和周边生态环境 相协调。
.5.4驿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驿站的建筑材料宜选用环保、耐用材料,建设可移动、非 永久性的服务设施。驿站区域的绿道游径系统、广场和休息平台 等的铺装应采用透水铺装。 4.5.5公厕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公厕应利用现有公厕或结合驿站设置,数量不足时 应新建或设置流动公厕。 2公厕设置密度应根据绿道人流量和绿道类型确定,在重 要节点附近应适当增大布设密度。城镇型绿道公厕的设置间隔 宜为2km~3km,郊区绿道公厕的间隔宜为4km。 3公厕男女厕位比例在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小于1:2; 其他场所,比例应小于1:1.5,且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具备条件的 应设置母婴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相关规定。 4.5.6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出入口、驿站、危险路段、滨水区域必须设置照明设 施,其他区域按需设置。 2夜间开放使用的绿道应设置照明设施,设置间隔宜为 40m~60m。照明设施应进行统一编号。 3照明设施宜采用太阳能灯具,其他灯具光源应选择节能 型灯具。照明设施应与绿道功能、景观相协调。 4绿道供电系统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等
1绿道出入口、驿站、危险路段、滨水区域必须设置照明设 施,其他区域按需设置。 2夜间开放使用的绿道应设置照明设施,设置间隔宜为 40m~60m。照明设施应进行统一编号。 3照明设施宜采用太阳能灯具,其他灯具光源应选择节能 型灯具。照明设施应与绿道功能、景观相协调, 4绿道供电系统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等 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绿道供电线路宜埋地敷设
4.5.7其他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绿道项目施工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 本系,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5.1.2道路、水电、机电、绿化、建筑等分项施工的技术和质量都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5.1.3绿道施工应减少对周边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5.1.3绿道施工应减少对周边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5.2.1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孕
1种植土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栽 植土质量标准》DG/TJ08一231的规定。绿化种植前应对土壤理 化性质进行检测,不符合种植土壤标准的应进行土壤改良。 2地形塑造的范围、厚度、标高、造型及坡度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规定,造型自然,起 坡、弧线整洁顺畅
5.2.2隐蔽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发
1给排水管道安装宜先安装主管,后安装支管,管道位置和 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通水测试,防止渗漏。给排 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2供电照明施工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沟埋设深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的规定。安装完毕后应测试确认无漏电情况。电气照 明系统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 好认证工作。
2供电照明施工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沟埋设深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的规定。安装完毕后应测试确认无漏电情况。电气照 明系统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 好认证工作。 5.2.3绿道游径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放样应顺畅自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82中对园路的要求。 2道路透水铺装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 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的规定 3利用原有道路进行路面翻新,应保护好原有垫层,视实际 情况进行修补和清理 4原有道路全部翻新,应做好原有路面和垫层的利用或外运 5慢行(天)桥和栈桥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2的规定;栈桥形式为木结构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5.2.4标识标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标牌的文字内容、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上海绿 道”LOGO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 2标识标牌的基础、主体结构、材质、安装等部分工程的施工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82的
1标识标牌的文字内容、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上海 道”LOGO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 2标识标牌的基础、主体结构、材质、安装等部分工程的施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82 定
3地面标识施工时应保持施工区域清洁、干燥,地面不 松散颗粒、灰尘、油污或其他有害物质
3地面标识施工时应保持施工区域清洁、干燥,地面不得有 松散颗粒、灰尘、油污或其他有害物质。 5.2.5植物栽植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苗木种植穴、种植槽开挖前,需进行管线交底,了解现场 地下管线和隐蔽物理设情况。 2苗木与地下管线外缘及苗未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 离、栽植穴定点与规格、槽定点防线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栽植穴定点应标明中心点位置,栽植槽应标明边线。 3行道树或行列种植苗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 合理搭配,苗木应保持直立不倾斜,应合理调整观赏面的朝向。 4若种植土层下有废弃基底等不透水层,应进行蔬松、打孔 或设置排水措施。 5施工期应采取保湿、补充养分等养护措施。 6苗木种植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植 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18和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的规定。 7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执行,应保证架空电 力线路与种植苗木及绿道内设施在安全距离范围以内。 5.2.6配套服务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驿站、公厕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安装 等分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7的规定。 2电气照明系统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建筑电气
1驿站、公厕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安装 等分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7的规定。 2电气照明系统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1绿道建设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 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绿道建设工程的分项、 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 6.1.1 绿道建设工程划分
6.1.2绿道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绿道建设的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3绿道建设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验 收标准的规定。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关系植物成活的水、土、基质,涉及绿道游径系统的强度 和安全等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6.1.3绿道建设物资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 设备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 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植物材料、工程物资进场 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形成相应的检查 记录。
.1.4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 旧档。
6.2.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均应为“合格”。 6.2.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关于分 部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栽植土质量、植物有害生物检疫,有涉及绿道游径系统的 强度和安全等有关材料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 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 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乔灌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应不低于95%。 6.2.6 当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1 经返工或整改处理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能够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安全和使用功 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整改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经降低质量和改变 外观尺寸已能满足安全使用、基本的观赏要求并能保证植物成 活,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2.7通过返修或整改处理仍不能保证植物成活、基本的观赏和
6.2.7通过返修或整改处理仍不能保证植物成活、基本
全警示牌、防止机动车进入标志等。安全监控设施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现行行 标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的规定
7.1.5绿道范围内禁止改建、扩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必要
整改造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绿道维护时应设置告示牌, 证安全作业。
7.1.7绿道内的公厕、驿站等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7.1.7绿道内的公厕、驿站等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功能运行正常。
题应及时处理,应急问题应及时上报并解决。 7.2.2绿道养护单位应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 养护技术规程》DG/TJ08一19的相关规定进行绿化养护工作,主 要包括浇水、排水、有害生物防治、修剪、中耕施肥、除草等。发现 死亡或缺失植物,应及时进行更新、补种。 7.2.3台风前,应加强防御措施,加固支撑设施,重要道路沿线的植 物应合理修剪,以增强抵御台风的能力。台风吹袭期间,应迅速清理 倒树断枝,疏通道路。台风后,应及时进行扶正、清除断枝和保洁。
7.2.2绿道养护单位应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养护技术规程》DG/TJ08一19的相关规定进行绿化养护工个 要包括浇水、排水、有害生物防治、修剪、中耕施肥、除草等。 死亡或缺失植物,应及时进行更新、补种
应合理修剪,以增强抵御台风的能力。台风吹袭期间,应迅速清理 树断枝,疏通道路。台风后,应及时进行扶正、清除断枝和保洁。
7.3绿道游径系统及附属设施管护
7.3.2附属设施管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绿道项目建设的公厕、健身器材等统一归口管理,绿道管 理部门应统一负责养护管理 2公厕应保持采光、通风和照明良好,无明显臭味,地面无 积水,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蜘蛛网、积灰、积水。健 身器材应完好,无损坏,可正常使用。 3公厕或者健身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维修。维修未完成期 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保证安全作业
7.4.1绿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绿道范围内出现安全 或其他意外情况时,绿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7.4.2绿道应按需配备日常巡查及安保人员,定岗、定员负责绿 道日常管理过程中的巡查、治安管理、抢险救灾,维护绿道的公共 秩序和安全使用。发现破坏绿化、损坏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危害 绿道使用及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 报告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7.4.3绿道的安全巡查,在常规时期应不少于每周2次;台风、暴 雨、大雪等特殊天气或者重要节庆活动等时期应不少于每天1次。 应引导并管理行人、游客等遵循规范,维护绿道日常秩序。 7.4.4巡查期间电缆标准规范范本,应对绿道内植物、附属设施、卫生等进行专项安 全巡视,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特殊时期做到当日巡查,当日汇报。 7.4.5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高温暑热、低温寒潮、暴风雨、暴
7.4.1绿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绿道范围内出现安全 或其他意外情况时,绿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7.4.2绿道应按需配备日常巡查及安保人员,定岗、定员负责绿 道日常管理过程中的巡查、治安管理、抢险救灾,维护绿道的公共 秩序和安全使用。发现破坏绿化、损坏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危害 绿道使用及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 报告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7.4.5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高温著热、低温寒潮、恭风雨、 雪等来临前,应做好物资、人力、设备等方面的准备,检查树木 扎、立桩情况,设置支撑,保持稳固。及时检查防护情况,发现 题应及时补救,
7.4.6绿道内人流、自行车数量趋于饱和时,应采取防范措施进 行管控,并及时做好人流、自行车疏导工作。重要节庆以及承担 重大活动期间,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测算绿道行人、自行车最大 承载量,预测、统计、评估相关数据情况
表A上海市市级绿道数字编号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4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 1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 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2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13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 1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 16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82 17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T135 18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19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20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 《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18 22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一19 23 《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DG/TJ08一231 24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一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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