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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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18)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 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建设工程计价需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 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 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 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 额》等8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峻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 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二、本定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18年 4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关于做好2017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C询等单位:
2017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 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 页》、《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8项定额,即将正式出版发行,供各单位、各部门 使用。为详细掌握各地对以上《定额》的需求,现就做好《定额》的发行预征订工作通知如
关于十堰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十建规字【201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 发[2015]28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 通知》(十政办发[2016]6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改善十堰地区空 二、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含部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按本规定计算的费 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同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1.以单价包干结算方式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平、山体开挖、深基坑等项目,按 0.20元/m计取; 2.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 人工或机械费用均含价差调整)之和为计费基数,按1.00%计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建项目按已实施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签证予以计取。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联系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付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 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 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 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 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 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 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 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司,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 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 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 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 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 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 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 (3)点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 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 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 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 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 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 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 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 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 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 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 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 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充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 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 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 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 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无形资产 执行。 第土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 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 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另行规定。 第士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 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一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 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 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 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一(1十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 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 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 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 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 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 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 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 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 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N 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 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 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 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 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店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 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 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 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 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 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 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 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 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 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 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 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 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 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 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 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 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 宣传、展示等。 A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 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 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 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 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 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 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 废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 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 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 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 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 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 劳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 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抹 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 活动。 分抹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 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 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 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 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用于发布厂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 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千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 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 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 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N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 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 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 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 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 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产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 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 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 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 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申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 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 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 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 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A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 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 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 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 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 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 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 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 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 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 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 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 实物形态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 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 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 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
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编
总说明 第一章要素费用和价格调整 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表 、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表使用说电 、定额工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具台班价格、费率的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200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三、营改增后税费项目的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编制依据、作用及适用范围 二、计费基础 三、清单计价
、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公共专业工程适用的费率标 f 、2011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的费率标准 三、2009版园林绿化工程、2008版市政工程、大型土石 、2009版房屋修售工程适用的费率标准 五、2006版仿古建筑工程适用的费率标准 、2006版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适用的费率标 出、2005版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适用的费率 (、销项税的税率标准 第五章费用计算程序 、2013版清单费用计算程序 、2008版清单费用计算程序 三、2013版定额费用计算程序 四、2008版定额费用计算程序 五、2006版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程序 六、2006版仿古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七、2005版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工程造价动态管 、湖北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办法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 计价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 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制订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相配套的《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是按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是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为前提的临时性 方案。过渡方案是以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包括基价表、估价表)中材料费与施工机具使用 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和费率及有关费用计算程序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过渡方案中的费率调整是以保证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现行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为原 则 执行本方案过渡的同时,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待增值税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出台后,本过渡方案停止执行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 计价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 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制订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相配套的《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是按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是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为前提的临时性 方案。过渡方案是以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包括基价表、估价表)中材料费与施工机具使用 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和费率及有关费用计算程序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过渡方案中的费率调整是以保证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现行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为原 则 执行本方案过渡的同时,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待增值税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出台后,本过渡方案停止执行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不同 1、营业税计算公式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符合营业税税制要求的现行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营业税额及附加税额)二不含税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不含税工程造价:即不含营业税额和附加税额的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含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计算公式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两种,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一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基金或者 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不同 1、营业税计算基础 营业税计算基础是不含税工程造价。 2、增值税计算基础 一般计税方法中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基础是除税工程造价:简易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 是含进项税额的工程造价。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 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 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参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计算程序表中,税金为应纳税额和附加税 额,费率为征收率与附加税综合税率之和。 四、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 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为“价税分离”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形成除税 费用。以除税费用为计费基础计取除税工程造价。 (二)过渡方案的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不变的基础上,使用过渡方案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调整系 数,计算出除税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再用过渡方案中的费率和税率计算出含税工程造价,完成由 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过渡。 除税材料费 材料费调整系数= 含税材料费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参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计算程序表中,税金为应纳税额和附加税 额,费率为征收率与附加税综合税率之和。 四、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 过渡方案的调整原则为“价税分离”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形成除税 费用。以除税费用为计费基础计取除税工程造价。 (二)过渡方案的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不变的基础上,使用过渡方案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调整系 数,计算出除税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再用过渡方案中的费率和税率计算出含税工程造价,完成由 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过渡。 材料费调整系数= 除税材料费 含税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 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过渡方案的费率调整是以保持营业税下各项费用总体平衡为原则,考虑扣除部分费用的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费基础 进项税额系数是指费用项目中进项税额占含税费用的百分比。 五、甲供材料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一般计税方法。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是含税价格,在有材料费参加计 费的定额中,甲供材以含税价格进入基价或综合单价计算,在除税工程造价中扣除以下费用: 甲供材含税费用×材料调整系数 (二)简易计税方法。参照营改增之前的规定。 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处理 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结算价为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费用。 七、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 建设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一章要素费用和价格调整
二、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表使用说明
(一)过渡期间,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价格仍然使用含税价格体系。即价格中含增值税额。 (二)除税材料费=现行定额计价的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 (三)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现行定额计价的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 (四)除税基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二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五)除税材料价差=现行计价体系的材料价差×材料费调整系数 材料价差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材料价差。不实行材料价差的计价依据,不执行此计算方法。 (六)以下文本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总包服务费、基价、材料价差均指除税后的费用。 (七)2013年以前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过渡方案中统一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八)本过渡方案材料费包含未计价材和工程设备 (九)材料费调整系数、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在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简称为调整系数,根据实际情 况,使用时应加以区别。 三、定额工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具台班价格、费率的说明 定额工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进入定额人工费。
人上单价: 单位:元/工日 人工级别 普工 技工 高级技工 综合人工 工日单价 56 86 129 75
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之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2年12月1日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工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三)过渡期间,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价格仍然使用含税的价格 (四)本过渡方案的费用均为除税费用,按本过渡方案的费率计取相关费用进入除税工程造价
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之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2年12月1日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工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三)过渡期间,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价格仍然使用含税的价格。 (四)本过渡方案的费用均为除税费用,按本过渡方案的费率计取相关费用进入除税工程造价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2013年定额,基于建标(2013)44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均包含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 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具体划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 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 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 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 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 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 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 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 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 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或商家供应价格。进口材料的原价按有关规定计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 10 :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 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 用。 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 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 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 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机械及部分机械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已包含在机械台班单价中。 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企业管理费中未考虑塔吊监控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5、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组织措施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 更新和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 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的费 用等。该费用包括: ①安全施工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的环境和卫生标准,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 境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①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企业管理费中未考虑塔吊监控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5、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组织措施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 更新和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 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的费 用等。该费用包括: ①安全施工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的环境和卫生标准,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 境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 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 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 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金额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合同中约定单价计算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 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峻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 容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 地方教育附加
二、200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2013定额之前的计价依据,基于建标2003)206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 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 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 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③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 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二、200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2013定额之前的计价依据,基于建标2003)206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 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 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 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 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 等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 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 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 用。 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 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 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 等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 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 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 用。 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 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 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①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 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 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 机械及部分机械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已包含在机械台班单价中。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 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的费用, ②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构件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工程所使用的构件,应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收取 构件增值税。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费分为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技术措施费包括的内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 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③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 (2)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 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及防雨措施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的价值低于20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 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按照超标的分贝数缴纳的噪声超标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③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 (2)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 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及防雨措施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的价值低于20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 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按照超标的分贝数缴纳的噪声超标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③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 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 (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电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 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 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 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③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 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 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电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 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 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 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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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费项目的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章一、二节内容保持2013版和2008版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组成,与增值税的费用组成有 定的差别,实际使用时,按增值税的费用项目组成。 (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条款与总说明、第一章不一致的,均指营改增之前的规定。 (三)建筑安装工程除税工程造价构成的各项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 (四)本过渡方案中的措施项目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企业管理费等已扣除进项税额。 (五)本过渡方案中计日工的费用组成、总包服务费、风险因素均不包含进项税额 (六)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八)各种现行定额的税种和税率的计取均按本过渡方案执行。 (九)本过渡方案中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 (十)本过渡方案中费用组成及计算程序中的构件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取消。
三、营改增后税费项目的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章一、二节内容保持2013版和2008版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组成,与增值税的费用组成有 的差别,实际使用时,按增值税的费用项目组成。 (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条款与总说明、第一章不一致的,均指营改增之前的规定。 (三)建筑安装工程除税工程造价构成的各项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 (四)本过渡方案中的措施项目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企业管理费等已扣除进项税额。 (五)本过渡方案中计日工的费用组成、总包服务费、风险因素均不包含进项税额 (六)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八)各种现行定额的税种和税率的计取均按本过渡方案执行。 (九)本过渡方案中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 (十)本过渡方案中费用组成及计算程序中的构件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取消。
第三章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13版 《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3版 《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1版 《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9版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版 《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版 《湖北省房屋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9版 《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版 《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6版 《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05版 (三)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 2013版: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 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肉、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窖井、室内外 道沟砌筑等。 2、装饰装修工程: 2013版;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
装饰工程、门窗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 2013版: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 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 2008版: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 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2009版: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不适用于修、改建和临时性工程。内容包括: 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或土石方工程 2013版: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通用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中的土石方工程。 2008版:适用于修筑提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以上 的土石方工程。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11版:适用于武汉城市圈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
装饰工程、门窗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 2013版: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 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 2008版: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 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2009版: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不适用于修、改建和临时性工程。内容包括: 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或土石方工程 2013版: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通用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中的土石方工程。 2008版:适用于修筑提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以上 的土石方工程。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11版:适用于武汉城市圈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 . 30:
8、房屋修工程 2009版: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工程施工的零星添建工 程(300m以内)、重新装饰装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爆破工 程、城镇石方浅孔控制爆破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9、仿古建筑工程 2006版: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改建、临时性仿古建筑工程。 10、建筑概算 2006版:适用于新建、扩改建项目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1、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2005版: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桥涵、路灯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 二、计费基础 (一)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 计费基础: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二)2011版《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 计费基础:
三)2009版《潮北省西杯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型价表》、2008版《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 及统一基价表》、2008版《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办建
工程分类 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 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专业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除“绿化、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以外的工程 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除“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 给、排水、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 市政工程 塑料管道、复合管道、设备安装、 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的市政工程 刷油防腐工程、交通标志、标线 大型土石方 大型土石方工程 主a1 声T TB
注:1、表中“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施工机具 使用费之和: 2.在6000m以下的土石方工程随各专业工程计取费用
(五)2006版《全国仿古建筑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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