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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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9总承包服务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夜 要求。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汽车标准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 2.0.13机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0.15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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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 过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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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 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 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 项目清单组成
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 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 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 述。
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求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文B001起顺序编制,同 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 竞规则、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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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 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 量单位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 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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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 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 税金组成。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 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招 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1.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
4.1.6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 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予以拒绝。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 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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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 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 设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 青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 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 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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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 牛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 司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 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 。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 咸,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 行核对。 1.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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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 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 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 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 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 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 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 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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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 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 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 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 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 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 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2工程峻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8.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 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1.8.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利 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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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 理机构负责解释,
.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 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 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 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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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万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工程量清单:封一1 2 招标控制价:封一2 3 投标总价:封一3 4 竣工结算总价:封一4 5.1.2总说明:表一01 5.1.3汇总表: 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一02 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一03 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一0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一05 ? 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一06 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一07 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一08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一09 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 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一10 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一11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一12 2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一12一1 3材料暂估单价表:表一12一2 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一12一3 5计日工表:表一12—4 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一12一5 7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一12一6 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一12一7 现场签证表:表一12一8 5.1.7 规范、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一13 5.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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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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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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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主: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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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档案标准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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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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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上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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