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版修订版,2022年3月厦门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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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 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5)采取挂靠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 (16)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的手段进行围标的: (1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18)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于同一企业或个人账户;或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保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的

    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设备安装技术、工艺,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注释。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 围环境进行踏勘。潜在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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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向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 寸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日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没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3.1.本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第六章 招标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2.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 10条、第14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 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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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4.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 布。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采用简易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日,下同) 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日(5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2.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 和技术文件(如有时)组成。

    15.1.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如有时) (5) 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6)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9) 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10) “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11) 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2) 其他资料 15.2.商务文件 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他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7章“技术标准 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5.1.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如有时) (5) 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6)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9) 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10) “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11) 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2) 其他资料

    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他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7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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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简易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1)、(2)、(4)项的 内容。

    5.3.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8项。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 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

    16.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

    7.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 交易平合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末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 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 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 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2.投标保证金退还

    18.2.1.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 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 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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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充许投 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0.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

    20.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支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 20.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 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 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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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 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 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 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 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21.1.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

    21.2.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

    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 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21.4.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要善保存投标文件。 21.5.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下同)形式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要求提交,否则视 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21.6.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 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 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密封要求,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 形认定。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21.7.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21.8.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 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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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8项。 23.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 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工程造价类专家不少于2人。评标委员会中的招 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 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 23.3.招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 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直接确定的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3.5.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 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23.6.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 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享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5.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 25.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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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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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 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 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30.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3.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就 包十范围内的工程量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核对申请,逾期未提出电 请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无异议。经核对,确认工程量误差影响工程造 价在中标价土3%(含土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投标人应将 其误差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内。若工程量误差超过土3%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 根据中标价编制原确认增减工程造价

    31.重新招标和终正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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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 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 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3.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自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或线上投诉。 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采用线上投诉 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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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提出投诉。 33.2.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33.3.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

    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1.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 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 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 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 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 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4.2.有关投标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 34.3.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的全部条 款内容,如确因“投标须知”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则应将 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 34.4.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全 部条款内容,如确因“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 的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招标人可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正 (删除、补充或修改)。有关补正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合同条款补正 表”。 34.5.除了“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外,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通用本》其 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本补正数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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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 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 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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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且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 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 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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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本评 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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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且名称及标段)二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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