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D25-98-2022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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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1.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 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一般计税下,表中的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措施费均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简易计税下,表中的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措施费均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

    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第三章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三章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标准

    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一般计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用计取标准(一般计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利润计取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利润计取标准

    建筑与装饰等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一般计税)

    建筑与装饰等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一般计税)

    与装饰等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一般

    安装等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一般计税)

    安装等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简易计税)

    四、规费项目计取标准及规定

    第四章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石山、园路、园桥及园林小品工程。 八、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按定额只包人工不包材料、 机械的工程。 九、单独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分包且执行《甘 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装饰装修工程。 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轨道 交通新建、扩建工程。其中: 1.地面工程:适用于地面与高架车站、区间及车辆段 亭车场等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除外, 2.地下明挖工程:适用于采用明挖施工的地下车站、区 间、出入口、联络通道及通风道等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 石方工程除外。 3.地下暗挖工程: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地下车站、 区间、出入口、联络通道及通风道等土建工程。 4.盾构工程:适用于采用盾构法施工的地下区间土建工 程。 5.轨道工程:适用于轨道正线、折返线、停车线、波线 及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库内外线、出入段线等线路的 所有道床与轨道铺设相关工程。 6.安装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通信、信号系 统的线路敷设、支架及所有相关设备安装工程;35kV及以

    下变电所、杂散电流、电力监控、接触轨、刚性与柔性接触 网、电缆、动力照明、防雷及接地装置等与供电系统相关的 所有线缴敷设与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机电 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旅客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系 统、不间断电源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通风空调、 给排水、电梯及自动扶梯、屏蔽门及安全门、人防门及防淹 门等安装工程。 7.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高架及地面工程、明挖区间、 明挖车站工程每个标段中挖(石)方容量大于5000m3的土石 方工程

    第五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2、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八 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 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 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 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义大于1500m,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 分别计算。 (3)建筑物檐高: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 至建筑物挑檐顶面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 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 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构筑物的顶 面高度为准。 (4)跨度是指建筑物中,梁、拱券两端的承重结构之间 的距离,即两支点中心之间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 度划分工程类别。 (5)建筑面积是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计算的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和建筑物内的设 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 塔楼、瞭望台,不计算高度、层数。 (8)建筑面积大于一个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 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成套生产工艺装置(生产线)安装工程。 (2)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程控)机床: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 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等安装工程。 (3)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运行速度≥1.5m/s自动 快速、高速电梯;宽度≥1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工程。 (4)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全面积防 爆电气工程。 类 (5)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散装锅炉(蒸发量≥10t/h蒸汽锅炉;供热量≥7MW 热水锅炉)及其配套设备的安装工程。 (6)各类压力容器、塔器制作、组对、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电解槽 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7)金属重量≥50t工业炉;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乙炔发生 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工程。 (8)容量≥5000m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球罐组装;总重≥50t或 高度>60m火炬塔制作安装工程。 (9)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站≥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10)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工程。 (11)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试验压 力≥1.0MPa或管径Φ≥500mm的铸铁给水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排水管网(线)。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民用工程集中 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箱系统安装工程。 (15)专业炉窑的砌筑;中压锅炉的砌筑;散装锅炉(蒸发量≥10t/h蒸气锅炉、供热 量≥7MW热水锅炉)的炉体砌筑工程。 (16)化工制药安装工程。 (17)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 防腐蚀工程。 (18)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及弱电等安装工程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 等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运行 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一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工 程。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工业厂房 及厂区电气工程。 (4)各型快装(含整体燃油、气)、组装锅炉(蒸发量≥4t/h蒸气锅炉、供热量≥2.8MW 热水锅炉)及其配套设备安装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6)一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工程。 (7)一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工程。 (8)一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工程。 (9)没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试验压力<1.0MPa的铸铁给水管网(线);管径Φ <800mm的排水管网(线)安装工程。 (10)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 m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 (11)作用建筑面积<5000m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12)一般工业窑的砌筑工程;各型快装(含整体燃油、气)、组装锅炉(蒸发量≥4t/h蒸 气锅炉、供热量≥2.8MW热水锅炉)的炉体砌筑工程。 (13)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 防腐蚀工程。 (14)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及弱电等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者均为三类工程。 (2)除一、二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工程。 (3)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及弱电等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区间范围“”表示包含,“(、)”表示不包含

    2、说明 (1)市政工程是指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按规定执行市政 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及其类似工程。执行市政 定额的城市输水、输气管道工程,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2)市政道路工程的“面积”是指行车道路面面积 不包括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面积。 (3)桥梁工程的长度指一座桥的主桥长,不包括引桥

    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 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 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的规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 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 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发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单 立应在财务账自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捌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告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施工过程结算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 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 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

    4.一般计税下,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抗震加固及维修、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中,现行“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 的机械费”×1.45的系数计算: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现行“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 目的机械费”×0.9073的系数计算。 简易计税下,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抗震加固及维修、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中,现行“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 的机械费”×1.6的系数计算。 5.一般计税下,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抗震加固及维修 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维修养护工程中,现行“分部分项工程 定额措施项目的材料费”×0.8725的系数计算。 6.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措施费(不包括不可竞争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其费率是按照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机械 化装备程度、企业管理能力、各专业合理施工条件等因素下, 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的。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 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费 用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 7.本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是按照 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为不可竞争费,不得参与 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必须按本费用定额规定标准

    27.下述情况由建设单位负责: (1)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十道路和离建(构)筑物边沿 50m以外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的主十管线。 (2)管道工程的水、电管线及道路。 (3)因施工场地狭窄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施工 用地,由建设单位办妥手续并负责费用。但超过合同规定交 工日期以后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4)施工临时铁路专用线;水井、水塔、水池、水泵 房和水泵等设施和设备;锅炉房、变电所和变压器等设施和 设备。 28.企业管理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 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幕墙、预制、门窗)做破坏性试 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 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 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 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9.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 标阶段或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30.发包人未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要求施工总承包 人提供垂直运输服务的,专业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 其垂直运输等相关费用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推动市场 形成价格机制,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按照相关的规则动态 调整工程造价,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指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时 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对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工、材料、 机械等计价要素信息,以及相关指数、指标、计价费率等, 按月或定期动态测算、发布,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按照租 关的规则动态调整工程造价。 二、工作分工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汇总公布全省各市 州材料预算价格、机械租赁信息价、指标、指数;建立各类 工程经济技术数据指标分析体系,当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 适时调整发布相应的施工取费费率;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 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

    审批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 (二)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本行政区域建 筑、安装、园林绿化、市政、仿古建筑和抗震加固及维修、 诚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人工信息价、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信 息价以及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反映当 地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要素价格信息 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在本行政区域 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审批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并 报省站备案。 (三)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按月或季发布价格信息。按 月份发布的,应于每个月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当月的平均 水平,适用于本月度;按季度发布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 下旬发布,其价格反映该季度的平均水平,适用于本季度。

    第二章要素价格动态调整

    一、人工信息价 (一)人工信息价分为人工市场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 成本信息价。 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水平 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测算、发布 的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人工的市场价格,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 居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实际工 资结算水平,按照建筑行业劳务市场的就业准入规定,划分 不同建筑工种,测算确定的各类工种生产工人劳务工资。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 人工信息价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 绿化和抗震加固及维修、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人工工日单 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市场信息价,根据市场价格实际确定,并在签订工程发、 承包合同时约定,与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除计取税金外 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材料价格 (一)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 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 地仓库(施工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包括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信息价格和厂商信息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期价格

    信息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 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厂商信息价格是指由品牌建材厂商、供应商提供的市场 销售价格。 预算价格、信息价格、厂商信息价格分为含税价和除税 价。 (二)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 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式如下: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 采购及保管费率)。 (三)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 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 量、供货方式等因素。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 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 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 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 除。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应依据有关 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4、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5、凡市场采购材料无法确定供货数量、来源地时,以 当地市场供应价格按下式确定原价:

    (四)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起(包 活中间仓库转用)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场地上,全 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 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 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3、同一品种材料有若干个来源地时,应采用加权平均 的方法计算运杂费。 (五)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 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运输损耗按当地运输部门规定计算,当地运输部门规定 无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输损耗。 (六)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 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

    息价、实际价格)时,各类材料的综合折税率如下

    (十))商信息价由)商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应 当注明是否包括运杂费等费用。 (十一)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 介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十二)省住建厅对各市、州制订的材料预算价格、信 息价格的编制及发布进行指导。 (十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到工地仓库时,材料价格 中的采购保管费按4:6分成,建设单位计取40%,施工单位 计取60%,采购保管费分别按下式计算: 1.建设单位应提取的采购保管费=材料价格×

    照度标准× 0.4 1+采购保管费率

    3.施工机械台班市场租赁信息价是建筑机械租赁合同 双方合理确定施工机械价格的基础,也是编制施工机械台班 市场信息价的依据。 四、指数与指标 1、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 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它反映了报告期与基期相比的价 格变动趋势。按照工程范围、类别、用途,工程造价指数分 为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 (1)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 机械报告期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价格指数 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等。 (2)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人 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 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它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化趋 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造价指数、单位 工程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等。 2、工程造价指标:是指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工程建 筑面积、体积、长度或自然计量单位反映的人工、材料和机 戒台班的消耗量和价格指标 3、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的投资估 算、项目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控制,

    也为概算控制、限额设计、设计方案优化与比选提供经济技 术参考。

    第三章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一、纠纷当事人协商 1.发生工程计价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 2.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达成一致的意 见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商纪要,共同签字盖章 二、第三方调解 当事人对于计价纠纷可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请第三 方调解。 三、行政调解 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四、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可按施工合同约定审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程序并非仲裁或诉 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纠纷处理时可以选择, 第四章其他有关事项

    天然气标准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

    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 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审报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 二、本计价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 调整;本计价规则施行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 程,原则上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 也可按本计价规则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 程结算依据之一;施行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人应根 据本计价规则规定的内容,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 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 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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