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131-2019 木质拼花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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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4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应该用较平坦且纹理不密集部位制取试件。 5.5.5非平面木质拼花地板、未涂饰木质拼花地板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和漆膜硬度不 做要求。 5.5.6非平面木质拼花地板理化性能指标按LY/T1859的相关要求检测。 5.5.7背板有平衡沟槽的试件不做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测。

    螺纹标准6. 1. 1检量工具

    6.1.1.16倍读数放大镜。 6.1.1.2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3钢卷尺,长度3m,分度值为1.0mm。

    6.1.1.16倍读数放大镜。 6.1.1.2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3钢卷尺,长度3m,分度值为1.0mm

    6.1.1.16倍读数放大镜。 6.1.1.2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3钢卷尺,长度3m,分度值为1.0mm

    6. 1. 2检量方法

    6.1.2.1采用目测和检量工具按木质拼花地板外观质量要求进行逐项检量。 6.1.2.2采用目测时,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1x6001×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视距 1000mm内。

    1.2.1采用目测和检量工具按木质拼花地板外观质量要求进行逐项检量。 1.2.2采用目测时,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1x~6001×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视距为700 000mm内。

    6. 2. 1检量工具

    6.2.1.1钢卷尺,长度3m,分度值为1.0mm。 6.2.1.2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2.1.3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6.2.1.4 6.2.1.5塞尺,分度值为0.02mm。 6.2.1.6直角尺,精度等级2级。

    6.2.2镶嵌缝隙和镶嵌高低差

    图1镶嵌缝隙和镶嵌高低差的测量图

    6.2.3实木拼花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5036.2一2018中3.1规定执行。 6.2.4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8103—2013中6.2规定执行 6.2.5浸渍纸层压木质拼花地板的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8102一2007中6.1规定执行。 6.3理化性能 6.3.1实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测按GB/T15036.2一2018中3.3规定执行。 6.3.2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测按GB/T18103一2013中6.3规定执行。

    6.2.3实木拼花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5036.2一2018中3.1规定执行 6.2.4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8103一2013中6.2规定执行 6.2.5浸渍纸层压木质拼花地板的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8102一2007中6.1规定执行。

    6.3.1实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测按GB/T15036.2一2018中3.3规定执行。 6.3.2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测按GB/T18103一2013中6.3规定执行。 6.3.3浸渍纸层压木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测按GB/T18102一2007中6.3规定执行

    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

    7.1.1 出厂检验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c)实木木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验含水率、漆膜表面耐磨和漆膜附着力;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 板的理化性能检验浸渍剥离、含水率;浸渍纸层压木质拼花地板的理化性能检验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 耐磨。

    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 d)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e)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同一班次、同一类产品、同一规格并有一定数量的为一批。

    7.3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产品质量检验应在未开封的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 数。

    7.3.2规格尺寸检验

    7.3.2.1长度、宽度、厚度、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厚度偏差、直角度、边缘直度和翘曲度 的检验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1,接收质量限为4.0,抽样 方案见表6。

    表6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注:批量超过10000时按另批处理

    3.2.2镶嵌缝隙和镶嵌高低差、拼装离 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均为10块单元,在同批产 机抽取,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如测量值达到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3外观质量检验

    7.3.3.1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II,接收质量限为4.0, 抽样方案见表7。

    7.3.3.1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II,接收质量限为4.0,

    表7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LY/T31312019

    7.3.3.2在一块地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7.3.3.2在一块地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7.3.4理化性能检验

    7.3.4.1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8,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如地板幅面尺寸小,可增加试样数量。初 检样本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8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

    表8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3.4.2检验结果的判

    7.3.4.2检验结果的判断

    7.3.4.2.1实未未质拼花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均达到标准要求,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 则判为不合格。 7.3.4.2.2实木复合木质拼花地板的检验结果判断按GB/T18103—2013中7.2.4.2规定执行。 7.3.4.2.3浸渍纸层压木质拼花地板的检验结果判断按GB/T18102—2007中7.3.4.3规定执行。 7.3.4.2.4地板试样的镶嵌牢度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镶嵌牢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 格。

    样本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同轴电缆标准,判为合格,否则降等或半 为不合格。

    8. 1.1 产品标记

    产品入库前,应在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可追溯性信息。

    8. 1. 2 包装标签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标记。

    LY/T 31312019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表A.1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CECS191:2005中,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平均气候值 算出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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