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50-120-2010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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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环保、节能、节水和节材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 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
3.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现下列主要且标:
3.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现下列主要目标: 1 室内使用空间的利用和完善: 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3 结构及设备、管线的隐蔽: 4 室内空间的美化。 3.1.4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部品及设备应遵循安全、耐 久、美观、节约、环保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部品: 2 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 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及设备; 4 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采用照明新技术: 5 选用节水器具: 6 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部品和家 具。宜选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 料、部品和家具; 7选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3.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部品及设备应遵行
1套内空间组织和装修界面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3装修细部和部品的设计: 4套内给排水、照明电气、弱电与智能化、采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 5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装修界面 设计及照明电气设计; 室内环境设计; 7 防火安全设计; 8 生态节能设计; 无障碍设计; 10 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专业设计。 3.1.6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规定 3.1.7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与设施配置应符合本导则附 录B《成品住宅装修固定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的规定。 3.1.8设计人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向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进行设计交底,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 选样剪力墙标准规范范本,解决装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3.2.1成品住宅的建筑与室内装修应一体化设计。 3.2.2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所有预埋管线及预埋件,应在 建筑施工时预埋到位。 3.2.3成品住宅的套内及公共区域除贴块材的墙面和顶棚外, 所有的墙面和顶棚均做高级抹灰。
3.2.4成品住宅所有需贴块材的部位必须做排版图,
3.2.5成品住宅套内及公共区域所有固定家俱及部品应采用成 品或成品部件,设计中应注明必须分户复核尺寸,定尺加工。
3.2.7成品住宅中的轻质隔断、隔墙宜采用成品隔断,设计应符
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有承重要求的轻质隔断、隔墙,设计中要充 分考虑加固措施。
3.3.1为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装配化程
分衣修 的而安,不图提高装配化程 度,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并在此前 提下,力求多样化。装修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统一标准装修 菜单式装修或互动式装修等模式。
3.3.3可后装的设施(如本导则4.9节固定设施),宜提供2种 以上(含2种)的可选择方案。
3.3.3可后装的设施(如本导则4.9节固定设施),宜提供
定家具门片等),宜提供2种以上的可选择方案。
及美学原理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并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 正、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 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的套型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 (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合理组织空间。应根据空间条 件和功能需求设置储藏空间及衣物洗涤晾晒空间
4.1.3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吊顶完成面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吊顶完成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 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吊顶完成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耳 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的规定。
4.2.1室内设计应不影响起居室的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能
有效地防止外部视线于扰。
4.2.2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室内环境,
件的可兼顾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起居室(厅)应具备家庭团 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
4.2.3臣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可根据空间功
求而进行灵活布置,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预留照明所需的 相关线路。
4.2.4儿童房内阳角应避免呈尖锐的棱、角状设计。
4.3.3厨房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本导则 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属 房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等设施,应 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厨 房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3.5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操作台延长线不宜 小于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 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单排操作台时应留够不小于 0.90m的过道。操作台的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 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制作。
小于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 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单排操作台时应留够不小于 0.90m的过道。操作台的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 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制作。
4.3.6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
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吊柜高度距离灶台面不宜低 于0.60m
4.3.7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
4.3.8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
至少高出地面或洗涤台面0.30m。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 型号及涂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注明防意外事故的排水通 道。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 潮、防火、耐热、易清洁的材料
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
4.3.11在燃气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
4.4.1卫生间应干湿分区,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 谷器、排风扇、浴霸、毛巾杆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 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2《卫生 间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4.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的卫生间必须设排风效果良好的排风通道或机械排风设施
的卫生间必须设排风效果良好的排风通道或机械排风设施及进 风口,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
4.4.4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mm~12mm的门 隙。
4.4.4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mm~12mm的T
4.4.5卫生间全部地面、门嵌石与地面的结合部位和局部
必须有防水,排水系统应有隔声措施和便于检修的构造。卫生间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0.60m,浴室墙面 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邻的墙面的防水 层应至少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以上50mm,现场配合比例和涂布
量、总涂层厚度应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卫生间地面应选 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地面应做排水设计,排水坡度不 小于1%。
4.4.6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的位
4.4.6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的位 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
4.5过道、贮藏空间设计
4.5.1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采用可进入
4.5.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 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5.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烂 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5.3套内吊柜净空高度不宜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m:设于底层或靠列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 施:各种壁柜应采用成品或成品部件
4.5.3套内吊柜净空高度不宜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4.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露台
4.6.2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露台、低窗台外窗栏杆净高 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露台、低窗台外窗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天 于0.11m。其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玻璃栏板应按规定使用安全 玻璃。 4.6.3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 口倾斜。?阳台宜做防水。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其它 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 配置表》表B.0.3《阳台、露台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6.3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
口倾斜。?阳台宜做防水。阳台应设置晾、晒表物的设施。其它 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 配置表》表B.0.3《阳台、露台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7.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 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4.7.2住宅户门应采用隔音、保温、防火的安全防卫门。向外开 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户门样式及颜色、质感宜与户内门相近 或协调。
4.7.3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附表C.0.1《门洞最小尺 寸》的规定。
4.7.3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附表C.0.1《门洞最
农发发友层· 中户内门扇最小尺寸应符合附表C.0.2《门扇最小尺寸》的规定。
4.7.5户内门窗五金必须在设计中明确型号及
金必须包括门锁、拉手、合叶和地弹簧、门吸等配件,平滑门或折 叠滑门五金必须包括门锁和拉手、轨道及滑轮组件、门片连接铰 链等配件。住宅户内门宜设置闭门器。
4.7.6室内门窗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 工业化生产的成套产品。
层安布技统,三 国工H: 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4.8.2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8.3套内楼梯及高度超过0.30m的平台临空一侧必须设置栏 于,其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得小于0.90m,扶手水平段 长度超过0.50m且地面相对临空处下层地面标高超过1.50m时, 其高度不得小于1.05m。当仅采用垂直构件作栏杆时,栏杆竖向
杆,其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得小于0.90m,扶手水平段 长度超过0.50m且地面相对临空处下层地面标高超过1.50m时, 其高度不得小于1.05m。当仅采用垂直构件作栏杆时,栏杆竖向
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高度目踏步前缘线量起宜为0.90m。 4.8.5套内楼梯的踏步及踢步装饰面以及栏杆、扶手均宜采用 成品或成品部件,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8.5套内楼梯的踏步及踢步装饰面以及栏杆、扶手均宜采用
1住宅厨房应采用整体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操作顺序、设 备安装、管线布置以及通风的要求。厨房设施的设计和布置应根 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按功能要求、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厨房设施 2厨房固定设施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 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厨房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1住宅厨房应采用整体设计的方法,综合考愿操作顺序、设 备安装、管线布置以及通风的要求。厨房设施的设计和布置应根 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按功能要求、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厨房设施 2厨房固定设施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 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厨房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9.2卫生间固定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宜采用整体设计,综合考虑使用、设备安装、管线 布置和通风换气的要求。 2卫生间固定设施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 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2《卫生间设施配置表》的规定。 4.9.3阳台、露台固定设施的设计详见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 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3《阳台、露台设施配置表》的 规定。 4.9.4电气设备、线路、插座等固定设施的设计详见附录B《成 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4《住宅功能空
4.9.4电气设备、线路、插座等固定设施的设计详见附录
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4《住宅功能空 间电气插座配置表》的规定
4. 10 无障碍设计
4.10.1 居住建筑无障碍设计的特殊部位和数量应符合表 4.10.1的规定。
居住建筑无障碍设计的特殊部位和数
4.10.2月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居住建筑入口的无障碍设计: 走道、地面的无障碍设计: 楼梯、台阶与扶手的无障碍设计; 4 电梯厅的无障碍设计: 公共部位门的无障碍设计。 4.10.3 无障碍住房套内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无障碍住房居室及通道的无障碍设计: 2 无障碍住房厨房的无障碍设计: 3 无障碍住房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 4 无障碍住房门的无障碍设计。 4.10.4 居住建筑人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的通道最小宽度应大于1.20m; 2 建筑人口轮椅通行的平台最小宽度应大于1.50m。 4.10.5 走道、地面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建筑公共区域乘轮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应大于 1.20mc 2走道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采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 料。 3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应以斜面
4.10.7楼梯、台阶与扶手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合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楼梯和台阶。不应采用无 休息平台的直线楼梯和弧孤形楼梯。 2)不应采用无踢面和凸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3)踏面应平整而不光滑;明步踏面应设≥50mm的安全挡 台;踏面和踢面应有区分和对比。 4)踏步的宽度和高度:最小宽度≥0.26m,最大高度 ≤0.16m。 5)梯段的宽度≥1.20m。 6)梯段两侧应设扶手,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7)楼梯间宜设有乘轮椅者的避难位置。 2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 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 大于或等于0.30m; 2)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 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扶手断面为 35mm~45mm。 10.8无障碍住房套内的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住房套型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居住。 2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臣
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3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附表D.0.1《无障碍居室 没计要求》的规定。 4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附表D.0.2《厨房无 章碍设施与设计要求》的规定。 5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选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 应符合附表D.0.3《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的规定;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 窗。
6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通往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走道宽 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m~0.85m的扶手; 4)阳台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
5.1.1住宅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1.2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 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居住建筑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5.1.2 的规宝
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居住建筑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5.1.2 的规定
表5.1.2居住建筑照度标准值
注:*宜用混合照明。
5.2.1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的隔声性能达标,即空气声计
5.2.1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的隔声性能达标,即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套内相邻 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30dB,含窗的外墙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
小于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天于75dB。 5.2.2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2.3住宅客厅宜作建筑声学设计,应避免声缺陷
小于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5.2.2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3.1提高门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气密性能,减少门能耗
5.3.1提高门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气密性能,减少门能耗。 5.3.2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遮阳要求,设置百叶窗或多种窗 帘,改善室内热环境。
5.3.2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遮阳要求,设置百叶窗
5.3.3合理布置空调末端设备及室内机的位置,提高效率。
5.4住宅室内空气质量
5.4.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暖、 制冷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 充新鲜空气;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 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 味。
5.4.3采用集中空调的住宅,新风量和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
5.4.4合理布置室内平面)
5.5室内环境安全设计
5.5.1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采用吊灯时,应预理品
5.5.1任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采用吊灯时,应预埋吊钩,并对
吊钩的承重量加以说明。
吊钩的承重量加以说明。
5.5.2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采用玻璃天棚(含天窗,采光 顶)吊顶时,应采用安全玻璃,且应作均质处理,并采用安全耐久 的安装方式。
5.5.3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采用玻璃雨蓬、玻璃隔断、玻璃
浴房和玻璃屏风等玻璃装饰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 坠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装方式。
浴房和玻璃屏风等玻璃装饰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
5.5.4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的楼梯,阳台,露台、走廊的
板采用玻璃装饰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安全耐久的安 式。
5.5.5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护栏、扶手和 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5.5.6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套内的固定家具和部品,应采
6.1.1住宅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 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6.1.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 6.1.3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小便斗采用非专用冲洗 阀直接连接冲洗,须采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6.1.4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 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等。 6.1.5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可 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6.1.6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 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6.1.7室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 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 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8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
1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隆内,支管宜敷设在 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列外径不宜大于 25mm; 4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 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 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 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6.1.9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口
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 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 得重复设置水封,
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 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 得重复设置水封。 6.1.10厕所、盟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漏的选择应优先采用 具有防功能的地漏。 6.1.11住宅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 机排水存水弯。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漏的选择应优先采用 具有防功能的地漏。 6.1.11住宅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 机排水存水弯。
6.1.12宜设置小区的中水循环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资
6.2.1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 综合考虑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 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主体采暖热 源。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重庆 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有条件时,鼓励采用地源 热泵、水源热泵和利用太阳能 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 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 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4住宅设有集中采暖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5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管道的水力平衡计 算,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 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不低 于表 6.2. 1 的规定。
表6.2.1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7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沫浴时室内 采暖温度为25℃设计。 8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9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 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 越管。 10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 路,加热管宜以60℃热水为热媒。 11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 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12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 率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
6.2.2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 等于3000m/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 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2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
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列排气口设置避风、防 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3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4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 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6.2.3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冷(热计量装置 2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住宅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 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够有组织地排放。 4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 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人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住宅计算夏季李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 应如下取值: 1)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为:1次/h。 6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6.2.3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路桥工程表格6.3.1成品住宅室内燃气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B50028的规定。选用的燃气具应符合《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CJ/T112的规定。
6.3.2住宅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6.3.3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1MPa。住宅内各
6.3.3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1MPa。住宅内各 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 额定范围内。
6.3.4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
6.3.6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
6.3.7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取样标准,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挂
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 设备。户内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 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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