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2713-2016 竹材饰面木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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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1竹材饰面木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贝

    竹材饰面木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见表4。

    表4竹材饰面木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

    5.5.2甲醛释放量指标值按GB18580的规

    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6.2甲醛释放量指标值按GB18580的规定确定

    检验项目分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理化性能等。检验样品的时效性:应在未拆封地 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6.1.1.1 钢卷尺,长度3m,分度值为1mm。 6.1.1.2 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3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6.1.1.4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6.1.1.5 塞尺,分度值为0.01mm。 6.1.1.6直角尺,分度值为0.02mm/300mm

    6.1.2检验方法和结果表示

    6.1.2.1长度(1)

    6.1.2.2宽度(w)

    按照GB/T18103—2013中6.2.2.2的规定进行。

    6.1.23厚度(0)

    6.1.2.4垂直度(

    按照GB/T181032013中6.2.2.4的规定进行,

    [6.1.2.5边终直度(S)

    6.1.2.6翘曲度(f)

    6.1.2.7拼装离缝(o)和拼装高度差(h)

    照GB/T181032013中6.2.2.7的规定进行。

    目测和检量工具对竹材饰面木质地板产品外观质量要求进行逐项检量。对竹材饰面木质地板 检验,按表1规定判定其等级

    采用目测和检量工具对竹材饰面未质地板产品外观质量要求进行逐项检量。对竹材饰 进行逐块检验,按表1规定判定其等级

    6.3.1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6.3.1.1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 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1.2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块地板作为试样。 试件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1和表5要求进 行。因此板尺寸限制无法按图锯制试件,可增加样品数量并采取随机分布原则锯制试件

    6.3.1.1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 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1.2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块地板作为试样。 试件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1和表5要求进 行。因此板尺寸限制无法按图锯制试件,可增加样品数量并采取随机分布原则锯制试件

    6.3.1.3理化性能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见表5

    表5理化性能试件的尺寸、数量及编号

    6.3.2试件尺寸测量

    按GB18580中相应的规

    试件尺寸的测量方法按GB/T17657—2013中4.1的规定进行。

    6.3.4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安GB/T18103—2013中6.3.4的规定进行,

    6.3.5表面漆膜附着力

    按GB/T176572013中4.56的规定进行

    按GB/T17657一2013中4.56的规定进行,

    6.3.6表面耐磨性能

    按GB/T18102一2007中6.3.11的规定进行。

    按GB/T17657一2013中4.41方法2的规定进

    6.3.8吸水厚度膨胀率

    6.3.10尺寸稳定性

    6.3.11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GB/T20240的规定进行

    GB/T20240的规定进行

    6.3.12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c)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叫做一批。

    7.3.1竹材饰面木质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 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数计

    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数计。 7.3.2外观质量检验 7.3.2.1采用GB/T2828.1一2012的一般检查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 抽样方案详见表6。

    7.3.2外观质量检验

    .1采用GB/T2828.1一2012的一般检查水平Ⅱ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 方案详见表6。

    表6外观质检验抽样方案

    注:超过10000块按另批处理

    7.3.3.1长度、宽度、厚度、厚度偏差、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垂直度、边缘直度和翘曲度采用 GB/T2828.1一2012的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抽样方案见 表7。

    7.3.3.1长度、宽度、厚度、厚度偏差、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垂直度、边缘直度和翘曲度采用 GB/T2828.1一2012的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抽样方案见 表7。

    表7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LY/T2713—2016

    注:超过10000块按另批处理

    7.3.3.2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

    a)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在检验的样本中随机抽取; b)检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如测量值达到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理化性能

    7.3.4.1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8,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任意3块地板组成一组。任一组初检 结果中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 ,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8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7.3.4.2.1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 判为合格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2.2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标准规定值的 80%,该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2.3地板试样的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要求,且最大值不大于标准规定 值的120%,该地板试样的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2.4地板试样的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性能、表面耐污染、表面抗冲击性能、甲醛释放量均达 到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4.2.5当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样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该 批产品不合格

    LY/T2713—2016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 a)被检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检验依据的标准、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等; b)检验结果及其结论; c)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以及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 a)被检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检验依据的标准、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等; b)检验结果及其结论: c)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以及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不锈钢标准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产品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的部位标记产品的可追溯性信息。

    知贮存过程中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 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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