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467-2020 家具用改性木材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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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室内用改性木材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约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2室内用改性木材理化性能要求
防腐木材应有要求,其他可按合同要求。 防腐木材应有要求,其他可按合同要求。 阻燃木材应有要求防水标准规范范本,其他可按合同要求。
3.2室外用改性木材的耐腐性应符合GB/T 一2009中Ⅱ级的要求。防腐木材的防腐剂 应不小于90%。其他理化性能要求,可由供需双方约定各项性能的最低值,在合同中明示。 3.3其他场所用改性木材的理化性能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甲醛释放量要求≤0.124mg/m
甲醛释放量要求≤0.124mg/m
木材的尺寸按GB/T4822中的规定进行测定。以改性处理后检量的尺寸为准。
6.2.1材质与外观等级
木材的材质与外观等级的评定按GB/T4822的规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1x~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 000mm内,采用目测观察样品的方法进行改性木材的颜色检验。如有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I
人以上相同的评定意见为检验结果。
6.2.3表面沉积物或析出物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1x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500mm~ 700mm内,采用目测观察样品的方法检验改性木材表面是否有沉积物以及改性剂的析出物。如有争 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
应在距离样品为50mm~100mm内,采用鼻膜的方法检验样品是否具有异味。由三人共同检验, 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如有争议时,由五人共同检验,以四人以上相同的评定意见为检验 结果。
6.3.1取样与试件制作
5.3.1.1按GB/T1927、GB/T1928、GB/T1929的规定进行测定。改性木材试样应为同一树种、同 批木材,应从干燥完成后的样品中随机抽取。 6.3.1.2含水率、吸湿平衡含水率、干缩率和湿胀率的测试试件应从试样中均匀制取,尺寸分别为 20mm×20mm×20mm,数量分别为9个;申醛释放量的测试试件应尽可能地从试样中均匀制取,尺 寸为150mm×50mm×试样实际厚度(mm),数量为9个。 6.3.1.3耐腐性的测试试件按GB/T13942.1的有关规定执行;防腐剂透入率的测试试件按 GB/T50329一2012的规定进行测定:阻燃性的测试试件按GB20286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6.3.,2 含水率测定
6.3.3吸湿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按照GB/T1928的要求进行吸湿平衡状态调整。并将吸湿平衡后试件按GB/T1931的规定进 率的测定和记录。各被测试样的吸湿平衡含水率为各个改性木材试件吸湿平衡含水率的算术平 精确至0.1%
按照GB/T1932的规定进行测定。各被测试样的干缩率分别为各个改性木材试件的宽度、体积 分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
按照GB/T1934.2中的规定进行测定。各被测试样的湿胀率分别为各个改性木材试件的宽度、 化百分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
安GB/T13942.1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3.7防腐剂透入率测定
按GB/T50329—2012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T50329一2012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定
20286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6.3.9甲醛释放量测定
GB/T 384672020
验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验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5章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1次; d)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7.2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2.1规格尺寸与允许偏差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2. 1.1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 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3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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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抽样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 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 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 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 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天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7.2.2材质质量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2.2.1抽样方案
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为4.0 7.2 2. 2 判定规则
7.2.2.2判定规则
按 7.2.1.2 判定
7.2.3理化性能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2.3.1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表4。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任意10块(根)改性木材组成一组。任一组初检样本检验 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 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4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7.2.3.2检验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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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的含水率、吸湿平衡含水率、宽度干缩率、体积干缩率、宽度湿胀率、体积湿胀率、耐腐性、防腐 剂透入率、阻燃性和甲醛释放量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或所标识的性能要求,判定试样的含水率、吸湿平衡 含水率、宽度干缩率、体积干缩率、宽度湿胀率、体积湿胀率、耐腐性、防腐剂透人率、阻燃性和甲醛释放 量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当单件样品规格尺寸与允许偏差、材质指标与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标准要习 标识性能要求时判为该件产品合格,否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当样本规格尺寸与充许偏差, !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标雅要求或 性能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否则判
8标志、包装、使用说明、运输和贮存
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别、执行标准编号、木材名称、产品性能、适用环境、检验合格证明、生产 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有特殊要求的标识内容应包括: a)热处理木材:室外用热处理木材还应标识耐腐等级; b 浸渍改性木材:室内用浸渍改性木材应标识甲醛释放量,室外用浸渍改性木材应标识耐腐 等级; ) 乙酰化木材:应标识尺寸稳定性(干缩率、湿胀率),室外用乙酰化木材还应标识耐腐等级; d)压缩木材:应标识尺寸稳定性(干缩率、湿胀率),室外用压缩木材还应标识耐腐等级; 防腐木材:标识还应符合LY/T1925一2010的要求; f 阻燃木材:应标识阻燃等级
产品出厂时应有适宜的包装,应按供需双方约定分类包装,并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分类平整堆放,并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淋雨、暴晒照明标准规范范本,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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