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738-2020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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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18580中甲醛释放量测定的规定进行。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出厂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
规格尺寸偏差; b) 外观质量; c) 理化性能中含水率和浸渍剥离项目。 7.1.3 型式检验包括规格尺寸偏差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和理化性能中的所有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 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应不少于两次; d)当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2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外观质量检验
表5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7.2.2规格尺寸偏差检验
表6规格尺寸偏差抽样方案
7.2.3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抽样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理化性能抽样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7.2.3.2理化性能判定规则
理化性能指标中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的算术平均值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含水率、静曲 强度和弹性模量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指标中浸渍剥离全部试件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浸渍剥离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指标中尺寸稳定性纵向和横向试件在两组调湿处理条件下相对湿度从65%~30%时长度的 相对变化(收缩率和膨胀率)和相对湿度从85%~65%时长度的相对变化(收缩率和膨胀率)的算术平均 值均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甲醛释放量的判定按GB18580规定进行。 理化性能检验时,初检结果中若有某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对该项指标复检一次。复检时,在同批产 品中抽样数加1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经规格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均符合相应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8标识、包装、运输和购存
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名、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规格、类别、等级 剂种类、甲醛释放量标识、张数和生产日期等。
寸须按不同类别、规格、等级、批号分别包装冶金标准,
B8. 3 运输和购存
贮存时应按品类、规格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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