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2715-2016 木塑复合外挂墙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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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6.1.1.2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1mm。 6.1.1.3 钢卷尺,分度值为1.0mm。 6.1.1.4 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5 塞尺,分度值为0.01mm。 6.1.1.6直角尺,分度值为0.02mm/300mm
6.1.2长度、宽度和厚度测定
水利图纸、图集接GB/T19367一2009规定进行。
6.1.3板边直角度测
按GB/T18103—2013中6.2.2.4的规定进行
表2试件的尺寸、编号及数口
按GB/T176572013中4.3规定进行
按GB/T3398.2—2008的规定进行。
53.5吸水厚度膨胀率
按GB/T17657一2013中4.4规定进行,在水中浸泡时间为24h。
6.3.6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测定
6.3.7冲击韧性性能测定
6.3.8120℃加热后状态测定
按GB/T8814一2004中6.8规定进行。
6.3.9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按GB/T24508—2009中6.5.8规定进行。
6.3.10耐冷热循环
6.3.11握螺钉力测定
6.3.12漆膜附着力测定
6.3.13耐候处理后静曲强度测定
LY/T 27152016
7.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出厂检验包括:
a)规格尺寸检验; b)外观质量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的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及静曲强度。 1.3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翘曲度、直角度和表1中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
采用GB/T2828.1一2012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一般检验的水平I 限(AQL)为 6.5,见表 3。
表3外观质量抽样方率
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一般检验 ,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4
路桥管理及其他表4规格尺寸抽样方率
理化性能按表5采用复检抽样方案进行检验。第一次抽取n;组,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 二次抽取n2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第二次样本n2的性能值(n,中不合格项)必须全部符合 ,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表5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7.5成品入库或拨交板时,应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检验。样品应从拨交批中随机抽取。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6如需方要求对拨交的板进行检验时,应从发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并请法定检验单位按 本标准进行检验。 7.7板材以m为计量单位(允许偏差不计算在内),成批拨交时,计量应精确至0.01m,测算单张板 时应精确至0.0001m。若生产单位以重量(kg)为计量单位,则应随附参考换算数据(密度指标)给用 户或检测单位。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贴有
在产品的适当部位应有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
可存放在库房或露天,但避免长时间暴露消防安全,存放基础必须平整,码放必须整齐,板面与承 平面接触,堆高不应超过2m,板面不得与地面接触。堆垛时按不同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 有相应的标记。贮存地点应防雨、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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