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01-2020 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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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 13-201-2020  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协同 设计,并应对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 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且统筹设计、 主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12.2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采用 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 和多样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 求和全龄化的需求。 4.12.3装配式内装修应满足建筑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 求,即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宜采用管 线分离技术。 4.12.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品 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 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系统化内装 部品;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时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 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2.5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表达深度应满足 施工装配的要求。 4.12.6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 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 可追溯性。 4.12.7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部品选型宜在建筑方案阶段进行,并应在设计各个阶 段进行完善:

    5.2.2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 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率内给水管道不宜采用胶黏管材:室内理地给水管应避免在卫生 间、厨房、阳台以外交叉敷设:给水管数设于垫层内时,管道应完 全暗装在垫层内,管道及配件外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且不宜大于 25mm: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 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 接方式。给水管在套内明装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 5.2.3给水分户表宜采用远程抄表或预留远程抄表条件。米用普通机 械水表时,多层建筑宜将水表集中安装在首层便于抄表、维护的位置, 高层建筑应根据竖向分区情况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各分区设备间或水 表间,并应有排水措施。分户表后应设置水表专用防倒转止回阀。 5.2.4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内等组件应选用节水型产品。用水效 率等级、技术性能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设计和使用要求,同时应符合 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节水型生活 用水器具》CJ/T164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3GB50555 的要求。 5.2.5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当户内采 用容积式热水器作为集中热水水源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 环泵,保证热水出水时间不大于10秒。户内热水及回水管宜采用 热水专用塑料管材或覆塑金属管材。热水管应有管道伸缩的补偿指 施。 5.2.6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陶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水 嘴。 5.2.7洗衣机位置应设置给水点和排水点,洗衣机、洗衣池和拖把 池的排水应进入污水管道。 5.2.8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不可避免时,应采

    5.1.1未经原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自拆改水、暖、电、 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装修设计时,可根据建筑装修效果需要, 对一次设计照明(含普通照明、应急照明)、消防(烟感、喷淋、广 播)、智能化等末端设备安装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后应满足相应规 范要求。空调室内机、热水器、洗衣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给水排 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应同设备安装、土建预留孔位置协调一致。 5.1.2装配式内装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装设备和管线应与结构分离,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层 内。宜优先敷设在吊顶、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的管槽内 等; 2给水、热水、采暖、电气和智能化等系统的给水总立管、 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公共的管道阀门、分户计量的表应设置在公 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3内装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设备插座接口点位预留孔 洞尺寸,施工图纸应进行综合排布、定位准确,避免现场打孔开凿: 4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宜采用BIM技术。

    用相应的降噪消声措施。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扎润周边应设置雷 封隔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允许噪声级,白天均应不 大于45dB,夜晚应分别不大于37dB、45dB。 5.2.9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并应有防止水封破坏的 普施。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不得采用软管替代。阳台及淋浴器 的排水宜采用普通地漏,卫生间地面排水宜采用密闭地漏,洗衣机 处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地漏笔子的安装高度应低于 相应地面5~10mm,地面找坡应坡向地漏。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186的规定,便器应使用构造内自带 水封,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热水器排水应满足间接排水要 求,不得直接接入卫生间排水管。 5.2.10电梯前室、公共走道的给水排水管线的设置不应影响人员 出行,且应减少对空间吊顶高度的影响。 5.2.11消火栓箱宜暗装,不应占用消防通道的有效宽度,箱门应 采用安全型材料,消火栓箱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不被遗挡。消火栓 箱不宜暗装或半暗装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确需暗装时,需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5.2.12户内喷淋系统喷头宜采用家用喷头,喷头下净高不应低于 22m

    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宜暗装在套内走廊、 门厅或起居室的非主要视觉立面,且便于维修维护处。配电箱底边 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5m,弱电箱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 5.3.3家居配电箱应设置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断路器。照 明、普通插座、厨房插座、空调插座、热水器插座应分别单独回路 供电,所有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 应大于30mA;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应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 同相序的单相回路不应共用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4极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卫生间采用浴霸、风扇、照明一体机时, 宜单独回路供电。 5.3.4所有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产品。洗衣机、厨房应选用带 开关型插座,非封闭阳台、热水器插座应配置防溅盒或选用IP54 型插座。 5.3.5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型灯具,灯具开关宜设置于 卫生间外。 5.3.6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内钢筋网、插座PE线, 灯具、铝合金扣板及金属龙骨、淋浴器、金属洗脸盆等外露可导电 部分、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均应与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箱可靠 连接。 5.3.7住宅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及附件。公共部位的疏散照明灯 及指示灯和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灯具,应配LED光源。楼梯 间宜采用触摸式自熄带指示灯开关,走道照明宜采用红外感应式自 熄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应方便使用。

    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的相关规定。 5.3.2每套户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家居弱电箱。不应将配电箱、 弱电箱直接嵌入安装于电梯井道、公共管井、卫生间、建筑物的外

    5.3.1住宅家居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的相关规定。 5.3.2每套户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家居弱电箱。不应将配电箱、 弱电箱直接嵌入安装于电梯井道、公共管井、卫生间、建筑物的外

    理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及条件。空调室内机气流不宜直对人员 长时间停留的位置。 5.4.2室外机应安装在土建预留的专用室外机位内,不得采用支撑 架裸露安装在建筑外墙上。 5.4.3集中式空调机的冷媒管、冷冻水管及凝结水管数设高度应尽 量提高,经过梁处宜预留孔洞。冷凝水管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坡度 并进行有组织地排放。 5.4.4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5.4.5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每个主要房间应独立设置环路,采 取室温调控装置。地板辐射采暖设计应符合《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 程》JGJ142的相关规定。 5.4.6设有空调采暖设备的主要居住空间,开窗后噪音影响较大的 房间,宜布新鲜空气补充措施。当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时,新风入口 的设置位置应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风出口保持必要 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对它的影响。新风管道需穿梁设置时, 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配合,做好孔洞预留。 5.4.7燃气热水器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采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5.4.8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通道,其布 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燃气热水器废气排 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5.4.9厨房应设排油烟设施,卫生间、无外窗的洗衣房应设机械通 风设施:当通风设施与与竖向风道连接,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5.4.10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的要求。通风机、 2BL 管照头

    502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建 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有关规定。 6.1.8工程所用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执行国 家、本地区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6.1.9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防 火、防锈、防腐、防虫处理。 6.1.10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6.1.1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主要材料、 设备应有样板,傲好工艺样板或施工样板间。样板应经建设、设计、 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6.1.12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 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燃 气管道施工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6.1.1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拆除和破 坏承重填体、损坏受力钢筋:撞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 配套设施或主要使用功能。

    合设计要求,有地漏和泛水的基底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渗漏, 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4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 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缝内应 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封盖板应与面层齐平。 5混凝土基底分区段浇筑时,应与设置的纵、横向伸缩缝的 间距一致: 6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铺设 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 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渗漏,房间的楼板四周除 门洞外,应傲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 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 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7地毯、塑料板、木竹类面层的砂浆或混凝土基底含水率不 应大于9%: 8木竹地板面层的基底所选用的木龙骨、毛地板和垫木安装 必须牢固平直,铺设方式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 规范规定; 9基底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裂缝、脱皮、起砂等缺 陷; 10地面基底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合设计要求,有地漏和泛水的基底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产票渗漏, 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4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 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缝内应 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封盖板应与面层齐平。 5混凝土基底分区段浇筑时,应与设置的纵、横向伸缩缝的 间距一致: 6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铺设 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 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渗漏,房间的楼板四周除 门洞外,应傲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 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 准确,严禁乱凿洞: 7地毯、塑料板、木竹类面层的砂浆或混凝土基底含水率不 应大于9%; 8木竹地板面层的基底所选用的木龙骨、毛地板和垫木安装 必须牢固平直,铺设方式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 规范规定; 9基底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裂缝、脱皮、起砂等缺 陷; 10 地面基底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5.2.1地面基层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 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宜小于1:3: 2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 合牢固,无裂纹,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m,且每自然间不应 多于2处; 3基底铺设的结构尺寸、坡度、分制缝设置和细部构造应符

    6.2.2整体楼地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水磨右面层的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3,相应的强 度等级不应小于M10,水泥砂浆稠度宜为30mm~35mm; 7水磨石面层拌合料的体积比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分格、图形、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8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道;高级水磨石面层 磨光遍数由设计确定: 9水磨石烫硬蜡、擦软蜡,应酒布均勾,不露底,色泽一致、 表面洁净: 10整体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1整体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当出现空鼓时,空 鼓面积不大于400c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 12整体面层表面应洁净,面层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起 砂等缺陷: 13面层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14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 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勾一致。当出现空鼓时, 高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间不应多于2处; 15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表6.2.2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

    6.2.3板块楼地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1板块面层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色1板块材料抗压、抗折及规格品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裂缝、掉角、缺额色一致,表面平整,图案花纹正确,边角齐整,无翘曲、裂纹等棱等缺陷:同一独立空间的天然板材色泽、纹理应基本一致,无明缺陷:显色差:2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混合砂浆打底:12有排水要求的板块地面砖铺设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坡度3地面砖、大理石和花岗岩面层所用板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宜不小于1%,高差应大于10mm,地漏位于最低点,地漏完成面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塑料板面层采用的胶黏剂、标高比周边低5mm10mm。地面不倒泛水、无积水;地毯材料(面层、衬垫、胶黏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有害物质13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踢脚线高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度及出柱、填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上口平直;地板4铺设板块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与踢脚板交接处应紧密,缝隙顺直;1.2MPa:14地面镶边应用料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接严密:5铺设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材料采用水泥砂浆时,表面应覆15石材板块地面打蜡应酒布均勾,不露底,色泽一致、表面盖、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洁净;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正常使用16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要求。6铺贴前,应对板块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色泽(额色、表6.2.3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图案、纹理、花纹)等按设计要求试拼、编号:允许偏差(mm)7地面铺贴石材均应做防护剂处理。浅色石材应采用白色石项陶瓷锦项目普通水大理石、花水泥碎拼大材专用粘结剂进行铺贴,防止石材泛黄或吐碱:次砖、地砖磨石板岗石混凝理石高级水磨块人造石、金土板碎拼花8阳台、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包括门头石)石板块属板块岗石的板块地面铺设,应采用湿铺法工艺:表面平整度2.04.03.01.04.0 3.0 9板块铺设及面层填缝所用的胶结材料,其品种、掺量、强2缝格平直3.03.03.02.0 3.0度等级和光洁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竭脚线上3口平直3.04.04.01.04.0 1.010板块楼地面面层粘贴上下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单块板接缝块局部空鼓,面积不大于单块板材面积的20%,且每自然间(标准高低差 0.5 1.51.0 0.51.5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计;板块间隙宽度2.02.02.01.06.0 34 35

    2.4木竹楼地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竹地板的构造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图案 顾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基层板等采用木材的 时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竹)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 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 GB/T20238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 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 处理的金属件; 4用于防腐、防妊、防潮、防水的处理剂和胶黏剂等材料的 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的要求; 5木、竹面层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连接处应做 防水(防潮)处理: 6木、竹地板面层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设 计未规定时宜采用防水涂料或防潮垫层: 7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 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架空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 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9木格栅、毛地板和垫木等须作防腐、防蛀、防潮处理,安 装必须牢固、平直;木格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与增之间应留出30mm缝隙。木格栅固定时,不得损坏

    金层和预理管线: 10毛地板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毛地板、实木地板的面 层与墙之间应留8~12mm缝隙;实木复合地板、中密度(强化) 复合地板的面层与墙之间应留10mm缝隙,相邻板材接头位置错开 不应小于300mm距离: 11木、竹地板长度或宽度大于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 箱缝; 12基层板和面层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不得有明显响声; 实铺木、竹地板粘结应牢固、无空鼓现象; 13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无刨痕、无沾污、毛刺、 搓等现象;划痕每处长度不应大于10mm,同一房间累计长度不应 大于300mm: 14地板面层应打蜡均匀,光滑明亮,纹理清晰,色泽一致, 且表面不应有裂纹、损伤等现象; 15地板面层接缝应严密、平直、光滑、均勾,接头位置应错 开,表面洁净。拼花地板面层板面排列及镶边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周边应一致; 16踢脚线表面应光滑,高度及凸增厚度应一致;地板与踢脚 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17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1木、竹地板的构造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图案 顾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橱、垫木、基层板等采用术材的 时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竹)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 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 GB/T20238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 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 处理的金属件; 4用于防腐、防妊、防潮、防水的处理剂和胶黏剂等材料的 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的要求; 5木、竹面层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连接处应做 防水(防潮)处理: 6木、竹地板面层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设 计未规定时宜采用防水涂料或防潮垫层: 7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 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架空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 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9木格栅、毛地板和垫木等须作防腐、防蛀、防潮处理,安 装必须牢固、平直;木格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与增之间应留出30mm缝隙。木格栅固定时,不得损坏

    患6.2.4本、价面层的充许偏

    6.25塑胶类地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2.5塑胶板块、塑胶卷材面层的介许值差

    1地毯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和性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固定卡件、胶粘剂、衬垫和收口、交接材料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面料与胶粘剂应配套; 2地毯铺贴位置、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地毯表面应干净,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露线、 毛边、损伤等现象; 4拼缝处对花对线拼接应密实平整,不显拼缝。绒面毛顺光 致,异形房间花纹应顺直端正、裁割合理; 5固定式地毯和底衬周边与倒刺板连接牢固,倒刺不得外露; 6粘贴式地毯胶粘剂与基层应粘贴牢固,块与块之间应挤紧 服帖。地毯表面不得有胶迹: 7地毯周边应塞入踢脚线下,与其他地面、墙边、柱脚交接 处和收口处应顺直、压紧,收边平正,无毛边。 5.2.7活动地板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和地板附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2活动地板面层必须无裂纹、碰伤,边角整齐:

    1塑胶类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室内相对湿 度不宜大于70%: 2防静电塑料板配套的胶粘剂、焊条等应具有防静电性能: 3塑胶板块、塑胶卷材面层的收边、收口压条的品种、规格 额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4塑胶类面层与基层应粘贴牢实,无起鼓、起皱、气泡、翘 边、卷边。收边、收口压条应表面洁净、接缝严密,与面层紧贴、 不松动; 5塑胶板块、塑胶卷材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的规 定。 38

    3活动地板面层应安装稳固、平整、排列整齐,行走应无响 声、摆动; 4活动面板与横梁接触揭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横梁 上应铺放粘贴的缓冲胶条,不得采用其它材料加垫: 5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活动地板面层的无许偏差

    面层时参照本标准6.2.3,面层为木竹面层时参照本标准6.2.4,面 层为塑胶面层时参照本标准6.2.5,面层为地毯面层时参照本标准 6.2.6

    6.3.1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抹灰前应对不同基层 进行相应的处理。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6.3.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 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玻纤材质加强网必须是耐碱的。 6.3.3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的墙体、轻质隔墙工程必须制定防 治墙体及其抹灰饰面层空鼓、开裂的质量措施。 6.3.4抹灰应分层进行,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每 遍厚度对于水泥砂浆宜为5mm~7mm,对于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 砂浆宜为7mm~9mm。 6.3.5室内填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傲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 无要求时,可采用预制护角条或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 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预制护角条宜采用金 属或PVC材料。 6.3.6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6.3.7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应无脱 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裂缝。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且每 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室内项棚宜采用免粉刷工艺。 当顶棚采用砂浆抹灰时,需检查顶棚抹灰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 6.3.8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额色均匀、无抹纹、无裂缝,分格

    1室内楼梯的施工及其护栏和扶手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 求,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6.13.7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的规定; 2室内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踏步齿角应 整齐,相邻踏步高差不应大于10mm,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 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偏差与推算值不大于 5mm,路步端头距轴心半径标准距离不应大于10mm: 3面层的材料品种、规格、形状、颜色、等级、纹理图案应 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防滑条(槽)应顺直,镶嵌牢固。 5楼梯地毯每段项级地毯必须用压条固定于平台上,每级阴 角处应用卡条固定牢靠,地毯绒毛走向应朝下:

    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6.3.9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 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采用PVC护角及外墙设置内保温层的孔洞、 槽、盒四周拉裂层胎体增强材料应设附加层。 6.3.10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来6.3.10获东的充许价差

    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明角方正可不登查; 2原通扶东,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6.4.1防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前应编制专 进行技术交底, 6.4.2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并 按规定复验。 6.4.3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四周墙底部除门洞外应 地混露十反放。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

    6.5.1门窗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进行技术交底 6.5.2门窗的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开闭形式、开启方向、连接 方式及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6.5.3门窗成品或材料、配件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复验。 6.5.4门窗应采用预留润口法安装,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 装后例口的施工方法。 6.5.5门窗安装前应检查预留洞口或附框的质量,复核洞口或附框 尺寸,测口和附框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理并应设置防测层:理入例体或混凝主中的本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4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配件安装应用 木螺钉固定。 5.5.11金属门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属 独处理; 2铝合金窗的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厚不应 小于1.4mm;门的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 于2.0mm;附框宽度应大于30mm; 3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4门窗框与润口缝隙,应采用保温、防潮且无腐蚀性的软质 材料科填塞密实。也可用防水砂浆填塞,但不应使用海砂择制的砂浆 与水泥砂浆接触的金属应进行防腐处理。 5.5.12塑料门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组合门窗使用的拼槿料截面尺寸及内衬增强型钢的形 状和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承受风荷载的拼槿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 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其两端应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应与 拼槿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低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 小于1m。当在环境温度低于5℃时,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不低于 15℃的环境下放置24h 3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 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媒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 防水密封处理; 4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将螺钉固定在内衬增强型钢或内

    表6.5.5温口、附推尺寸充许偏差

    .5.6当洞口需要设置预埋件时,应检查预理件的种类炎、双量、发 各及位置;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应和固定点的数量、位置一致。 6.5.7门窗框或附框固定点安装应符合距角部的距离不大于 150mm,其余部位固定点中心距不大于400mm,固定点与墙体固 定点的中心位置距墙体边缘不小于50mm。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 采用射钉固定。 6.5.8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采用固定片连接时,连接螺栓、螺钉直 径、数量及螺栓的中心距、边距应满足构件承载能力的需要,固定 片宜采用Q235钢材,厚度不应小于1.5mm,宽度不应小于20mm, 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6.5.9进户门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进户门非防盗门,应在 进户门洞口室外一侧预留安装防盗门的位置。 6.5.10木门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的木材含水率、以及防火、防腐、防虫、防潮处理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2木门窗的框扇料应无裂缝。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 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 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 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3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

    村局部加强钢板上,或使螺钉至少穿过塑料型材的两层壁厚: 5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6.5.13特种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 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人行自动门活动扇在启闭过程中对所要求保护的部位应留 有安全间隙。安全间隙应小于8mm或大于25mm。 6.5.14门窗玻璃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的层数、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 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 裂纹、损伤和松动: 3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应设置支承块和定位块,支 承块长度不应小于50mm,厚度根据槽底间隙设计尺寸确定,宜为 5~7mm;定位块长度不应小于25mm 4密封条宜使用连续条,接口不应设置在转角处,与玻璃、 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注胶厚度不应小于3mm, 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5玻璃压条应与玻璃全部贴紫,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 隙,不得在一边使用2根及以上压条,且压条应在室内侧。 6.5.15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门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5.16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开启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扇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滑撑铰链 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且不应小于30N: 48

    6.5.20玻璃表面(每平方米)质量应符合表6.5.20的要求:

    表6.5.20鼓瑞的表面质量要

    严密。其它设施不应与市项上程的帝杆共用。 6.6.1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应有翘曲、裂缝及缺 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曲线变化的压条应专门加工,不宜采 用直线线条剪切弯曲而成,饰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 5.6.12吊项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改检修口、上人孔,周边 的龙骨应做加强处理。饰面板上的检修口、上人孔、灯具、烟感器、 喷淋头、扬声器、监控、风口鹿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 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灯具与喷淋头的间距应不小于 300mm 6.6.13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颠色一致,不得有划伤、 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龙骨遇设备开 口处宜有收口或掩饰。 6.6.14吊项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6.15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项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 求。 6.6.16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膏板、硅酸钙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 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 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且面层板的接缝不宜设在转角处: 2膏板、硅酸钙权米用钉针固法安装时,频针与权边距离不 得小于15mm,板周钉距宜为150mm~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 于20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 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 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股粘剂应涂

    .6.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6.2吊项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性能及图案、颜额色 (饰面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 全玻璃,并采取可靠的安装固定措施:当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 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5.6.3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腐、防蛙、防火处理, 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5.6.4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 理。 6.6.5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 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6.6吊杆和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 必须牢固: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起拱高度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吊杆间距应 小于1200mm。 6.6.7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 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反支撑 可采用角铁或角铝等不易变形的材料,反支撑应双向设置;当吊杆 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6.6.8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 有钢结构转换层。 6.6.9大于3kg的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 工程的龙骨上,安装时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0需工强的品赶发业和施面材料或格栅的安装必须牢固、

    抹均匀,不得漏涂: 3整体面层吊项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16的规 定。

    表6.6.16整优面层品项工器安装的允许得器

    6.6.17板块面层吊项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 2 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17的规 定。

    6.6.17板块面层品项工程安装的充评

    格栅吊项内楼板、管线设备等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内各种设备管线布置应合理、美观: 2格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18的规定。

    表6.6.18格册品项工提安装的允许信差

    6.7.1轻质隔墙工程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接缝材料、嵌缝材 料及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隔声、隔热、阻燃和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6.7.2木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7.3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 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轻质隔填墙与顶棚、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墙板拼接处应采取防 开裂措施,交接处及附近应无裂缝;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小 于200mm宽的耐碱玻纤网格布,或不小于100mm宽的热镀锌钢丝 网加强,也可采用在项棚、墙体留槽,墙板用胶嵌入,表面加设加 强层防止交接处开裂。硅酸钙板、人造木板等墙板安装与地面宜留 20mm间原。 6.7.5骨架隔墙和板材隔墙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7.6玻璃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板材隔墙、淋浴玻璃隔断、浴缸玻璃隔断应使用安全 破璃,且玻璃品种和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IGI113的规定:

    2玻璃板安装及玻璃砖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有框玻璃板隔墙的受力杆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玻璃 板安装橡胶垫位置应正确。玻璃板安装应牢固,受力应均匀: 4无框玻璃板隔增的受力爪件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爪件 的数量、位置应正确,爪件与玻璃板的连接应牢固; 5玻璃门与玻璃墙板的连接、地弹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6玻璃砖隔墙硼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 固,数量、位置应正确; 7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8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勾顺直 深浅一致: 9玻璃隔断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 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拦; 10玻璃陷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6的规定。

    表6.7.6我璃品安装的充许偏器

    6.7.7活动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隔墙轨道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2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装牢固、位 置正确,推拉应安全、平稳、灵活、无噪声,关闭严实: 3活动隔墙的组装方式、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表6.7.7活动品增安装的允许信差

    6.8.1饰面板及其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颠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本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 要求。 6.8.2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 和饰面的完整性。 6.8.3饰面板工程骨架制作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理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 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防锈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

    后置理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化学锚栓的后置 埋件,每个埋件上化学锚栓数量不宜少于50%; 2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3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骨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应符 合设计要求。 6.8.4饰面造型、图案布局、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8.5饰面板开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8.6干挂饰面工程的挂件应率固可靠、位置准确、调节适宜。 6.8.7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排列应合理、平整、美观。 6.8.8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勾,不应有裂痕、磨痕、 翘曲和缺损。带有纹理或图案的饰面板朝向应正确。石材表面应无 泛碱等污染。 6.8.9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 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饱满、平顺、均匀、无气泡;宽度、 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应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6.8.10带沟槽的饰面板沟槽应平整、顺直,开槽宽度和深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6.8.11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 墙面的厚度应一致,上口平直。饰面板阴阳角处搭接方式应符合设 计要求。 6.8.12采用满粘法施工的石板或陶瓷板工程,石板或陶瓷板与基 层之间的粘结料应饱满、无空鼓,粘结应牢固。 6.8.13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封闭处 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灌注材料的灌注

    应分层进行,分层高度不宜大于200mm,且应插捣密实。 6.8.14住宅工程门厅、电梯前室墙面采用饰面板铺装时应采用湿 挂贴或干挂法铺装。 6.8.15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污染、锤印,不露钉帽, 本纹纹理通畅一致。木板拼接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光滑、顺直 拐角方正,木纹拼花正确、吻合。 6.8.16组装式或有特殊要求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 书要求,钉眼应设于不明显处。 6.8.17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7的规定

    表6.8.17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2玻璃板外边框或压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3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线型挺秀、美观; 4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 均勾、无气泡: 5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应色泽一致,不得有 污染和镀膜损坏。玻璃应进行磨边处理,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 致; 6镜面玻璃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瑕,镜面玻璃背面不应咬色 成像应清晰、保真、无变形; 7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勾、光 滑顺直、美观: 8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8的规定。

    表6.8.18玻离板安装的允许值差

    6.9.1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敲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9.2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 和饰面的完整性。 6.9.3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等施工工艺和勾缝材料 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9.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无裂缝。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大 面和阳角应无空鼓。 6.9.5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6.9.6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 贴脸突出增面的厚度应一致,上口平直: 6.9.7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 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饱满、平顺、均匀、无气泡;宽度、 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应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6.9.8饰面砖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 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非整砖宽 度不宜小于1/3整砖。阳角处宜套割斜角对接。 6.9.9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采用铝合金条做滴水 线(槽)的镶嵌应牢固、顺直,流水坡向正确,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注册 装。有防水基层的墙面饰面砖宜采用专用胶结剂铺贴。 6.9.11采用湿挂贴施工的饰面砖工程,饰面砖与基体之间的灌注 材料应饱满、密实,灌注材料的灌注应分层进行,分层高度不宜大 于200mm,且应插揭密实。 6.9.12筛面砖粘贴的允连偏差应符合表6.9.12的规定

    6.10.5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进行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 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 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建筑密封胶以及瓷板、陶板、微品玻璃 板和纤维水泥板挂件缝隙填充用胶粘剂的污染性: 4立柱、横梁等支承构件用铝合金型材、钢型材以及幕墙与 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件的力学性能。 6.10.6幕墙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且与主体结构同步施 工;无法采用整浇的,可采用机械锚栓和化学锚栓混合埋件,但锚 固长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后错固技术规程》JGJ145的有关规定。 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 采用后错锚固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铺栓,并应进行抗 拉拔检验。平板型预埋件和后置错固连接件错板安装的标高和平面 允许偏差均为±20mm。 6.10.7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上增设钢筋 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6.10.8幕墙所用金属材科和金属配件除不锈钢和耐候钢外,均应 根据使用需要,采取有效的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 6.10.9幕墙中不同种类金属材料的直接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 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双金属腐蚀措施。 6.10.10幕墙立柱宜悬挂在结构上,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15mm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密切配合。 璃幕墙、人造板材幕墙芯柱长度不小于250mm,金属与石材幕

    6.10.1本节适用于住宅全装修室内幕墙工程的施工。 6.10.2幕墙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进行技术交底。 6.10.3安装幕增的主体结构,应符合其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 6.10.4幕墙成品或材料、构配件、胶的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 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复验。

    6.11.11墙面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1.11的 规定

    表6.11.13增面美术涂饰工程的允许偏差

    6.12裱糊与软包工程

    6.12.1裱糊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纸、墙布、胶黏剂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 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壁纸、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 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规定: 3裱棚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增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对闭底漆。 木材基层的钉眼、虫眼、死节应预先处理; 2)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本材基层的含水 率不得大于12%: 3)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 酥松、裂缝和泛碱;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4)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满足高级 抹灰的要求: 5)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6)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4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温度及湿度剧 烈变化: 5裱糊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 不搭接,不显拼缝,图案拼接应方向一致,防止管线折射显出色差 6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 和翘边。粘贴溢出的胶料应及时清理,以免污染饰面:

    7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 纹起伏、气泡、装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股痕 8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9壁纸、墙布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 严密、顺直。与墙面上电气槽、盒的交接处套割应吻合,不得有缝 ; 10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11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12壁纸、墙布与不同材质间搭接应棱角分明,接缝平直: 13裱糊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2.1的规定。

    6.12.2软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的材质、品种、颜 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和本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软包工程的制作安装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 程所用铁件应做防锈处理,木材、内衬填充材料应傲防腐、防火处 理: 3软包工程的龙骨、边框、衬板、基层等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无翘曲、变形,拼缝应平直,相邻板面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向

    无错位拼接的分格应保持通缝: 4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需要拼花的, 拼花处花纹、图案应明合。软包饰面上电气槽、盒的开口位置、尺 寸应正确,套割应吻合,槽、盒四周应镶硬边。开关盒四周应用防 火布与软包布分隔开: 5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 清断、拼缝吻合、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6软包边框应平整、光滑、顺直,无色差、钉眼;对缝、拼 角应均匀对称、接缝吻合。清漆制品木纹、色泽应协调一致。其表 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7软包内衬应平整饱满,棱角应方正,边缘应平齐: 8软包墙面与装饰线、踢脚板、门窗框的交接处应吻合、严 密、顺直。交接(留缝)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2.2的规定。

    表6.12.2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

    橱柜的抽属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抽屈及拉篮,应有保证抽和拉篮不被拉出展架的设施: 10概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5的规定。

    表6.13.5概柜安装的允许信器

    5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能承受设计要求的水平荷载: 6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 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7本扶手与弯头的接头应在下部连接紧密、牢固。木扶手的 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结加强: 8木质扶手表面应光滑平直、色泽一致,无刨痕、锤印、裂 缝和损坏现象。木扶手弯头弯曲应自然,表面应光滑: 9护栏安装应牢固、垂直,排列应均匀、整齐,纹饰线条应 清晰美观:楼梯护栏应与楼梯坡度一致: 10不锈钢护栏立杆与扶手接口应吻合,表面应光洁,割角接 缝应严密,外形应美观:扶手转角应圆顺、光滑、不变形: 11金属护栏、扶手的焊缝应饱满、光滑,无结疤、焊瘤和毛 刺: 12栏板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 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13栏杆玻璃的镶嵌深度:两边固定不小于15mm,四边固定 不小于10mm,并用硅酮耐候胶封严。玻璃与边框间应设置橡胶或 尼龙垫片。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应有裂缝、损伤和松动; 14采用螺栓固定的栏杆玻璃应使用不锈钢或铜质螺栓。安装 时,玻璃孔内和两侧均应垫尼龙垫圈或垫片,金属不应直接接触玻 璃。每块玻璃不少于四颗,螺栓直径不小于8mm: 15栏板坡璃应与边框吻合、平行;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平顺、 洁净、美观。玻璃边缘应磨边、倒棱、倒角,不得有锋利边角;

    6.13.7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板用碳素钢和铸铁等材料必须进行防腐:阳台、室外护 栏用的碳素钢材料必须进行热镀锌处理; 2护栏和扶手制作焊缝应饱满可靠,表面应打磨抛光。护栏 与扶手的金属连接件不得外露: 3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焊接安装 的,焊缝应饱满可靠; 4阳台、露台、外走廊栏杆的立杆应与预埋件5mm钢板满焊 连接,不得采用膨胀、化学螺栓连接;

    16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7的规定

    表613.7拍当和法安装的许循

    6.13.8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应平整、坚实,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石膏装饰线、花饰安装应牢固,不应有缝隙,螺钉不应外 露: 3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 鱼应一致: 4金属类装饰线、花饰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紧固件位置应 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 5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 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转角接缝应割角处理; 6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应清断,安装应端正、流畅,接缝 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曲及损坏。木制花饰额色、木 纹应协调通顺: 7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8的规定。

    6.14.1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安装应协同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 设备与管线系统,并根据建筑主体工程特点制定单位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及施工方案,且应遵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 体策划,明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顺序与避让原则。 6.14.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满足可逆安装、易维护的要求。 6.14.3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标准化工艺、工具化装备。装配 式内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的或 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应确保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后实施。 6.14.4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信息化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进 行协调管理。 6.14.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空间单元和主要 部品进行样板间或样板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 工艺、完善施工方案。 6.14.6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 织架构、配备管理人员和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施工作业人员应具备

    7.1.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所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场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 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并对品种、型号、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 验收。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提供报关手续。 7.1.2卫生器具、水嘴、淋浴等组件应选用节水型产品。用水效率 等级、技术性能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设计和使用要求,同时应符合国 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 7.1.3建筑设备安装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施工技 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7.1.4建筑设备安装应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安装前应做样板 间,样板间应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7.1.5落地安装设备(空调外机、风机)要做好隔振混凝土基础, 吊装设备要根据设备安装说明预埋吊架,大型设备严禁采用膨胀螺 栓。 7.1.6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 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7.2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标准》GB50015的相关规定; 2)阀门、消火栓、喷头等给水管道配件安装应符合《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中的相关规定: 3)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的要求;弯曲变形最大偏差不超过5mm:抗震支架设置应符合国 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4)给水管在敷设于垫层内时,管道应完全暗装在垫层内, 管道及配件外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 口; 5)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e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6)户内不同用途给水管道的外露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7)室内明露热水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 要求; 8)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 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9)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 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 应密封防渗; 10)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呼晒、污染地方,安装螺 翼式水表,表前与阅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

    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mm~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 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11)消火栓箱宜暗装,不应占用消防通道的有效宽度,箱门 应采用安全型材料,消火栓箱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不被避挡:一般 不宜在防火墙上暗装,需要开墙润而消弱防火墙的防火能力时,箱 体背板应防火墙耐火等级进行防火处理;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 应小于120°。 2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应畅通不渗漏;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 3系统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给水管道、热水管道和中水管道安装完工隐散前进 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中的相关规定: 2)阀门的强度和产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中的相关规定: 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交付使用前,冲洗和消毒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中的相关规定: 4)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要求。并取得上生防疫部门的检测报告;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安装完毕后其强度、严密性试验 和冲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中的相关规定。 7.2.2排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 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应大于4m,管道固定或滑动支吊架应设置 合理,并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T29的要求;数设于外墙的排水立管应每隔三层至少设置一个 钢型材支架: 2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 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3排水管道存水弯有效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4同层排水系统隐蔽安装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 验,其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管道及接口不应渗漏: 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的通球试验应畅通; 6在生活污水管道上检查口或清扫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 7阳台洗衣机和洗涤池的排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阳台南水、 空调冷凝水、水表间和管道井应间接排水: 8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7.22排水塑料管道支、品器间距

    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通气管伸出屋面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中的相关规定: 10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 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 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 径的90°湾头: 11高层明敷排水塑料管穿墙、楼板处应按设计要求防火封堵 处理,排水洞口封堵应使用耐火材料,并设置阻火圈或防火管套: 暗敷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设置检修门。检修门的材料选用、位置大 小和开启方式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12排水立管不得穿越住宅卧室,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 墙。 13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 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 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7.2.3卫生器具及其给排水配件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器具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 准和设计要求,并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 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 3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平行 间距应不小于150mm,并与设备接口相匹配,连接应安全可靠, 无渗漏; 4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

    封替代水封,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 不得采用软管替代: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5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扣碗) 式地浦漏; 6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 活; 7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 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 渗、防漏猎施; 8卫生器具排水承接管应采用耐久管材:接口应紧密不漏, 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9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属良好,安装平整、年固,与 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10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11 淋浴软管淋浴器挂钩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 1.8m; 12厨房排水支管应采用DN75排水管。 7.2.4采暖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暖模块与边支撑龙骨及可调节地脚组件连接牢固,无松 动;可调节地脚组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进行布设,间距允许偏差 为±5mm: 2数设于地暖模块内的地暖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3地暖加热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 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封替代水封,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 不得采用软管替代: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5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扣碗) 式地漏: 6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 活: 7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 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 渗、防痛猎施: 8卫生器具排水承接管应采用耐久管材:接口应紧密不漏, 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9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属良好,安装平整、年固,与 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10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11 淋浴软管淋浴器挂钩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 1.8m; 12厨房排水支管应采用DN75排水管。 7.2.4采暖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暖模块与边支撑龙骨及可调节地脚组件连接牢固,无松 动;可调节地脚组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进行布设,间距允许偏差 为±5mm 2数设于地暖模块内的地暖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3地暖加热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 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5地暖模块应排列整齐,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6地暖分集水器的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分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小于300mm; 7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直至排出水不含泥 沙等杂质,且水色不浑浊为合格。系统冲洗完毕后,应充水、加热, 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8地暖加热管管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间距允许 偏差为±10mm 9饰面层表面应平直,额色、数理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版间接缝均匀: 10温控器设置附近应无散热体、避挡物。安装应平整,无损 伤,液晶面板应无损坏: 11发热电缆的材料、规格及敷设间距、弯曲半径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满足《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12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应与电源的接地线可靠连接:绝缘应良 好,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2 13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卫生器具下面,不应布置发热电缆、低 温加热水管。

    7.3.1电气导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 破损及变形: 2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 93

    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3吊顶内电线导管不应直接固定在吊项龙骨上:柔性导管与 刚性导管、电器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 固定应牢固 7.3.2吊项内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槽及其部件应平整、无扭曲、变形等现象,内壁应光滑、 无毛刺;线槽的转角、分支、终端以及与箱柜的连接处等宜采用专 用部件: 2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 体;全长不大于30m时,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 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 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设可靠接地。 7.3.3配电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不可设置在储物柜里,不可直接安装在木板、软包 等易燃材科上: 2箱内器件间导线材质、线径、汇流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导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对应一致,相线为黄色、绿色或红 色,保护地线(PE线)为黄绿相间色,零线为淡蓝色:三相配电 时,相线颜色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4箱内配线排列整齐、平顺,无绞接现象,并绑扎成束,线 缆在箱体内不得有中间接头;不得利用元器件接线端子作为电源主 千线连接的过线端子; 5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桥架尺寸适配:引入配电箱内的线 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端子受到机

    械应力;引出及引进的导线应留有适当的余量:回路编号齐全、清 晰,标识正确、耐用、不易磨损: 6同一端子上连接的导线截面积一致,且不宜超过两根,防 松垫圈等配件齐全;导线超过两根时,应压接端子连接;不同截面 导线在同一电器端子上连接时,应先压接端子连接或焊接后再与端 子连接: 7多股线与端子连接时不伤线芯,不得减少导线股数:电器 器具上所有导线连接点的芯线不得外露: 8相线采用母线汇流排和元器件连接时,应保证端子和元器 件的规格型号相匹配且有完整的接触面和可靠的紧固装置;压接 的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不应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线: 9配电箱盖板的回路标识应字迹清晰、耐久、防水、不易磨 损,不得用手写: 10配电箱金属门和外壳均应有明显可靠的保护接地,PE保 护地线不得串联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 应用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11通电试验前线缆应进行的绝缘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规范的规定: 12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7.3.4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设置的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规定:开关 为同一系列、通断位置一致,卫生间内开关为防滤型: 2开关边缘距门边缘为0.15m~0.20m,开关距地面高度设计

    械应力;引出及引进的导线应留有适当的余量:回路编号齐全、清 晰,标识正确、耐用、不易磨损: 6同一端子上连接的导线截面积一致,且不宜超过两根,防 松垫圈等配件齐全;导线超过两根时,应压接端子连接;不同截面 导线在同一电器端子上连接时,应先压接端子连接或焊接后再与端 子连接: 7多股线与端子连接时不伤线芯,不得减少导线股数:电器 器具上所有导线连接点的芯线不得外露: 8相线采用母线汇流排和元器件连接时,应保证端子和元器 件的规格型号相匹配且有完整的接触面和可靠的紧固装置;压接 的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不应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线: 9配电箱盖板的回路标识应字迹清晰、耐久、防水、不易磨 损,不得用手写: 10配电箱金属门和外壳均应有明显可靠的保护接地,PE保 护地线不得串联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 应用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11通电试验前线缆应进行的绝缘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规范的规定: 12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7.3.4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设置的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规定:开关 为同一系列、通断位置一致,卫生间内开关为防滤型:

    无要求时为1.3m: 3安装紧贴墙面固定在接线盒上,面板四周无缝隙; 4户内开关安装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大于5mm,并列时高度 差不大于1mm: 5开关应切断相线,操作应灵活、接触应可靠;开关控制线 的颜色应与相线、零线、保护地线(PE线)分色,宜采用浅色线 (如白色),且在同一户内应一致; 6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 7.3.5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座设置的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规定: 2安装时接线应保证单相为左零右火上接地,PE线不得串接: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3插座紧贴墙面固定在接线盒上、四周无缝隙,潮湿场所为 防溅型且高度不低于1.5m;插座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 良好; 5分体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带 开关控制的插座。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54的 电源描座 7.3.6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接地可靠;接地 跨接线应与电源接地线截面积相同,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 识;

    3软线带灯重量大于0.5kg时应采用币链或受力护套等保护 措施,使电线不受力; 4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 螺栓不少于2个: 5重量大于3kg的大型灯具,应固定在螺栓或预理吊钩上: 螺栓或预埋吊钩的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不应小于6mm, 且固定及悬吊装置并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傲过载试验; 6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 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不得少于15min,固定装置的部 件应无明显变形; 7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盒应采用防护等 级为IPX7的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 7.3.7单股导线连接采用标准绕接、据锡和双层绝缘处理。导线应 套管保护到位,电线电缆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增体内、 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 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 置应便于检修。 7.3.8卫生间等电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有局部等电位箱(盒),卫生间 内安装的金属管道、浴缸、沐浴器等外露的可接近导体应与等电位 箱(盒)内端子板可靠连接。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 联结箱; 2局部等电位联结排与各连接点间应采用多股铜芯有黄绿色 标的导线连接,不得进行串联:联结排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 应紧密牢固,随松零件应齐全

    7.3.9照明系统应做通电试运行,运行时间应为8h,运行结果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 的恶求

    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的气流相互干扰;并应固定牢固足以抵抗台 风。 7.4.9同一房间的风口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应整齐。 7.4.10风口规格以颈部外径与外边长为准。风口的外表装饰面应 平整,叶片或扩散环的分布应匀称,颜色应一致,无明显的划伤 和压痕:调节装置转动应灵活、可靠,定位后应无明显自由松动。 7.4.11制冷系统管道,包括制冷剂和空调水系统绝热工程的施 工,应在管路系统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7.4.12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管应连接紧密,无渗漏、倒坡和堵 塞现象。冷凝水排水管应保温处理,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 科,空调凝结水应有组织排水。 7.4.13新风管道需穿梁设置时,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配合,做好 孔润预留。空调测口不允许切断受力主筋,留设位置、坡间准确: 空调洞内侧应粉刷并加设套管

    7.4.1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验收。 7.4.2保温材料及风机盘管进场应按要求现场见证送检,检测合格 方能投入使用。 7.4.3空调内、外机管道连接口和新风排气口设置应坡向室外,不 得倒坡,防止雨水倒灌。管道穿墙处应密封,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7.4.4新风机和换气扇安装应牢固,与管道连接应严密:止逆阀安 装应平整牢固,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7.4.5空调、新风(换气)风口与风管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 面应紧贴、无结露现象:风管表面应平整、无划狼、变形;条形风 口与装饰面交界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风口位置应便于检修 和清洗。 7.4.6空调冷媒铜管的连接长度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产品说明和 技术规范,保温层应完整无损,管道安装走向合理,支架整齐,固 定可靠。 7.4.7室内空调机的安装位置应正确,送风气流方向应避免直吹人 体;室外机应安装在同层(本层)外墙或其他可靠位置,并错开窗 户位置,闭合式安装板应有排水措施。 7.4.8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外机安装位置应满足安 全和最低维修空间要求。离墙要留有一定的间距(不小于150m) 作进风用,侧边间距不小于300m,排风口不应有遮挡:位置应避

    8.1.1施工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前做好半成品、成品保护,防止污染 和损坏。 8.1.2成品保护应遵循“谁施工谁保护和持续保护"的原则,分项工 程施工班组完成成品保护(含施工保护)措施后的保护责任转给下 道工序施工班组:成品保护措施被破坏或拆除的,应在保护措施恢 复后方可进行工序交接和施工。 8.1.3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以及各工序之间的施工时间搭接,避免 因工序交叉产生二次或多次成品损坏。 8.1.4施工班组应对半成品、成品防护措施进行巡视检查,破坏的 部分及时修复。 8.1.5装修施工前,应列出需成品保护的部位清单,并制订相应的 措。 8.1.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施工班组的施工界面、工 序安排、跟进时间等实行统一的协调管理。 8.1.7户门安装上锁后,室内成品保护进入专人看护集中管理阶 段。后道工序进出室内需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8.1.8工程未办理峻工验收移交手续之前,不得使用建筑物内的任 何设施。

    不得穿硬底鞋在涂膜防水层作业: 3有防水层的结构上进行埋件施工时,应根据楼板厚度和防 水层位置,设置钻孔深度限位,不得破环防水层。 8.2.4门窗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安装门窗框的洞口,不应再用作运料通道。当确需用作 运料通道时,应采用抗压过桥保护门窗框。车辆通行和超长材料运 输时宜有专人指挥: 2不得在安装完毕的门窗上安放施工架体、悬挂重物。施工 人员不得踝踏、磁撞已安装完工的门窗: 3在旋转门上方作业时,应对旋转门的框体及门扇采取保护 措施,不得利用旋转门的框架作为作业平台: 4自动门的感应器安装后应处于关闭状态: 5在风、雨天施工时要及时将门窗关闭好,防止门扇玻璃破 碎和雨水进入室内: 6门扇安装完后禁止在室内使用手推车,防止碰撞墙面和门。 8.2.5吊顶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上不得坐、踩、行走、休息和堆放其他物品,安装施 工应注意保护顶棚各种管线,各分项工程的吊杆、龙骨应分别吊设 不得混用; 2当施工人员在吊顶内作业时,受力点应在主龙骨上: 3吊顶作业安装封面板后,不宜再揭开施工,因设计变更需 要,应采取保护措施,罩面板安装施工必须在项棚内管道、试水、 保温等一切工序全面验收后进行, 8.2.6轻质隔墙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龙骨施工期间应设置警示牌,不得在龙骨间隙传递材 料和通行,不得对龙骨架和面板施加额外荷载:

    不得穿硬底鞋在涂膜防水层作业: 3有防水层的结构上进行埋件施工时,应根据楼板厚度和防 水层位置,设置钻孔深度限位,不得破环防水层。 8.2.4门窗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安装门窗框的洞口,不应再用作运料通道。当确需用作 运料通道时,应采用抗压过桥保护门窗框。车辆通行和超长材料运 输时宜有专人指挥: 2不得在安装完毕的门窗上安放施工架体、悬挂重物。施工 人员不得躁踏、碰撞已安装完工的门窗: 3在旋转门上方作业时,应对旋转门的框体及门扇采取保护 措施,不得利用旋转门的框架作为作业平台: 4自动门的感应器安装后应处于关闭状态: 5在风、雨天施工时要及时将门窗关闭好,防止门扇玻璃破 碎和雨水进入室内: 6门扇安装完后禁止在室内使用手推车,防止硼撞墙面和门。 8.2.5吊顶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上不得坐、踩、行走、休息和堆放其他物品,安装施 工应注意保护顶棚各种管线,各分项工程的吊杆、龙骨应分别吊设 不得混用; 2当施工人员在吊顶内作业时,受力点应在主龙骨上: 3吊顶作业安装封面板后,不宜再揭开施工,因设计变更需 要,应采取保护措施,罩面板安装施工必须在项棚内管道、试水、 保温等一切工序全面验收后进行, 8.2.6轻质隔墙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龙骨施工期间应设置警示牌,不得在龙骨间隙传递材 料和通行,不得对龙骨架和面板施加额外荷载:

    1地面工程施工完成后应采取隔离措施; 2养护固化期间不应放置重物: 3在已完工地面上施工时,应采用柔性材料覆盖地面,施工 通道或施工架体支承区域应再覆盖一层硬质材料: 4临时放置施工机具和设备时,应在底部设置防护减振材料: 5地面砖铺贴未能一次完成的,设置有效的临时简易保护措 施以作提示,以防不知情人员误入施工区域 6木地板地面应采取遮光措施避免阳光直射木地板:严禁在 木地板面上动火、焊接、和灰、调漆、搭设脚手架等: 7地毯铺设完成后应对地毯表面进行吸尘清洁; 8油漆地面漆膜未达到要求前不得踩踏;不得在油漆地面上 拖搜物品: 9严禁60℃以上的热源或尖锐物体触碰塑胶地面;在塑胶地 板上堆放物品应加垫块。 8.2.2抹灰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灰工程在凝结和表干前不得触碰: 2应对完工后的抹灰工程阳角、突出处用硬质材料围护保护; 3不同材质的喷涂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4涂料未干燥前,不应打扫室内地面,严防灰尘等玷污墙面 涂料。 8.2.3防水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防水层剔凿、开洞、钻孔及进行电气焊等高温作业; 2严禁重物、带尖物品等直接放置在防水层表面,施工人员

    2多孔介质材料在施工前不应开封,当安装完成后不能封板 时,应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密封: 3成品墙面板安装完成后给排水管理,表面易受污染、损伤的部位应用 柔性材料包裹。 8.2.7饰面板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材在安装施工中应及时清洁表面污渍;安装完工后,粘 结层固化前,不得剧烈振动饰面材料: 2本饰面应采用薄膜或美纹纸包裹粘贴木饰面,阳角部位安 装护角条,避免污染面板: 3金属、玻璃墙柱面应防止碱性灰浆溅到热反射镀膜玻璃的 反射膜面和金属饰面上,安装完成后应设置防撞警示标识。 8.2.8饰面砖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砖在安装施工中应及时清活表面污损:安装完工后 粘结层固化前,不得剧烈振动饰面材料: 2饰面砖工程的阳角应米取硬质材料围护保护,防止阳用砸 伤; 3严禁用使用有颜色的清洁剂和易褪色的抹布等擦拭表面, 不得用铲刀、钢丝球等工具在瓷砖表面铲擦。 8.2.9幕墙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设备拆除时应有防止碰撞幕墙的措施 2在与幕墙交接部位施工时,应对幕墙进行有效的保护; 3幕墙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在幕墙外侧设围挡防护,并在内 外两侧设警示标识。 8.2.10涂饰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饰工程在凝结和表干前不得触碰; 2完工后的涂饰工程阳角、突出处应用硬质材料围护保护;

    3涂料未干燥前,不应打扫室内地面,严防灰尘等污墙面 涂料。 8.2.11裱糊与软包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裱糊与软包工程完工后应采用吸附式清洁,并采取适当的 隔离和保护措施 2有粉尘作业时,应对墙纸、壁布及软包饰面采用包裹保护: 3在已完工的裱棚和软包饰面开凿打洞时,应采取避盖周边 装饰面、接灰、防水等保护措施。 8.2.12细部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已安装完毕的固定家具台面、隔板上放置物品,抽 屉、柜门应处于闭合状态: 2窗帘盒、窗台板及门窗套安装完工后,应对有可能受到碰 撞的部位进行保护; 3安装好的木扶手应用泡沫塑料等柔软物保护,防止破坏、 划伤表面: 4楼梯扶手安装完成后,宜采用柔性材料包裹。玻璃护栏应 在玻璃表面粘贴警示标识,防止殖碰、划伤表面; 5橱柜安装完成后将台面污染清除后及时用防潮膜满铺保 护,周边用美纹纸和墙面瓷砖粘贴牢固: 6花饰安装后应用塑料薄膜覆盖封闭。 8.2.13机电安装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器具等安装后,应及时采用封闭膜或封闭罩进行保护; 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有管口封闭严密,防止杂物掉入 堵塞管道;接口粘接后外溢粘接剂应及时清理干净;阀门不得随意 开启; 3卫生器具安装后,应及时采用塑料膜封闭进行保护: 4严禁利用机电管线作为脚手架的支点或吊顶的吊点。

    3涂料未干煤前,不应打扫室内地面,严防灰尘等站污墙面 涂料。 8.2.11裱糊与软包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糊与软包工程完工后应采用吸附式清洁,并采取适当的 隔离和保护措施: 2有粉尘作业时,应对墙纸、壁布及软包饰面采用包裹保护: 3在已完工的裱棚和软包饰面开凿打洞时,应采取遭盖周边 装饰面、接灰、防水等保护措施。 8.2.12细部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已安装完毕的固定家具台面、隔板上放置物品,抽 冠、柜门应处于闭合状态: 2窗帘盒、窗台板及门窗套安装完工后,应对有可能受到碰 撞的部位进行保护: 3安装好的木扶手应用泡沫塑料等柔软物保护,防止破坏、 划伤表面: 4楼梯扶手安装完成后,宜采用柔性材料包裹。玻璃护栏应 在玻璃表面粘贴警示标识,防止殖碰、划伤表面; 5棚柜安装完成后将台面污染清除后及时用防潮膜满铺保 护,周边用美纹纸和墙面瓷砖粘贴牢固: 6花饰安装后应用塑料薄膜覆盖封闭。 8.2.13机电安装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器具等安装后,应及时采用封闭膜或封闭罩进行保护; 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有管口封闭严密,防止杂物掉入 堵塞管道;接口粘接后外溢粘接剂应及时清理干净;阀门不得随意 开启: 3卫生器具安装后,应及时采用塑料膜封闭进行保护: 4严禁利用机电管线作为脚手架的支点或吊顶的吊点。

    表10.03各分项工程应办理照股工程验收的项

    10.0.1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B表B.0.1 及现行国家工程质量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10.0.2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现行国家工 程质量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具备并 行施工条件时可提前分项验收。各分项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 记录: 1分项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 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 验报告、复杂材质部品型式检验报告: 3 须专项许可材料的生产许可文件: 4 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试验检测报告: 7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 8施工记录。 10.0.3各分项(子分部)工程应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专业验收规 范的要求对下列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的格式记录。各分项 工程应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应符合表10.0.3的要求。 108

    10.0.4各分项(子分部)工程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要求对下列 项目进行材料及其性能指标的复验。各分项工程应进行材料及其性 能指标复验的项目应符合表10.0.4的要求。

    表10.0.4各分项工程应进行材料及其性能指标复验的项目

    0.0.5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交检测合格报告。各分项工程应进行安全和功 能检测项目应符合表10.0.5的要求。

    汽车标准表10.0.5各分项工器应进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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