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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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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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1. 1 胶合木 structural laminated timber (glulam)

    以厚度为20mm~45mm的板材,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 的木制品。也称层板胶合木,或称结构用集成材,

    2.1.2普通胶合本层板

    通过用肉眼观测方式对材材质划分等级:按构件的主要用 途和部位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水质标准,并用于制作胶合木的板材

    在工厂用肉眼观测方式对木材材质划分等级,并用于制作胶 合木的板材。

    2.1.4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

    在工厂采用机械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损检测,按测定的才 性模量对木材材质划分等级,并用于制作胶合木的板材

    在胶合木制作时,根据层板的材质等级,按规定的叠加方 配置要求将层板组合在一起的过程

    l.8 对称异等组合 balanced

    胶合未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以构件截面中 心线为对称轴,成对称布置的组合。

    胶合木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在构件截面中 心线两侧成非对称布置的组合。

    异等组合胶合木中,位于构件截面的表面边缘,距构件边缘 不小于1/16截面高度范围内的层板。

    异等组合胶合术中,与表面层板相邻的,距构件外边缘不小 1/8截面高度范围内的层板。

    异等组合胶合中,与外侧层板相邻的,距构件外边缘不小 于1/4截面高度范围内的层板。

    异等组合胶合术中,与内侧层板相邻的,位于构件截面中心 线两侧各1/4截面高度范围内的层板,

    E一胶合木弹性模量 f。胶合木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fcE一 胶合木受压构件抗压临界屈曲强度设计值: fe 胶合木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 fmE 胶合木受弯构件抗弯临界屈曲强度设计值 ft一 胶合木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胶合木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w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k;一变截面直线受弯构件设计强度相互作用调整 系数: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

    C一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βe一一根据耐火极限t的规定调整后的有效炭化速率

    3.1.1胶合木构件采用的层板分为普通胶合木层板、目

    1.2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为3级,其材质等级标准应 表 3. 1. 2 的规定。

    表3.1.2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标准

    注:1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 裂缝; 2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分,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 使用。

    3.1.3目测分级层板材质等级为4级,其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

    3.1.8胶合木构件制作时,层板在胶合前含水率不凡

    胶合木构件制作时,层板在胶合前含水率不应大于 且相邻层板间含水率相差不应大于5%。

    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粘剂的防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2.2结构用胶粘剂应根据胶合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水和防腐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选择使用。3.2.3承重结构采用的胶粘剂按其性能指标分为I级胶和Ⅱ级胶。在室内条件下,普通的建筑结构可采用I级或Ⅱ级胶粘剂。对下列情况的结构应采用I级胶粘剂:1重要的建筑结构:2使用中可能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结构;3使用温度经常大于50℃的建筑结构;4完全暴露在大气条件下,以及使用温度小于50℃,但是所处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经常超过85%的建筑结构。3.2.4当承重结构采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承重结构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性能指标性能项目I级胶粘剂Ⅱ级胶粘剂试验方法胶缝厚度0.1mm1.0mm0.1mm1.0mmA1108108剪切A26464强度A386. 486. 4应符合本规范特第A.1节的规定征不要求循不要求循A464环处理值环处理(N/mm)不要求循不要求循A586. 4环处理环处理高温处理低温处理应符合本规范浸渍剥离任何试件中最大剥任何试件中最大剥第A.2节的规定离率小于5.0%离率小于10.0%11

    续表3.2.4性能项目I级胶粘剂Ⅱ级胶粘剂试验方法胶合部件的平均垂直拉伸强度应符合:垂直于胶缝应符合本规范1控制件不应低于2N/mm;的拉伸试验第A.4节的规定2处理件不应低于控制件平均值的80%应符合本规范木材干缩试验平均压缩剪切强度不低于1.5N/mm第A.5节的规定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1.Omm。3.2.5当承重结构采用单成分聚氮酯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表3.2.5承重结构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性能指标性能项目I级胶粘剂Ⅱ级胶粘剂试验方法胶缝厚度0.1mm0.5mm0.1mm0.5mm剪A1109109切A26565强度A387. 287. 2应符合本规范特不要求循不要求循第A.1节的规定征A465环处理环处理值(N/mm)不要求循不要求循A587.2环处理环处理高温处理低温处理应符合本规范浸渍剥离任何试件中最大任何试件中最大第A.2节的规定剥离率小于5.0%剥离率小于10.0%在测试期间,6个胶缝试件中不得有1个失败;应符合本规范耐久性试验测试后,每个剩余试件中平均蠕变变形不第A.3节的规定得超过0.05mm垂直于胶缝的平均拉伸强度应符合:垂直于胶缝应符合本规范1控制件不应低于5N/mm;的拉伸试验第A.4节的规定2处理件不应低于控制件平均值的80%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0.5mm。12

    3.3.1胶合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

    文日7 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 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 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3.2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

    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一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3.3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 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

    3.3.4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选择 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一C级》 GB/T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有关规定; 3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 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天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天 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或《钢 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的有关 规定; 4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 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 Q345钢制成; 5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 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

    4.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胶合本续构在规定的设计体用年限内应目右足够的可靠

    4.1.2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

    4.1.3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月

    表4.1.3设计使用年限

    4.1.4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 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 的安全等级。

    表4.1.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4.1.5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

    4.1.5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 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 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 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一一结构重要性系数; S一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 定进行计算; R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 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文超过 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0; 3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0.95。 4.1.8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

    中:%一一结构重要性系数; S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 定进行计算; R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2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同使用条件下胶合本强度设计值和弹

    注:1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 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 使用中胶合木构件含水率大于15%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尚应再乘以 0.8的调整系数; 3当若干条件同时现出现时,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5对于曲线形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应遵守以上各款规 定外,还应乘以由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k, = 12000

    式中:k一一胶合木曲线形构件强度修正系数; R一胶合木曲线形构件内边的曲率半径(mm)

    4.2.2采用月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乘以0.7的系 数,弹性模量 E应乘以 0. 9 的系数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Jm应采用正向 度设让值并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9的系数。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

    木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

    fefe,90 fe.8

    130 305 6400 1.0 5

    kh=( 300 b

    4.2.4在工程中使用进口胶合木时,进口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 和弹性模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规范附 录C规定的胶合木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根据构件 足尺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 4.2.5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5的挠度限值

    4.2.5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

    表4.2.5受弯构件挠度限值

    取样标准注:表中1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5.1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1.1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简支梁、连续梁和悬臂梁的计算跨度为梁的净跨加上每 瑞支座的1/2支承长度。 2受弯构件除靠近支座的端部外,不得在构件的其他位置 开口。在支座处受拉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1/10 与75mm之间的较小者,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3;在端部 受压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2/5,开口长度不得 大于跨度的1/3。 3构件端部受压侧有斜切口时,斜切口的最大高度不得大 于构件截面高度的2/3,水平长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3 。当水平长度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3倍时,应进行斜切口受剪 承载能力的验算。 4当在构件上开口时,宜将切口转角做成折线或做成圆角。 5.1.2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净截面面积A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面积等于全截面面积减去由钻孔、刻槽或其他因素削

    2荷载顺纹方向作用时,对于 交错布置的销类紧固件,当相邻两排 的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小于4倍 紧固件的直径时,则可认为相邻紧固 件在同一截面上; 3计算剪板连接的净面积(图 5.1.2)时,净面积等于全面积减去螺 栓孔以及安装剪板的槽口的面积。剪

    5.1.2剪板连接中构件 的截面净面积 1一用于安装剪板的刻槽; 2一螺栓孔

    纸箱包装标准图5.1.2剪板连接中构件 的截面净面积 1一用于安装剪板的刻槽; 2一螺栓孔

    板交错布置时:当相两排剪板在顺纹方尚的间距小子或等子一 个剪板的直径时,则可认为相邻紧固件在同一截面上。

    2按稳定验算:当构件截面宽度小截面高度、沿受压边 长度方向没有侧向支撑并且构件在端部没有防止构件转动的支撑 时,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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