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2∕T 406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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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建筑幕墙用锚具应符合GB/T14370、JGJ85、JG/T201的规定。 3.7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其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应符合JG/T138的规定。 幕墙的吊夹装置,其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应符合JG/T139的规定。 3.8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其焊接材料和工艺应符合GB/T5117、GB/T5118、GB/T983、GB50 50661的规定。

    4.4.1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指标应符合GB11614、GB15763.1~4、GB/T17841、JC/T1006、 IC/T 2128、IC/T 1079的规定。

    3幕墙用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中空玻璃选用的主要原材料:干燥剂应符合JC/T2072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JG/T471 GB24266的规定;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JC/T914的规定;中空玻璃间隔条应符合JC/T2069、 JC/T2452、JC/T2453的规定: 6: 幕墙用双玻单腔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角钢标准,三玻两腔以上配置中空玻璃的气体层 厚度不应小于9mm。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由专用注胶机混合、注胶。第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点 支承、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及幕墙开启窗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粘接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3条的规定;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宜采用聚 硫类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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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空玻璃的间隔框可采用金属间隔条或暖边间隔条,间隔框可连续折弯或描角成型,不得使用 热熔型间隔胶条。中空玻璃间隔框中的干燥剂应选用A类干燥剂,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e 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两片玻璃厚度差不应大于3mm; f)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表面产生凹凸变形; g)中空玻璃钻孔时应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孔周边应细磨并倒棱处理,合片时孔位应采取多 道密封措施; h) 阳光控制膜中空玻璃应提供中空结构密封胶和镀膜材料的相容性检测报告,离线低辐射镀膜玻 璃应确保膜层材料通过热熔丁基密封胶与外界完全隔绝。 4.4.4 玻璃幕墙用夹层玻璃应符合GB15763.3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单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mm,两片玻璃厚度差不应大于2mm; 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或离子性中间层胶片干法加工合成,胶片厚度应根据玻璃 配置、合片工艺及计算确定,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不应小于0.76mm,采用离子性中间 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89mm; c)夹层玻璃钻孔时应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合片时应防止两层玻璃间出现气泡 d)外露的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 4.4.5玻璃幕墙用镀膜玻璃应符合GB/T18915.1~2的规定,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 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玻璃幕墙采用单片或夹层低辐射镀膜 玻璃时,应使用在线化学气相沉积法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真空磁控溅射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应合成中空 玻璃,膜面应密封在中空玻璃腔体内。 4.4.6建筑玻璃贴膜的外观、质量及物理性能应符合GB/T29061、JGJ/T351的规定。建筑玻璃安全 贴膜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4.7要求防火功能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玻璃及其制品。 4.4.8玻璃幕墙及采光顶用真空玻璃,应符合JC/T1079的规定,玻璃原片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厚 度不宜小于6mm 4.4.9玻璃幕墙用U形玻璃,应满足JGJ113、JC/T867的规定。

    贴膜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5.1幕墙面板用石材不应有软弱夹层或软弱矿脉。带层状纹理的石材面板,不宜有粗粒、松散、多 孔的条纹。石材面板的外观质量和性能指标应符合GB/T18601、GB/T19766、GB/T18600、GB/T23452、 GB/T23453的规定。 4.5.2用于寒冷地区的石材,其抗冻系数不应小于0.8。 4.5.3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3MPa的石材面板,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4.5.4幕墙选用石材的放射性应符合GB6566中A级、B级和C级的要求

    4.6.1铝单板的质量及性能指标应符合GB/T3880.1~3、GB/T16474、GB/T16475、YS/T429.1~2、

    4.6.1铝单板的质量及性能指标应符合GB/T3880.1~3、GB/T16474、GB/T16475、YS/T429.1~2、 YS/T431的规定。

    YS/T431的规定。 4.6.2铝单板宜采用1×××系列、3×××系列和5×××系列铝合金板材,所用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 合GB/T3190的规定。表面宜采用氟碳喷涂,氟碳树脂含量不应小于70%。铝单板的外观质量和性能指 标应符合GB/T23443、JG/T331的规定。 463铝板事面处用方式及洽层恒度宫链全主2的西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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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铝板表面处理方式及涂层厚度(um)

    4.6.4单层铝板的板基厚度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单层平板铝板的基板厚度

    注:单层压型铝合金板的基板厚度应符合本标准第13.5.30条第5款有关规定。

    4.6.5不锈钢板作面板时,其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有关规定;其截面厚度,当为平板时不 宜小于2.0mm,当为压型板时不宜小于1.0mm。海边或严重腐蚀地区,可采用单面涂层或双面涂层的不 锈钢板,涂层厚度不宜小于35um。 4.6.6彩色钢板应符合GB/T12754的规定。基材钢板宜镀锌,其截面厚度,当为平板时不宜小于2.0mm 当为压型板时应符合本标准12.5.30条第2款有关规定,并应具有适合室外使用的氟碳涂层、聚酯涂层 戒内烯酸涂层。 4.6.7糖瓷涂层钢板不应在现场开槽或钻孔,其外观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JG/T234、QB/T1855的 规定。钢板主要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宜满足表4的要求。钢板的内、外表面应上底釉,外表面糖瓷瓷层 厚度应满足表5的要求。塘瓷涂层钢板的背衬材料的粘结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影响塘瓷涂层钢板性能和 造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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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塘瓷涂层钢板用钢板主要化学成分

    表5塘瓷涂层钢板外表塘瓷瓷层厚度

    4.6.8锌合金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6的要求。 产品表面应光滑、无水泡、无开裂纹,锌合金板背面 未带防潮保护层时,锌合金板慕墙宜采用后部通风系统

    表6锌合金板主要化学成分

    4.6.10铜及铜合金板应符合GB/T2040、GB/T17793的规定,宜选用TU1、TU2牌号的无氧铜。

    4.6.10铜及铜合金板应符合GB/T2040、

    4.7.1金属复合板应满足GB50016、JC/T2561、GB/T17748、GB/T2790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a 幕墙用铝复合板厚不应小于4mm,内、外面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厚度充许偏差为土 0.02mm(不含涂层厚度):铝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要求,力学性能和尺寸偏差应 符合GB/T3880.2~3的要求,幕墙用铝板应为符合GB/T3880.2中3×××或5×××系列或耐腐 蚀性及力学性能更好的其它系列铝合金; 钢板应经热镀锌或热镀铝锌合金处理,其力学性能、镀层重量和基材厚度偏差(钢基材包括镀 层)应符合GB/T12754的要求; C 不锈钢板应符合GB/T3280的要求; 铜及铜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5231的要求,力学性能和尺寸偏差应符合GB/T2059的要 求; 钛锌板应符合JG/T339的相关要求。 4.7.2 铝蜂窝复合板应符合JG/T334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截面厚度不宜小于10mm; b) 板基宜采用铝锰合金板、铝镁合金板,应符合GB/T3880.2、GB/T3190中3×××或5×××系列 的规定,板基的厚度允许偏差应取±0.025mm; 铝合金板材与芯材的滚筒剥离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90N.mm/mm,单个测试值不应小于80N.mm/mm 平拉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0.8N/mm,单个测试值不应小于0.6N/m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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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芯材应采用铝蜂窝,铝蜂窝芯边长不宜天于10mm。边长6mm10mm时铝蜂窝芯材铝箔厚度不 宜小于0.07mm,边长不大于6mm时铝蜂窝芯材铝箔厚度不宜小于0.05mm; e 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铝蜂窝板的厚度为10mm时,其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铝蜂窝板 的厚度不小于12mm时,其背板厚度不应小于0.8mm; f)外表面采用表面处理方式及涂层厚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6.3条的规定, 4.7.3石材蜂窝复合板应符合JG/T328、GB/T29059的规定。面板石材为亚光面或镜面时,石材厚度 宜为3mm5mm;面板石材为粗面时,石材厚度宜为5mm~8mm。石材表面应涂刷符合JC/T973规定的 等品及以上要求的饰面型石材防护剂, 4.7.4钛锌复合板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4mm,其中钛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复合的铝板厚度不应小 于0.5mm,其性能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钛锌复合板物理力学性能

    4.7.5不锈钢复合板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4.0mm,上、下面层的不锈钢材厚度不应小于0.3mm,其性能 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不锈钢复合板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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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幕墙面板用不锈钢挂件,宜采用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品。 4.9.4幕墙面板铝合金型材挂件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符合设计要求。 4.9.5 : 幕墙用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螺钉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制作。螺钉、螺栓的材质和机械性能应符合GB/T3098.1~2、GB/T 3098.5~6、GB/T3098.11、GB/T3098.15等的规定; 螺钉、螺栓的品种、规格应符合GB/T41、GB/T95、GB/T97.1、GB/T818、GB/T845、GB859、 GB/T5780、GB/T5781、GB/T15856.1~5的规定; C 抽芯铆钉的材质、机械性能和品种、规格应符合GB/T3098.19、GB/T12618.4的规定; d 后锚固连接用机械锚栓应采用不锈钢、碳素钢或合金钢材质,应符合JG/T160中对于S类 栓的规定。后锚固连接锚栓尚应符合JGJ145的规定; e 免焊抗震装配式连接锁固紧固件,对锚板、金属结构件、金属连接构件、挂件等连接使用时, 应具备三维调节、永久锁持、锁固防松、可拆可调功能。 4.9.6幕墙防雷连接件的材质、截面尺寸和防腐处理,应符合GB50057、GB51348的有关规定。 4.9.7背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制作。其组别和性能等级不宜低于GB/T3098.6和GB/T3098.15中组 别为A4奥氏体不锈钢。背栓的螺纹配合应灵活可靠,具备良好的互换性。螺纹公差等级不宜低于》GB/T 197中的7H/6g

    4.9.5幕墙用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0密封材料和粘接

    4.10.1幕墙用密封胶条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制品,应符合GB/T24498的规定。 橡胶材料应有良好的弹性和抗老化性能,其性能应符合GB/T5574的规定。密封胶条应有成分化验报告 和耐久年限保证书。 4.10.2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GB16776、JG/T475的规定。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硅 酮密封胶应符合GB24266、JG/T471的规定。 4.10.3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有专项试验报告。 4.10.4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的有机材料的相容性 试验及与被粘结材料的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 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10.5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粘结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 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4.10.6硅酮结构密封胶采用底漆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相容性试验和剥离粘结性试验; 硅酮结构密封胶与配套使用的底漆应由同一生产厂配制。底漆应有明显的颜色识别,并提供使 用说明书: 4.10.7 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4.10.8 密封胶的粘结性能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密封胶的类型应适用于幕墙面板基材,并应满足 接缝尺寸及变位量的位移能力。密封胶的位移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小于20%。 4.10.9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瓷板和微晶玻璃幕墙采用注胶封闭式板缝时,密封胶宜采用符合JC/T882 GB/T14683规定的产品,不应使用添加矿物油及其他有害增塑剂的硅酮建筑密封胶。 4.10.10石材、陶板、石材蜂窝板、纤维水泥板幕墙板缝的密封,采用的粘结、密封材料不应对面板 产生污染,应采用符合GB/T23261规定的密封胶,并应提供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4.10.1幕墙用密封胶条宜采用三元乙内橡胶、氯」橡胶及硅橡胶制品,应符合GB/T24498的规定。 橡胶材料应有良好的弹性和抗老化性能,其性能应符合GB/T5574的规定。密封胶条应有成分化验报告 和耐久年限保证书。 4.10.2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GB16776、JG/T475的规定。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硅 酮密封胶应符合GB24266、JG/T471的规定。 4.10.3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有专项试验报告。 4.10.4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的有机材料的相容性 试验及与被粘结材料的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 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10.5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粘结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 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b) 硅酮结构密封胶与配套使用的底漆应由同一生产厂配制。底漆应有明显的颜色识别,并提供使 用说明书; 4.10.7 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4.10.8密封胶的粘结性能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密封胶的类型应适用于幕墙面板基材,并应满足 接缝尺寸及变位量的位移能力。密封胶的位移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小于20%。 4.10.9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瓷板和微晶玻璃幕墙采用注胶封闭式板缝时,密封胶宜采用符合JC/T882 GB/T14683规定的产品,不应使用添加矿物油及其他有害增塑剂的硅酮建筑密封胶 4.10.10石材、陶板、石材蜂窝板、纤维水泥板幕墙板缝的密封,采用的粘结、密封材料不应对面板 产生污染,应采用符合GB/T23261规定的密封胶,并应提供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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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11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结、固定和填缝的粘结材料,应采用具有一定弹性且模量较高 的胶粘剂。当采用环氧树脂胶粘剂时,其性能应符合JC887的规定。 4.10.12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保质年限的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性能 的检测报告,生产商应提供结构胶拉伸试验的应力应变曲线图。

    4.11.1幕墙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GB23864的相关规定,发生火灾时,在规定时限内不应发生移位、 脱落现象,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防火层的托板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不得采用 铝板。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产品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火检验报告。 4.11.2幕墙钢结构用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14907的相关规定。 4.11.3幕墙的保温材料,应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不应采用含石棉的材料,并应符合 GB50016、GB8624、GB/T11835、GB/T19686的规定。 4.11.4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门窗用五金件、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GB/T5277、GB/T32223、JG/T124~ 130、JG/T213~215、JG/T393的要求。 4.11.5玻璃支承垫块宜采用邵氏硬度为80~90的氯丁橡胶等材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 其它吸水性材料。 4.11.6幕墙构件断热构造所采用的隔热衬垫,其形状和尺寸应经计算确定,内外型材之间应可靠连接 并满足设计要求。隔热衬垫宜采用聚酰胺、聚氨酯胶、未增塑聚氯乙烯等耐候性好、导热系数低的材料 制作。 4.11.7不同金属材料接触面设置的绝缘隔离垫片,宜采用尼龙、聚氯乙烯(PVC)等制品。 4.11.8中等硬度的聚胺基甲酸乙脂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或聚乙烯树脂低发泡双面胶带,其厚度应比结 构胶厚度大1mm。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4.11.9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宜大于37kg/m。 4.11.10防水卷材应符合GB50345的规定,宜采用聚氯乙烯、氯化聚乙烯、氯丁橡胶或三元乙丙橡胶 等卷材,其厚度不宜小于1.2mm。 4.11.11幕墙、采光顶用天蓬帘、卷帘应符合JG/T252、JG/T254的规定。 4.11.12采光顶用聚碳酸脂板应符合JGJ255、G/T347的要求。

    5.1.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施工技术等,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地理气候、周边环境 等因素,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选择建筑幕墙类别;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后,在扩初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 段确定建筑幕墙类型、材料与构造。 5.1.2建筑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设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其各项物理性能指标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幕墙立面的分格不应妨碍建筑的使用功能需求, 5.1.3建筑幕墙对于建筑所处环境的风荷载、地震及气候特征等自然条件,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应 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适应相对位移能力,方便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或构件。 5.1.4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并满足以下规定: a 幕墙玻璃外片应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钢化玻璃; b) 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外倾式的斜幕墙、建筑临街面幕墙的玻璃面板外片应选 用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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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除夹层玻璃外,幕墙玻璃外片用钢化玻璃最大许用面积不应天于5.0平方来。采用半钢化玻璃 作为幕墙面板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d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尚应符合JGJ113、JG/T455的规定。 5.1.5 建筑设计有抗爆要求的建筑幕墙,面板应选用防爆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A667的规定。 5.1.6幕墙建筑周边宜设置隔离地带,主要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水平防护装置。 5.1.7 与幕墙有关的泛光照明、LOGO店招、广告、显示屏等内容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不得影响幕墙的相关功能性,不得影响幕墙的气密、水密、结构安全及外观要求; b 泛光照明管线与幕墙构件之间的接触不得产生化学腐蚀现象; C 泛光照明设计宜配合幕墙设计预留灯具安装槽,泛光照明灯具固定应进行结构设计,灯具安装 宜与幕墙同步进行。 5.1.8幕墙设计应能满足维护和清洗的要求,幕墙面板应便于更换。幕墙高度超过50m时,宜设置清 洗设备,并应便于操作。擦窗机支承结构、防风销等相关构件不得影响幕墙的气密、水密、结构安全、 外观效果及面板更换等相关功能性要求。

    5.2.1幕墙的性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功能以及建筑物所在的地理、气候和环境 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GB/T21086、GB/T31433的规定。 5.2.2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建筑物所在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指标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建筑幕墙气密性指标

    2.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值不作规定

    3幕墙的水密性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易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 1000Pa;

    P一一水密性能设计取值(风压力差值)(Pa); 一一基本风压(kN/m),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采用;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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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可开启 部分水密性能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对应; C水密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建筑幕墙水密性能分级

    主:1.5级时需同时标注开启部分和固定部分△P的测试值;2.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指标值不作规定。

    a 幕墙抗风压性能指标值,应按不低于GB50009中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wk确定,且不 应小于1.0kN/m; b 开放式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计算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风洞模型试验确定风荷载折 减效应; C 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范围内,幕墙的支承结构和面板的度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相关章节的限值 规定。 2.5幕墙的抗震性能应满足GB5001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幕墙应具有承受自身重力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力的能力。幕墙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GB 50011规定的等效侧力法计算: b 幕墙应具有承受地震时主体结构层间相对位移造成的幕墙平面内变形的能力。平面内变形性能 指标值应按不低于GB50011规定的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0e]的3倍确定; C 幕墙在平面内变形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下的性能检测时,应保持性能完好;在 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e的3倍)下检测时,幕墙不应 发生严重破损。 幕墙应满足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幕墙,其试验样品在设计的 试验峰值加速度条件下不应发生破坏,幕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震动台抗震性能试验或 其他可行的试验验证: 1)面板为脆性材料,且单块面板面积或厚度超过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限制; 2) 面板为脆性材料,且与后部支承结构的连接体系为首次应用; 3 应用高度超过现行标准或规范规定的高度限制。 2.6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抗震设计的幕墙,其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第2款的规定; b)非抗震设计的幕墙,其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不应小于主体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 移角限值。 2.7幕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分级不应低于GB/T21086中规定的3级指标值,并应满足建筑物室 寸声环境设计要求。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GB/T31433隔声性能分级规定。

    5.2.6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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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幕墙性能检测过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测试值未达到规定指标时,允许在调整安 、修正缺陷后重新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安装 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能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待修正设计或更 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5.3.1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确因城市建设或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通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 采用幕墙式窗。 5.3.2新建或改扩建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除第5.3.1条以外的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 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 措施。 5.3.3外露于幕墙表面的装饰性构件应与幕墙支承结构或主体结构进行可靠连接,并考虑其侧向稳定 性及对幕墙支承结构扭转影响,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取防侧向变形约束及考虑其传递的荷载作用 5.3.4幕墙面板及其支撑结构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应设置独立的幕墙支承结构。 与主体结构变形缝相对应的幕墙构造缝应能够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要求。幕墙构造缝宜采用柔性连接设 计或滑动型连接设计,并采取易于修复的构造措施。 5.3.55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易发生碰撞的部位 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防撞设施。 5.3.6公共建筑楼层外缘无实体墙,或实体墙距楼地面净高低于0.8m(居住建筑0.9m)时应设置防护 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居住建筑0.9m)。防护设施采用栏杆时,栏杆应符 合GB50352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专项技术论证后,可不设栏杆: a)玻璃幕墙室内耐撞击性能指标现场测试不低于2级; 玻璃厚度配置、使用面积及防护措施符合JGJ113规定; 玻璃厚度经专项计算确定,计算时荷载作用于玻璃板块中央,冲击力标准值为1.5kN,冲击系 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50 d 玻璃面板或横梁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应设置护栏高度位置设有幕墙横梁,且横梁与立柱经抗冲击专项验算,满足可能发生的 冲击力。冲击力标准值取1.2kN,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50; 2)中空玻璃的内片选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0m2,厚度不小于8mm; 3)中空玻璃的内片或外片选用夹层玻璃,且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 5.3.7玻璃幕墙的玻璃板块不应跨越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 5.3.8处于人员流动密度大或青少年、幼儿活动等场所,容易发生物体和人体冲击的脆性材料人造板

    5.3.1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确因城市建设或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通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 采用幕墙式窗。

    .9脆性人造板材幕墙面板,宜采取偶然破裂后

    5.3.9脆性人造板材幕墙面板,宜采取偶然破裂后的安全保障措施。

    5.3.9脆性人造板材幕墙面板,宜采取偶然破裂后的安全保障措施。

    5.4.1建筑幕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与美观的原则。

    5.4.2幕墙的密封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幕墙玻璃与相邻的主体建筑装饰物之间的所有缝隙的 宽度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后灌注密封胶密封。全玻幕墙的面板不应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 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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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块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的构造设计,其单元组件间的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 启部位,应设计导、排水构造措施。 5.4.4幕墙立面上,当有雨篷、压顶、线型或者其他突出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采取排水与防水构造 措施。 5.4.5玻璃幕墙宜采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层的热阻应符合幕墙热工设计的要求。层 间位置玻璃面板后衬保温材料与面板内表面的间隙不宜小于50mm,且宜设置透气孔。 5.4.6幕墙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之间相互摩擦产生噪声。 5.4.7幕墙中不同种类金属材料的直接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止双金属腐蚀的措 施。幕墙的构造设计应避免产生风啸现象。 5.4.8采用封闭式板缝设计的幕墙,板缝密封采用注胶封闭时宜设水蒸气透气孔,采用胶条封闭时应 有渗漏雨水的排水措施。 5.4.9开放式板缝设计的幕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宜在面板背后、支承结构前,或幕墙支承结构后的主体建筑墙体上设置防水层,并宜采取有组 织的导排水系统和采取通风除湿的构造措施; 面板后部空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面板内侧与其背部防水层外表面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mm, 幕墙支承结构和连接件、防水层系统应采用耐候性好的材料制作,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C 脆性材料幕墙面板宜采取背面加强措施,挂件及连接件应采用铝合金型材或不锈钢材,不锈钢 材质不应低于06Cr17Ni12Mo2(S31608); d) 开放式幕墙应采取防止积水、积冰和防止幕墙结构及面板冻胀损坏的措施: 开放式幕墙采用挂件安装时,应采取可靠的挂件防脱和防滑移措施。 5.4.10 幕墙的保温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幕墙设置保温层时,保温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材料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在寒冷地区,保温层靠近室内的一侧应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应完整、密封,穿透保温层、隔汽 层处的支承连接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 ) 幕墙与周边墙体、门窗的接缝以及变形缝等应进行保温设计,在寒冷地区,保温构造应进行防 结露验算。 5.4.11 幕墙构件的内侧表面与主体结构的外缘之间应预留空隙,且不宜小于30mm。 5.4.12擦窗机不得装设在幕墙构件上。采用擦窗机进行维修清洗作业的幕墙部位,应设置安全插座, 其构造设计应与擦窗机的安全插销形式相吻合,并能即时锁紧。

    块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的构造设计,其单元组件间的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 启部位,应设计导、排水构造措施。 5.4.4幕墙立面上,当有雨篷、压顶、线型或者其他突出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采取排水与防水构造 措施。 5.4.5玻璃幕墙宜采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层的热阻应符合幕墙热工设计的要求。层 间位置玻璃面板后衬保温材料与面板内表面的间隙不宜小于50mm,且宜设置透气孔。 5.4.6幕墙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之间相互摩擦产生噪声。 5.4.7幕墙中不同种类金属材料的直接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止双金属腐蚀的措 施。幕墙的构造设计应避免产生风啸现象。 5.4.8采用封闭式板缝设计的幕墙,板缝密封采用注胶封闭时宜设水蒸气透气孔,采用胶条封闭时应 有渗漏雨水的排水措施。 5.4.9开放式板缝设计的幕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墙的面板接缝应能够适应由于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变化以及自重作用而产生的面板相对

    a) 玻璃幕墙宜采用封闭式板缝; b) 金属板、瓷板、微晶玻璃幕墙可采用注胶封闭式或开放式板缝; c 石材蜂窝板、铝蜂窝板等复合板材幕墙宜采用封闭式板缝,也可采用开放式板缝; d)石材、陶板、纤维水泥板幕墙宜采用开放式板缝,也可采用注胶封闭式板缝; e)本纤维板慕墙应采用开放式板缝

    寸和密封胶及密封胶条的规格尺寸, a 注胶封闭式幕墙板缝的密封胶,应根据幕墙面板的材质和接缝的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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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的宽度应满足玻璃面板和密封胶的变形要求,板缝的宽度和所用 密封胶的性能应能适应幕墙本身及建筑物在各种作用下产生的变形,胶缝宽度不宜小于 10mm。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厚度不应小于5mm;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 材料填塞; 2) 金属面板板缝宽度不宜小于10mm,石材幕墙面板的板缝宽度不宜小于8mm。当建筑设计有 要求时,可采用凹入式胶缝; 3 人造板幕墙胶缝的宽度不宜小于6mm,密封胶与面板的粘结厚度不宜小于6mm; 4 板缝内、底部宜采用大于板缝宽度2mm的聚乙烯泡沫棒填充材料垫嵌,防止密封胶三面粘 结。 胶条封闭式幕墙,面板之间“十字”接头部位的纵、横密封胶条交叉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开放式幕墙板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幕墙板缝宽度不宜小于6mm,瓷板、微晶玻璃板、陶板等脆性材料面板接缝尚应符合下式的规 定:

    b)胶条封闭式幕墙,面板之间“十字”接头部位的纵、横密封胶条交叉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c,(1+l,/,×c/c)≥uim

    式中: uim 由主体结构层间位移引起的分格框的变形限值(mM),按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 计确定; ,一一矩形面板板块竖向边长(mm); C2一一开缝式板缝横向接缝宽度;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b)面板内层如设置防水板等内层板,应进行抗风强度设计; C 搭接式、挡式的面板最小搭接宽度应满足防渗要求,防正雨水大量渗人幕墙内部;背部空旧 应防止积水,并采取有效排水措施; d 嵌条式板缝不宜小于20mm,幕墙的面板与嵌条之间应预留一定的间隙。可采用金属嵌条或橡 胶嵌条等形式,并应有防松脱及适应温度伸缩变形的构造措施; 竖向板缝采用嵌条式的幕墙,其水平方向板缝宜采用开缝式或搭接式; 竖向和水平方向板缝均采用嵌条式的幕墙,应在该幅幕墙的底部和顶部设置一定通风面积的进 风口和出风口,以形成有效的背部通风空间; 面板背面有保温材料时,应有防水、防潮和保持通风的措施。 5 明框幕墙的玻璃板块下边缘与框料的槽底之间应衬垫硬橡胶垫块,垫块数量不应少于2块,厚

    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垫块邵氏硬度宜为85~90。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板块边缘 至框料槽底的间隙宽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lim 主体结构层间位移引起框料的变形限值(mm) L一一矩形玻璃板块横向边长(mm):

    2c,(1+l, / l,×C2 / c)≥u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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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一一玻璃与上下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施工偏差值1.5mm。 注:非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确定;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 位移角的3倍确定。 5.6封闭式石材蜂窝板面板接缝宜采用注胶密封处理。采用开缝式面板接缝时,石材蜂窝板边缘应

    注:非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确定;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 位移角的3倍确定。

    5.6.1建筑设计中立面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考虑幕墙玻璃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太阳光反射影响,符合环保、 规划和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 5.6.2玻璃幕墙及采光顶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的玻璃面板。 5.6.3在T型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或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 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率不大于0.16的玻璃。 5.6.4构成玻璃幕墙的金属外表面,不宜使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3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 5.6.5道路两侧玻璃幕墙设计成凹形弧面时应避免反射光进入行人与驾驶员的视场中,凹形弧面玻璃 幕墙设计与设置应控制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凹形弧形立面和转角宜采用平板玻璃拼接,不宜采用加工 成弧形的玻璃,玻璃板块间宜用竖向遮阳条分隔。 5.6.6幕墙立面外挑的装饰部件和遮阳部件不宜采用玻璃材质

    建巩带简、米光贝与金属 a)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其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主体建筑的热工设计要求和满足室 内基本热环境要求; b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选择须符合GB50176、GB50189的规定; C)热工设计应包括保温、隔热、防潮等性能设计。 5.7.2应根据地区气候特点,确定建筑物各部位传热系数、选择构造层次及绝热材料种类,通过热工 计算确定绝热材料厚度和种类。 5.7.3建筑幕墙进行热工设计时,应按照透光幕墙和非透光幕墙分别设计,透光幕墙和非透光幕墙的 热工性能指标应按GB50176、GB50189、JGJ/T151的规定计算。 5.7.4开放式幕墙内侧有建筑围护结构,则其相应的保温隔热构造措施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按GB50176 GB50189的规定计算,并应符合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5.7.5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JGJ/T151的规定计算确定,计算所采用的边界条件应为实际工程的 冬季计算条件。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按照其构造组成,由各材料层热阻相加的方法计算,并应将幕墙 框架的热冷桥对传热系数的影响计算在内。带有中空内置遮阳幕墙的传热系数可按JGJ/T151的规定计 算,并符合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a)透光幕墙设置外遮阳构件,其太阳得热系数应为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 遮阳系数的乘积。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GB50176的有 关规定计算。带有室外遮阳的幕墙的遮阳系数应参照JGJ237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b 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各朝向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透光 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玻璃采光顶宜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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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4065—20215.7.26寒冷地区天沟绝热层宜设置在天沟外侧,安装时保温层铺设应连续、密实。5.8防火设计5.8.1建筑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超高层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5.8.2幕墙与楼板边沿的实体墙和隔墙之间、幕墙与建筑实体墙面间、建筑洞口边缘等部位的建筑缝隙防火封堵设计,应符合GB/T51410的有关规定。5.8.3幕墙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密封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伸缩变形的要求;在火灾条件下,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保持相对稳定性5.8.4组成建筑幕墙防火封堵组件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并宜结合防火封堵部位的特点、防火封堵材料性能及封堵方式选用。a)当背衬材料采用矿物棉时,矿物棉的容重不应低于80kg/m,熔点不应小于1000℃,并应在填塞前将自然状态下的矿物棉预先压缩不小于30%后再挤入相应位置:b)采用防火密封胶时,应配合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使用,防火密封胶的填塞深度不应小于15mm,长度应为建筑缝隙的全长,建筑缝隙的内部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当建筑缝隙的宽度大于或等于50mm时,防火密封胶的填塞深度不应小于25mm;C)采用防火密封漆时,其涂覆厚度不宜小于3mm,干厚度不应小于2mm,长度应为建筑缝隙的全长,宽度应大于建筑缝隙的宽度,并应在建筑缝隙的内部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防火密封漆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mm。5.8.5幕墙与建筑楼层边沿处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以下规定:a)楼层边沿应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幕墙与实体墙的上下沿口应分别设置水平防火封堵;b)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c)高度大于250m的幕墙建筑,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1.5m,且楼板以上不小于0.6m,实体墙不能以防火玻璃墙替代;d)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难区对应的外墙不应设置幕墙。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层的措施,且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e)同一块幕墙玻璃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5.8.6建筑幕墙的面板及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a)除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幕墙面板可采用B1级材料外,其余幕墙面板及板背的填充及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b)建筑外墙及金属屋面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5.8.7幕墙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理化性能及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GB23864的有关规定。5.8.8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的防护挑檐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5.8.9当非透明幕墙内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且应与幕墙的层间防火封堵位置相对应,防火隔离带及层间防火封堵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5.8.10建筑幕墙的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24

    DB32/T4065—2021a):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方应设置承托板;b):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c):幕墙与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100mm,矿物棉两侧应设置承托板;d)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承托板与幕墙、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漆及其组合封堵:承托板或支承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e)防火封堵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不应与玻璃直接接触:当建筑对水平防火封堵构造有通透要求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透明幕墙层间封堵位置背衬板燃烧性能应为A级。5.8.11非透光幕墙、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的层间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在与楼板水平的位置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且背衬材料的填塞高度不应小于200mm;b)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c)防火封堵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5.8.12幕墙与主体建筑建筑缝隙缝宽大于250mm时,应通过增设角钢等刚性支承构件或紧固件提高防火封堵紧密性,支承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5.8.13紧靠防火墙的玻璃幕墙,应在防火隔墙两侧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2.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幕墙。5.8.14幕墙建筑内的防火墙设置在转角部位时,转角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两侧边缘水平最近距离不应小于4.0m。5.8.15防火玻璃幕墙应满足相应建筑的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等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a)防火玻璃幕墙应由防火玻璃、防火钢构件及防火胶条、防火密封胶等材料组成;b)防火玻璃幕墙应按GB/T12513或GB/T9978.8的规定检测:c)与主体的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并在规定耐火极限内不应失去其功能。5.8.16跨越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建筑变形缝的幕墙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a)变形缝两侧幕墙与主体建筑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b)背衬材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矿物棉两侧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5mm钢质承托板;c)承托板之间、承托板与幕墙、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填塞。5.8.17消防排烟窗的设置及开启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要求。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5.8.18幕墙上供消防救援进出的应急救援窗口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a)消防救援窗口的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得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当消防救援窗口面板采用非易击碎材质时,应设置可快速打开的装置;b)采用固定窗时,玻璃面积不应大于4.0m;5.8.19靠近幕墙的疏散楼梯间,其墙体与幕墙间应设置竖向防火封堵,封堵应密实,其耐火极限不应25

    DB32/T4065—2021低于1.0h。5.8.20嵌于幕墙中的消火栓箱与实体墙面间的空腔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消火栓箱门应符合以下规定:a)采用幕墙面板制作的消火栓箱门开启方向应便于接驳栓头及水带取用,开启角度不小于160°;b)箱门开启应轻便灵活,开启拉力不得大于50N;c)消火栓箱门上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5.8.21嵌于幕墙中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其周边与实体墙面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8.22开放式幕墙由于内外两层表皮间存在一定的烟窗效应,应采取水平防火隔离措施,防火封堵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每道防火封堵间隔高度不超过24m。5.8.23双层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和第5.8.2条的规定。5.8.24采用以下双层幕墙的建筑,其高度及防火构造应满足下列规定:多楼层式双层幕墙在上、下空气间层层间位置,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米;b)整面式双层幕墙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m,内外层幕墙间距不小于2.0m,每层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宽度不应小于0.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当内外层幕墙间距小于2.0m或未在每层设置防火挑檐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c)并道式双层幕墙竖向通风并道出风口宜设置烟感电动开启装置,在层间位置每层应设置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米。5.8.25箱体式、廊道式双层幕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a)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当水平距离小于0.5m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b)空气间层在层间位置每层应设置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5.8.26双层幕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8.17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对应消防救援窗位置,内层幕墙应设置可内外开启的门,内外层幕墙之间应有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行的马道;b)[内外层幕墙消防救援窗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8.27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的整面式双层玻璃幕墙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在顶部和两侧设置敲开式自然排烟设施5.8.2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金属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a)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护层;b)屋面板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c)金属屋面系统的附加功能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时,可采用B1级材料;d)金属屋面系统应满足建筑相应构件耐火等级要求。5.8.29采光顶、金属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5.8.30采光顶、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间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当设置有保温层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岩棉,并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密封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伸缩变形的要求;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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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1闷顶周边的金属屋面围护系统内衬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覆面。 5.8.32采光顶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相邻 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8.33采光顶的同一玻璃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5.8.34对于设计有通风、排烟功能的采光顶和金属屋面,其通风和有效排烟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通风设计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可采用气动、电动及手动的可开启窗形式,机械通风应 与建筑主体通风一并考虑。

    5.9.1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GB51348的相关规定和建筑电气设 计专业要求,并应与建筑物形成整体防雷体系。应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采取防直击雷、侧击雷、雷电感 应以及等电位连接措施。 5.9.2防雷设施应与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系统构造相协调。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采用金属框 渠支承的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宜采用外露金属本体作为避雷接闪器并保持永久的电气贯通,其材 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并按其规定的第二类建筑避雷接闪器及网格尺寸要求,与主体建筑防 雷系统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当设置其它接闪器或引下线等防雷系统设施时,不应 影响维护系统整体性能。 5.9.3当采光顶、金属屋面未处于主体结构防雷保护范围时,应在其尖顶、屋脊、檐口、突出部位设

    5.9.1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GB51348的相关规定和建筑电气设 计专业要求,并应与建筑物形成整体防雷体系。应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采取防直击雷、侧击雷、雷电感 应以及等电位连接措施

    6.9.2防雷设施应与幕

    5.9.3当采光顶、金属屋面未处于主体结构防雷保护范围时,应在其尖顶、屋脊、檐口、 避雷带进行一体化防雷设计,防雷设施应与整个采光顶、金属屋面防雷系统连接成一体,并 架形成可靠连接。金属屋面可按要求设置接闪器,也可采用面板作为接闪器,并与金属框架 可靠连接。

    5.9.4幕墙上外挑的功能性或装饰性部件,应按GB50057的规定采取措施防直击雷和侧击雷。非金属 面板幕墙或隐框玻璃顶篷、外露的非导体构部件、以及屋顶的光伏组件等,应按相应的建筑物防雷分类 采取防护措施。

    e)隔热型材的内外侧金属型材应连接成电气通路; f)幕墙横、竖金属构件相互间连接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50mm; g 幕墙立柱在套芯连接部位、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按防雷连接材料截面的规定(表)连接: h 构件连接部位有绝缘材料覆盖时,应采取措施形成有效的防雷电气通路; i) 金属幕墙的面板及其它外露金属部件,应与支承构件形成良好的电气贯通。支承结构应与主体 结构的防雷体系连通; j 利用自身金属材料作为防雷接闪器的幕墙,其压顶板宜选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铝合金单板,截 面积不应小于70mm。 5.9.6 单元式幕墙防雷构造: a) 幕墙型材有隔热构造时,应以等电位金属导体连接其内外侧金属材料,每一单元板块不少于两 处; 单元板块横竖向型材均设有密闭橡胶条时,型材插口拼装连接处应采用等电位金属材料跨接, 形成良 5.9.7 金属屋面的防雷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金属屋面的防雷构造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b)当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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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 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 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盖。 5.9.8其它防雷构造要求: 玻璃来光顶和高度大于120米的玻璃幕墙,必要时可对外露面板玻璃作模拟雷电冲击耐受性测 试; b) 当利用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围护系统的金属构件做引下线时,应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进行 可靠连接,连接点数量应按分流系数计算校验 5.9.9 用作幕墙防雷连接的主要材料,其截面积应符合表13的规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 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 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4金尾板应无绝缘被罗盖

    5.9.8其它防雷构造要求

    玻璃采光顶和高度大于120米的玻璃幕墙,必要时可对外露面板玻璃作模拟雷电冲击耐受性测 试; b) 当利用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围护系统的金属构件做引下线时,应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进行 可靠连接,连接点数量应按分流系数计算校验。 5.9.9 用作幕墙防雷连接的主要材料,其截面积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防雷连接材料截面积(mm)

    5.9.10金属连接件(包括钢质绞线) 连接处的焊缝应作防腐蚀处理, 5.9.11不等电位金属之间的连接质量标准,应采用不影响电气通路的防电偶腐蚀措施 5.9.12幕墙建筑防雷接地电阻及过渡电阻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防雷接地电阻(Q)

    5.10募幕墙开启窗设讯

    5.10.1幕墙开启窗应根据建筑性质、使用功能、通风换气、热工设计等要求选型和设置。幕墙开启窗 的布置形式、开启功能、开启面积、开启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开启窗的各项性能指标应满足GB/T 21086的要求。 5.10.2幕墙开启窗作为自然排烟窗(口)时,应设置手动、电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 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5.10.3幕墙开启窗开启形式宜采用内开窗及上悬外开窗等形式。除消防排烟窗外,高层建筑不应采用 外平开窗及下悬外开窗。单扇外开启扇的面积不宜大于1.5m,不应大于2.0m。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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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启间距不宜大于300mm,开启距离应设置安全限位装置。外开窗应有防止窗扇脱落的构造措施。 5.10.4幕墙开启窗应合理配置五金件,五金件应符合GB/T32223相关规定,满足功能和安全使用要 求,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 5.10.5开启窗与幕墙构架的结合宜采用搭接构造形式,连接处应有防雨水渗漏密封措施。 5.10.6幕墙开启窗采用自动启闭方式时,应设置安全锁闭装置。 5.10.7开启窗窗框型材内外高差不宜小于50mm,易渗入雨水或形成冷凝水的部位,截面构造宜有导 排水功能。 5.10.8开启窗框角、扇角的组合连接接缝处应密封处理。 5.10.9幕墙开启窗周边密封条应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条或硅橡胶密封条等制品嵌填与密封, 其性能应符合GB/T24498规定。橡胶条邵氏硬度不宜大于50。 5.10.10开启窗的型材壁厚不应小于2mm。窗框与窗扇合页(铰链)采用螺钉螺纹受力连接时,螺钉 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mM,螺钉连接处型材局部壁厚不应小于连接螺钉的公称直径,宽度不应小于螺钉公 称直径的2.5倍。当不满足时,应采用铆螺母或增加不锈钢垫衬板等连接措施,衬板厚度不应小于3mm, 并有连接螺纹。外露螺钉头与型材结合处应有密封措施。 5.10.11上悬窗采用挂钩悬挂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及限位措施。被悬挂的上横梁应校核 自重作用下的挠度,并应校核连接构造的抗扭性能。挠度值不应大于跨度的1/500,且不大于3mm。 5.10.12开启窗采用不锈钢滑撑时,应按开启窗的自重和要求确定滑撑型号、规格,其性能应符合JG/T 127的规定,长度不宜小于窗扇高度的1/3。当滑撑长度小于边框1/2时,应设置限位撑档。 5.10.13开启窗采用不锈钢撑档时,应按开启扇的规格和要求确定撑档型号、规格,两侧应对称配置, 其性能应符合JG/T128的规定。 5.10.14开启窗采用执手、锁闭器时,应按开启窗的面积、功能及要求确定型号、规格,其性能应符 合JG/T124、JG/T215的规定。开启扇对角线长度大于0.7m时,不应采用旋压式执手。开启扇面积大 于1.0m时,应采用多点锁闭器,锁点应根据计算确定,且锁点间距不宜大于500mm。 5.10.15开启窗宜采用隔热型材,隔热型材受力应安全可靠。五金件应安装在隔热条内侧的框、扇型 材上,并有防松脱措施。 5.10.16开启窗窗框与幕墙龙骨采用螺钉螺纹受力连接时,螺钉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mm,螺钉间距不 应大于350mm,螺钉连接处型材局部壁厚不应小于连接螺钉的公称直径,局部加厚宽度不应小于螺钉公 称直径的2.5倍,螺钉尖部露出长度不小于8mm,并有防松脱措施。外露螺钉与型材连接处应密封处理。 窗框不应固定在型材的装饰扣盖上。 5.10.17开启窗玻璃不应采用全隐框形式安装,外开启扇应有防止玻璃脱落的构造措施。开启窗中空 玻璃的第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结构胶宽度经计算确定。开启扇窗副框结构胶粘接的位置, 立与中空玻璃的结构胶位置重合。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结构胶重合位置不应 少于一组对边。玻璃下端应设置托条,托条应满足本标准第7.2.11条规定。中空玻璃及夹层玻璃外露 端面应有护边。 5.10.18斜幕墙不宜设置开启窗。确需设置时,内倾斜幕墙开启窗的下边框应有导排水措施,外倾斜 幕墙开启窗的窗扇应有安全限位和防坠落构造措施。 5.10.19采光顶面不宜设置开启窗。确需设置时,其应突出采光顶外表面不小于100mm,且构造上应 有防雨水渗漏及导排水措施。 5.10.20采光顶窗应采用夹层玻璃或中空夹层玻璃。采用中空夹层玻璃时,其下层应为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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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建筑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建 筑幕墙,在遭受多遇地震作用时,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遭受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时,经一般修 理后应仍可继续使用;在遭受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时,幕墙支承结构构件不得脱落。 6.1.2幕墙结构设计应考虑永久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施工、清洗、维护荷载,并应 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结构设计,复杂的幕墙体系应作施工阶段的结构设计复核。与水平面 夹角不大于75度的建筑幕墙还应考虑雪荷载、活荷载或积灰荷载。对于变形不受约束的支承结构及构 件,可不考虑温度作用效应。 6.1.3幕墙应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等连接的幕 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6.1.4幕墙结构应根据传力途径对幕墙面板、支承结构、连接件与锚固件等依次进行结构设计,确保 幕墙的结构安全。幕墙面板与其支承结构、幕墙支承结构与主体结构之间均应具有相对位移能力。 6.1.5建筑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幕墙传 递给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6.1.6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分别计算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效应 安全生产标准,并应按本标准第6.4节 的规定进行作用的组合。 6.1.7幕墙的抗风设计,应符合GB50009中对围护结构的风荷载相关要求。 6.1.8幕墙结构及构造应进行抗震设计和计算分析,抗震设防的幕墙,在满足抗风设计要求的基础上: 还应符合GB50011中对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要求。 6.1.9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和挠度验算:

    式中: 3 一荷载及作用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 一一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 一一构件抗力设计值; c)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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