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23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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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T. 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 方米(μg/m) Ci 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目标单体i的释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 (μg/m); Ck.——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除目标单体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单体k的释 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ug/m)
式中: CT,一 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 方米(μg/m) Ci 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目标单体i的释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 (μg/m); C 当达到稳定释放状态或试验时间为28d时,除目标单体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单体k的释 放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ug/m)
市政图纸、图集5.6总醛酮化合物浓度计算
总醛酮化合物的释放浓度按式(2)计算:
6.2.1判定该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等级为I级/Ⅱ级时,试样测试结果应符合 表1的相关规定;当试样测试的全部限制物质的释放量浓度符合表1中1级要求时,判定该人造板及其 制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等级为I级;当试样测试的限制物质的释放量浓度有一项(含一项)以 上不符合表1中I级要求但符合Ⅱ级要求时,判定该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等级 为Ⅱ级。 6.2.2测验时间未满28d时,如连续两天试验浓度低于释放量浓度,且浓度差不超过5%,则试样的释 放量浓度以最后一天的试验浓度值为准;试验时间已达28d时,试验浓度仍高于或等于释放量浓度,则
6.2.3此检验为最终检验结论。
7.1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释放量分级、生产日期、检验执行标准及试验方 法等。 7.2检验结果和结论。 7.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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