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17:2020 家具、人造板及木竹相关制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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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AS-EL-17:2020  家具、人造板及木竹相关制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表8项目/参数规范表述示例

    2020年12月31日发布

    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2020年12月31日实施

    2020年12月31日发布

    2020年12月31日实施

    2020年12月31日发布

    2020年12月31日实施

    4.5.1检测标准/方法的排序

    4.5.1.1每一类别下,均应先列出方法标准,再列出产品标准。 4.5.1.2同一类别下,方法标准与方法标准之间,产品标准与产品标准之间,以及 司一项目/参数下的多个标准之间,均应分别按照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企业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的顺序排列。其中,国内标准之间,应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顺序排列。 注:排序时,企业标准之间不再区分是国内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还是国外企业发 布的企业标准。 4.5.1.3在满足上述第4.5.1.1及第4.5.1.2条的基础上,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之 间,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地方标准与地方标准之间,团体标准与团体标准之 间,先按照标准代号的音序排列,再按照标准编号排列。如:林业行业标准(LY或

    2020年12月31日发布

    2020年12月31日实施

    LY/T)排列在环境行业标准(HJ或HJ/T)之后,排列在轻工行业标准(QB或QB/T) 之前。 注:排序时,不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即,标准代号中的“/T”不影响排 序。 4.5.1.4在满足上述第4.5.1.1及第4.5.1.2条的基础上,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 间,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注:排序时,不区分ISO标准、IEC标准和ISO/IEC标准,将三者等同对待,直接 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4.5.1.5在满足上述第4.5.1.1及第4.5.1.2条的基础上,国外标准和国外标准之 间,先按照标准代号的音序排列,再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4.5.2填写检测标准/方法时,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标准/方法名称、编号、 年代号或版本号。必要时,还需写明对应的条款号。 4.5.3检测标准/方法的中、英文名称 4.5.3,1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 标准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4.5.3.2对于国内标准,能力表中填写的标准中、英文名称应与标准文本上的表述 致,不应随意简化或修改表述方式。 4.5.3.3对于国际标准,能力表中填写的标准英文名称应与英文版标准文本上的表 述一致,不应随意简化或修改表述方式,同时,标准中文名称的翻译应准确、规范。 4.5.3.4对于国外标准,如果相应的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为英文版或包 含英文版的,则能力表中填写的标准英文名称应与英文版标准文本上的表述一致, 不应随意简化或修改表述方式,同时,标准中文名称的翻译应准确、规范;如果相 应的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非英文版或不包含英文版的,则应将其翻译成 中文和英文后再填写,同时,应确保翻译的准确、规范。 注:如果需要申请正式发布版非英文版的国外标准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能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且该标准文本的获得不违反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同时,能提供实验室相关人员具备阅读该语种能力的证明材料; b)能提供标准的中文译本,同时能证明该译本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4.5.4所有标准均应写明年代号或版本号。当产品标准的子项目不注年代号引用其 他方法标准时,也应按该方法标准现行有效版本的年代号填写。 4.5.5万法标准的条款号 4.5.5.1如果方法标准包含多个检测项目/参数,则需要写明与检测能力表中填写的 项目/参数相对应的条款号。 4.5.5.2如果方法标准只包含一个检测项目/参数,且该检测项目/参数仅有一种试 验方法,则无需写明具体的条款号。

    LY/T)排列在环境行业标准(HJ或HJ/T)之后,排列在轻工行业标准(QB或QB/T) 之前。 注:排序时,不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即,标准代号中的“T”不影响排 序。 4.5.1.4在满足上述第4.5.1.1及第4.5.1.2条的基础上,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 间,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注:排序时,不区分ISO标准、IEC标准和ISO/IEC标准,将三者等同对待,直接 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4.5.1.5在满足上述第4.5.1.1及第4.5.1.2条的基础上,国外标准和国外标准之 间,先按照标准代号的音序排列,再按照标准编号排列。 4.5.2填写检测标准/方法时,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标准/方法名称、编号、 年代号或版本号。必要时,还需写明对应的条款号。

    4.5.3检测标准/方法的中、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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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1日实施

    4.5.5.3如果方法标准虽然只包含一个检测项目/参数,但该检测项目/参数包含多 种试验方法,则需要写明与检测能力表中填写的试验方法相对应的条款号。 4.5.6家具、人造板及未竹相关制品检测领域的认可范围以认可证书附件的检测育 力表中明确列出的检测能力为准,产品标准中引用但未单独列出的标准(无论被与 用的标准是方法标准或是另一项产品标准)不认为包含在认可范围内,

    4.5.7产品标准的子项目对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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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注: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项目/参数不应按“全部/部分项目/参数”填 写。 4.5.10一般情况下,已废止的标准不应纳入认可范围,除非该标准被另一现行有效 的标准注年代号地引用。此种情况下,应在“说明”栏注明“仅限特定产品标准引 用时使用”(当“特定产品标准”的数量大于等于两个时采用此表述)或“仅限某某 标准引用时使用”(当“特定产品标准”仅有一个时采用此表述)。涉及已废止的检 测标准/方法时的规范表述示例参见表20

    表14检测标准/方法可接受的表述方式1 (产品标准子项目的依据标准均按产品标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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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样标准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法的检测; d)实验室不能进行标准规定的全部量程范围的检测; e)其他需要予以限制的情形。 4.6.3对于多地点实验室,为保证检测能力表述的完整性,对于少量在其他场所开 展检测活动的检测项目可以不用拆分后在其他地点单独填写,但应在“说明”栏注 明这些项目的检测活动实际在哪个地点开展。例如:某实验室有A、B两个地点,某 产品标准有20个子项目,其中的18个子项目的检测活动在A地点开展,另有序号 19和序号20的2个子项目的检测活动在B地点开展,则实验室可将该产品标准整 体填写在A地点的检测能力表,同时在序号19和序号20的子项目的“说明”栏注 明“该项目的实际检测地点为··”。 4.6.4限制范围仅仅作为检测对象、项目/参数、检测标准/方法等栏目的补充。对 于某一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果通过细化检测对象、项目/参数、检测标准/方法的表 述可以解决,则不宜通过“说明”栏来解决。例如:通过写明标准中的具体条款号 可以表达清楚时,无需再以限制范围进行表述。 4.6.5限制范围既可用“只测·...*.”表述,也可以用“不测·....”。但建议优先使用 “只测···.”的表述方式。 注:从认可证书附件使用方(如,实验室的客户)的角度来看,用“只测..·..”表 述时展示的是实验室具备能力的内容,用“不测.....”表述时只是告知了实验室在 哪些方面不具备能力,即,用“只测·....”表述更方便于认可证书附件的使用方。 4.6.6产品标准按“部分项目/参数”表述后,若已进一步将具备能力的子项目展开 填写,则“部分项目/参数”行的“说明”栏可填写为“只测如下展开的子项目”。 4.6.7实验室申请本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标准是本实验 室所在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实验室申请其他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时应在“说明” 栏注明“该标准是某某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该企业已书面授权本实验室使用该企 业标准”。 注:实验室审请其他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时应满足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实 验室申请其他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前,必须已获得该企业标准的版权方的书面授权。 4.6.8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标准为非标方法” 或“该标准为本实验室制定的方法”

    4.7.1“备注”栏仅用于认可管理,不属于认可证书附件的公布范围,仅用于填写 “变更”、“扩项”、“勘误”或其他简要的提示性信息。 注1:因为“备注”栏不属于认可证书附件的公布范围,所以,当申请书的检测能 力表仅有个别“备注”栏填写不准确时,在受理审查环节和评审组文件审查环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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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1日实施

    5.2判定标准表述要求

    止回阀标准5.2.1判定标准表中“产品名称”的表述要求参考检测能力表中“检测对象”的表 述要求。 5.2.2判定标准表中“领域代码”的填写要求同检测能力表中“领域代码”的表述 要求。 注:判定标准表的领域代码通常填写四位码即可。 5.2.3判定标准表中“判定标准名称及编号(含年号)”的表述要求参考检测能力表 中检测标准/方法栏的表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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