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7-3511-2021 窗帘用聚丙烯酸酯阻燃性水性涂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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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 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拟认证的产品经设计开发的依据,并正在生产,

    4. 3. 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门窗标准规范范本,管理 三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广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广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 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主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到期后特证人继续保持以证,持证八在证书有效期油满3不月前提出再以证目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 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 (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锅炉标准,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 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煤矿标准规范范本,由单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产品描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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