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9-3632-2021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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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9.6条款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 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 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 工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1215一2019《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 螺旋管材》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工程规范,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型号、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测试。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表1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 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条款规定的 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条款的要求。 送样/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 正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条款)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 示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 正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1. 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款。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要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要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评定标准,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产品描述 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1. 型号: 2. , 关键原材料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技术参数 供应商(全称) 制造商(全称)/产地 聚乙烯(PE) 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 三. 提交材料: 产品标志(贴于背面) 四 随附材料: 质量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 五, 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进行变更(增 加、 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原材料。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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