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615-202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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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计划进行每期的库存盘点,年终应与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全年固体废物的贮存量进 行库存盘点,盘点数据应保存3年以上。
统计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
5.6.1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采用物料衡算方法,采用一个统计期的数据。 5.6.2企业各类固体废物当期综合利用量,按公式(1)计算:
JC/T26152021
式中: W——指企业固体废物当期综合利用量饲养标准,单位为吨(t)。
指企业固体废物当期综合利用量,单位为吨(t)
6.1企业应对固体废物的计量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计量器具需具备联网通讯装置。 6.2企业应在投料处安装在线计量器具和自动控制装置,分别对原、辅材料、各类固体废物等进行实 时在线计量和实时监控。 6.3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满足实际生产要求,应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校准记录应保存3 年以上。 6.4企业应对正常工况情况下固体废物的计量过程实时监控,监控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6.5企业对实时在线计量信息的采集、储存、上传等端设备,除了传统设备标识之外,需附加一个物 理级别的、不可寡改的嵌入式身份证书(或者芯片),确保由该设备产生的数据,在上传到固体废物综合 利用存证平台时,可以通过该身份证书(私钥)对上传的并由该设备产生的所有数据进行签名。
以上。 企业应对正常工况情况下固体废物的计量过程实时监控,监控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企业对实时在线计量信息的采集、储存、上传等端设备,除了传统设备标识之外,需附加一 及别的、不可寡改的嵌入式身份证书(或者芯片),确保由该设备产生的数据,在上传到固体废物终 用存证平台时,可以通过该身份证书(私钥)对上传的并由该设备产生的所有数据进行签名。
7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要求
7.1企业利用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2企业应对综合利用各环节的污染因子进行识别,按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废气处理、防止或降低噪 声与粉尘处理等污染防治装置,宜配备污染检测设备设施,应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制定监测方 案并按方案开展环境监测,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 7.3企业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相关标准,符合总量 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4企业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保护措施。对有挥发性或化工恶 臭的固体废物,企业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进行输送、转运,防止挥发或恶臭物质扩散。
本文件第4章~第7章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至少应包括: a)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b)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作业文件及相关资料(4.2、4.3、4.4);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与固体废物相关各类计量数据及凭证(4.5); d 接收合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等记录(5.1): e) 产品生产记录、检测报告、合格证明(5.4); f) 库存盘点结果(5.5); g)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记录(6.4); h)计量过程的监控记录(6.5); 其他。
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固体废物综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与固体废物相关各类计量数据及凭证(4.5); d 接收合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等记录(5.1); e)产品生产记录、检测报告、合格证明(5.4); f)库存盘点结果(5.5); g)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记录(6.4); h)计量过程的监控记录(6.5); i)其他。
现场核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贮存(5. 2); b) 处理(5.3); c) 综合利用(5.4): 计量器具的配备与运行(6.1); e 投料口的计量(6.2); 保护措施及污染防治装置配备(7.2); 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7.3); h) 输送、转运(7.4) i)其他。
现场核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贮存(5. 2); 6) 处理(5.3); 综合利用(5.4): 计量器具的配备与运行(6.1); 投料口的计量(6.2); 保护措施及污染防治装置配备(7.2); 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7.3); h) 输送、转运(7.4) i)其他。
结果应以报告的形式呈现,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及相关方依据本文件要求,对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评价符合性及有效性,
应以报告的形式呈现,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及相关方依据本文件要求,对 综合利用全过程评价符合性及有效性,
表A.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数据统计表
JC/T2615—2021
水库标准规范范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2]《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目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版) [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 [7]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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