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MSA 10411-2020 铸铝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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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铝门所用人造板等级
5.1.5.2人造板如需阻燃处理,其难燃性能应符合GB/T8624一2012中B1级的规定,或符合GB/T 86252005第7章的规定。 5.1.5.3人造板含水率应控制在6%~13%,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年平衡含水率低1%3%。 5.1.5.4人造板应选用有利于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安全的材料,其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 的规定。
5.1.6.1防火填充材料应符合GB12955一2008对填充材料的规定。 5.1.6.2蜂窝状填充材料的平面压缩强度按GB/T1453一2005的规定检测,不应小于200kPa。 5.1.6.3聚氨酯泡沫填充材料的平面压缩强度按GB/T8813—2008的规定检测,不应小于100kPa
锅炉标准5.1.7.1粘结剂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3的规定。 5.1.7.2防火粘结剂应符合GB/T20285—2006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的规定
5.1.8 油漆、涂料
5.1.8.1水性涂料应符合HJ2537的规定。
5.1.8.1水性涂料应符合HJ2537的规定。 5.1.8.2木材和人造板上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5.1.8.3钢质材料上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HI45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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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机械防盗锁不应低于GA/T732015中B级机械防盗锁的规定。 5.2.1.2电子防盗锁应符合GA374一2019中B级电子防盗锁的规定,或GA701一2007中B级指线 防盗锁的规定。 5.2.1.3防火锁应符合GB12955一2008附录A的规定。 5.2.2密封件 5.2.2.1橡胶类密封胶条应符合GB/T24498的规定;复合密封条应符合JG/T386的规定。 5.2.2.2防火膨胀密封件应符合GB16807的规定。 5.2.3铰链 5.2.3.1铰链应符合JG/T125的规定,宜选用蝶形铰链,铰链材料厚度不低于3mm。 5.2.3.2防火铰链应符合GB12955—2008附录B的规定
5.2.4 其他五金件
5.2.4.1插销应符合JG/T214的规定
5..4.1描销付合1214的规定 5.2.4.2防火插销应符合GB12955一2008附录D的规定。 5.2.4.3执手表面应防腐处理,执手镀层按GB/T10125一2012的规定72h试验后,不出现白色腐蚀 点(保护等级≥8级)
1门框、门扇表面应平整光洁, 气孔和杂质等缺陷:涂饰表面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铸铝门涂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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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铸铝门涂饰面外观质量要求(续)
铸铝门所用板材厚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于GB/T67392006中2H的规定, 度不应小于60μm,木饰表面涂层厚度不应小于20μm。 低于GB/T9286—1998中的2级规定
7铸铝门所用板材厚度
门扇的尺寸偏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6.4.1.2门框的尺寸偏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6.4.1.2门框的尺寸偏差与形位公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
铸铝门间隙应符合表10的规定,可视框扇配合间隙、贴合面间隙示意见图1
6.4.3门扇与门框搭接量
扇与门框搭接量不应小于12mm。搭接量b见图1,取每侧的b值之和。
6.4.4门扇宽度、高度方向平面度
门扇宽度、高度方向平面度不应大于3.0mm/m。
门扇与门框搭接量、可视框扇配合间隙、贴合面
铸铝门保温性能以传热系数K值作为指标,传热系数等级不应低于GB/T31433一2015中6级的 规定。
3.5.2空气声隔声性解
铸铝门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十C.)作为指标,空气声隔 声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31433一2015中3级的规定
6.5.4耐软重物撞击性能
铸铝门软重物撞击性能,采用门扇所能承 重击体的最大下落高度作为指标,以最大下落高 于800mm的软重物9次冲击后,门扇残余凹变形不大于3mm,整门无损坏
6.5.5耐垂直载荷性能
铸铝门耐垂直载荷性能,采用活动扇残余变形量不大于3mm时所承受的最大垂直载荷F作为指 标,F值不应小于1000N。
6.5.6抗静扭曲性能
铸铝门抗静扭曲性能,采用活动扇残余变形量不大于5mm时所承受的最大静态试验载荷F作 F值不应低于500N。
铸铝门的启闭力不应大于80N。
6.5.8反复启闭性能
铸铝门的甲醛释放量限值为0.124mg/m。 6.5.10防火性能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铸铝门,其性能不应低于GB12955一2008乙级隔热防火门的规定。 6.5.11防盗性能 有防盗性能要求的铸铝门,其性能不应低于GB17565一2007乙级防盗安全门的规定。 6.5.12电气安全性能 6.5.12.1铸铝门若使用交直流电源时,与门体的接触电压不应大于36V。 6.5.12.2电源引人端子与外壳及金属门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不应小于200MQ2.
将产品按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架上,在室内自然光线充足处用目测、手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可用钢直尺测量。
按GB/T6739—2006的规定检测。
按GB/T6739—2006的规定检测
按GB/T13452.2—2008的规
安GB/T9286—1998的规定检测。
7.3.1钢板厚度用分辨率0.001mm超声波测厚仪在距离钢板边部不小于40mm处测量。测量3个部 位,对3次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7.3.2铝板厚度用分辨率0.02mm游标卡尺在距离铝板边部不小于20mm处测量。测量3个部位,对 3次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7.3.3铝合金型材基材壁厚用分辨率0.5μm的膜厚检测仪和分辨率不低于0.02mm的量具测量表面处 理层膜厚和型材总壁厚,型材同一类型部位测点不少于5点,基材的实测壁厚为型材总壁厚与表面处理 层厚度之差,精确到0.01mm,取平均值。
7.4.1.1门扇、门框宽度、高度尺寸偏差:用钢卷尺在距门扇或门框外边四角50mm处测量 与产品设计值相减,结果取其极值。 7.4.1.2门扇厚度偏差:用游标卡尺直接测量,检测值与产品设计值相减,结果取其极值
7.4.1.1门扇、门框宽度、高度尺寸偏差:用钢卷尺在距门扇或门框外边四角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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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门框侧壁宽度偏差:将门框放置在平台上,用高度游标卡尺直接测量,检测值与产品设计值 相减,结果取其极值。 7.4.1.4门扇、门框对角线尺寸差:门扇对角线用钢卷尺直接测量,计算两对角线差;门框在两对角 内各垂直固定直径约15mm的圆柱,圆柱端面高出门框平面5mm,用钢卷尺测量对角圆柱距离,计算 两对角线差
7.4.2.1相邻构件装配间隙:用最小示值0.02mm的塞尺直接测量。 7.4.2.2相邻构件高低差:用分辨率0.02mm的深度游标卡尺直接测量。 7.4.2.3可视框扇配合间隙:用最小示值0.02mm的塞尺直接测量。 7.4.2.4贴合间隙:用最小示值0.02mm的塞尺直接测量。
7.4.3门扇与门框搭接量
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划刀在门扇与门框相交的左边、右边和上边的中部划线作出标记后 率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搭接宽度。
7.4.4门扇宽度、高度方向平面度
将门扇水平放置在精度为3级的检测平台上,将1m钢直尺贴在门扇的表面上,与门扇边平行且 不超过20mm,分别在门扇宽高两个方向用最小示值0.02mm的塞尺测量门扇表面与钢直尺的量
铸铝门性能试验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铸铝门性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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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铸铝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铸铝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注:1.“O”为必检项目,“△”为有性能要求时的检测项目,“二"为非检项目。 2.重要程度分类按A、B、C依次递减。
8.2.1组批与抽样规则
1.1本文件6.1、6.3规定的项目全数检验。 1.2本文件6.2、6.4规定的检测项目,每100槿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也为一个检验批 检验批中按类型、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少于3,
8.2.2判定与复验规则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如有2槿及以上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抽检产品仅有1槿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 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组批与抽样规则
.3.1按表12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合格与否的判定,全部项目合格时,判定合格。 .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a)有一项A类不合格; b)有两项B类不合格; c)有三项C类不合格; d)有一项B类和两项C类不合格。 3.3.3当出现不合格项,且未达到8.3.3.2所列情况时,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 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工业标准9.1.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与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出厂日期及生产批号; d)防火、防盗级别及标志(如有性能要求时)。 9.1.2铭牌、标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
9.1.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标志:
9.2.1产品应使用无腐蚀作用的软质材料进 包装应牢固可靠,方便运输, 9.2.2包装箱内应附有附件、产品清单、 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9.3.1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和碰击。
9.3.1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和碰击。
9.3.2运输过程中应有避免产品发生互相碰撞的措施。 9.3.3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9.4贮存 9.4.1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防腐蚀的场所。 9.4.2产品存放底部应垫木块,高度不应小于100mm,立放角度不应小于70,平放码放高度不应大 于1.5m
9.4贮存 9.4.1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防腐蚀的场所。 9.4.2产品存放底部应垫木块给排水管理,高度不应小于100mm,立放角度不应小于70°,平放码放高度不应大 于1.5m。
根据使用环境选择适宜的安装工艺,安装前做好防雨、防长时间日照等必要措施,安装前后做 保护,做好相应警示提醒,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碰撞损坏
10.2.1产品保修期应自安装竣工之日起(报修凭证生效之日起),保修期零售门不应少于1年,工程 不应少于2年。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售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产品超出保修期后出现质量 问题,售方应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 10.2.2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损坏、用户自行安装等不当操作引起的人为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 围,但售方应提供相关的有偿维修服务。 10.2.3保修应包括如下项目:产品油漆饰面问题、结构问题、工艺问题、材料配件问题、环保问 题等。 10.2.4售后服务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平台,在接到用户反馈问题时应立即响应,并在24h内给出解决方 案,当最初保修方在3周内未能与用户达成维修方案时,生产方或总代理应在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售 后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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