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TJCA 0007-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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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 料。 4.2.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 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出口产品标准,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2.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4.2.5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害
5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 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3.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z级以下(含B2级) 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级以上的材料上。 4.3.3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级PVC管保护, 导线不得裸露。
4.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 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5.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地面基层、顶棚基层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和一 般抹灰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5.1.2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饰装修面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检验 合格后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5.1.3相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原建筑基层工程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易导致后期装 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因此通过对基层工程的检验可有效避免因原基层工程质量问题引发装修 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争议。 5.1.4原墙面基层抹灰层、地面、顶面表面应洁净,接槎平整,不应存在脱皮、污垢、油渍、 水渍、受潮、返碱等缺陷。 5.1.5顶棚抹灰与基层之间及各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 5.1.6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应采取防止空鼓、开裂的加强措施。 5.1.7冬季施工、抹灰时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5.2.1抹灰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抹灰用的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井。 5.2.3抹灰工程宜采用成品灰。
5.3原墙面基层工程检验
5.3.1原墙面基层抹灰层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粘接应牢固, 不应存在脱落、空鼓、开裂、爆灰、起砂、掉粉等缺陷。 5.3.2原墙体基体不同材料或转角交接处等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3.3住宅室内自然间墙体平行间距、对角线偏差应根据原标准要求或装修设计要求进行检 查,单独房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房间对角线基层净距允许偏差不宜 大于20mm。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水平标准仪、拉通线检查。 5.3.4原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原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4原地面基层工程检验
5.4.1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5.4.2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裂纹,每处空鼓 面积不应大于0.04m,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5.4.3地面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5.4.4地面基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5.4.5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4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小锤轻击检查,回弹法检测等方法。 5.5原顶棚基层工程检验
5.5.1抹灰顶棚基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5.2抹灰顶棚基层与基体之间以及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裂纹。 5.5.3基层表面应顺平、接槎平整,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表5.6.9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防、排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设备间等的防 水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6.1.2防水层所用材料及配合比、涂刷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3防水施工宜采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6.1.4防水施工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地面防水工程必须在防水施工完成后作24h蓄水试验并设置档水沿,蓄水深度不小于 100mml。 6.2主要材料要求 6.2.1防水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 证书和检验报告, 6.2.2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应为同一系列产品并具有相容性,配料计量准确,拌合均匀,每 次拌料应在可作时间内伟用完比
6.2.1防水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 证书和检验报告, 6.2.2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应为同一系列产品并具有相容性,配料计量准确,拌合均匀,每 次拌料应在可操作时间内使用完毕。
6.3卫生间、厨房防水工程
表6.3.10防水层厚度
检验方法:观察、针测法或刺取20mm*20mm实样用卡尺或测厚仪测量。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木门窗、塑料门窗,金属门窗及玻璃门等工程的施工和 质量验收。 7.1.2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固定、启闭方式、密封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工程》(JGJ113)的有关 规定。 7.1.4门窗工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门窗的规格、品种、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窗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检报告; 3.门窗的洞口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须粘接牢固。 7.1.6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7.1.7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及锚固件; 隐蔽部位防腐和填嵌处理; 3, 窗框四周防水处理; 高层金属门窗防雷连接 7.1.8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推拉门窗扇必须牢 固,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7.3.1木门窗的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锤印、无脱胶、无毛刺; 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 应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标准
7.3.2当木门窗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7.1.8、7.2.2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 定为不合格。 7.3.3木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
7.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7.4.1塑料门窗的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 要求; 塑料门窗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 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起 脱槽。
7.4.2当塑料门窗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7.1.3、 、7.4.1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 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74.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7.4.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5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7.5.1金属门窗的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 要求;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 满足使用要求; 金属门窗扇的密封条或毛毡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验收标准 7.5.2当金属门窗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7.1.3、7.1.4、7.5.1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 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7.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6全玻璃门安装工程
表7.6.3全玻璃门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吊顶工程相关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吊顶定位放线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 3. 电气、给排水、采暖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吊顶内管道设备调试记录、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验收记录; . 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记录; 6.大于3kg灯具、设备的吊挂系统检查记录; 7.大于10kg灯具、设备的吊挂系统承载试验记录。 8.1.3吊顶工程及所用材料除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要求尚应符合以下标准及国家标准的相关 规定: 1.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关规定; 2. 木结构含水率、防腐处理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的相关规定; 3. 木质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的相关规定。 8.1.4顶面打孔深度应进行控制,深度不应大于50mm,且不得损伤结构钢筋;对建筑(楼 顶板、有防水要求的顶板打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8.1.5各类吊顶面层安装前,应将灯具、设备口、消防喷头、烟感器等的位置进行整体复核, 需要移位时,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配合移位施工,保证其移位后不妨碍使用功能,不影响装 饰效果。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 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 8.2.3防火涂料、胶粘剂、饰面板应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规范要求,
8.3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8.3.1吊顶龙骨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项龙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标高、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吊杆及龙骨结构禁止与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相连接; 吊杆或反支撑连接基础为钢结构主体、转换层、原结构预埋件、后置紧固件等结构时, 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吊顶龙骨采用木龙骨结构时,龙骨框架、基础结构连接、龙骨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全牢固,木龙骨不应存在劈裂、变形等缺陷,且与顶面连接时禁止使用木塞、射钉、 螺钉固定; 5. 金属龙骨、配件或木质龙骨等防火、防腐、防潮、防虫等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有涂层 时,表面涂层应均匀、粘接牢固; 6. 吊杆长度大于1.5m应设置反支撑,反支撑结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 吊杆、龙骨与梁、管道、设备等相遇时,应调整吊杆、龙骨间距、数量或增加钢结构转 换层,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能与其他(管路、设备等)吊杆混用;
8.3.1吊顶龙骨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吊顶龙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标高、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杆及龙骨结构禁止与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相连接; 3. 吊杆或反支撑连接基础为钢结构主体、转换层、原结构预埋件、后置紧固件等结构时, 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4. 吊顶龙骨采用木龙骨结构时,龙骨框架、基础结构连接、龙骨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全牢固,木龙骨不应存在劈裂、变形等缺陷,且与顶面连接时禁止使用木塞、射钉、 螺钉固定; 5. 金属龙骨、配件或木质龙骨等防火、防腐、防潮、防虫等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有涂层 时,表面涂层应均匀、粘接牢固; 吊杆长度大于1.5m应设置反支撑,反支撑结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吊杆、龙骨与梁、管道、设备等相遇时,应调整吊杆、龙骨间距、数量或增加钢结构转 换层,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能与其他(管路、设备等)吊杆混用;
吊顶造型龙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跌级、灯槽、拱形、弯型等造型龙骨吊顶的龙骨结构、龙骨材质、连接方式及承载能力 应符合设计要求; 灯槽结构悬挑部分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使用龙骨结构,严禁软悬挑,悬 挑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安装有装饰线条等对承重有要求的灯槽结构时,悬挑距离应符 合设计要求; 3) 吊顶造型龙骨转角处细部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不应存在转角龙骨悬搭、松 动等缺陷。 空调送回风口、检修口等龙骨结构,其细部构造、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0.吊杆、主龙骨、次龙骨等部件连接应使用专用连接件,连接可靠、卡扣到位;采用铆钉 连接时,锚固点不少于2个;采用特殊连接方式时,其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龙骨不应有查折、变形、开裂、扭力变形签缺陷
3.3.5当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安装不能达到本章8.1.2、8.1.3、8.1.5、8.2.3、8.3.1中任意 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8.3.6吊顶龙骨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吊顶龙骨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主龙骨、次龙骨间距允许偏差应根据吊顶面 于5m时,主龙骨间距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0mm
次龙骨间距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5m
3.7吊顶罩面板安装工
表8.3.7吊顶置面板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信差和检验方法
8.4.1板块面层吊顶的龙骨材料宜为轻钢龙骨、木龙骨。饰面板材料宜为金属板块、矿棉板 快、塑料板块等。 8.4.2板块面层吊顶使用轻钢龙骨时,吊杆和各种龙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要求时,吊杆和各种龙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材料的属性、尺寸要求。 8.4.3板块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板块面层材料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 吻合,缝隙顺直,宽窄一致; 2. 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矿棉类的饰面板块; 成品板块的饰面板安装时应预先排版,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在卡式龙骨上安装金属板块饰面时,饰面板上不得有其他杂物,防止板材受压变形或脱 落; , 采用搁置法安装板块面板时,应留有板块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且缝隙顺直 均匀; 装饰吸音板块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厨房、卫生间采用金属扣板吊顶时,须将主龙骨两端安装在墙上,严禁在天花板上用电 锤打孔。
8.4.1板块面层吊顶的龙骨材料宜为轻钢龙骨、木龙骨。饰面板材料宜为金属板块、矿棉板 快、塑料板块等。 8.4.2板块面层吊顶使用轻钢龙骨时,吊杆和各种龙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要求时,吊杆和各种龙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材料的属性、尺寸要求。 8.4.3板块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板块面层材料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 吻合,缝隙顺直,宽窄一致;
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8.4.5板块吊顶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表8.4.5板块面层吊顶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5.1格栅吊顶的主龙骨宜用轻钢龙骨、木龙骨,格栅材料宜为铝合金、木方、塑料、复合 材料的其他金属形材。 8.5.2在格栅吊顶范围内安装灯具时,布置应合理、美观,安装牢固。自重超过3kg的灯具 (含灯架)不得悬挂在格栅上。 8.5.3格栅吊顶的材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龙骨和格栅的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表面不得有损伤和缺陷。木龙骨应平整、顺 直,无劈; 格栅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栅条角度应一致,边缘应整齐, 接口应无错位。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3. 格栅吊顶安装前,吊顶内的管线设备等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管线设备布置应 合理、美观。墙面、顶面的涂饰完成并验收合格; 在设备周围大面积格栅吊顶时,应预留检修口; 如使用木方、塑料、复合材料等轻质材料作格栅时,应有防移位和防变形措施; 6. 双层格栅吊顶时,上册格栅不能作为下层格栅的悬挂层; 7. 格栅颜色宜与格栅上部空间颜色一致。 8.5.4当格栅吊顶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8.5.2、8.5.5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判定为不合格, 8.5.5格栅吊顶工程质量的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表8.5.5格栅吊顶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1.1本章适用于任宅室内装饰装修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坡玻璃隔墙、活动隔墙、轻质砌体 隔墙、装配式隔墙等非承重隔墙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在轻质隔墙内隐蔽敷设的管线需做防火、防腐处理的部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9.1.4轻质隔墙(不含活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且安装必须 牢固。 9.1.5轻质隔墙工程除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要求尚应符合以下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 定: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关规定; 2. 木结构含水率、防腐处理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的相关规定; 3. 木质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的相关规定。 9.1.6顶面打孔深度应进行控制,深度不应大于50mm,且不得损伤结构钢筋;对建筑(楼 顶板,有防火要求的顶板打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打孔应避让各类管网。
9.2.1轻质隔墙的墙面板、饰面板、龙骨、配件、填充材料及成品框架的品种、规格、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轻质隔墙的主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 告
9.3.1板材隔墙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板材隔墙安装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安装位置、数量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防腐处 理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构造要求。 9.3.3板材隔墙所用接缝材料和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9.3.4板材隔墙安装应垂直、平整,板材表面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9.3.5板材隔墙的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方正、顺直、边缘整齐。 9.3.6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连接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验收标准 9.3.7当板材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1.4、9.2.2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判定为不合格。 9.3.8板材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8的规定
表9.3.8板材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
9.4.1隔墙龙骨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9.4.4当骨架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4.1、9.4.3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9.4.4当骨架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4.1、9.4.3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判定为不合格
表9.4.5骨架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
9.5.1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 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5.2玻璃砖隔墙一次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墙内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9.5.3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接缝平齐、无缺损和划痕。嵌缝应饱满、密实、 深浅一致。玻璃板露明处的边角应做切边倒棱处理。玻璃板不应直接接触骨架型材,其胶垫 的安装应正确。 9.5.4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或夹丝玻璃),安装必须牢固。 验收标准 9.5.5当玻璃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5.3、9.5.4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判定为不合格, 9.5.6玻璃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6的规定。
表9.5.6玻璃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
9.6.1活动隔墙的材质、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6.2活动隔墙轨道安装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应安 装牢固,位置准确。 9.6.3活动隔墙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应无噪声。 9.6.4活动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板面不得变形。不同材料拼嵌时其接缝应严 密平齐,装饰线条、压条应顺直、清晰。 验收标准 9.6.5当活动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6.2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9.6.6活动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密平齐,装饰线条、压条应顺直、清晰。 验收标准 9.6.5当活动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6.2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9.6.6活动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 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9.6.6活动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 方法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表9.6.6活动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7轻质砌体隔墙工程
9.7轻质砌体隔墙工程
9.7.1轻质砌体隔墙砌筑位置、尺寸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彻筑结构应牢固、可靠。 9.7.2轻质砌体隔墙砌块灰缝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砌筑砂浆与砌块 结合严密,且砂浆表面牢固、密实,不存在掉粉、脱落等缺陷。 9.7.3轻质砌体隔墙地面构造及底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墙底部宜 采用现浇混凝土坎台,坎台高度宜为150mm,拉结筋设置及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7.4轻质砌体隔墙圈梁、现浇带、构造柱位置及拉结筋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采用现浇
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7.5轻质砌体隔墙门、窗洞口应设置过梁,过梁与墙体搭接距离、材料、规格、强度和墙 体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7.6轻质砌体墙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9.7.7轻质砌体隔墙与顶面连接及砌体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缝严密、饱满。 9.7.8轻质砌体隔墙表面应洁净,不应存在油污、开裂、断裂等缺陷,砌筑缝应均匀、顺直。 9.7.9轻质砌体隔墙局部采用现浇混凝土构件时,混凝土表面不应存在开裂、起砂、脱落等 缺陷,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 9.7.10轻质砌体隔墙面层如设置卡具、特殊承重等结构要求时,加固位置、加固方式等细 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9.7.11轻质砌块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长度不应小于砌块宽度的%,轻骨料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9.7.12轻质砌块的砌筑砂浆垂直、水平灰缝表面均应填塞饱满,砌块与砂浆粘接面积不应 小于80%。 验收标准 9.7.13当轻质砌体隔墙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7.4、9.7.6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 判定为不合格, 9.7.14轻质砌体隔墙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7.14的规定
9.7.14轻质砌体隔墙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8装配式隔墙工程
9.8.1装配式隔墙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8.2装配式隔墙与墙体、顶、地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所需预埋件的安装位置、数量、防 篱处理及缝隙填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9.8.3装配式隔墙单元间连接应牢固,单元间缝隙填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节能标准规范范本,且填充 应密实、无框动,可调配件应锁紧。 9.8.4装配式隔墙单元模数与实际墙体不符时,接缝处理及排列调整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观应美观、无松动。 9.8.5装配式隔墙墙体表面或墙体单元内预设、集成的电气导管、线盒等部件应符合产品标 准,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相关电气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9.8.6装配式隔墙墙体表面或墙体单元内预设、集成的给排水管道等部件应符合产品标准, 应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连接口应位置正确,相关给排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规定。 9.8.7装配式隔墙采用龙骨预制框架时,龙骨框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龙骨、 配件的防腐、防潮、防虫等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牢固、无扭力变形等缺陷。 9.8.8装配式隔墙不应存在断裂、裂缝、划痕、起皮等缺陷。 9.8.9装配式隔墙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0当装配式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8.1、9.8.3、9.8.7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
9.8.10当装配式隔墙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9.8.1、9.8.3、9.8.7中任意一条
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9.8.11装配式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8.11的规定。
8.11装配式隔墙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建筑技术交底9.9隔墙罩面板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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