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63-2022 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0.4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 立,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5整体卫生间unitbathroom
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 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 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2.0.6集成厨房integratedkitche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 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横支管不穿越本层结 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且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 水方式。
2.0.8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备及管线,将设备管线与结构体相分离 的方式。
2.0.9穿插施工synchronousconstructior
在满足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和其他必要条件时,通过科学合理 的组织,实现主体结构施工层以下楼层的内装修施工与主体结构 同步施工的方式。
0可逆安装reversibleinstallation
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 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
3.1.1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综合考虑项目定位、建 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 设备和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3.1.2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满足室内 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要求。 3.1.3装配式内装修应采取必要的设计和技术措施,减少和阻断疫 情与病毒的传播,保证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 3.1.4装配式内装修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 先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 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 壮山壮做证 AAEE
3.1.6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 系统化解决方案。
3.1.7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白
则,连接构造宜采用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方式,满足生产工厂化、 施工装配化的要求,以提高其通用性和互换性。
3.1.10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满足消防、节能、安全、建筑物理(声) 光、热)等方面的要求,不应破环建筑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针对钢 结构建筑应采取变形适应的技术措施
3.1.11装配式内装修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高日照辐射
多雨、多台风的气候条件和多白蚁、多蚊虫、易霉变的情况,进行适 应性设计、选材、施工和使用维护。 3.1.1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 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部品及工程信息传递的准 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1.13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智能化应用,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 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1.13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智能化应用,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
3.2.1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的材料与部品部件,其品 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严禁选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2装配式内装修所涉及的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具备产品合格 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 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相应质量证明文件
3.2.3装配式内装修所用材料与部品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装配式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室内热湿环境、光
3.3.1装配式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室内热湿环境、光 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降低不良环境对建筑的影响
意、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降低不良环境对建筑的影响
3.3.2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室内热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各功能空间要求,且不应破环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2应阻断或减少冷桥现象出现: 3当采用内保温时,宜采用集成化保温系统
3.3.3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室内光环境
1应充分利用大然采光,饰面材料颜色选择应满足室内采光 要求; 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 关规定。
3.3.4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室内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楼地面、装配式吊顶、装配式隔墙、内门窗系统应根 居不同使用场景的要求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2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的孔洞周边和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 台处排水管应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3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3.3.5装配式内装修空气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海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3.3.6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先对样板间或样板段进行室内环境污 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3.7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 并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4.1.1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和空调、 电气、智能化、燃气等专业的要求,同步进行协同设计,并统筹设 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元、智能化、燃气等专业的要求,同步进行协同设计,并统筹设 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化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 可原则,采用系列化和通用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 用要求的同时易维护。
4.1.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化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
文农修技 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和通用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 足使用要求的同时易维护
4.1.3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等主要材料 的性能指标,并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水、防火、防滑 节能、隔声、环保、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等主要材粒
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部品部件进行标准 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 4.2.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通用构造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 4.2.3装配式内装修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中的 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1装配式内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 nM(n为自然数); 2 装配式内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 nM/2:
3装配式内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 列nM/2、nM/5、nM/10。 4.2.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 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生产制造尺寸与建筑设 计模数之间的关系。 4.2.6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 要求以及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等因素,对部品、结构的 生产精度提出要求,以保证建筑及装修面按设计完成,达到设计 要求。 4.2.7部品部件的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材料 利用率。
4.2.7部品部件的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 利用率。
4.3.1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吊 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墙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 内门窗系统、收纳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2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使用需求以及生产安装要求对部品的 外观效果、使用年限、规格尺寸、连接方式及匹配情况等进行选型 设计。
4.3.3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
4.3.3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生产和安装过
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件消除偏差影响。部品预留的安装 尺寸和接口应包容制作偏差、部品之间的安装偏差和建筑的允许 偏差。
基础上,根据其使用频率以及经济性、适用性原则进行确定。
4.4.1装配式吊顶应符合十式工法施工要求并采用工厂化生产 4.4.2装配式吊顶宜与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未端点位装置进行 集成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装配式吊顶设计时宜将吊件提前预理于楼板,避免直接施工 破坏主体结构。 4.4.4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 载的设备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 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1衣凯 4.4.2装配式吊顶宜与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未端点位装置进行 集成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装配式吊顶设计时宜将吊件提前预理于楼板,避免直接施工 破坏主体结构。 4.4.4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 载的设备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 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4.5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板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间应采取 防火分隔,分隔与建筑主体之间及穿过分隔的设备管线的缝隙都应 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4.6窗帘盒应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 4.4.7装配式吊顶内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定期检查处、功 能薄弱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4.4.8装配式吊顶系统与墙、柱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 线脚。 449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封口灯耳检修口等切断
4.4.5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板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
刃八力,力 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4.6窗帘盒应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 4.4.7装配式吊顶内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定期检查处、功 能薄弱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4.4.8装配式吊顶系统与墙、柱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 线脚。 4.4.9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封口灯具、检修口等切断。
4.5.1装配式楼地面宜采用架空楼地面及非架空干铺楼地面。 4.5.2有保温、隔声等需求的空间,装配式楼地面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4.5.3装配式楼地面设计选型时,应与建筑完成面标高协调,应充 分考虑无障碍功能空间的使用要求。 国
4.5.4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的
4.5.5装配式楼地面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连接构造应稳定、牢 固。基层应满足地面系统的安装要求。
基层应满足地面系统的安装要求。
4.5.6装配式楼地面采用架空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楼地面应由支撑构造、基层构造和饰面系统组成; 2支撑构造应具有满足调平、调高或按功能需求调整坡度的 功能,且与楼地面连接牢固: 3基层构造宜独立设置,与周边墙体采用柔性连接; 4架空层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结合管线分离进行综合设计: 5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 造方式; 6支撑及基层构造应满足重物堆放的需求; 7有隔振要求的,应有隔振设计: 8宜在架空层内分仓设置防水、防虫、防鼠构造,并应采取防 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 4.5.7装配式楼地面系统与地面供冷(暖)系统、新风系统或其他地 面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4.5.8有防水要求的装配式楼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挡水门槛
4.5.8有防水要求的装配式楼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挡水门槛,
4.5.8有防水要求的装配式楼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挡
4.6.1装配式隔墙设计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墙体构造,可选用条 板隔墙、龙骨隔墙、模块化隔墙等干式工法施工的墙体,宜优先选 用可管线分离的墙体、管线、装饰一体化设计的模块化墙体。 4.6.2装配式隔墙设计应与建筑专业协同设计,装配式隔墙系统宜 符合模数,其宽度宜采用3M的模数数列;其高度的增加以M/10为 模数增量。 4.6.3装配式隔墙采用条板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具体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需求选用墙体材料和形 式、确定墙体厚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 术规程》JGI/T157的有关规定: 2不同材料形式的条板之间的四向连接、转角及非标准条板 的连接应牢固,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有相应措施确保 防火及隔声的可靠性; 3条板隔墙应避免现场裁切、开洞、开槽;空心条板隔墙可结 合空腔敷设管线: 4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 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 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
式、确定墙体厚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 术规程》JGJ/T157的有关规定: 2不同材料形式的条板之间的四向连接、转角及非标准条板 的连接应牢固,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有相应措施确保 防火及隔声的可靠性; 3条板隔墙应避免现场裁切、开洞、开槽;空心条板隔墙可结 合空腔敷设管线; 4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 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理件和 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 4.6.4装配式隔墙采用龙骨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龙骨隔墙应根据使用功能及部位的需求选择相适应的龙骨 类型、规格及节点做法。有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以及高温高湿 环境宜采用金属龙骨,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 2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应采用B1级及以上防 火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防火材料: 3装配式隔墙采用金属类龙骨隔墙时,龙骨应做防锈处理,裁 切时做相应的截面保护措施; 4龙骨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 5采用一体化设计的龙骨隔墙,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 用可靠的固定措施,如专用配件、加强背板、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 定挂点等;
4.6.4装配式隔墙采用龙骨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化月回 类型、规格及节点做法。有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以及高温高湿 环境宜采用金属龙骨,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 2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应采用B1级及以上防 火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防火材料: 3装配式隔墙采用金属类龙骨隔墙时,龙骨应做防锈处理,裁 切时做相应的截面保护措施; 4龙骨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 5采用一体化设计的龙骨隔墙,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 用可靠的固定措施,如专用配件、加强背板、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 定挂点等; 6门窗洞口及墙体转角连接等薄弱部位应有加强设计: 7开关、插座、管线穿墙应采取防火封堵、隔声和必要的加固 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振措施
4.7.1装配式墙面系统是采用工厂化生产并符合十式工法施工要 求的集成化墙面,一般由饰面板和连接部件构成, 4.7.2装配式墙面设计应考虑与吊顶、地面交接的衔接构造,减少 墙面安装对吊顶、地面已完成工序的影响。有对缝要求的空间需要 对缝协调。 4.7.3装配式墙面设计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应选用易清 洁、易修复、可更换的部品,宜选用可提供墙面阴阳角、接缝及收边 收口等解决方案的部品。 4.7.4装配式墙面饰面层可根据需求选择喷涂、壁纸、壁布、面砖 陶瓷薄板、薄石材等材料,但应与饰面板的基层材料相容、连接
4.7.5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墙体平整度足够时,宜采用直铺饰面的方式施工; 2连接部件应具有调平功能; 3饰面板应与基层连接紧密无异响,宜实现单块可拆装的需 求;部品接缝处,应设置工艺缝或使用收边条; 4饰面板宜选择十挂式、插入式、锁扣式或其他物理连接方式; 5装配式墙面上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等开洞部位,宜在工厂 为一次性加工完成,减少现场裁切开洞。如需在现场开洞,应采用 专用工具裁切; 6墙面饰面层与门口、口、窗口等交界处宜做防潮、防水等 处理; 7装配式墙面应满足防变形、防老化等耐久性要求,宜选择变 形率较低的基材,饰面层应抗老化、不褪色、配件连接应牢固、 安全。 4.7.6在墙面上有悬挂物体时,应避免粘挂,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
4.8.1集成厨房的设计包括地面、墙面、吊顶、橱柜、厨房设备及管 线等的设计,应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及使用功能,协调建筑、结构 内装、设备、燃气、通风、排烟等专业与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并进行 体化、精细化设计。 4.8.2集成厨房的墙面及地面的面层应选用低吸水率、耐磨、耐腐 蚀、耐油污、易清洗的材料,地面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吊顶、 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4.8.3集成厨房的吊顶宜采用整体或集成吊顶,面层材料耐腐蚀、易 清洗,在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折拆 装的构造方式。 4.8.4橱柜应根据厨房的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流程等合 理布置,其整体组合应与厨房空间及设备尺寸的模数相协调。 4.8.5橱柜、厨房设备与隔墙连接应安全、可靠。厨房设备的排油 通风管可利用橱柜、吊顶空间合理接入配套管道内。安装燃气热水 器的位置,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8.6集成厨房的给排水、电气设备管线应利用地面、隔墙、墙面 吊顶的空腔进行集中布置,且应满足管道检修的需求,排水管应满 足隔声要求。 4.8.7集成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系统,墙面应设置 防水、防潮层。当设置地漏时,装配式地面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 坡向地漏。
4.8.7集成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系统,墙面应设置 防水、防潮层。当设置地漏时,装配式地面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 坡向地漏
4.9.1卫生间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内装、设备、管线系统等专业, 结合卫生间各部品尺寸、预留管线敷设空间以及选用的卫浴洁具、 浴室柜、灯具、通风等部品,确定卫生间选用类型、十湿分离、功能 分区、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等。 4.9.2卫生间分为集成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包括防水底盘地面 (含调平支撑层、面层、地漏等)、防水板墙面(含面层)、吊顶(含照 明排气)、洁具五金、电气设备及机电管线等部品。 4.9.3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 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 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高度、卫生间外的装配式地面标高、洁具布 置方案、排水管管径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9.4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地面及墙面的面 层应选择吸水率低、耐磨、耐腐蚀、耐污染、易清洁的瓷砖、石材或 其他复合材料,地面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防水底盘应根据功 能区域设置排水坡度。 4.9.5卫生间的吊顶宜采用整体吊顶或集成吊顶,给水及电气等管 线接入与分配宜敷设在吊顶内,在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 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4.9.6卫生间内的洁具、收纳柜应结合卫生间的空间尺寸、排水类 型及连接方式等要素进行选型设计,当采用悬挂方式安装时,应采 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等可靠固定措施。 4.9.7卫生间收纳柜应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 材料,台面应采用防水、防腐、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4.9.8卫生间的各部品之间部品与建筑主体及门窗衔接处应做好
收口和防水设计。湿区墙面防水高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 顶以上50mm 4.9.9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设计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 行,并应符合《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相关 规定。 4.9.10卫生间防水底盘下的建筑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 系统。 4.9.11卫生间内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局部 等电位联结应安装到位。
4.10.1其他部品包括内门窗、收纳系统及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配 套部品。 4.10.2内门窗宜选用工厂化生产、成套供应的门窗(套)部品,设计 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 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关于隔音、耐腐 蚀及耐火极限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4.10.3收纳系统应结合功能空间布置,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收 纳规划和设计。 4.10.4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能适应使 用功能和空间变化的需要。 4.10.5收纳系统所用板材和五金件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关于防 火、防潮、防腐、防蛙、污染物控制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4.10.6居住建筑采用的户内楼梯宜选用工厂化生产、成套供应的 装配化部品
4.11设备和管线设计
4.11.1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管 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相 协调。
4.11.2装配式内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集成技术提高设备和管线系统的集 成度; 2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 宜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 3管线穿过预制结构部件处,应预留孔洞或预理套管: 4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 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在公共区的管道井或表间 内,集中管道并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 要求; 5设备和管线(含设备机房内)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 口点位应结合室内空间布局在装修设计图中明确标注: 6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 通风、给水排水、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检修口宜采 用标准化尺寸。 4.11.3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 示屏、风口、探测器、摄像头、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与尺寸应与 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4.11.4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管线应采取 可靠措施安装牢固。
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2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 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 措施。
4.11.6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6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
1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在 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的设置应便 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2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给水管线应 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 3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 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不应设在主要功能房间内。
4.11.7空调和通风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 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 保温隔热措施; 2空调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通风管道应采 用工厂预制加上局部弹性连接的方法; 3空调、通风和新风等管道宜敷设在吊顶或架空空间内。 4.11.8电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缆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2电气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线缆在管道或 线槽内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 3电气线缆设计在隔墙内布线时,隔墙宜优先选用带穿线管 的模块化隔墙。当穿线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应注意穿线管材料 满足防火设计的要求
4.11.9燃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
1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相关规定;
2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 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4.12.1装配式内装修与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 的接口设计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4.12.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接口的位置和尺 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及工厂化生产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 方便、使用可靠。
4.12.3部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区域部品或结构 的正常使用; 2设计耐久年限低的部品部件应安装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 置,避免更换时破坏耐久年限高的部品部件或结构构件: 3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并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 4.12.4装配式内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踢脚或墙裙与墙地 面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界线应顺直并方便清洁和维护; 2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 处理,不应有缝隙,紧固件位置应整齐; 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 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 4集成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 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 口美观; 5集成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 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 6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
4.12.3部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歹
理,收边条满足通用性要求; 7墙面预留孔洞位置宜采用敷设预制穿墙套管,设计防火封 堵区域,其防火封堵材料及穿线管材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 执行。
5.1.1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应满足工厂生产及现场 安装的要求,生产前应优化标准化部品部件与定制化部品部件的系 列规格组合,提高标准化部品的应用比例。 5.1.2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质量、职业健 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5.1.3部品制造企业应从生产准备、部品制造、出厂检验、道路运 输、场内堆放存储及二次运输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部品生产质量, 满足供应计划
5.1.4部品制造企业应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与智能生产线
的传感、通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相融合,实现设计、生产、施工 信息协同,部品生产关键信息可全程记录,实现部品的质量及生产 相关信息可追溯、易管理。
5.1.5部品制造企业所生产的部品部件和生产所用材料的
潮、防霉、抗老化、防腐(高盐)、环保、保温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部品配套的部件应与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 适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 量工具。
5.1.6部品配套的部件应与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
5.2.1部品制造企业所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工艺技术标准、措施 及文件等应满足部品生产质量保证的要求。
5.2.1部品制造企业所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工艺技术标
5.2.2部品生产加工前,应对制造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进行检查,并按照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半成品、成品进行试验与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质量要求。 5.2.3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配套部品安装顺序制定 生产组合预案,部品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同步准备。 5.2.4部品生产前应进行统一编码,产品编码应参照加工文件,可按 照楼层、区域、排版、施工编号、材料分类等方式进行编制。 5.2.5部品生产前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连 接方式,确定配套的部件。 5.2.6对于大型目在工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应明确运输、存 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部件生产精度应满足设计及公差
5.4.1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应按现行标准检验 合格后方能出厂: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法
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5.4.2生产企业应对出厂合格产品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 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明确质量保证期 限,并可对制造的产品进行追溯。
5.5.1出厂前应标注产品信息,确保加工订单文件、产品编码对应 一致。 5.5.2产品包装应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安全证明等 内容,同批次部品应内置包装明细清单、产品合格证等,部品部件 编码应在产品说明书、设计排版图、数据标识中体现,并应用于指 导施工安装。
5.5.3产品包装材料宜采用环保、防雨、不掉色、可回收循环使 材料。
5.5.4包装材质、方式、规格尺寸应考虑储存、运输、装卸及现场 次转运要求。
5.5.4包装材质、方式、规格尺寸应考虑储存、运输、装卸及现
5.6.1部品的运输与存放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安装)方案、堆放 场地、运输路线等提前制定计划与方案。 5.6.2部品的运输与装卸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准备装卸机械、防 雨布、货架、地垫等辅助工具。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 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项保障措施
6.1.3施工单位宜经过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培训,应对装配式内装修
6.2.1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6.2.5部品部件的堆放应符合下列
1包装箱货号应朝上,按施工安装顺序堆放; 2应堆放平整,防止材料变形; 3应采取防雨、防火、防撞、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
6.3.1装配式吊顶安装前阻燃标准,应按设计要求对室内净高、洞口标高和 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验收, 6.3.2饰面层安装前应对架空层内设备、管道管线、基层进行隐蔽 验收;同时应复核灯具、风口、消防喷淋等设备的位置,复核部品开 孔尺寸、位置,确保交接处严密。
6.3.3装配式吊顶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吊顶使用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用集成吊顶》JG/T413的相关规定;
2基层模块中立框之间的莲接,不应有缝隙,折弯见光部分不 应有高低差,宜采用红外线等设备辅助进行基层调平; 3连接部件与饰面板的装配应安拆便捷,并便于现场调节平 整度; 4当使用暗龙骨安装时,应注意对阳角的保护,避免在搬运 安装时碰磕,影响美观。
管接头标准6.3.4免吊杆装配式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龙骨与墙面应固定牢固、安装平直,水平阴阳角处应切割 45°拼接,接缝应严密、平整; 2吊顶板与边龙骨搭接不应小于10mm; 3横龙骨与吊顶板接应稳固,横龙骨与边龙骨接缝应整齐: 4吊顶板上的灯具、风口等部品安装位置应准确,交接处应严密。 6.3.5有吊杆装配式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杆宜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全丝镀锌吊杆,采用膨胀螺 栓连接到顶部结构受力部位上; 2吊杆应与龙骨垂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 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杆构造或增设吊杆: 3龙骨、吊顶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规范》CB 50327的规定
6.4.1装配式楼地面应按设计图纸设置地面控制线,安装前应完成 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对基层表面杂物进行清理,并应经隐蔽工程验 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6.4.2装配式楼地面应与基层地面可靠连接,检查口、预留孔洞等 处的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4.3装配式楼地面应以饰面层的完成面为控制面进行施工,饰面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