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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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以下统称隐患治理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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