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28-2022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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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2.10信息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理过程中文件资料及信息的收发、传递、整理、归档、借阅,并形成记录台账; 2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及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专题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 纪要: 3记录、整理工程资料台账,参与完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4项目监理机构的图集、标准、规范等存放、借阅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并形成记录 台账; 5工程影像资料收集、整理与存储: 6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对项目监理机构印章进行保管与使用; 7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求分别 进行移交: 8有关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2.1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岗位职责公示制度; 2考核检查制度; 3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编审制度; 4监理日志管理制度; 5监理月报管理制度; 6监理会议制度; 7检验检测制度; 8 台账管理制度; 9 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10 廉政制度: 11 行政后勤相关制度; 12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制度: 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2.12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1监理过程中文件资料及信息的收发、传递、整理、归档、借阅,并形成记录台账; 2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及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专题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 纪要: 3记录、整理工程资料台账,参与完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4项目监理机构的图集、标准、规范等存放、借阅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并形成记录 台账; 5工程影像资料收集、整理与存储: 6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对项目监理机构印章进行保管与使用: 7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峻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求分别 进行移交 8有关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4.3.3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编制人员配置及进退场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岗位取

    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员配置及进退场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

    4.4监理设施设备与资料收集建档

    4.1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所需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工程资 的种类、数量,以及提供方式和时间。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 ,并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 ,4.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工作需要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常规检 则设备、工器具、标准书籍等。 4.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设置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设立明显 下识。办公面积应与项目监理机构规模相适应,人均工作面积不宜少于5平方来。监理人员 应着装统一、佩戴统一安全帽、佩挂统一胸牌(卡)上岗。 4.4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配备统一的桌椅、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并做到组织机构、 见章制度、工作纪律、执业守则、服务承诺、监理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人员从业证 子、主要控制图表等上墙公示。 4.5项目监理机构宜配备信息管理平台设施,推行信息化管理。 4.6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提供有关资料。 1建设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4)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5)气象、水文观测资料; 6)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7)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 9)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10)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施工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的资格证书 3)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各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相关测量、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证明; 6)工程实施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4.1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所需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工程资 料的种类、数量,以及提供方式和时间。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 施,并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 4.4.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工作需要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常规检 测设备、工器具、标准书籍等。 4.4.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设置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设立明显 标识。办公面积应与项目监理机构规模相适应,人均工作面积不宜少于5平方米。监理人员 应着装统一、佩戴统一安全帽、佩挂统一胸牌(卡)上岗。 4.4.4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配备统一的桌椅、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并做到组织机构 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执业守则、服务承诺、监理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人员从业证 书、主要控制图表等上墙公示,

    4.4.5项目监理机构宜配备信息管理平台设施,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4)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5)气象、水文观测资料: 6)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7)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 9)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10)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的资格证 3)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各岗位人员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相关测量、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证明; 6)工程实施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4.7项目监理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立文件资料管理档案,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存

    4.4.7项目监理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立文件资料管理档案,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存 储。

    4.5合同交底与合同分析

    4.5.1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并对监理合同文件进行交底。

    4.5.1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并对监理合同文件进行交底。 合同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并对监理合同文件进行交底 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工程概况; L 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3 监理工作的服务期限: 4 工程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 5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违约的处理条款;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监理酬金与支付办法; 9其它有关事项。

    1工程概况; 2工期目标; 3质量目标; 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承包方式及中标价: 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方式: 7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办法; 8适用的工程质量标准; 9风险与责任分析; 10违约、变更、验收、索赔、争议、解除等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方面要求的条款; 11其它有关事项。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

    4.6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6.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 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6.2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 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4.6.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服务内容、控制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和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设施、设备;

    14旁站万案。 4.6.4对专业性较强、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6.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因设计、承包方式、工期和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规划进行修改,并经工 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6.6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 师审批同意后实施。

    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规划进行修改,并经工 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6.6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 师审批同意后实施。 4.6.7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6.8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实测检查方案。 4.6.9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7.1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主

    4.7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7.2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 2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 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要求,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应特别注意的事 项; 3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4.7.3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 的质量要求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4.7.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并在设计交底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 行审查或对专业和分部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设计文件书面审查记录; 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问题提出书面建议。 4.7.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提出建议并在图 纸会审记录上签认。 4.7.6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 工程师共同签认

    4.8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年标准和时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 里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4.8.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符合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 施工组织设计予以审查; 2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修改的,返回施工单位进行 修改,并重新报审; 3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通过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发施工单位 4因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动引起施工组织设计较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重 新组织审查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设计的工程,可分阶段、分批次审 查施工组织设计。

    4.8.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编审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健全: 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科学合理; 4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环保及设计文件要求; 5质量、安全、进度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6进度计划应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 应与进度计划协调; 7其他有关涉及建筑节能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具体措施应齐全、详实; 8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1.8.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留存项目监理 机构独立的修改意见文档瓷料

    1.9.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 目监理机构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9.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授权项目监理机构信息管理人员; 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 及主要议题。确定各参建单位专职文件资料管理人员; 7其他有关事项

    4.10.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 资料。开工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4.10.2开工条件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10.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 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 资料。开工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4.10.2开工条件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 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10.3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在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批 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 求填写。

    5.1.1质量控制应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要 方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加强过程控制,不符合程序不 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偏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 的控制措施。分析结果及控制措施应在监 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2现场质量控制方法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 样,见证取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

    样,见证取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授权一名具有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监理人员作为 见证人员; 2建立试验台账,检验报告返回后予以归档: 3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 撤出施工现场: 4试验台账应按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要求填写。 5.2.2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应不少于两次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 3检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4检查装配式建筑的重要连接节点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 5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隐惠和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5.2.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 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5.2.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装配式建筑灌装套筒施工前申报灌浆令,实施旁站 后填写灌浆旁站记录,灌浆令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1要求填写,灌浆旁站记录应按本规程 附录表B.0.2要求填写。 5.2.5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进

    1授权一名具有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监理人员作为 见证人员; 2建立试验台账,检验报告返回后予以归档; 3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 撤出施工现场; 4试验台账应按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要求填写。

    对检验批进行独立实测检验!

    对检验批进行独立实测检验!

    容: 1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 4套筒灌浆和部品、部件、组件安装等关键工序施工操作人员相关资格。 5.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的设定、质量 保证措施的合理性、质量验收计划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还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 工艺,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划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审查意见记录。审查 意见应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要求填写。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审查应包 括下列主要内容: 1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4质量目标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质量控制点的设定应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安全、环保、节能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 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5.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签 署意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测量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 成果报验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容: 1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 4套筒灌浆和部品、部件、组件安装等关键工序施工操作人员相关资格。 5.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的设定、质量 保证措施的合理性、质量验收计划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还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 工艺,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划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审查意见记录。审查 意见应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要求填写。

    5.3.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 列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室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5.3.7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质量 隐,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进行验收: 1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审表。报审表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材质化验单 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场,已经进场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平行检验。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构配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复试检验结果,复试结果 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组件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应 的结构性能检验、实体检验或使用功能抽检等报告,并应检查外观质量; 5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检验、检测、试验、 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资料。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按规定进行 复试,检测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5.4.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部品、部件、组件的首件(首次)安装及代表 性施工段首次安装的联合验收。部品、部件、组件首件(首次)安装联合验收表应按本规程 附录表B.0.3的要求填写。

    5.4.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隐蔽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隐蔽工 确认自检合格; 2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隐蔽工程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表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允 许施工单位隐蔽;对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报 验; 4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 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

    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隐蔽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需隐蔽工程进行实测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对隐蔽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

    5隐蔽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需隐蔽工程进行实测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对隐蔽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批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检验批验收前对所报验的检验批先行自检,并确认 自检合格; 2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批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表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对检验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允许 施工单位进行后续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重新报验; 4检验批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验收规范核查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以及是否 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并对检验批进行实测检查,根据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检验批 是否合格。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4的要 求填写。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验收前对所报验的分项工程先行自检,并 确认自检合格; 2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项工程报验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表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审 查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报验表中详实说明并退回,或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 位对所报资料补充完善; 4分项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是否均已合格,并 形成书面记录

    5.4.6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部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项自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对所报验的分部工程先行自检,并 确认自检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的分部工程报验表。报验表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 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检验内容、观感质量实测结果应形成书 面记录。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 责人参加验收;对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建筑节能等涉及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 和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分部工程所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均已检验验收合格; 5)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4分部工程各检查项全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报验表及附 表等报验资料上签署通过验收审查意见。未检验合格或未全部检验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签 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报验。

    5.5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

    5.5.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 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5.5.2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将竣工预验收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 后重新报验

    5.5.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 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工预验收。

    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5.5.2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将竣工预验收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组织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 后重新报验。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 写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

    单位工程峻工资料是否完整: 2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4单位工程是否已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5各系统功能性检验、检测是否均已合格; 6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等专业验收是否已通过; 7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5.5.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峻工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竣工验收表。 废工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提出的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形成露工验收 纪要,经各方签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0.5.4 顶目监理机松应 峻工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提出的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形成竣工验收 纪要,经各方签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5.6.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内容,制定符合规范要 求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方法,经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毕后,项 目监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5.6.2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 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按处理方案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 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 质量缺陷处理完成,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 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按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完成,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5.6.4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资料整理归档。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6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5.6.5因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造价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不予签证。5.6.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及时回复整改或制定的整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审查意见或继续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整改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对工程或工程的部分施工部位暂停施工。工程暂停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5.6.7施工单位在对工程暂停令中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整改回复或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对整改的施工部位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复工报审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复工令,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工程复工报审表和工程复工令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5.6.8项目监理机构所签发的质量问题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宜附影像资料。5.7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及分户质量验收5.7.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中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措施,确定分户质量验收监理工作程序、计划和方法,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5.7.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分户验收计划及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5.7.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分户验收,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分户验收应分阶段进行。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5.7.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认验收结论。分户质量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分户验收表中签署意见:不— 17 —

    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验收

    6.1.2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价格确认、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 内容、方法和程序。 6.1.3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工结算款审核,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相关规定外,尚应按施工合同和部品、部件、组件采购 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处理。 6.1.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 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6.2.1工程计量范围应为工程量清单内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项目。 6.2.2工程计量应合规、真实、准确、及时,所计量的内容应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或工程变更项目; 2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无安全、环保问题和隐惠; 4验收手续齐全。

    6.2.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

    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形象进度报审申请,并附相关 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5要求填写;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应与施 工单位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予以签认。 6.2.4项目监理机构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不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3.1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 月变化,且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签证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予以签证

    6.3.2工程经济签证适用于下列范

    1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零星工作或增加 的工程项目: 2因设计变更造成现场其他工程量的变化; 3修改设计时,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4其他应予以签证的情况。 6.3.3工程经济签证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证原因; 2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3 签证提交日期: 4签证位置、尺寸、数量、材料等(签证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5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 6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7附图示说明及照片; 8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9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 6.3.4工程经济签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经济签证事项发生前,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签证要求 并提供相关资料; 2签证事项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现场计量、确认, 形成各方签字认可的原始凭证。工程经济签证原始凭证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6要求填写: 3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签证文件,包括签证原因、内容、 工程量等,应附图示说明和原始凭证,必要时附现场照片;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签证事项描述、附图示说明(表)、工程量等内容,审 核无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6.3.5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专业分工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属专业交叉的签证,应由 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会签。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考虑工程变更、工利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考虑工程变更、工程经济签证 费用索赔等造成的工程款调整,增加或扣除相应款项后,确认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6.4.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款支付: 1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的支付金额进行复核,提出到期应付数额, 并附相应支持性材料; 3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4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要求填写。 6.4.3在施工合同计价范围内,对有争议的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协商无

    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

    6.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峻工结算

    6.5.1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峻工结算 申请和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 填写

    6.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 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 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 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 写

    6.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峻工结

    7.1.1进度控制应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兼顾工程造价的原则,实施动态控制。 7.1.2项目监理项目机构可采用横道图比较法、前锋线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 比较法等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进度偏差并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 响。

    7.2.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计划,提出审查 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 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6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计划审核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深化设计进度应满足部品、部件、组件生产及现场施工要求: 2)施工措施应满足部品、部件、组件现场安装技术要求: 3)施工人员、工程材料及设备、部品、部件、组件、施工机械、临时支撑设施等资 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7.2.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使用情况并检查施工进度计 划的实施情况。 当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严重延误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 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7.2.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部品、部件、组件供应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应计划应符合施工总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2供应计划应满足现场储存能力及安装计划要求。 7.2.4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部品、部件、组件的实际供应进度情况。实际供应进度滞后于 计划进度且影响现场施工节点工期或合同工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 工单位或生产厂调整部品、部件、组件供应计划。 7.2.5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 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8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8.1.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 法定职责清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考核办法等。 8.1.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的安 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清单,监理人员按岗位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8.2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职责

    8.2.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确定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职责: 3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4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专题会议: 6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 8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组织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0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和危大工程验收: 12组织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监理档案。 8.2.2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对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惠及时要求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安全例行检查: 6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参加涉及本专业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与危大工程验收及开展危 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 8组织(参与)整理本专业危大工程资料。 8.2.3监理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岗位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参与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安全管理人员; 3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8.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8.3.1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应工程专项方案审批后,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 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8.3.2对专业性较强、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8.3.3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体系、各级岗位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流程; 4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要点、方法、措施; 5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巡视方案; 6其他有关内容。 8.3.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经总监理工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下列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 8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2 :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4其他应审查制度

    8.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8.4.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人员资格。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报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人员资格报审表; 2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有效性,安全员配备数量是否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审查符合要求后报总监理工程 币审核确认;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报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表; 2)核查岗位证书审查符合要求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人员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7要求填写。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下列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重大危险源清单; 5)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6)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2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下列主要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3)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以及是否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4审查符合要求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8.4.5危大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 划;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危大工程专项验收,验收记录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专项巡视,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表B.0.8要求填写; 4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结果、监理实施细则、巡视记录、 安全隐惠整改及验收等相关瓷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档案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报送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报审表; 2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起重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等; 2)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4)安拆单位负责施工起重机械安拆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名单: 5)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起重机械安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6)施工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7)施工单位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8)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3审查符合要求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核查表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9的 要求填写。 3.4.7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拆单位将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文件报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进行安

    8.4.7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拆单位将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进行安 拆作业。

    备案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拆申请,并明确安拆的具体时间。未经项目监理 机构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起重机械安拆。 8.4.8施工起重机械顶升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顶升申请,告知项目监理机 构顶升的具体时间。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起重机械顶升作业。 8.4.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起重机械的安拆、顶升、附着等工作是否由同一安拆单位 完成,并不得批准在夜间或恶劣环境进行施工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保养等工作。 8.4.10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第三方定期检验报告、维修、保养 月检记录留存备案。 8.4.1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将 施工作业区的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8.4.12在遇有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雷电、强降雨、强降雪及低温冰冻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 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8.4.13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部品、部件、组件的现场堆放和吊装过程,督促施工单位 客实临时固定、堆放层数和防正侧移、倾倒或坠落等措施。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 型部件堆放,应检查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8.5安全巡视与例行检查

    8.5.1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两次安全巡视并形成巡视记录。监理人员在巡

    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3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惠及整改情况: 5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等。 8.5.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执行; 2 施工单位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并按照规定履行交底、检查、旁站、巡查等 职责; 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惠情况: 4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5各类安全设施和标示是否配备齐全,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表B.0.8的要求填写。 8.5.3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各方以会签

    8.6安全事故应急反应

    3.6.1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8.6.2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现场停止施工。督促 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8.6.3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 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6.3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证据,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督促施工 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8.6.2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现场停止施工。督促 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8.6.3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 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9.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 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9.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时监控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相 应义务,防止和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 9.1.3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终止的有 关事宜。

    9.2.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 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9.2.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9.2.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 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9.2.4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暂停施工事件发生的情况。 9.2.5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 结果。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工程复工报审 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1施工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2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3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 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复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指明 原因,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分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9.2.6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 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 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审请的,总监理工程师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9.2.8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

    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住宅标准规范范本,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 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 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填写

    9.3.2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方法石

    自益理按施工约定确定工性支更: 2施工合同中无工程变更估价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工程变更估价确定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 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3.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 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9.3.4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 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9.4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9.4.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9.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 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审材料应详细说明工程延期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 并附证明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核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 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最终申请确定工程延期的日历大数及 延迟后的峻工日期,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专业 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要求填写。

    9.4.3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协商。

    协商。 9.4.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9.4.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长、 费用调整和合理利润等相关问题。 9.4.6发生工期延误时防雷标准规范范本,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单位原

    费用调整和合理利润等相关问题。 9.4.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调整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等有关问题,

    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调整和逾期峻工违约金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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