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一建《法规》猛龙过江系列口袋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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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企业所得税(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兑收入: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体育标准★★★考点38:个人所得税(21多、19单) (居民、非居民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考点38:个人所得税(21多、19单)
★★★考点38:个人所得税(21多 (居民、非居民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免税范围: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等 或征范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 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
★★★考点39:增值税(20单、19单、18多)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3%。增值税税率纳税人税率适用范围13%制造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9%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般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纳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税6%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无形资产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国务0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小规模3%2014年7月1日起,一律调整为3%★★考点40:房产税(21多)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税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义务人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1.2%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12%(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考点41:印花税(22年改)11
★★考点42:车辆购置税
★★★考点43:契税
★★★考点43: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1多、20单、19多 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的制度。
★★★考点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21单、19单、17多、16、14多、13、12单)(22年改) 1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 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③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 要求;(征收房屋不影响施工)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施工单位)③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审图证书)③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量安全 保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有钱)③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有消防设计:注意区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考点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20多、17单、16单) ①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③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考点4:施工许可证批准流程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考点4:施工许可证批准流程
★考点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16单/多、15单、1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原件。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
★考点9: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内容、时间、等级 1.变更: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①名称②地址③注册资本④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 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 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考点10: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17单
★考点11: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 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11: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 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1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14、13
点1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14、13单)
★★★考点13: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况(21单、19单、15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提示:但 利罚必须已执行完毕);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士)年龄超过65周岁的:
★★★考点14:【一级建造师实施电子注册证书】(22年增)
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 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 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 电子证书无效。 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 果由本人承担 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 为准。 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考点16: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的三种除外情形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考点17:【挂证行为的认定】(21单、20单、20多)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 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 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 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 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 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 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 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考点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对比记忆、邀请招标的审批)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①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③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 ?开标 ?评标 ③中标和签订合同 终止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 询。 (避免串通)
★★考点4:投标报价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 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 定最低投标限价。一一投标价,限高不限低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考点5:招投标时间(20单)
招标人收到异议起3日内答复
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
投标 1开标/评标 中标 提交投标文 确定中标人 发中标通知书 签合同退投标保证金 件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起算时间 ★★考点6:开标时间及开标程序(20单、19单)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间=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①投标人或者②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③招标人委托的么 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点6:开标时间及开标程序(20单、19单)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间=提交 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①投标人或者②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③招标人委托 正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 D由招标人组建: ②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随机抽取)组成; ③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包括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已进入的应更换;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澄清或说明: ①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②明显文字计算错误 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申请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考点8: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17、16、14单)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都空缺才否决)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③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当场能发现的→拒收,开标后发现的→否决投标
★考点9:评标(15单)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①书面评标报告和②中标侯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 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可以不签字
★★考点10:中标和签订合同的要求(18单、13单)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①工程范围、②建设工期、③ 工程质量、④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 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 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22年改)
★考点11: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理条件、不公平 待遇)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 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地方奖;行业奖×;国家 奖√);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③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考点12:投标人资格审查(21单)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③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个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同一专业按较低不同专业按各自)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 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可以不接受但联合体投标,但不能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审查: ①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发生变化的,投标无效。 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又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 效。
★★★考点14:投标文件的拒收(19单)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 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②逾期送达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当场能发现的→拒收,开标后发现的→否决投标 ■
★★考点1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主要情形(区别属于视为)
★专点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V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直接”串通(17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投标人“间接或推定”串通(14多)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投标人“间接或推定”串通(14多) (★考点17:公示中标侯选人(20单) →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考点18:确定中标人(19单、17、14、13单)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①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考点17:公示中标侯选人(20单) 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①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①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重新招标
★考点19:履约保证金
★考点19:履约保证金
★考点19:履约保证金
(不履行合同,不予退还) 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考点20: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21单)
★考点21:发包单位指定采购,承包单位有权拒绝 发包人不得指定的两种情况: ①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有权拒绝) ②发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 采用的选择。
★★★考点2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 现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
★★★考点2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
★★★考点2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 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 担质量终身责任
★★考点24: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21单)
★★考点25: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15多、13单)2020年改)
相同点:分包单位应具相应有资质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企业行为) 1.资质不良行为(资质、持证上岗)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承揽业务、招投标、合同、发承包)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施工、竣工、节能、保修、建筑材料)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 ★考点27: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21单、18单、15、
考点2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内容和范围(19单、16、14单)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 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 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 行为记录,可以公开。一一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国家秘密
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 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 行为记录,可以公开。一一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国家秘密 ★考点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告的变更(17单、15多、14、13单)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 面更正申请: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 平台上予以声明。 V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 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考点1:合同的分类(21单、16、14单)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意思表示一致):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合同/可书面可口头 ★★★考点2:要约和承诺(17、15、12单)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 要约撤回(阻止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考点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地铁自动售票机购票、超市购物(默示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一监理合同(×) ★考点4: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21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 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一一未发出开工通 知)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一一未发出 知) ★★考点5:竣工日期的确定(19单、18多、14单、13多)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无争议,按约定),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6:合同价款(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2多)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协议补充(协定);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惯确定(推定)。 ③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法定),价款或者报酬不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考点7: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 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 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2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
★★★考点9: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①协议折价②请求法院拍卖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考点9: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①协议折价②请求法院拍卖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峻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0:赔偿损失的范围(15多)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补偿性、一定的任意性) ★★考点11: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18单、15、12单)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考点1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当事人自愿);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5单)
★★考点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工程款结算(15单)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予以返还;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考点15:效力待定合同(17多)
★★考点15:效力待定合同(17多)
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修复后合格一→参照合同折价补 偿(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①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②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 益)。 ★考点16:合同的履行(名称变并非主体变)(12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17:合同的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19单、12单) 合同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考点18: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8单、17、16、15单) 1.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大学录取通知书);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承担违约责任);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 撤销 (抗辩权与债权一并转让、从权利与主权利一并转让) 3.债务人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考点19:可撤销合同及撤销权的行使(17、16多、14单) 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④胁迫。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 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 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考点20: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20单) 》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只须通知对方,无须同意):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的程序: ①通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②通知解除(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未履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 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异 议期:有约依约,无约最长3个月) >解除合同的程序: ③直接以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 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考点2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19多)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考点22:违约金和定金、赔偿损失的计算(19多、15单)
违约金+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 赔偿损失+返还定金
★★★考点23:违约责任的免除(16单) 约定免除:有约依约(但无效的免责条款除外) 法定免除: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考点24:劳动合同的
★考点24: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点25: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5单
★★考点26:劳动报酬和试用期(20单、12单
★★考点27: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冶金标准考点28: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29: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考点30: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1单、20单、18单)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老弱病残孕)(劳动者并不弱势)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长期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考点31: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21多)协商劳动者先提出无经济补偿解除用人单位先提出有经济补偿单位无过错提前30日通知解除无经济补偿劳动者辞职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过错有经济补偿终止无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单位劳动者无过错提前30日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合同辞退劳动者有过错随时通知解除无经济补偿的补偿经济性劳动者无过错提前30日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裁员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合同条件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合法解除)工作时间补偿标准(月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0.5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1年1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1年以上均工资3倍≤12个月→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233
★★考点32: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规定(21单、17、15单)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向劳动者 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聘用与使用分离) 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 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 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 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 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 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 无孩 工资保证金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考点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5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16~18岁)劳动保护:(22年改)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其他禁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考点35: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7多、16、14单)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仲裁→诉讼/仲裁→诉讼(先裁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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