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规》易精经玄阶功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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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意外伤害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由施工单位(总包)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站 (1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由施工单位(总包)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故报告:(1)时间: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G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
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7】节能验收:(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 【18】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发包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建设工程未经峻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 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 担民事责任。(3)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 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2新增】 【19】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口决~522(防水5年),基础主体为合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 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0】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1】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2】质量保证金:(1)预留与使用管理: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 行。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③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 移交使用单位管理。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③比例: 不得高于3%。③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 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2)返还:①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②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③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数字总结】保证金返还~14+14。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峻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FG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除行政协议外,行政行为的特征:(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 单方意志性。(4)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2】仲裁和诉讼的基本特点:(1)仲裁: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专业性~仲裁员是专家;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实行二裁终局制度;裁决可以在其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2)诉 讼:①公权性;②程序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③强制性。 【3】法院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2)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 标准。(3)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 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 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专属管辖:排他性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移送管辖:指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 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7)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 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8)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注意】一般授权能做的有提供证据、参加诉讼等。 【5】证据的种类:(1)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2)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 原始载体。(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4)在诉讼过程中广播电视影视标准,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 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
【17】法院调解:(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2)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3)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 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18】和解的规定:(1)和解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2)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 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仲裁中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5)和解协议不具 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 中裁协议申请仲裁。 【19】行政复议:(1)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①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3)申请时间: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5)原则上采取书面 审查的办法。(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0】行政诉讼:(1)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 为;③行政指导行为;④…·重复处理行为;③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 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 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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