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培训班内部资料(四)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例:甲建筑公司负责一块工地的施工工作。在未施工时,有不少商贩利用这块空地摆摊,现甲公司准备施工....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