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场地设计(作图)应试指南(2019年11月第十三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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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场地设计(作图)应试指南(2019年11月第十三版)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规定: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 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 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 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 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 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天于 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 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 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 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乳制品标准☆书中出现下划线的部分为规范强制性条文。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 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 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 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 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二、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规定: 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 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三、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规定: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 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 体的高度;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 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 设备高度; 4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5.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 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 主人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 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 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 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四、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即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与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对象有关。我国采用的日照 标准日是冬至日或大寒日。在日照标准日,要保证建筑物的日照量,即日照质量和日照时 间。日照质量是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投射面积累计的大小及阳光中紫外线的作用。 A.《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一2019规定: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 规划要求;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 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7.1.2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 级IV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 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 准要求。 B.《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目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 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筑日照标准 表 4. 0. 9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规定
戊类厂房之间及与皮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 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的规范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 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为防 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 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 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 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要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 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1.表中未列人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漏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设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 围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 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漏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设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 围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 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A.《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一2015规定: 1.0.4机动车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 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 .0.4的规定
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气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 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10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 距不应小于6m。
((深)游宝(1)醇4()(N)O1(乙)9他17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一2011规定: 4.1.6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 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3.7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25m。
七、城市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7.6.3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 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 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6.3的规定合理确定。
区35~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条文说明规定: 4.0.8本条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 生等要求。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4.0.9条的规定;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管线埋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 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通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 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于18m),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九、视距要求 (一)停车场出人口的视距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一2012(2016年版)规定: 11.2.5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m,耐火等级二级)。 规划要求如下: 1.新建建筑应后退用地红线5m。 2.当地日照间距系数为1.2。 3.拟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须分别距古城墙30m和45m 4.拟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须分别距古亭12m和20m。
12m,耐火等级二级)。 规划要求如下: 1.新建建筑应后退用地红线5m。 2.当地日照间距系数为1.2。 3.拟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须分别距古城墙30m和45m 4.拟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须分别距古亨12m和20m。
1.绘出拟建3层住宅的可建范围,用表示;拟建10层住宅的可建范围,用 表示。 2.求出二者可建范围面积之差。 3.回答下列问题: (1)9层住宅南侧距拟建3层住宅可建范围线的距离为[ Jm。 A10 B11 C12 D13 (2)9层住宅南侧距拟建10层住宅可建范围线的距离为[ Jm。 A30 B36 C40 D45 (3)9层住宅东侧距拟建3层住宅可建范围线的距离为[ ]m。 A5 B6 C7 D8 (4)9层住宅东侧距拟建10层住宅可建范围线的距离为[ Jm。 A9 B10 C11 D12 (5)拟建3层与10层住宅可建范围面积之差为[ m。 A2565 B3278 C3689 D4005
选择题参考答案: (1) C (2) B (3) B (4) A (5) B
必伴退多 (1) C (2) B (3) B (4) A (5) B
选择题参考答案: (1) C (2) C
(1) B (2) C (3) C (4) C
(1)拟建住宅与南侧裙房最近的距离为厂 Jm。 A10 B13 C15 (2)拟建住宅与南侧高层建筑的距离为 m。 A13 B 27. 8 C 40. 8 (3)拟建住宅和办公楼的可建范围面积的差值为[]m A1032 B 2354 C3510
选择题参考答案: () C (2) C
(1) D (2)D (3) B (4) C
(1) D (2)D (3) B (4) C
选择题参考答案: (1) D (2) B (3) B (4) B
选择题参考答案: (1) D (2) B (3) B (4) B
螺丝标准1) C (2) D (3) D (4) B
用地范围不符(一1):未反映商业与住宅用地重合范围
1.绘出拟建办公建筑地主部分及地下部分最大可建范围,分别用和 表示,并标注相关尺寸。 2.回答下列问题: (1)拟建办公建筑地下部分最大可建范围南边线与城市道路北侧红线自 1 m。 (3 分)
(3)拟建办公建筑地上部分最天可建范围线与城市绿地水泵房的间距为厂 (4分)
(4)拟建办公建筑地上部分最大可建范围线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为 A15.0 B18.0 C 25.0 D45.0 (5)拟建办公建筑地下部分最大可建范围的面积是[ Jm。(4分) A.3779 B4279 C.5040 D5298
(2) B (3) C (4) D (5)C
出口产品标准(2)拟建多层商业建筑最大可建范围线与已建高层建筑CD段的间距为L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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