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97-201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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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 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24·
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裂缝监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游标卡 尺、数字裂缝宽度测量仪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 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5.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练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监测适用于围护增内力、支撑轴力、立程内 力、围或腰渠内力监测等,宜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 力、应变传感器进行量测。 6.7.2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结构形式、施工方法选择相应类型的传 感器。混凝土支撑、围护桩(墙)宜在钢筋笼制作的同时,在主筋上 安装钢筋应力计;钢支撑宜采用轴力计或表面应力计;钢立柱、钢 围(腰梁)宜采用表面应变计。 6.7.3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不宜小于设计值的1.5倍,精度不 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4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标定和编号,导线应做好标 记,并设置导线防护措施。 6.7.5、内力监测宜取土方开挖前连续3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 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7.6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6.8土压力监测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25·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预估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 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人式或边界式。埋设前应对土压 力计进行稳定性、密封性检验和压力、温度标定。埋设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照明设计标准,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 封岩土体一致; 4土压力计导线中间不宜有接头,导线应按一定线路捆扎, 接头应集中引人导线箱中; 5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 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理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 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 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 率不宜低于0.2%F·S。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人法、钻孔法等。 6.9.4孔隙水压力计应事前埋设,埋设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核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 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 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 ·26·
6.9.6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 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 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地下水位控制监测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采用钻孔内设置水位管或设置观测井, 通过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饱和软土等渗透性小 的土层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70mm,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 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 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预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并逐日连续观 测水位取得稳定初始值
5.11.1锚杆辅力监测宜采用轴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便 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5.11.2轴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镭杆极限抗拨 承载力的1.5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6.11.3.轴力计仪表应与锚杆张拉设备仪表相互标定。锚杆施工 完成后应对轴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 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土体分层坚向位移监测
6.12.1土体分层竖间位移可通过理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 27·
5.12.1土体分层竖间位移可通过理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米用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 ·27·
法进行量测,也可采用埋设多点位移计进行量测
6.12.2沉降标或多点位移计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采 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 牢固。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沉降标或多点位移计埋 设后1周量测,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 6.12.4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量测时,每次测 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应大 于1.5mm,沉降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 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测精度宜按本标准表6.3.4确定。 6.12.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沉降 管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6.13坑底隆起监测
6.13.1坑底隆起采用钻于 西花 宜用水准测量方法测量,沉降标至 离可采用钢尺量测。 ,2的规定
表6.13.2坑底隆起监测的精度要求(m
6.14爆破振动监测
6.14.1测振传感器可采用垂直、水平单向传感器或三矢量一体 传感器。传感器频带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记录设备的 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振频率,传感器和记录 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测试导线宜 选用屏藏电缆。 6.14.2测振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测振传感器与被测对象连接牢固且紫密,不应置于 ·28·
松软地面以及不平整、不坚实的构件表面: 2安装过程中应控制每一测点不同方向的测振传感器安装 角度,角度误差不得大于5°; 3仪器安装和连接后应进行监测系统的测试。 6.14.3现场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基坑开挖爆破规模、爆破方式、孔网、起爆网路、药 量等爆破参数; 2合理选择自触发设定值,设置的量程、记录时间及采样频 率应满足对被测物理量的监控要求; 3测量过程应避免影响环境振动测量值的非振动源干扰; 4测量过程中应保证仪器电压稳定。 6.14.4爆破振动监测仪器量程精度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摄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7.0.1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 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7.0.2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 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 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 后结束。 7.0.3仪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基坑支护、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 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 2对于应测项目,在无异常和无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 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
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续表7.0,3 基抗设计安全等级 施工选程 监测模率 ≤7 1 次/2d 底板瓷筑后时间 7~14 1 次/3d 二级 (d) 14~28 1 次/7d >28 1 次/10d 注:1A—基境开挖深度,H—基抗设计探度。 2支撑结构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加密为1次/d, 3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4当基抗设计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造当降低。 5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3当基坑支护结构监测值相对稳定,开挖工况无明显变化 时,可适当降低对支护结构的监测频率。 4.当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位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 低对周边环境的监测额率。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额率; 1监测值达到预警值; 2监测值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状况;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 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水敏性特殊土基坑出现防水、排水 等防护设施损坏,开挖暴露面有被水浸湿的现象; 12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等温度敏感性土基坑经历冻、融 31.
季节; 13 高灵敏性软土基坑受施工扰动严重、支撑施作不及时、有 软土侧壁挤出、开挖暴露面未及时封闭等异常情况; 14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爆破振动监测频率应根据爆破规模及被保护对象的重要 性确定。首次爆破时,对所需监测的周边环境对象均应进行爆破 振动监测,以后应根据第一次爆破监测结果并结合环境监测对象 特点确定监测频率。对于重要的爆破或重点保护对象每次爆破均 应进行跟踪监测。 7.0.6当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事故征兆时,应实 时眼踪监测
8.0.1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 控制要求。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基坑的稳定; 2保证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保证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3变形监测预警值应包括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预警值和变 化速率预警值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预警值应根据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工 程地质条件、设计计算结果及当地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 工程经验时,土质基坑可接表8.0.4确定。 8.0.5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预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主管部门 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当无其体控制值时,可接表 8.0.5确定。 8.0.6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预警值时,应保证其原有沉 降或变形值与基坑开挖、降水造成的附加沉降或变形值叠加后不 应超过其允许的最大沉降或变形值 8.0.7爆破振动监测项目预警值应综合考虑保护对象的重要性 以及工程质量、结构性状、地基及围岩条件、自振频率等因系确定, 且监测对象质点振动速度预警值应小于现行国象家标准爆破安全 规程》GB6722规定的相应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33·
表8.0.5基抗工程周边环境监测预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 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 下陷;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 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 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9.0.1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的监测方案实施以及监测技术成 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监测技术成果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成果章。 9.0.2现场监测资料宜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记事 项目以及视频及仪器电子数据资料等。现场监测资料的整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外业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应真实完整,并应在现场直接记录 在观测记录表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转抄;采用电子 方式记录的数据,应完整存储在可靠的介质上。 2监测记录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3使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 4监测记录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9.0.3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数据 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9.0.4监测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结合施工工况、地质条件、环境条 件以及相关监测项目监测数据的变化进行,并对其发展趋势做出 预测。 9.0.5数据处理、成果图表及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监测数据 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软件 或平台,其功能和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具备数据采 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9.0.6技术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 技术成果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宜用文字阐述与绘制 变化曲线或图形相结合的形式表达。技术成果应按时报送。 ·38·
9.0.7当日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工况; 2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 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 3巡视检查的记录; 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的判断性结论; 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预警值的监测点应有预警标示,并有分 析和建议; 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 报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 7其他相关说明。 当日报表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附录G规定的格式。 9. 0.8 阶段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该监测阶段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 该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 3 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 5 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 9, 0. 9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测依据; 3 监测项目; 4 监测点布置: 5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 6 监测频率; 7 监测预警值;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J 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39·
附录A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目报表
附录B深层水平位移监测且报表
表A水平位移、整向位移监测目报表
附录C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土压力 孔水压力监测目报表
附录D支撑轴力、锚杆轴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E地下水位、地表竖向位移、 分层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
附录F裂缝监测日报表
附录G巡视检查日报表
监测频率 (90 ) 8监测预警 (92 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98 )
建筑和地下工程得到了迅猛发展,基坑工程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 所认识,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也随着工程经验的积累不断 提高。但是在基坑工程实践中,发现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 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值还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 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现场工程监测 就显得十分必要。 造成设计值与实际工作状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地质勘察所获得的数据很难准确代表岩土层的全面情况。 (2)基坑工程设计理论和方法不够完善,对岩土体和支护结构 分析采用的计算假定、本构模型以及设计参数等与实际状况相比 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近似性和偏差。 (3)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是一个动态 变化的过程,加之地面堆载突变、超挖等偶然因素的发生,使得结 构荷载作用时间和影响范围难以预料,出现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 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虽能大致描述正常施工 条件下支护结构以及相邻周边环境的变形规律和受力范围,但要 在基坑工程期间开展严密的现场监测,才能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 的安全,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归纳起来,开展基工程现场 监测的目的主要为: (1)为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通过监测随时掌握岩土层和支 护结构内力、变形的变化情况以及周边环境中各种建筑、设施的变 形情况,将监测数据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前步施工是 ·
否符合预期要求,确定和优化下一步施工工艺和参数,以此达到信 息化施工的目的,使得监测成果成为现场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做出 正确判断的依据。 (2)为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建筑、各种设施的保护提供依据。通 过对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等的现场监测,验证基坑工程环境 保护方案的正确性,及时分析出现的间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 周边环境的安全。 (3)为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基坑工程监测是验证基坑工程设 计的重要方法,设计计算中未曾考虑或考虑不周的各种复杂因素, 可以通过对现场监测结果的分析、研究,加以局部的修改、补充和 完善,因此基坑工程监测可以为动态设计和优化设计提供重要 依据。 (4)监测工作还是发展基坑工程设计理论的重要手段。 基坑工程监测应做到可靠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监测 方案应以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以监测技术的先进性 为保障,同时也要考虑监测方案的经济性。在保证监测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监测成本,达到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的统一。 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等,本标准不只是规范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其他相关各方也应遵 守和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0.2本条是对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标准适用于建(构) 筑物地下工程开挖形成的基坑以及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及各种设施、管线、道路等的监测。 对于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冻土、盐渍土以及高灵敏性 软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尚应结合地 方法规、标准及当地工程经验开展监测工作。侵蚀性环境是指基 坑所处的环境(土质、水、空气)中含有对基坑支护材料(如钢材等) 产生较严重腐蚀的成分,直接影响材料的正常使用及安全性能。 1.0.3影响基坑工程监测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本次修订补充了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基坑设计安全等 级、监测预警值等专业术语,删除了错杆、冠梁等常识性专业术语。 对建筑基坑、基坑工程监测、国护墙、监测率等术语的表述做了 适当的修改。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建筑基坑工 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是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 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照基坑破坏后果的 严重程度所划分的设计等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按照现行相关规 范确定。土质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 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划分;岩体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进行划分。 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 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或位移以及对 周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开 挖深度大,一且支护结构失效、岩土体变形或位移过大对周边环 境、地下主体结构的施工安全影响很严重,因此规定对一、二级基 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 复杂性密切相关。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曾规定: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 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吡邻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国内诸多省 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 且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复 杂的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是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本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土质基坑,开挖深度大 于或等于5m的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以及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 的土岩组合基坑,或者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 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对基坑进行种类划分时,全风化岩应按土体考虑。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 坑”的含义是要求虽然基坑开挖深度没有达到5m,但地质条件、周 边环境(邻近建筑、道路、管线等)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亦应实施监 测。现场地质情况较复杂指基坑周边存在厚层有机质土、淤泥与 淤泥质黏土、暗浜、暗塘、暗井、古河道;临近江、海、河边并有水力 联系;存在渗透性较大的含水层并有承压水;基坑潜在滑塌范围内 存在土岩软弱结构面、岩体结构面向坑内领斜等情况。周围环境 较复杂指基坑开挖和降水影响范围内存在城市轨道交通,输油、输 气管道,共同沟,压力总水管,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 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等情况。因岩土工程、周边环境的特殊 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将“较复杂”的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 一列出,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应遵守相关的行业和 部门管理规定。 3.0.2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 复杂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 际状况,只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 测是获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 应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 的监测要求,并非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 由设计方明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监测额 率和监测预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 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3.0.3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中 ·62
建筑物、市政设施及文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及建设、设计、监 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 一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要求监测数 据分析人员要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国内外在监测 管理方面开始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践证明,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监 测工作和监测技术的健康发展。此外,实施第三方监测有利于保 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且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 纷,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基坑工程施 工前,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 监测。第三方系指独立于建设方、施工方之外的监测单位。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身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考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的专业特点,为保证基坑工程监测工 作的质量,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 方面的专业能力。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 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 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 及其他管理制度。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 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 讨论审定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管线、道路 桥梁、文物以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 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 始。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3.0.4本条提供了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宜遵循的一般工作 程序。 3.0.5 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状况资料包括反映周边建筑、管 ·63·
线、道路、人防等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位置及性状的相关资料。 3.0.6监测单位通过了解建设单位和设计方对监测工作的技术 要求,进一步明确监测目的,并以此做好编制监测方案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现场踏勘、搜集已有资料是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人员,有些单位和个人同建 设项目的关系属于近外层、远外层的关系,这就增加了完成这项准 备工作的难度,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 监测方案往往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 结果资料收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 握;基坑周边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 确定预警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 完成这项准备工作。 本条对现场踏勘、资料搜集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 正确地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价,提高基坑监测工作的质量,做 到有的放矢,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另外, 有时委托方的介绍和提出的要求是笼统的、非技术性的,也需要通 过调查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和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本条的第3款要求监测单位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 况,比如相邻工程的打桩、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情况和施工 进度计划等,避免相互干扰与影响。 本条的第4款要求监测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通过踏勘掌握 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符实情况。周边环境中各监测对象的布设 和性状由于时间、工程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与原始 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如果监测单位只是依照原始资料确定监测方 案,可能会影响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7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 为了规范监测方案、保证质量,本条概括出了监测方案所包括的 12个主要方面。 本条的第6款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中,应明确测 ·64·
点布置图以及测点的保护措施。 本条的第8款监测人员配备应明确人员分工,使用的主要仪 器设备应满足检定要求。 3.0.8'基坑开挖、降水、爆破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及正常使用产 生不利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支护结构选 型、施工工法、地质条件以及周边环境条件等明确监测范围,一般 将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 环境作为监测对象。例如,当岩体基坑或土岩组合基坑存在不利 外倾结构面时,监测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坡脚至不利外倾结构面与 地面交线间的水平投影距离。采用施工降水时,应根据降水影响 计算和当地工程经验预估地面沉降影响范围,以确定降水影响的 监测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则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 验确定监测范围。 3.0.9本条将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分为五大类。支护结构 包括围护墙、支撑或铺锚杆、立柱、冠架和围標等;基坑及周边岩土体 指的是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坑内、坑外岩土体;地下水包括基坑 内外原有水位、承压水状况、降水或回灌后的水位;周边建筑指的 是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之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主 要包括供水管道、排污管道、通信、电缆、煤气管道、人防、地铁、隧 道等,这些都是城市生命线工程;周边重要的道路是指基坑开挖影 响范围之内的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此外,根 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其他应监测的对象,由设计和有 关单位共同确定。 3.0.10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的专项论证傲出了规定。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和管线主要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轨道交 通设施、隧道、历史文物保护对象、重要的地下管线等。优秀近现 代建筑是指自19世纪中期以来建造的,能够反映近现代城市发展 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 和历史遗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定依据各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3.0.10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的专项论证做出了规定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和管线主要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轨道交 通设施、隧道、历史文物保护对象、重要的地下管线等。优秀近现 代建筑是指自19世纪中期以来建造的,能够反映近现代城市发展 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 和历史遗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定依据各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4.1.1·基坑工程监测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各项目监测有着必然 的、内在的联系。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其力学效应是从各个侧面同 时展现出来的,例如支护结构的挠曲、支撑轴力、地表位移之间存 在着相互间的必然联系,它们共存于同一个集合体,即基坑工程 内。限于测试手段、精度及现场条件,某一单项的监测结果往往不 能揭示和反映基坑工程的整体情况,需形成一 个有效、完整的及与 设计、施工工况相适应的监测系统并跟踪监测,才能提供完整、系 统的测试数据和资料,才能通过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出准确 的分析、判断,为优化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当然,选 择监测项目还要注意控制费用,在保证监测质量和基坑工程安全的 前提下,通过周密地考虑,去除不必要的监测项目,同时根据现场条 件的变化动态确定监测对象,因此本条要求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 点量测,各监测项目之间形成互为补充、互为验证的监测体系。 4.1.2基坑工程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仪器监测可以取 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目测为主的巡视检查更加及时,可 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从而避免片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例如 观察周边建筑和地表的裂缝分布规律、判别裂缝的新旧区别等,对于 分析基坑工程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基坑工程监测 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多种监测方法互为补充、 相互验证,以便及时、准确地分析、判断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状态。
4.2.1表4.2.1列出了土质基坑工程仪器监测的项目,这些项目 67·
是经过大量工程调研并征询全国近二十个城市的百余名专家的意 见,结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考虑了我国目前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水 平后提出的,是我国基坑工程发展近三十年来的经验总结。监测 项目的选择既关系到基坑工程的安全,也关系到监测费用的大小。 盲目减少监测项目很可能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和更大 的经济损失,得不偿失;随意增加监测项目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 费。对于一个具体工程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此前提下 可以根据基坑工程等级等有目的、有针对地选择监测项目。 本标准共列出了18项监测项目,主要反映的是监测对象的物 理力学性能:受力和变形。对于同一个监测对象,这两个指标有着 内在的必然联系,相辅相成,配套监测可以帮助判断数据的真伪, 做到去伪存真。 考虑到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 分别进行的,而且它们的监测仪器、方法都不同,因此本条将水平 位移分为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两个监测项 目。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较为重要,三种等级的基坑 工程都定为“应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可以描述出围护墙沿深度 方向上不同点的水平位移曲线,并且可以及时地确定最大水平位 移值及其位置,对于分析围护墙的稳定和变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一、二级基坑工程均应监测。由于深层水平位移的观测工作 量较大,需要埋设测斜管,而且实际工程中三级基坑观测深层水平 位移的也不多,所以三级基坑采用“宜测”较为合适。 基坑围护墙(边坡)位移主要由项部水平位移控制,顶部的竖 向位移可以与水平位移相互印证,也是反映基坑安全的一个比较 重要的指标。考虑到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的监测方法筒 便,本条规定对于顶部竖向位移,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均采用“应 测。 基坑开挖引起的卸荷回弹不可避免,开挖较深时基坑回弹量 也较大。一方面,基坑坑底隆起会导致坑内立柱回弹,虽然立柱回 ·68·
地下主体结构的应力重分布,从而影响地下建筑使用寿命。另 方面,过大的坑底隆起变形反映了较大的围护结构变形,对周围环 境被保护对象产生不利影响。立柱竖向位移是引发支撑系统破坏 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混凝土支撑杆,表现为与墙体连接的杆端 开裂、支撑杆与立柱联结节点附近开裂或断裂;对于钢支撑则会引 发墙体、支撑杆、立柱之间联结节点失效,引起支撑系统失稳,导致 墙体水平位移过大或基坑塌。因此,一、二级基坑工程立柱竖向 位移均为“应测”,三级基坑采用“宜测”, 围护墙内力监测是防止支护结构发生强度破坏的一种较为可 靠的监控措施,但由于内力分析较为清晰,调研过程中,许多专家 认为一般围护墙体设计的安全储备较大,实际工程中发生强度破 坏的现象很少,因此建议可适当降低监测要求。本条规定一级基 坑围护墙内力监测采用“宜测”,二、三级基坑采用“可测”。 支撑内力监测以轴力为主,内支撑作为支护结构的主要承载 构件,对保障基坑安全至关重要,因此,一、二级基坑此监测项目采 用“应测”;一般三级基坑内支撑设计的安全储备较大,发生强度破 坏的现象很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三级基坑此监测项目采用“宜 测”。 基坑开挖是一个卸荷的过程,随着坑内土的开挖,坑内外形成 一个水土压力差,引起坑底土体隆起,进行底部隆起观测可以及时 了解基坑整体的变形状况。但基坑隆起监测在现场实施起来较为 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在必要时可进行该项目的监测。 对国护增界面上的土压力和孔原水压力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了 解实际情况与设计值的差异,有利于进行反分析和施工控制,水、 土压力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 地下水是影响基坑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且监测手段简单,本 条规定对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地下水位监测均为“应测”,当基坑 开挖范围内有承压水的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位的监测。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监测可以掌握土层中不同深度处土体的 变形情况,同时可对坑外土体通过围护墙底部涌人坑内的不利情 况提供预警信息,但其监测方法及仪器相对复杂,测点不宜保护, 监测费用较高,因此,本条规定在必要时可进行该项目的监测。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的监测对于综合分析基坑的稳定以及地层 位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很大帮助。该项目监测简便易行,本条 规定对一、二级基坑为“应测”,三级基坑为“宜测”。 周边建筑的监测项目分别为竖向位移、倾斜和水平位移。基 坑开挖后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的反应最直接,监测也较筒便,三个基 坑等级该项目都定为“应测”;建筑的竖向位移(差异沉降)可间接 地反映其倾斜状况,因此,对倾斜的监测一级基坑为“应测”,二、三 级基坑分别为“宜测"“可测”;周边建筑水平位移在实际工程中不 常见,而且其发生量也较小,本条规定一级基坑该项目为“宜测”、 二、三级基坑该项目为可测”。 周围建筑裂缝、地表裂缝包括既有裂缝和新增裂缝,裂缝直接 反映了周边建筑、地表的破坏程度。受基坑施工影响的新增裂缝 均应实施监测。对既有裂缝应选取受基坑施工影响可能会进一步 扩展,对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影响的裂缝实施监测。裂 缝的监测比较简单,对于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该项目都定为“应 测”。裂缝监测包括裂缝的宽度监测和深度监测,在基坑施工之前 应先进行现场踏勘,记录建筑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 走向、长度、宽度及深度,作为判断裂缝发展趋势的依据。 周边管线的变形破坏产生的后果很大,本条规定三个等级的 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竖向位移都为“应测”。 4.2.2岩体基坑是指岩石出露地面或岩体上覆盖少量土的基坑。 区别于土质基坑的围护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对岩体基坑的监测 项目进行了一定调整。 岩体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放坡开挖、锚杆(包括岩石锚杆利 土层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简称锚喷支护)、复合锚喷墙支护、预 70
应力错杆柔性支护(含预应力锚杆肋架支护)等 岩体具有难压缩、宜拉裂与剪切的特性,对4个地铁车站岩体 基坑案例(覆盖层较薄的基坑)10个桩顶竖向位移监测点进行数 据分析(图1)发现4个车站的围护桩顶竖向位移较小,离预警值 较远,故对二、三级基坑将坚向位移监测调整为“宜测”“可测”。
图1性顶坚向位移数据统讯
岩体基坑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通过钻孔布设,测斜管与岩体 耦合性较差、监测准确度不高。本标准编制组对20余位专家进行 访问、调研,调研结果一致认为该测项对于岩体基坑变形的指导作 用很小,同时钻孔成本亦很高,不建议监测。 预应力锚杆是岩体基坑的主要围护结构,岩体发生变形或变 形后,可从锚杆内力变化中直接得到体现,其内力变化对于岩体变 形趋势判断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故一级基坑应进行重点监测。 相对于土质基坑,岩体基坑开挖过程中对周边岩土体引起的 变形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弱。故对于二、三级岩体基坑的周边 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物及管线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物与地表裂 缝比土质基坑适当放松了要求。 4.2.3土岩组合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范围内基岩上覆盖有第四系 土的基坑,呈现上部是土体,下部是岩体的组合坡体形式。为保证 71
土岩组合基坑的科学监测,需要具体分析每个土岩组合基坑的特 点,有针对性地选取监测项目。 土岩组合基坑的土岩分布宜将全风化岩、强风化软岩按照土 体考虑。土岩界面应充分考虑界面结合强弱、倾斜方向,以及岩体 结构面情况,对于存在外倾土岩界面、岩体结构面的基坑上部土体 应按照本标准第4.2.1条规定重点监测。 土岩组合基坑中,当采用围护桩围护时,围护桩深度往往小于 基坑开挖深度,围护桩嵌岩处岩体的变形情况决定了围护结构的 稳定性,因此需对围护桩嵌岩处岩体的水平向位移进行重点监测。 4.2.4爆破振动监测的目的一是防止基坑开挖爆破振动效应对 基坑及周边建筑带来损害;二是避免爆破产生较大的噪声污染影 响周边居民生活。由于基坑开挖爆破造成基坑塌、周围建筑物 开裂等的事故屡见不鲜。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采用爆破开挖 时,需要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情况合理控制振速,对爆破振动进行 监测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爆破振动监测包括质点报动速度和加速度监测,两种监测方 法均相对比较成熟,目前应用较多的是质点振动速度监测,通过对 其大小、分布规律的监测,判断爆破振动对周边建(构)筑物、桥渠 等的振动影响,为调整爆破参数、优化爆破设计提供依据。现行国 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也以爆破质点振动速度作为建 (物)简物晶否破坏的主要判据
4.3.1本条强调在基坑工程的施工和使用期内,应由有经验的监 测人员每天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 变化具有时效性和突发性,加强巡视检查是预防基坑工程事故非 常简便、经济而又有效的方法。 4.3.2本条分五个方面列出了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这些项目的 确定都是根据百余名基坑工程专家意见,结合工程实践总结出来 ·72·
5.1.1测点的位置应尽可能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 态,以保证对监测对象的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在监测对象内力 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环境重点监测部位,监测点应 适当加密,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受力和变形特征。 影响监测费用的主要方面是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点的数量 以及监测频率的大小。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对监测 对象监控的要求,这就要保证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但不是测点越多 越好,基坑工程监测一般工作量比较大,又受人员、光线、仪器数量 的限制,测点过多、当天的工作量过大会影响监测的质量,同时也 增加了监测费用。 5.1.2测点标志不应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降低结构的变形刚度 和承载能力,这一点尤其是在布设围护结构、立柱、支撑、锚杆、土 钉等的应力应变观测点时应注意。管线的观测点布设不能影响管 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监测点应避开障碍物,以保证量测通视,减小转站引点导致的 误差。在满足监控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在材料运输、堆放和 作业密集区埋设的测点,以减少对施工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 也可以避免测点遭到破坏,提高测点的成活率。 5.1.3基坑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以及周边环境被保护对象是 个系统,相互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把同一监控区域的不同监 测项目尽可能地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有利于监测数据的相互 印证以及对变化趋势的准确分析、判断。 5.1.4·监测标志的型式和埋设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 .74·
范》JGJ8执行。侵蚀环境下的监测标志应具有一定的耐腐蚀性, 以保证使用期内正常工作,
5.2.1一般基坑每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 宜设测点。为便于监测,水平位移观测点宜同时作为垂直位移的 观测点。为了测量观测点与基线的距离变化,基坑每边的测点不 宜少于3点。观测点设置在基坑边坡混凝土护顶或围护墙顶(冠 梁)上,有利于观测点的保护和提高观测精度。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观测基坑围护体系 变形最直接的手段,监测孔应布置在基坑平面上挑曲计算值最大 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基坑每侧中部、阳角处的变形较大,因此该处 宜设监测孔;对于边长大于50m的基坑,每边可适当增设监测孔; 基坑开挖次序以及局部挖深会使围护墙最大变形位置发生变化, 布置监测孔时应予以考虑。 深层水平位移观测目前多用测斜仪观测。为了真实地反映围 护墙的挠曲状况和地层位移情况,应保证测斜管的埋设深度。 因为测斜仪测出的是相对位移,若以测斜管底端为固定起算 点(基准点),应保持管底端不动,否则就无法准确推算各点的水平 位移,所以要求测斜管管底嵌人稳定的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考虑围护墙内力计算图形,布置在围 护墙出现弯矩极值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 定。平面上置选择在围护增相部两支撑的跨中部位、开挖深度较 大以及地面堆载较大的部位;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宜布 置在支撑处和相邻两层支撑的中间部位,间距宜为2m~4m。 5.2.4支撑轴力的监测多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不同材料,选择不 同的监测方法和蓝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 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 (也称反力计)或表面应变计。
支撑轴力监测断面的位置应根据支护结构计算书确定,监测 截面应选择在轴力较大杆件上受剪力影响小的部位,因此本条第 3款要求当采用应力计和应变计测试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相 邻立柱支点间支撑杆件的1/3部位;钢管支撑采用轴力计测试时, 轴力计宜设置在支撑端头。 5.2.5立柱竖向位移是坑底隆起、沉降变形的一种结构响应和间 接反应,对分析、控制基坑变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没有二种 有效计算立柱竖向位移的方法。立柱的竖向位移(沉降或隆起)对 支撑轴力、支撑端剪力和跨中弯矩的影响很大,因此对于支撑体系 应加强立柱的位移监测。 立柱竖间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立柱受力、变形较大和容易发 生差异沉降的部位,例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 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 5.2.6为了分析不同工况下锚杆轴力的变化情况,对监测到的锚 杆轴力值与设计计算值进行比较,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 持一致。锚头附近位置锚杆拉力大,当用锚杆测力计时,测试点宜 设置在锚头附近。 5.2.7基坑隆起监测点的埋设和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比较困难,监 测点不宜设置过多,以能够测出必要的基坑隆起数据为原则,本条 规定监测部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同一副面上监测点数量不宜少 于3个,基坑中央宜设监测点,依据这些监测点绘出的隆起断面图 可以基本反胰出坑底的变形变化规律。 5.2.8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断面的布置应选择在受力、土质条 件变化较大的部位,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围护墙内 力监测点位置等匹配,这样监测数据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监测 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应考虑土压力 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 5.2.9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是地层位移的前兆,对控制打桩、沉井、 基坑开挖等引起的地层位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孔隙水压力监 ·76·
测断面宜靠近这些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 5.2.10地下水位测量主要是通过水位观测孔(地下水位监测点) 进行。地下水位监测点的作用一是检验降水井的降水效果,二是 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应布置在降水井点(群)降 水区降水能力弱的部位,因此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 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并的中闻部位;当采用轻型并点、喷射 并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 当用水位监测点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 测点应沿被保护对象的周边布置。如有止水椎幕,水位监测点宜 布置在雌幕的施工搭接处、转角处等有代表性的部位,位置在止水 维幕的外侧约2m处,以便于观测止水惟幕的止水效果。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 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m~5m。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 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 承压水的观测孔埋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
5.3.1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范围既要考虑基坑开挖和降水 的影响范国,保证周边环境中各保护对象的安全使用,也要考虑对 监测成本的影响。基坑开挖对周边土体的扰动范围与地质条件、 开挖深度有关,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越差、开挖深度深,扰动 影响范围越广。基坑降水影响曲线是距离降水井越近,水位下降 越大;距离降水井越远,水位下降越小。地下水位下降会导致土体 的固结沉降,进而影响地面建筑沉降变形。我国部分地方标准的 规定是:山东规定“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 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 尚应扩大监控范围”,上海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
培以上的基坑深度,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或按工程设计要 求确定”;深圳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基坑深 变”。综合基坑工程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从基 坑边缘以外1倍~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管线、道 路、人防工程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具体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周 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等确定。一般情况下,软弱地层以及对施工 降水影响较敏感的地层宜取该范围的较大值。必要时尚应扩大监 测范围。 5.3.3为了反映建筑竖向位移的特征和便于分析,监测点应布置 在建筑竖向位移差异大的地方。 5.3.4当能判断出建筑的水平位移方向时,可以仅观测其此方向 上的位移,因此本条规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建筑整体倾斜监测可根据不同的监测条件选择不同的监 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也有所不同。当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刷度 和基础刚度时,通常采用观测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的倾斜,这时 监测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的基础形式、体态特征、结构形式以及地 质条件的变化等,要求同建筑的竖向位移观测基本一致。 5.3.6裂缝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观测。每条需要观 测的裂缝应至少设2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设一组观测标志,每组 观测标志可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对需要观 测的裂缝及监测点应统一进行编号。 5.3.7管线的监测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当采用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1)抱箍法。由扁铁做成的圆环或半圆环(也称抱箍,其上煤 测杆)固定在管线上,将测杆与管线连接成一个整体,测杆不超过 地面,地面处设置相应的窖井,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 此法观测精度较高,不足之处是要凿开路面,开挖至管线的底面 这对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但对于次干道和十分重要的地下 管道,如高压煤气管道,按此方案设置测点并予以严格监测是可行 ·78·
1.1基坑监测方法的选择应踪合考总各种图系 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和施工进度的要求。 在满足监控精度要求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鼓励基坑 工程现场监测的技术进步,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 监测成本。自动化实时监测系统应采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且经 过工程实践检验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 市.1.2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 则点。 基准点不应受基坑开挖、降水、桩基施工以及周边环境变化的 影响,应设置在位移和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保存的 地方,并应定期复测,以保证基准点的可靠性。复测周期视基准点 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而定。 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1.3本条规定是监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根据监 测仪器的自身特点、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情况,在相对固定的周 期内进行维护保养,有助于监测仪器在检定使用期内的正常工作。 6.1.4本条规定是为了将监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 监测精度的目的。监测时尽量使仪器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 (如环境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等)下工作,但在异常情况下可 不作强制要求。 6.1.5实际上各监测项目都不可能取得绝对稳定的初始值,因此 本条所说的稳定值实际上是指在较小范围内变化的初始观测值, 且其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测项目的预警值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80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位移监测项目 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且较差满足要求的观测值之平均值作为初 始值。轴力等直接测试的项目可取连续3次相对稳定观测值之平 均值作为初始值。 6.1.7:目前基坑工程监测技术发展很快,如自动全站仪非接触监 测、光纤监测、GPS定位、摄影测量等采用高新技术的监测方法已 应用于基坑工程监测。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本条规定当这些 新的监测方法能够满足本标准的精度要求时,亦可以采用。
6.2.1水平位移的监测方法较多,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不一, 在方法选择和施测时均应特别注意。 采用小角度法时,监测前应对经纬仪的垂直轴倾斜误差进行 检验,当垂直角超出土3°范围时,应进行垂直轴倾斜修正;采用视 准线法时,其测点埋设偏离基准线的距离不宜大于2cm,对活动战 牌的零位差应进行测定;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应在60°~ 120°之间,并宜采用三点交会法等。 6.2.2水平位移监测网可采用单导线、导线网、边角网等形式布 设整体水平位移监测网,也可按照各侧边布置独立的基准线。各 种布网的长短边长不宜差距过大。 建立假定坐标系统或建筑坐标系统时,应使坐标轴指向尽可 能与大部分基坑围护边线保持平行,减少误差积累。 6.2.3采用视准线法和小角法进行位移观测时,如因场地环境或 通视条件限制,不便设置基准点,可在不受施工扰动等因素影响的 稳定位置设置方向标志作为方向基准。采用基准线控制时,每条 基准线要设置检核基准点,定期对基准线位置进行检验、修正。 水平位移监测的工作基点宜设置具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根 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变形观测精 度等级为特等和一等的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 81·
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变形观测等级为二等以及采用 极坐标法观测水平位移时,宜设置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 5.2.4水平位移监测精度确定时,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 应能满足监测预警的要求,包括变化速率及预警累计值两个监测 预警值的控制要求;二是与现有测量标准规定的测量精度相协调; 三是在控制监测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精度要求。 对于水平位移累计值,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 范》JGJ8,以允许变形量的1/10~1/20作为测量精度要求值。但 这样的精度还不能满足部分变形速率要求严格的基坑工程,因此, 要进一步结合变形速率预警值的要求提高监测精度。由于变形速 率预警值是连续分布的,本标准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同时 考虑不同基坑设计安全等级的变形速率预警值分布特征,制定出 本条监测精度,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观 测精度等级一、二等基本上相匹配。 在实际工作中,监测方依据基坑设计提出的预警累计值和变 化速率预警值,按照表6.2.4确定监测点坐标中误差,然后再根据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选择满足该精度要求的监测仪器。关于水平位 移变化速率预警值与监测点坐标中误差的匹配问题,研究结果 表明: (1)当监测频率≥2d时,表6.2.4中对应的坐标中误差满足 变化速率预警监控的要求; (2)当监测频率≤1d时,对监测数据超过变化速率预警值但 小于2/2。(为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时,应对超出预警值的测点 进行重复观测,排除粗差,通过两次监测数据综合判定后,方可确 认预警。 6.2.5目前全站仪极坐标法是水平位移监测的主要方法之一,全 站仪仪器精度的选择是影响观测精度的关键。为了方便全站仪的 选用,确保观测精度,本条在误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现状,对 不同观测精度要求下的全站仪测角、测距标称精度做出了具体 82·
规定, 全站仪极坐标法水平位移监测的误差分析,考虑了仪器测角 与测距误差、测站对中误差、规牌对中误差和人眼照准误差的综合 影响,未考虑基坑项目周边环境温度、气压和旁折光等因素。当基 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较高时,需要顾及基坑相关环境因素的 影响,应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段、同一环境条件下施测,并通过适 当增加测回数以提高监测成果精度。 全站仪极坐标法观测宜设置强制对中观测墩,以减小测站对 中误差的影响。测站点(工作基点)邻近基坑,易受基坑变形、施工 作业以及观测墩体本身可能发生的不均匀沉降影响。为提高监测 成果可靠性,每次观测均应对控制点稳定性进行检查,应定期联测 基准点,校核测站点坐标。 为减少照准误差的影响,需要对工作基点至监测点的距离进 行适当限制,,按照监测点坐标中误差不大于1.0mm、1.5mm 2.0mm、3.0mm的精度要求,考虑基坑监测中测站点至监测点距 离一般不大于300m,仪器、靓牌对申误差不大于0.5mm,经分析, 获得不同标称精度全站仪角度与边长观测所需要的测回数见表 1。当基坑现场观测条件不利或监测数据不稳定时,可适当增加测 回数或选用高等级仪器来提高监测精度,
表1不同标称精度全站仪角度与边长观测所需恶的测回题
基坑工程是在较为复杂的施工环境下实施,当观测视线受障 碍物遮挡、环境温度与气压、施工震动与粉尘等基坑现场观测条件 较差,以及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部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时,可能 ·83·
出现监测点坐标数据异常,导致变化速率预警,此时应适当增加测 回数或选用高等级仪器来提高监测精度,以确保坐标数据的准 确性。 当测站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监测点为固定校镜,全站仪自动 照准校镜的自动化监测方法,全站仪测角、测距标称精度分别为 0.5",(1mm十1ppm)时,监测点坐标中误差计算结果优于 .Omm, 6.2.6视准线小角法测量误差来源主要有测角误差、仪器对中误 差和人眼照准误差。在工作基点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或精密光学 对中以及选择较好观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仪器选型和计算小角 测回数时,可忽略仪器对中误差和人眼照准误差等偶然误差的影 响,而主要考虑仪器测角误差的影响。 按本标准中提出的偏差中误差的精度要求,考虑测站点至监 测点距离L≤300m,当选择不同标称精度全站仪时,视准线小角 法观测所需要的测回数见表2。
表2视准线小角法双测测回效确定
6.3.1几何水准测量的仪器、技术成熟,测量精度易保证,目前仍 是基坑工程竖向位移观测的主要方法。当不便使用水准几何测量 或需要进行自动监测时,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当采用三角 高程测量、全站仪自动测量时,观测精度须满足对监测对象的预警 监控要求。 6.3.4竖向位移监测精度确定方法与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基本相 ·84·
同,并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观测精度等 级一、二、三等基本上相匹配。 6.3.5竖向位移监测中,水准测量是最常用的方法。考虑到基坑 变形监测特点、该监测项目重要性以及水准测量技术、仪器发展现 状,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对不同观测精度 等级水准仪精度要求的规定进行比较,本条提出了较高的水准仪 精度要求。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动式两种。基坑工程中人工监测常用的是活动式测斜仪,即先埋 设测斜管,每隔一定的时间将探头放人管内沿导槽滑动,通过量测 测斜管斜度变化,推算水平位移。本标准中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均采用此监测方法。 6.4.2本条规定能满足本标准第.8.0.4条中深层水平位移预警 值的监测要求,同时考虑了国内外现有的大部分测斜仪都能达到 此精度,而要在此基础上提高精度,目前成本过高, 6.4.3保证测斜管的埋设质量是获得可靠数据和保证精度的前 提,因此本条对测斜管的埋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软弱土层中,支护结构施工(地下连续墙)引起的邻近建筑 物沉降可达厘米级,占基坑施工引起的总变形比例可达20%~ 40%;基坑开挖前的降水也可引起环境变形,尤其是基坑止水雄幕 出现渗漏等基坑内外存在水力联系的情形。因此测斜管应在基坑 开挖和预降水至少1周前埋设,当基坑周边变形要求严格时,应在 支护结构施工前理设, 测斜管的埋设方法,对于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可以采 用绑扎法,即将测斜管绑扎固定在钢筋笼上。对于土体中的测斜 管,可通过在土体中钻孔的方法埋设测斜管,测斜管与钻孔之闻的 空隙应填充密实。对于微型桩、H型钢水泥土墙等则可以采用抱 85·
箍法埋设测斜管。 测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否则测斜数据要进行修正。 各段接头及管底构造应保证密封,避免泥沙进人。 6.4.4进行正、反两次量测是必要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仪器误差, 也是仪器测试原理的要求,
6.5.1根据不同的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 当被测建筑具有明显的 外部特征点和宽散的观测场地时,宜选用投点法、水平角观测法、 前方交会法等;当被测建筑内部有一定的竖向通视条件时,宜选用 垂准法等;当被测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时,可选用 倾斜仪法或差异沉降法。 6.5.2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对建筑倾斜监 测精度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6.6.3本条第1款贴埋标志方法主要针对精度要求不高的部位。 可用石膏饼法在测量部位粘贴石膏饼,如开裂,石膏饼随之开裂, 测量裂缝的宽度;或用划平行线法测量裂缝的上下错位;或用金属 片固定法把两块白铁片分别固定在裂缝两侧,并相互紧贴,再在铁 片表面涂上油漆,裂缝发展时,两块铁片逐渐拉开,露出的未油漆 部分铁片即为新增的裂缝宽度和错位 本条第3款,裂缝深度较小时宜采用单面接触超声波法量测; 深度较大时裂缝宜采用超声波法量测,
6.8.3由于土压力计的结构形式和埋设部位不同;理设方法有很 多,例如挂布法、项人法、弹入法、插入法、钻孔法等。土压力计埋 ·86·
设在围护墙构筑期间或完成后均可进行。着在围护墙完成后进 行,由于土压力计无法紧贴围护墙埋设,因而所测数据与围护墙上 实际作用的土压力有一定差别。若土压力计埋设与围护墙构筑同 期进行,则须解决好土压力计在围护墙迎土面上的安装间题。在 水下浇筑混凝土过程中,要防止混凝土将面向土层的土压力计表 面钢膜包裹,使其无法感应土压力作用,造成埋设失败。另外,还 要保持士压力计的承压面与土的应力方向垂直,
6.9.3孔隙水压力探头埋设有两个关键,一是保证探头周围填砂 渗水通畅和透水石不堵塞;二是防止上下层水压力的贯通。 采用压人法时宜在无硬壳层的软土层中使用,或钻孔到软土 层再采用压人的方法埋设;钻孔法若采用一钻孔多探头方法埋设 则应保证封口质量,防止上下层水压力形成贯通。 6.9.4孔隙水压力计在埋设时有可能产生超孔水压力,要求孔 隙水压力计在基坑施工前2周~3周埋设,有利于超孔隙水压力 的消散,得到的初始值更加合理。 6.9.5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厥水压力 计前端透水石的堵塞。 6.9.7量测静水位的变化是为了在计算中消除水位变化的影响, 蒸得直实的超孔魔水压力值
6.11.1错杆监测的目的是掌握错杆的变化,确认其工作性能。 由于钢筋束内每根钢筋的初始拉紧程度不一样,所受的拉力与初 始拉紧程度关系很大。 6.11.3错杆轴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应在铺杆或土钉预应力施 加前安装并取得初始值。根据质量要求,锚杆或土钉错固体未达 到足够强度不得进行下一层土方的开挖,因此一般应保证错固体 ·87·
6.13.2由于坑底隆起观测过程往往需要进行高程传递,精度较
6.14.2当被测对象是岩石或混凝土介质时,应保证传感器与被 测物之间的刚性粘结,使传感器与被测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粘结 剂可采用生石膏粉、环氧砂浆、环氧树脂胶等,也可预埋螺栓将传 感器底面与栓紧固。对安装于侧壁或拱顶等部位的传感器,应 采用固定夹具使传感器与侧壁或拱顶连接年固。被测对象为土体 时,可将表面松土夯实,再将传感器直接填理在夯实的土体中;当 在砂土、软土中安装传感器时,宜在土中打设钢钎或长螺旋杆固定 传感器。 ·88·
6.14.3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的天气环境下进行,测量过程中 应避免强电磁场、剧烈的温度梯度变化、强风等非振动源引起的干 扰,以保证得到直实的爆破振动物理量,
,0本承是拥定机上 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重要发展变化情况,以使便对设计与施工 进行动态控制,纠正设计与施工中的偏差,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 安全。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还与投入的监测工作量和监测费用有 关,既要注意不遗漏重要的变化时刻,也应当注意合理调整监测人 员的工作量,控制监测费用。 7.0.2基坑开挖到达设计深度以后,土体的变形与应力、支护结 构的变形与内力并非保持不变,而将继续发展,基坑并不一定是最 安全状态,因此,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全 过程。 总的来讲,基坑工程监测是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 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地下工程完成一般是指地下室结构完成、 基坑回填完毕,而对逆作法则是指地下结构完成。对于一些监测 项目如果不能在基坑开挖前进行,就会大大削弱监测的作用,甚至 使整个监测工作失去意义。例如,用测斜仪观测围护墙或土体的 深层水平位移,如果在基坑开挖后埋设测斜管开始监测,就不会测 得稳定的初始值,也不会得到完整、准确的变形累计值,使得监控 预警难以准确进行,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围护墙内力、围护墙顶部 位移、基坑坡顶位移、地面沉降、建筑及管线变形等都是同样的道 理。当然,也有个别监测项目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开始监测的,例 如支撑轴力、支撑及立柱变形、铺杆及土钉内力等。 一般情况下,地下工程完成就可以结束监测工作。对于一些 临近基坑的重要建筑及管线的监测,由于基坑的回填或地下水停 止抽水,建筑及管线会进一步调整,建筑及管线变形会继续发展, 90
监测工作还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7.0.3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 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等是确定监测频率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 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 及时地傲出调整。一般在基坑开挖期间,地基土处于卸荷阶段,支 护体系处于逐渐加荷状态,应适当加密监测;当基坑开挖完后一段 时间,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当出现异常现象 和数据,或临近预警状态时,应提高监测频率甚至连续监测。 表7.0.3的监测频率是从工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成果, 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基本能够满足现场监控的要 求,在确定现场监测频率时可选用。 表7.0.3的监测频率针对的是应测项目的仪器监测。对于宜 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一般可取应 测项目监测额率值的2倍~3倍。 另外设备标准,如果基坑工程对位移、支撑内力、土压力、孔踪水压力等 监测项目实施了自动化监测,一般情况下自动化采集的频率可以 设置很高,因此,这些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可以较表7.0.3中的值 大大提高,以获得更连续的实时监测数据。 7.0.4·本条所描述的情况均属于施工违规操作、外部环境变化趋 向恶劣、基坑工程临近或超过预警标准、有可能导致或出现基坑工 程安全事故的征兆或现象,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因此应加强监 测,提高监测频率,
程事故发生、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监测预警值 是监测工作的实施前提,是监测期间对基坑工程正常、异常和危险 三种状态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因此基坑工程监测应确定监测预 警值。 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结 果、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等确定,如基坑支护结构作 为地下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地下结构设计要求也应予以考虑,为此 本条明确规定了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与结构受力分析相比,基坑变形的计算比较复杂,且计算 理论还不够成熟,目前各地区积累起来的工程经验很重要。本条 提出了变形控制的一般性原则,在确定变形控制的预警值时应满 足这些基本要求。 8.0.3基坑工程监测预警不但要控制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还 要注意控制其变化速率。基坑工程工作状态一般分为正常、异常 和危险三种情况。异常是指监测对象受力或变形呈现出不符合一 般规律的状态。危险是指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呈现出低于结构 安全储备、可能发生破坏的状态。累计变化量反映的是监测对象 即时状态与危险状态的关系,面变化速率反映的是监测对象发展 变化的快慢。过大的变化速率往往是突发事故的先兆。例如,对 围护墙变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应把位移的大小和位移速率 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其发展趋势,如果累计变化量不大,但发展很 快,说明情况异常,基坑的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确定监测 预警值时应同时给出变化速率和累计变化量,当监测数据超过其 .92
中之一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预警。有关各方应及时分析原因,判断 监测对象的工作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8.0.4基坑工程设计方应根据土质特性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对 支护结构的内力、变形进行必要的计算与分析,并结合当地的工程 经验确定合适的监测预警值。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监测预警 值是一个十分严肃、复杂的课题,建立一个定量化的预警指标体系 对于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控意义重大。但是由于设计理论的不尽完 善以及基坑工程的地质、环境差异性及复杂性,人们的认知能力和 经验还十分不足,在确定监测预警值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 因素。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1)设计结果。 基坑工程设计人员对于围护墙、支撑或锚杆的受力和变形、坑 内外土层位移、抗渗等均进行过详尽的设计计算或分析,其计算结 果可以作为确定监测预警值的依据。 (2)相关标准的规定值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例如,确定基坑工程相邻的民用建筑监测预警值时,可以参照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随着基坑 工程经验的积累,各地区可以用地方标准或规定的方式提出符合 当地实际的基坑监控定量化指标。 (3)工程经验类比。 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工程经验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参 考已建类似工程项目的受力和变形规律提出并确定本工程的基坑 预警值,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表8.0.4是经过大量工程调研及征询各地多年从事基坑工程 的研究、设计、励察、施工、监测工作的专家意见,并结合现行的有 关标准提出的预警值。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地域广阔,地质条件千 差万别,基坑工程设计理论和方法也还很不完善,就目前的认知条 件还难以准确地提出适用各种地质条件、支护形式的基坑工程监 测预警值。但为了推进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 ·93·
监测预警的参考。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根据基坑设计 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条件、设计计算结果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等因 素确定,不应不加分析地盲目采用该表提供的监测预警参考值。 表8.0.4位移预警值采用了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两项指标 共同控制。位移的累计变化量中又分为绝对值和相对基坑设计深 度H控制值,其中相对基坑设计深度H控制值是指位移相对基 坑设计深度H的变化量。对较浅的基坑一般总位移量不大,其安 全性主要受相对基坑设计深度H控制值的控制,面较深的基坑, 往往变形虽未超过相对基坑设计深度H控制值,但其绝对值已超 限,因此,本条规定了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设计深度H控 制值之间的较小值。 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等的预警值采用了对应于荷载设计值的 百分比确定。荷载设计值是具有一定安全保证率的荷载取值(荷 载标准值乘以荷裁分项系数)。对基坑工程,如监测到的荷载已达 到设计值的60%~80%,说明实际荷载已经达到或接近理论计算 的荷载标准值,虽然此时不会引起基坑安全问题,但应该预警引起 重视。因此,考虑基坑的安全等级,对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一级 基坑达到荷载设计值的60%~70%,而二、三级基坑达到70%~ 80%预警是适宜的。 支撑及围护墙等结构内力预警值则采用了对应于构件承载能 力设计值的百分比确定。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是由材料强度设计 值和几何参数设计值确定的结构构件所能承受最大外加荷载的设 计值。为了满足结构规定的安全性,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 或等于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在基坑工程中,当设计中构件的承载 力设计值等于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如监测到构件内力已达到承赖 能力设计值的60%~80%时,结构仍能满足结构设计的安全性面 不至于引起构件破坏,但此时构件的内力已相当于按荷载标准值 计算所得的内力,所以,应该及时预警以引起重视。而当设计中构 ·4
下限,而对较新的、结构较好、离基坑较远的可取上限。燃气管线 位移预警值宜取小值,即不超过1cm。 8.0.6周边建筑的安全性与其沉降或变形总量有关,其中基坑开 挖造成的沉降仅为其中的一部分。应保证周边建筑原有的沉降或 变形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沉降或变形叠加后,不能超过允许的 最大沉降或变形值,因此,在监测前应收集周边建筑使用阶段监测 的原有况降与变形资料,结合建筑裂缝观测确定周边建筑的预 警值。 8.0.7周边环境中的建筑物、隧道、高边坡、新浇混凝土的爆破振 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的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及主振频率,预警 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爆破 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对于年久失修、老化严重的建(构)筑物宜结 合质量鉴定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8.0.8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监测单位应进行预警,目的 是通知有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以便对监测对象的安全状态做出 及时、准确的判断,并根据分析判断结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控制 安全风险。监测单位在预警前,首先应排除因自身监测工作失误 造成的数据异常,以免发生误报。 8.0.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是指监测对象的 受力或变形呈现出低于结构安全储备、可能发生破坏的状态。本 条列出的都是在工程实践中总结出的基坑及周边环境危险情况, 一且出现这些情况,将严重威胁基坑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 的安全,必须立即发出危险报警,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其 他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岩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 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说明临近或已出现倾 覆、整体滑动、抗渗流等稳定性破坏。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 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拨出的迹象,说明强度和刚 度已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 ·96·
形裂缝,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地下空洞、地面下陷等, 说明结构和地面变形已超过允许最大变形。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 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说明管线受力、变形超过了允许承载 力和变形要求,已影响了管线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安 全事故。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 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则极易导致基坑整体失稳。 由于每个基坑工程的特点、难点不同,设计方还会有针对性地 提出其他危险报警情况;各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同,对基坑危险状 况的分析判断也会积累当地经验,当出现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 的危险状态时,也必须进行危险报警。 工程实践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报警或报警后未引起各 方足够重视,贻误排险或抢险时机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从而造成工程事故的例子很 多,我们应吸取这些深刻教训
9.0.1为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正 常使用,防止监测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本条分别强调了基坑工程监 测人员及单位的责任。现场量测人员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监测分析人员应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为了明确责任,保 证监测记录和监测成果的可追溯性,本条还规定有关责任人应签 字,技术成果应加盖技术成果章。 基坑工程监测分析工作事关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是一项 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只有保证监测分析人员的素质,才能及时提 供高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可靠依 据,避免事故的发生。监测分析人员要熟悉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 能对建筑结构状态进行分析,因此不但要求具备工程测量的知识, 还要具备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的综合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 9.0.4基坑工程监测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各项目监测有着必然 的、内在的联系。某一单项的监测结果往往不能揭示和反映整体 情况,要结合相关项目的监测数据和自然环境、施工工况、地质条 件等情况以及以往数据进行分析,才能通过相互印证、去伪存真, 正确地把握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真实状态,提供高质量的综合分析 报告。 9.0.6对大量的测试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后,应将结果制成表格 通常情况下,还要绘出各类变化曲线或图形,使监测成果“形象 化”,让工程技术人员能够一目了然,以便于及时发现间题和分析 间题。 9.0.7当日报表是信息化施工的重要依据。每次测试完成后,监 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当日报表,提供给委托单 ·98·
位和有关方面。当目报表强调及时性和准确性,对监测项目应有 正常、异常和危险的判断性结论 9.0.8阶段性报告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测后,监测单位通过对以 往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工况的综合分析,总结出的各监测项目以 及整个监测系统的变化规律、发展趋势及其评价,用于总结经验、 优化设计和指导下一步的施工。阶段性检测报告可以是周报、旬 报、月报或根据工程的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报告的形式是文字叙 述和图形曲线相结合,对于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过程和发展趋 势尤以过程曲线表示为好。阶段性监测报告强调分析和预测的科 学性、准确性,报告的结论要依据充分。 9.0.9总结报告是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全部完成后监测单位提交 给委托单位的峻工报告。总结报告一是要提供完整的监测资料! 二是要总结工程的经验与教训,为以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 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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