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58-2019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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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 附属设施。
敷设于地表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管 道线路及附属设施的统称。
纸箱包装标准2.0.14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防护建 筑,包括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 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2.0.15地下空间综合防实
2.0.15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tionofundergroundspace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条件和城市灾害特点,对设置在地下 的指挥通信、人员掩蔽疏散、应急避难、消防抢险、医疗救护、运输 疏散、治安、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等不同系统进行的统一组织和部 署,提出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和城市地下空间自 身灾害防御的策略和空间布局
3.0.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阶段划分应与城市规划阶段相对应,
3.0.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功能综合化、空间人性化和
立体化的原则,尊重地形环境和建设条件,统筹土地利用、交道 政、防灾和人民防空等相关内容。
3.0.4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在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
3.0.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等系
.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等系 设施有机衔接。地铁、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应统一规 统筹建设
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利用、由浅人深的原则 3.0.7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可分为8大类、27中类,其分类和代码 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和代码
4.0.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 源评估,内容应包括调查、分析和可开发地下空间的适建性评估。 4.0.2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根据评估要素和因子,通过资源 普查、要素分析及综合研判,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建立评估体系, 研究确定适宜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及规模。
4.0.3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以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 性与长效性为基础,按照对资源的影响和利用导向确定评估要素,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1自然要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质灾害 区、地质敏感区、矿藏资源理藏区和地质遗迹等; 2环境要素:园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重要水体 和水资源保护区等; 3人文要素:古建筑、古墓葬、遗址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 下文物埋藏区等; 4建设要素:新增建设用地、更新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地下结 构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 施和地下防灾设施分布等。 4.0.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对城市
4.0.3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以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 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管制措施要求。禁建区应为基于自然条件 或城市发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限 建区应为满足特定条件,或限制特定功能、或限制规模开发利用的 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适建区应为规划区内适宜各类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
5.0.1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可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 层次。
5.0.2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应结合规划期内城
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目标,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范围、总体规模、 分区结构、主导功能等进行分析和预测,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 主导方针。
片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模、功能配比、利用深度及层数等进行 分析和预测
5.0.4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分析应依据规划区的地
5.0.4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分析应依据规划区的地下空 间资源评估结果,综合规划人口、用地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 要素确定。
5.0.5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综合考虑所在片
5.0.5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综合考虑所在片区的 规划定位、土地利用、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与文 化遗产保护要求等要素
5.0.6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结合土地利用及
件,明确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绕 管廊和其他地下各类设施的规模与所占比例
6.0.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白
0.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和 布局要求将城市地下空间适建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 。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包括城市重要功能区、交通枢 要车站周边区域,其开发应满足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要求。 地下空间一般建设区应以配建功能为主
6.0.2城市地下空间应优先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
、地下防灾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适度布局地下公共管理与 服务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地下物流仓储设施等,不应 居住、养老、学校(教学区)和劳动密集型工业设施等。
空间应在人流较少的空间之上。当特殊情况下将公共管理与 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于地下时,应布局在浅层空间
6.0.4城市地下空间整体布局应简洁规整,设置完整、便捷
和无障碍的步行系统。区域、节点和通道等应具备较强辨识 较高可达性。
6.0.5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布局应有利于多空间的有机结合
连通,连通宜采用平层对接,扩大对接面,促进地下轨道交通 与周边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互连通,连通宜采用平层对接,扩大对接面,促进地下轨道交
6.0.6城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空
0.6城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应开散舒适,宜设置下沉式庭院、广场、采光槽、采光竖井等与 空间保持联系,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6.0.7城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合公共安全、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和交通疏散等要求。地下 街的主要地面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宜结合公共
筑、下沉式庭院、广场、地下人行通道、其他地下商业空间地面 口等设置。地下商业街的地面出入口宽度应与最大人流强度 应,地下人行通道尽端出入口宽度总和应大于地下通道宽度
6.0.8建设用地地下空间退让地块红线应保障相邻地块的
地下设施的安全,退让地块红线距离不宜小于3.0m。建筑物独 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市政管线布置 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要求,
应预留地下市政管线所需的浅层地下空间。当道路下建设址 空间时,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0m,并应满足重力流地下市政 线的实际理深需求,
附属设施宜结合相邻建筑物、道路绿化带等设置,并应采取措施减 少对交通、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7.1.1地下交通设施布局应经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方案 的比选与论证后确定。地下交通设施应考虑与其他交通接驳设施 的综合利用,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市政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 之间的空间关系,并应满足安全、防灾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7.1.2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应遵守人车分离、管道化流线组织的
7.2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7.2.1地下轨道交通车站选址和方案设计应结合周边土地利用 确定,促进车站周边土地的复合利用。 7.2.2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应结合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及规 划、车站平面布局和竖向埋深情况综合设置,并应与车站周边步行 系统相衔接。 7.2.3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过渡段和车站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经专题研究后 确定。
7.2.3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过渡段和车站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经专题研究后 确定。
7.3地下交通场站设施
7.3.1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或地下空间连通的客运交通场站可 设置于地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紧密结合的出租车场站宜布局 在地下。具有乘客候车、上下客功能的公交场站不宜布局在地下。 7.3.2具有尾气、噪声等环境影响的地下交通场站与居住、办公 等功能之间,应设置缓冲空间
.. 地下公支行放场站的净高应付 卫家 你准的规 定。当有双层巴士停放时,净高不宜小于4.6m。 7.3.4地下交通场站宜采取设置半开散空间、透明屋顶、导光管 采光等措施减少人工通风和人工照明
7.3.4地下交通场站宜采取设置半开散空间、透明屋1
7.4.1在生态环境、景观要求高,土地价值高或交通组织复杂的 地区,可设置地下道路。设置地下道路应经专项论证确定。 7.4.2当地下道路相交时,宜采用单向交通组织形式。 7.4.3当地下道路与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区间相交时,地下道路宜 布局在轨道线路区间上层。当地下道路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相交 时地下道路应经题研空确定
7.5.1城市各级中心区内的地下车库之间宜设置联络道,并宜形 成网络。
7.6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7.6.1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减少标高变换次数,高差较大的转换 节点应设置自动扶梯。 7.6.2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 流量和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 要求。当两侧设置商业时,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优先满足人流疏 散要求,其宽度应结合商业布局适当扩大;当通道长度超过50m 时,应适当拓宽人行通道和增加集散广场、出入口、采光竖井等 设施。 7.6.3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高应根据有无商业及商业布局形
7.6.1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减少标高变换次数,高差较大的 节点应设置自动扶梯。
8.1.1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宜布局在浅层地下空间,有特殊要求的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可布局在次浅层、次深层或深层地下空间。 8.1.2地下市政管线和综合管廊宜布局在城市道路下,地下燃 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应单独规划和建设专用通道。当地下雨水 管线和污水管线为系统性主干管,且对城市防洪排涝构成重大安 全影响时,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保证其畅通。
8.2.3地下市政场站应选址在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较
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工程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地下市政场站的 规划和建设应确保地面及周边建筑基础和结构的安全与稳定。
8.3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
8.3.1地下市政管线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布局、综合统筹、 近远结合。
8.3.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合理安排并预留充足的地下市
8.3.4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宜纳入综合管
8.3.5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郑
准要求,与燃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预留足够的安全间距,保 线和城市的安全。
1应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满足防火、防水、抗震和人民 防空等要求; 2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 烟口等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并应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3地下空间敬开式地面出入口、下沉式庭院(广场)和地下车 库坡道入口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宜建有灾害应急管理监控调度室,并应 设置简洁清晰的疏散导向标识系统
10生态保护与环境健康
10.0.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对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 大气环境和植被的保护,避免对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 10.0.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古树名木、野 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 2应预留雨水渗透通道和地下雨水调蓄空间,在内涝设计重 现期内不应增加周边雨水径流总量; 3给周围环境带来振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地 面建筑物的结构、功能及噪声环境保护要求。 10.0.3有人员活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应具备保障人身健康的空气 质量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以第5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进行 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 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 见,并与国家现行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 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10生态保护与环境健康
1.0.1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其合理利用是实现 成市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自前,多个城市已经开 展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工作,但是缺乏相应的 技术规范和指引。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 结与规则提炼,以指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完善城市 划的技术规范。 由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和开发对生态、自然 环境的可能影响,应协调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科学、合理、有序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综合性的规划,一方面应整合和统筹地 下交通、市政公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 仓储、防灾和其他等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应处理好 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关系,促进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和一体化 发展。 1.0.2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展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主要有地 下空间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以及各层 次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类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编制”和“依法 实施”的指导思想,本标准主要针对城市行政区域内法定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规范和标 准。除此之外,各地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类型的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层次的相关要求 执行。
1.0.2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展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主要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编制”和依法 实施”的指导思想,本标准主要针对城市行政区域内法定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规范和标 准。除此之外,各地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类型的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如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层次的相关要求 执行。
考虑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的整体性,应逐步转变城市规划编制 理念,将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要素纳入城市规划的常规要素中,促进 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发展
.0.3本条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原则
(1)资源保护: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应注重对生态、历史文 化遗产、自然资源、河流水系等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 设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2)近远结合:考虑到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可逆特性,城市 地下空间利用应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建设的有序性。 (3)平战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平时与战时结合,城 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相协调。 (4)公共优先:城市地下空间是地面空间的重要补充,主要为 地面空间提供支撑性服务设施,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 施等。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应优先保障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空间的需求。 (5)系统优先:系统设施指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管线 等具有连续性、网络性、系统性特征的设施。一般情况下,当地下 轨道交通设施与其他地下交通设施相冲突时,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应优先;相对独立的地下交通空间开发应优先满足公交场站、自行 车停车库等绿色交通方式的空间需求
本标准第2.0.1条、第2.0.3条~第2.0.11条、第2.0.14 条、第2.0.15条中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资源评估等术语属本 标准新增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第2.0.2条、第2.0.13条中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综合 管廊和地下管线三个术语引自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基本术语标准》JGJ/T335一2014。本标准中地下商业街、地下人 行通道等术语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 准》JGJ/T335—2014。 本标准第2.0.12条中综合管廊术语解释引自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
3.0.2根据资源保护与协调发展开重的原则,城币地下空间规划 应将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注重对地质地貌、园林绿化、重要水体 等生态资源和古建筑、古墓葬、遗址遗迹、文化遗产埋藏区等文化 遗产的保护。 绿地是城市雨水下渗的主要通道,许多城市地下水位较低,若 在绿地下建设地下空间,将阻断雨水的回渗。同时,绿地也是城市 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将对乔木 的生态价值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绿地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应持审慎和限制的态度。
3.0.3功能综合化指结合地铁车站进行包括商业、休闲、娱乐
饮等多种功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功能应统筹考虑,实现 功能互补和空间的有效组织。交通立体化指构建地上、地下一体 化和联系紧密的立体空间系统,特别强调步行网络的连续性和可 达性。空间人性化指充分运用自然采光、通风等手段:提升空间的 标识性、安全性、趣味性和舒适性。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具有不可逆性,其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在 现状地形环境和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 规划、市政设施规划、人民防空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等相关内 容,满足公共安全、防火、防水、抗震、人防等相关要求,充分衔接地 上和地下空间,实现地上、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和协调发展。
3.0.4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应尽量避开地下油气储存设施
管道、输油管道等危险品周边以及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 高地区周边。当位于这些地区周边时,应预留符合国家现行有 标准的安全防护距离。
3.0.5在实际建设中,由于投资主体不同、建设时序不一致等原 因,地铁、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实现统筹建设和衔接的 难度较大。一方面应理顺建设机制;另一方面在规划阶段应考虑 建设时序、相关接口预留和运营需求,为建设实施提供清晰的设计 条件和明确的规划依据,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可实施性
3.0.6各城市应根据自身自然要素、环境要素、人文要素和
要素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深度。城市地下空间 利用应从浅层开始,在充分利用并发挥浅层空间优势的基础 步向深层发展,并使浅层空间与深层空间的开发相协调。对 层和深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以资源保护为主。
3.0.7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性,城市地下空间分类主要依据地
本标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50137一2011、《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28590 2012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JGJ/T335一2014等 的分类方法,结合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特性,制定了地下空间设施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为城市土地空 间资源的分层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国家 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主体、主体的权利范围、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仍 缺乏细则规定,因此在本标准中对地下空间以地下空间设施而不 是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进行划分。 居住功能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不宜设于地下;绿地与广场用 地多与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功能混合设施,不 单独划分。考虑到商业服务业设施混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标 准中的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4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和分区管控
4.0.1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主要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空间 管制划分提供基础,作为一项专门的学科,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 要的前置性工作,应先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开展。 4.0.2本标准对涉及的主要评估要素进行列举,评估方法及评估 西麦成维人直味工作渔堂
要的前置性工作,应先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开展。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通常包括地下空间资源容量评估 量评估两方面。常见的评估方法如下: (1)地下空间资源总容量估算法。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总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u 可供合理开发的地下空间容量; 评估范围内地下空间总容量: Vi一 受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制约的地下空间 容量; 受地下理藏物制约的地下空间容量; V3 受已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制约的地下空间容量; V一一受开空间和建筑物基础制约的空间容量; V,一一受其他要素制约的地下空间容量。 (2)地下空间资源分项容量估算法。 在确定的评估范围内,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为基础数据,分别 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绿地广场下部等可供开发的地 下空间容量进行估算,整合后形成可供合理开发的地下空间容量。 评估深度一般按30m取值,层高5m折算成面积。各主要城市地 下空间类型的容量计算方法如下:
①城市建筑物下地下空间容量。 受建设基础制约以外的地下空间均为城市建筑物下地下空 间,其中建筑物的影响制约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H,=(1.5~3.0)XlXh
式中:Hb 建筑物影响制约量(m); 人 建筑物基础影响范围投影面积(m): h一 建筑物影响制约深度(m)。建筑基础影响深度划分 可参照表1所示
②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容量
②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容量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 道路下地下空间容量; S.一道路面积; h;一开发深度。 ③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容量。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 绿地下地下空间容量; S. 绿地面积; h; 开发深度; hi 植被所需深度(约1.5m); hi 排水层厚度(约0.3m)。 一般情况下h十h之和小于3.0m取值。
(3)地下空间质量评估。 城市地下空间质量评估一般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通过建 议综合评估模型进行评估,其基本表达公式如下:
式中:I 地下空间质量评估分值; 按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及其理深、地下水合 量、地下水水质等评估指标取值: 2 按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及其理深、地下水合 量、地下水水质等的评估因子权重。
集应有所侧重景观标准规范范本,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资料的工作 深度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收集 和分析以下内容: (1)城市勘察资料。 主要包括城市地质构造,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 段的地基承载力、滑坡崩塌等工程地质基础资料和地下水的理藏 形式、储量及补给条件等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2)城市测量资料。 主要包括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城市工程及地下管线等 专业测量图、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各种比例地形图等。 (3)气象资料。 主要包括温度、湿度、降水、风向、风速、冰冻等基础资料。 (4)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主要包括现状及历年城市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城市用地增长 状况、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等。 (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现状。 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主要功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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