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岩土工程师必备规范汇编 修订缩印本 上册 本社 编 201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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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支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 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 遂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 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 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 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 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 地质作用

    矿产标准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

    2.1.1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 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ground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 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 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 0.05分位数

    2.1.1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 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 的活动。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 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 程地质图件

    2.1.3岩土工程勘探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 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 沟、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 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 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2.1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孔隙比; 液性指数; Ip 塑性指数; n 孔隙度,孔隙率; Sr 饱和度; w 含水量,含水率; w 液限; up 塑限; W. 有机质含量; Y 重力密度(重度); Q 质量密度(密度); 干密度。 e

    2.2.2岩土变形参数

    a 压缩系数; Ce 压缩指数; C 再压缩指数: C, 回弹指数; Ch 水平向固结系数; Cv 垂直向固结系数; Eo 变形模量; Ep 侧胀模量; Em 旁压模量; E, 压缩模量; G 剪切模量; pe 先期固结压力。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 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8碧石质量指标(RQD)rockqualityde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

    2.2.3岩土强度参数

    黏聚力; po 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 压力; Pr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 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 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 无侧限抗压强度; T 抗剪强度; ? 内摩擦角

    2.2.4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r 静力触探摩阻比; fs 静力触探侧阻力; 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 Nio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i20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 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9e 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水文地质参数

    B 越流系数; k 渗透系数; Q 流量,涌水量; R 影响半径; S 释水系数; 7 导水系数; 孔隙水压力

    F 边坡稳定系数; Ip 侧胀土性指数; Kp 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 膨胀力; Up 侧胀孔压指数; AF 附加湿陷量; 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 灵敏度; αw 红黏土的含水比; Up 压缩波波速; U 剪切波波速; 变异系数; △ 总湿陷量; 泊松比; a 标准差。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手岩主工程 回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

    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 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 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 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 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 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 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 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 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 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3.1.3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 个地基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 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 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 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 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 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 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 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 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 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 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7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 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 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 项目; 内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 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 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 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 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2.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 度换算,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218)执行; 2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 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 表性。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

    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

    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限 表A.0.3执行

    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

    3.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

    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 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 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 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 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 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 25)

    3.2.6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 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 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 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执行

    表3.2.6岩层厚度分类

    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 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 A.0.4执行。

    .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NV级和V级的岩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 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 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 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 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 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 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3.3.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的±,应定名为磁石±,并按表3.3.2进一步分类

    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进一步

    表3.3.2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 确定

    3.3.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进一步 分类。

    表3.3.3砂±分类

    3.3.4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 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 粉土。

    .3.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十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 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 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 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3.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 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 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 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 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 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 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 合下列规定: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 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 度、密实度等; 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 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 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 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 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 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 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且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 遥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黏 性土。

    表3.3.7目力鉴别粉土和黏性土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 小于100mm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 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 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3.3.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 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 表3.3.9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 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3.9砂土密实度分类

    :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 的密实度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 的密实度

    3.3.11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划分为坚 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 的规定

    3.3.11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划分为坚

    表3.3.11黏性士状态分类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 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 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 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 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 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 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 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

    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 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

    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 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 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 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 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 勘察

    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 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 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 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 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 选分析。

    4.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 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 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 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 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 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 分析评价

    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 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 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 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

    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

    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表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1.7初步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确

    表4.1.7初步勤察勘探引深度(m)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 深度: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 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 应钻人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 后即可终止钻进;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 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 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可适当减小: 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 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 预计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 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 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 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 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 矩,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调查含水层的理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 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

    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 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 行腐蚀性评价

    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 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 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 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 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 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 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 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 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 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 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 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 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

    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 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 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节执行。 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 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 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 研究。 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 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 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 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 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的规定。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

    持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 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 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 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 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 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 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 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 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 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 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 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 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 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 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 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 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尚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 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 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 当基底附加压力p≤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 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 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 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 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 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 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 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

    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 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 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 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 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 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 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 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 位测试数量

    .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 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 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 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 规范第4.8.4条的规定

    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 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 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 定性。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 工程勘察。 4.2.2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 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4.2.1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

    4.2.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

    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 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 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

    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 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 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2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

    贯通及组合关系; 4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地震地质背景; 6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 变化; 8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 物的特征; 9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 既有工程时的相互影响

    4.2.6初步助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

    1采用浅层地震韵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 犬断裂、构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 宜为100~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 于勘探孔总数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 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Ⅱ级的岩体宜钻人洞底设计标高 下13m;对Ⅲ级岩体宜钻人3~5m,对IV级、V级 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 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 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 也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 孔地震CT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 第11章的规定执行。 4.2.7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 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 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 同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 案提供资料。

    4.2.8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 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 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 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理深,地下 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 伏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 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 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 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

    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 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 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 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 提供资料。

    4.2.10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

    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 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 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25m,中等复杂的宜 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 总数的1/2

    4.2.11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详细勘察时 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扎深度 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 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 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本节第4.2.6条 第2款的规定执行。

    初步勘察的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 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 式验,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 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和 剪切波波速V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 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

    2.13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或毛洞开挖进行,

    .2.13 现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建议

    .2.14地下洞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 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 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

    4.2.16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除按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 内容:

    4.2.16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3.1本节适用手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 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 和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 等不良地质作用。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 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 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 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 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 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 和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 等不良地质作用。

    4.3.4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 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 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 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 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 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 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 岩土条件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 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 总平面布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 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5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 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 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 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 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 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 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 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6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

    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 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4.3.7测定土的抗剪强度选用剪切试验方法时,应 考虑下列因素: 1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以后受水浸成为 饱和土的可能性; 2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峻工后的变化; 3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4.3.8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 的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 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

    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 3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较陡的挖方边坡; 5波浪作用; 6打桩影响;

    4.3.10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

    4.3.10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

    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 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4.4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4.4.1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

    4.4.2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 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 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4.4.3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 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 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 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 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 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 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功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 影响; 5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 4.4.4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 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 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 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岸坡岩土松软,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 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4.2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期

    .4.3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 屋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 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 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 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 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 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功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 彩响; 5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4.4.4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

    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 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 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岸坡岩土松软,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 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岩土的成因、类

    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 调查对管道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 4 调查沿线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性质、 发展趋势及其对管道的影响; 5 调查沿线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6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及开采和采空情况; 7 初步查明拟穿、跨越河流的洪水淹没范围, 评价岸坡稳定性

    4.4.6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

    4.4.6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 过河流、冲沟等地段宜进行物探。地质条件复杂的大 中型河流,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 探点1~3个;勘探孔深度应按本节第4.4.8条的规 定执行。

    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 持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 持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 提出护坡建议; 2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条和 第4.4.16条的规定执行。

    4.4.8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

    4.4.9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区的管道工

    1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 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 牛,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 可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议; 3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 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 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 施的建议。

    4.4.11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 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 土工程勘察

    4.4.12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 图设计勘察两阶段;小型架空线路可合并勘察阶段。

    4.4.13初步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 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段 进行分析评价; 2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 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对已开采区,应对采空区的稳 定性进行评价; 3对大跨越地段,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进行 岩土工程评价,推荐最优跨越方案。

    4.4.14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

    4.4.14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 主。大跨越地段应作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 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 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 属材料的腐蚀性; 2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1款的内容外,尚 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 建议; 3大跨越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 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 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 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 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 5.7节的要求

    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 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 宜每3~4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 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

    4.4.17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

    1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 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 方案; 2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 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 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

    4.5.2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

    明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 境的影响; 7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8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

    2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 境的影响; 7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8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 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 库区)、初期项、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 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 勘察。 4.5.4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 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 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 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 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 应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 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 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 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 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 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 理建议

    4.5.3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 (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 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 勘察。

    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 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 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 平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 立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 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 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 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 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 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 理建议

    4.5.5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

    1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 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 年限; 3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 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4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 顶标高; 5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 保护要求。

    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 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 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执行外,尚 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 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 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生态环境。 4.5.7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 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 容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 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 影响

    5.9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

    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 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 察时应基本完成。

    (ID)工业废渣堆场

    4.5.10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

    1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项、隧洞、管线等 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 程度确定; 2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 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 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5.11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 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 内容: 1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 堆积规律; 2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 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 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 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 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人自然地面以下。 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 品层

    4.5.12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 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 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 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 弱层

    4.5.13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

    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 的影响; 3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 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条件法兰标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本节第4.5.13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 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 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3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 监测工作的建议,

    1按本节第4.5.17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 评价; 2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 环境措施的建议; 3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等地方材 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 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4.6.1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 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 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国家标准

    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 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 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作 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6.5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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