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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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pdf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4.4.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术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允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m,层高不大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屋面活荷载标准 值不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 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 利影响。 4.4.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未结构设计应同时考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拨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弓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 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4.4.6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 大投影面积; 2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 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 抗倾覆措施
51:1不结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必果取防 等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木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应在接触面设置 防潮层; 2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 体内; 3木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1.2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 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5.1.5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 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防渗 水、浸水构造措施。
5.2.1木结构建筑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白蚁危害程度 按表 5. 2. 1 确定。
表 5. 2. 1 白蚁危害区域划分
采取局部防白蚁处理技术措旗
5.2.4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的地区应采用防白蚁土 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 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区域时,结
5.3.1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
在下列使用环境条件下,结构用木材应进行防腐处理: 1浸在水中; 2直接与土壤、砌体混凝土接触; 3长期暴露在室外 4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潮湿的环境中。 5.3.2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当对 防腐木材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机械加工后的木材暴露表面,按设 计要求涂刷同品牌同品种的药剂。人 5.3.3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连接件与紧固件的防腐保护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板厚小于3mm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采用 镀锌层重量不小于275g/m?的镀锌钢板制作 2对于处于下列环境状态下的承重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 用具有相应等级的耐腐性能的不锈钢、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或采 取耐腐性能相当的防腐措施: 1)潮湿环境; 2)室外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 3)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工作的。 3与防腐处理木材或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钢构件及连 接件,应采取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耐候钢等具有耐腐蚀性能 的材料制作。镀锌层厚度或耐腐蚀性材料的等级应符合设计
5.3.4本结构桥梁采用的结构用木材应做防腐处理,木
5.3.4木结构桥梁采用的结构用木材应做防腐处理,木构件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耐久性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减少水分 和太阳辐射等影响的措施及自然通风措施,
5.4.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构造 设计。
5.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
1木结构构件应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2木结构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木结构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 料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5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4.3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 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 5.4.4 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
6.0.3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
1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 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 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6.0.5当未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 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6.0.6 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卜弦 圆钢的冷弯性能; 3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 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目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
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 有产品标识。 6.0.8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 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6.0.10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7.0.6木结构在拆除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 技术交底。 7.0.7采用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 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7.0.8对于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当需要再利用时, 应对其完整性和强度指标进行评估,满足要求时方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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