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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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4.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构成。 5.4.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 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市.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机械标准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5.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 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 5.5.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 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
6.2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要求
6.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 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 置以及相邻建筑间距、楼层、使用性质等情况。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 6.2.2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不小于17”。 6.2.3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 制室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 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时间和部位等信息。火灾报警信号专用 总指示不受消防控制室设备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6.2.4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 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 6.2.5消防控制室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用压力容器启动方式的水喷雾系统应符合6.2.12
1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3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4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手动控制停泵,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
2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 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干粉气瓶组的压力报警信号。 4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 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2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 常闭排烟口的动作状态。 3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常闭送风口、常闭排烟口和消防电动装 置所控制的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的开与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4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 6.2.17消防控制室对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显示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2显示防火卷帘和用于公共疏散的各类防火门工作状态的动态信息。
6.2.18消防控制室对电梯的控制和显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于首层开门停用,其中消防电梯开门待用,并能在发生火灾时 显示电梯所在楼层。 2显示所有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1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2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 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2月三产色广操的妆隆业太
6.2.21消防控制室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 2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3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 6.2.2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包括交流和直流电源)和备用 电源工作状态
5.3.1应具有客类消防系统及设备(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和日常检查时的动态信息记录,记 录应包括火灾报警的时间和部位、设备动作的时间和部位、复位操作的时间等信息,存储记 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 6.3.2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 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3应具有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历 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4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6.3.5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6.4消防控制室的信息传输要求
6.4.1消防控制室在接收到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后10s内将报警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 传送给监控中心, 6.4.2消防控制室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 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6.4.3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按表6.4.2规定 的内容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
表6.4.2消防控制室信息传输通讯协议格式
6.4.4消防控制室应有专用的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 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 时应有明确声、光指示。
7.1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7.1.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图形显示装置及相应的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 过两台。 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当用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 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7.1.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的住户。 3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应至少由一台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手动 报警开关组成,在发生火灾时,其户外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指示。 4D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家用火灾探测器组成,发生火灾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 信号。
7.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7.2.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至少由可燃气体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 成。 7.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居住场所使用的独立式可燃 气体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 7.2.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可以由可燃气体控制器本身 实现,也可以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7.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至少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7.3.2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总数不超 过8个的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 别。 7.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本 身实现,也可以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7.4火灾警报装置的设计
7.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并在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 7.4.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 噪声15dB 7.4.3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在8s20s之间,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火灾声警报应与火灾应急广播交替播放,并应设置播放同步控制装置
8.1.1各类受控消防设备或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的设计应满足第6章消防控制室设计的相 关要求的规定。 8.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 并接受相关设备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8.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8.1.4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 配。 8.1.5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 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关要求的规定, 8.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 并接受相关设备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3.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8.1.4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 配。 3.1.5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 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8.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2.1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 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或干管水流开关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 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8.2.2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干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 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和联动反馈信号的设计,应符合8.2.1条第2、3款要求 8.2.3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 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 动控制雨淋阀的开启,雨淋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 示;雨淋阀(或其后面的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喷淋消防泵启动的联动 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和雨淋阀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和雨淋阀的直接手动后动、停 正。
万泵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2.4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及泡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 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 器联动控制该防护区域的雨淋阀、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的启动,且雨淋阀的开启不应 先于雨淋消防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选择阀和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 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选择阀和雨淋泵或泡沫 泵控制箱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且雨淋阀的开启不应先于雨淋消防泵的启动。 3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 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2.5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到底信号 和本探测区域内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电磁阀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 制水幕电磁阀的启动;水幕电磁阀的动作信号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 关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消防泵的启动;仅用水幕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用该探测区内两只感 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触发信号。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 动、停止。 3水幕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 空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8.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3.3.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程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 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消防泵的启动。 8.3.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 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消火栓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8.3.3消火栓干管水流开关的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 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8.3.4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直接联动启动消 火栓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泵启动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在动作的消火栓按钮上显示。 8.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4.1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由专用的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8.4.2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计,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 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 感温火灾探测器。 2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触发 信号(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 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触发信号(同一 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 钮的报警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3联动信号内容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防、排风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停止通风和空气调 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 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 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 可设置为无延退的喷射;后动气体(泡沫)火火装置,同时后动设置在防护区的入口处的火 火剂喷放指示灯;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或启动瓶,然后启动气体 (泡沫)灭火装置。 8.4.3具有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设计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 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8.4.2条第3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 下时,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2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 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8.4.2条第3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 (泡沫)火火控制器应停止止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8.4.4由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不自带火灾探测器)控制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 动控制设计,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由火 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应满足8.4.2的要求。 2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 应能设定满足8.4.2要求的联动逻辑,且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8.4.2要求的联动操作。 3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触发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消 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8.4.2要求的联动逻辑,并分两步将联动信息发给气体(泡沫) 火火控制器,气体(泡沫)火火控制器按8.4.2的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8.4.5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将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气体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 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系统的反馈信号主要包括
1自带的火灾探测器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选择阀动作的反馈信号 3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8.4.6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 伏态应在设置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并将该状态信号应传 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8.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8.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的联 动触发信号,并根据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要求,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 前室送风口的开启。 2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 整信号作为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3应由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 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 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 联动控制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 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8.5.3防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防烟、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5.4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 制器上显示, 8.5.5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自熔关闭后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
8.5.5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自熔关闭后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 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的联动
8.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上设置的电动防火门,应由设置在防火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防火门的关闭, 2防火门开启及关闭的工作状态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
8.6.2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
8.6.3防火卷帘控制器自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
U. “列规定 1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两侧中任一组感 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2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处停止。 3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底。 4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手动控制方式,应由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 按钮,实现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5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任一侧的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防火卷帘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一次下降到底, 6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 器上显示。 7具有控制防火卷帘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其所带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誉 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 8.6.4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自动报警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 号的组成应满足8.6.3条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器通过系统组网等方式向防火卷帘控制器发送报警信息时,防火卷帘控 制器应能设定满足8.6.3条要求的联动逻辑,并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8.6.3条要求的联动 操作。 3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 定满足8.6.3条要求的联动逻辑,分两步将联动信息发给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 按8.6.3条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4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手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8.6.3条要求。 8.6.5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设置在该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 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应满足8.6.3条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器通过系统组网等方式向防火卷帘控制器发送报警信息时,防火卷帘控 制器应能设定满足8.6.3条要求的联动逻辑,并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8.6.3条要求的联动 操作。 3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 定满足8.6.3条要求的联动逻辑,将联动信息发给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按8.6.3 条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4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 器上显示。
8.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讯
8.7.1消防电梯及客梯的迫降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 销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 外,其他电梯的电源应切断。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开门后的反馈信号作为电梯电源切 新的触发信号。 8.7.2消防控制室应显示消防电梯及客梯运行状态,并接收和显示其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 馈信号
B.8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8.1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急广播系 统首先向全楼或建筑(高、中、低)分区的火灾区域发出火灾警报,然后向着火层和相邻层进 行应急广播,再依次向其他非火灾区域广播;3min内应能完成对全楼的应急广播。 8.8.2火灾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在10s~30s之间,并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 替工作,可连续广播两次。 8.8.3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和预设广播信息。 8.8.4消防控制室应手动或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系统。并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8.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
8.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联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 立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实现。 4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应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发生火灾时点 亮所有消防应急灯具。 8.9.2应急照明系统应急启动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由 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后动全楼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系统。后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 系统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8.9.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前联动切断本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电源和非 安全电压输出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输出。 8.9.4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 8.9.5消防控制室应分别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
8.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8.10.1火灾报警后,应执行以下操作: 1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 2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8.10.2火灾确认后,应执行以下操作: 1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 院的电动大门。 2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9.1.1火灭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 选择感烟探测器。 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 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对火灾初期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火灾探测 器。 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对设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应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 司类型或不同类型的探测器组合。 8对于需要卓期发现火灾的特殊场所,可以选择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且 应将该探测器的灵敏度设置为高灵敏度状态;也可根据现场实际分析早期可探测的火灾参数 而选择相应的探测器。
9.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9.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9.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房间高度天于12m时,不宜选择感烟探测器;房间高度大于8m时,不宜选择感温探测 器;房间高度大于6m时,不宜选择A2、B、C、D、E、F、G类感温探测器。 9.2.2下列场所宜选择感烟探测器: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2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4书库、档案库等。 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房间高度天于12m时,不宜选择感烟探测器;房间高度天于8m时,不宜选择感温探测 器;房间高度大于6m时,不宜选择A2、B、C、D、E、F、G类感温探测器,
9.2.2下列场所宜选择感烟探测器: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2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4书库、档案库等。 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气流速度大于5m/s。 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9.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9.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6吸烟室等。 7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9.2.6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感温探测器。 9.2.7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 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置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R型探 测器。 9.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9.2.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5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时,不宜选择红外火焰探测器。 6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
7探测区域内止常情况下有高温黑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但日光 盲的红外火焰探测器除外。 8正常情况下有阳光、明火作业及易受X射线、弧光和闪电等影响,不宜选择紫外火焰 探测器。 9探测器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遮挡的场所, 9.2.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可选择图象式火灾探测器: 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 图像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2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可选择图像式火焰探测器。 9.2.11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9.2.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采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点型感烟、感温和火焰探测器不适宜的场所。 2烟不容易对流、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3在房顶上无法安装具他点型探测器的场所 4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9.2.13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吸气式感烟火 灾探测器。
9.3.1无遮挡的天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红外光束感 9.3.2符合下列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4探测器固定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 9.3.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公路隧道、铁路隧道等。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9.3.4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9.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9.3.5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空气管式或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存在强电磁干扰的场所。 2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等。 3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4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电缆隧道、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 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9.3.6要求对直径小于10cm的小火焰或局部过热处进行快速响应的电缆类火灾场不宜选择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9.3.7线型定温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高于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 9.4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9.4.1下列场所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关键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9.3.5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空气管式或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存在强电磁干扰的场所。 2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等。 3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4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电缆隧道、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 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9.3.6要求对直径小于10cm的小火焰或局部过热处进行快速响应的电缆类火灾场不宜选择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9.3.7线型定温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高于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 9.4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9.4.1下列场所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关键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10.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10.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10.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0.2.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感烟探测器、动作温度小于85℃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10.2.1 确定;动作温度天于85℃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 确定,但不应超过表10.2.1规定。 3建筑高度不超过14m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选择点型感 烟火灾探测器。
表10.2.1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式中 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一一该探测区域面积(m); A一一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 K一一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 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
[10. 2. 1]
式中N一一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一一该探测区域面积(m); A一一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 K一一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 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10.2.2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 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 器。 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 10.2.1条第4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10.2.3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 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10.2.4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0.2.5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10.2.6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 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10.2.7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
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10.2.8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表10.2.8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mm)顶棚或屋顶坡度探测器的安装高度h(m)≤15°15°<0≤30°>30°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h≤6302002003003005006
对流层下面1m处,并采用多组探测器组成保护层的探测方式;在有关窗和通风空调停止工作 的建筑中,可以在建筑顶部(不置超过25m)增设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器的保护面 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4探测器宜设置在混凝结构上;在钢结构建筑中,可设置在钢架上,但应考虑位 移影响,选择发射光范围大于钢结构位移的探测器, 5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照射 6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 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10.2.15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 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保护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置大于3m,且一只光 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只能保护一个油罐。 4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可采用具有多级报警功能的同一只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2级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10.2.16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度吸 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以超过16m。 2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采样孔总数不宜 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5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 个采样孔。 6灵敏度可调的高灵敏度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必须设置为高灵敏度。 7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8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9探测器保护的建筑高度大于16m的场所时,探测器的采样管应采用水平布管和下垂 布管结合的布管方式,采样管采用垂直安装时,每2℃温差或间隔3m间隔(取最小值)应 设置一个采样孔,并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16m,并宜有2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
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 10.2.17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按照厂家提供的设计手册或使用说明书 进行设置,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10.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 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 场所的出入口处。 10.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 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0.4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10.4.1宾馆、饭店等场所宜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当一个 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可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 盘)。 10.4.2火灾显示盘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 为1.3~1.5m
10.5火灾声和(或)光报警器的设置
10.5.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 楼梯出口处。 10.5.2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语音应同步 10.5.3同一建筑中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10.6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 10.6.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0.6.2火灾应急厂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 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 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0.6.3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声警报装置的场所,应采用交替工作发生,声警报器 单次工作时间宜为8s一20s之间,火灾应急广播工作时间宜为10s一30s之间,可采取1次 击警报器工作,2次火灾应急广播工作的交替工作方式。
10.5.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 楼梯出口处。 10.5.2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语音应同步 0.5.3同一建筑中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10.6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 0.6.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0.6.2火灾应急厂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 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 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0.6.3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声警报装置的场所,应采用交替工作发生,声警报器 单次工作时间宜为8s一20s之间,火灾应急广播工作时间宜为10s一30s之间,可采取1次 击警报器工作,2次火灾应急广播工作的交替工作方式。
10.8水泵控制箱(柜)的设置
1水泵控制箱(柜)(消火拴,自动喷洒,稳压)应设在独立的控制间内或泵房的配电 室内,水泵控制箱(柜)安装场所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通过。 2控制箱落地安装时,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成排布置且长度超过6m时,箱(柜)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 端。 4控制箱(柜)的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10.9防烟排烟系统控制箱(柜)的设量
1防烟排烟系统控制箱(柜)应设置防烟排烟风机房或控制设备附近。控制箱落地 装时,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 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2控制箱(柜)的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3控制箱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10.10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的设置 10.10.1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设置在保护区域外部出入口或消防控制室内。 0.10.2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的安装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10.10.3表示气体释放的火灾光警报器(气体释放灯)应设置在保护区域门口上方。 10.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设置 10.11.1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置在防火卷帘附近的墙面上。 10.11.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10.12模块的设置 10.12.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 10.12.2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0.12.3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10.13消防电动装置的设置要求 10.13.1消防电动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相应的控制装置控制,其状态信息应在相应的控制装 置上显示。 10.13.2具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手动操作机构有可操作性 10.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10.14.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10.14.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 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控制设备连接线,应采用专线连接。 10.14.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10.12.3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10.13消防电动装置的设置要求 10.13.1消防电动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相应的控制装置控制,其状态信息应在相应的控制装 置上显示。 10.13.2具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电动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手动操作机构有可操作性 10.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10.14.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10.14.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 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控制设备连接线,应采用专线连接。 10.14.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10.15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10.15.1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 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 10.15.2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 设备应采用专线连接。 10.15.3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10.15.4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易操作的明显 部位。 10.16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10.16.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 所。 10.16.2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10.17消防设备电源的设置 10.17.1消防设备宜由近距离的消防设备电源供电。
10.16.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 ,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 所。 10.16.2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10.17消防设备电源的设置 10.17.1消防设备宜由近距离的消防设备电源供电, 10.17.2消防设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辅助软件11系统供电及消防设备电源
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AC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AC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电源。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应急控 制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 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1.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 应急控制电源供电。 1.1.4蓄电池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AC电源中断后,工作3h。 1.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 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集中 设置的蓄电池应急电源供电; 1.1.7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备用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全负荷功率的 20%,蓄电池组额定初装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率下 连续工作3h。
11.2.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 系统、疏散应急照明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 1.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未 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设备与为其配电的配电箱距离不宜超过30m。
11.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设计要求
11.3.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 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FEPS不能同时为应急照明供电, 11.3.2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供电的 FEPS不应同时为其他负载供电。 11.3.3FEPS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120kW的消防设备供电 时,应采用以下方式: 1交流输出的FEPS,一台FEPS可为一台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2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EEPS,可以树于式或放射式配带多逆变/变频分机方式为一合
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3有电梯负荷时,按最不利的全负荷同时启动冲击下情况下,FEPS逆变母线电压不应 氏于额定电压的80%;无电梯负荷时,FEPS的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11.3.4FEPS的蓄电池容量应保证负荷稳定工作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各类消防用电设 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见表11.3.4) 11.6.5FEPS的额定逆变功率应不小于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及设备或成组电动机及设备可能的 司时启动的功率,对于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FEPS,应考虑逆变母线压降。
表11.3.4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表
11.4.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利 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4.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 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并沟内时,宣分别布置在并沟的两侧。 11.5系统接地 11.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11.5.2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 属管、槽、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11.5.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 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
11.4.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 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4.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 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并沟内时,宣分别布置在并沟的两侧。 11.5系统接地 11.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11.5.2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 属管、槽、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11.5.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 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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