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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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1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5.2.2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 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5.2.3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 5.2.4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d)分为下列五类: a) I类:50~100 II类:20~50 6 c) III类:10~20 a) IV类:5~10 e) V类:1~5 5.2.5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5.2.6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不超过表2规定
表2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7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应不超过表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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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排水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3燃气供应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3.1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城市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LNG事故备用调峰站、LNG卫星调峰站、天 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高压阀室等。 5.3.2选用本指标时,市内六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区间值 不宜突破上限, 5.3.3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表5CNG加气站、LNG加注站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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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管网维护站和服务站建设用地指标
5.4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1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中继泵站。 4.2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内,除高效燃煤炉项目外,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高效燃煤炉必须满足环保排放标准
5.4.3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逐
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b) 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 c) 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d) 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e) 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 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5.4.4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不超过表
表7燃气锅炉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表8中继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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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中继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续)
5.5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5.1通信工程建设应根据通信发展需要,适应通信技术政策和通信网的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 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规模,在适应终局(期)容量的前提下,正确处理 好近期和远期用地需要的关系。 5.5.2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b) 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 得少于6孔。 c)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5.5.3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 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5.5.4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 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理;水深小于8米的区域,水底 通信电缆理深不应小于0.5至1米。 5.5.5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不超过表9规定,
表9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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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续)
5.6.1本部分中公共交通项目包括公交首末站、长途客运场站、机动车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 站等。 5.6.2 交通流集中的地区应当将不同交通方式的线路和站场集中设置,形成公共交通枢纽。 5.6.3公交起始站建设应靠近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大型居住区。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 场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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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15辆计算。公交起始站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外增 加面积。 5.6.5长途客运场站应与铁路、港口、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 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相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5.6.6长途客运站包括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包 括站房和辅助用房。 5.6.7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加油、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平均服务半径为0.9至1.2 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为1.0至1.4千米;公路间隔为7至8千米;高速公路设置在服务 区内。 5.6.8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除居民密集区和部分特定区域外,可以设置一级加 油站、加气站站点。 5.6.9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10规定,
表10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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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信息管理设施用地指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5.9公共绿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主要针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开发区绿地。 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大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不超过表14规定。
表14公共绿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5.10消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0.1本部分中消防设施主要是指消防站、人防设施、防震应急避难场所,本控制指标主要对消防站 用地进行控制, 5.10.2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消防站,消防站的分类如表15所示,本控制指标 只针对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15消防站分类情况表
5.10.3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 积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7.0至8.0平方千米。 5.10.4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产品质量标准,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5.10.5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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